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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平社区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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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平社区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doc

    清平社区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保证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农村家庭自办宴席,是指农村在婚丧嫁娶、乔迁、做寿、升学、节日庆典等活动时自办的各种家庭宴请用餐。第三条 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监管坚持“预防为主、县级监管、镇级负责、村级报告”的原则,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对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第四条社区综治主任对辖区内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负责农村家庭自办宴席备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并督促宴席举办者和承办者具体落实自办宴席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协调各相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规范食品市场管理。第五条 实行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申报备案管理(一)社区综治主任具体负责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信息收集、申报备案和汇总上报工(二)居民民因婚丧嫁娶、乔迁、做寿、升学、节日庆典等事宜自办10桌以上宴席的,应当提前72小时将就餐时间、人数、场地、厨师等情况向综治主任进行事前申报登记。(三)社区综治主任具体负责承办农村家庭宴席的厨师应积极协助和配合村级食品安全信息员收集并报告农村家庭自办宴席信息,提醒自办10桌以上农村家庭宴席的举办者主动进行事前申报登记备案。(四)社区综治主任要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密切加强与本村居民的沟通和联系,积极开展日常宣传活动,主动收集农村家庭自办宴席信息,做好事前登记备案工作,并及时上报镇相关办公室。(五)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村级食品安全信息员上报登记备案信息后,要及时将信息通报县卫生部门。第六条 农村家庭自办宴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宴席规模相适应的烹饪场所和冷藏、防蝇防尘设施;所购原料和食品应保证质量,严禁采购加工腐烂变质、有毒有害、超过保质期及不新鲜的食品和原料;自宰的白条猪应通过检疫;加工过程中应做到生熟分开,菜品煮熟烧透,凉菜符合卫生标准;餐具必须清洗消毒。(二)具体承办农村家庭宴席的厨师每年应定期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合格并经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后方可上岗。(三)当农村家庭宴席申报人所在地有传染病流行时,禁止举办群体性聚餐;申报地邻近有传染病流行时,限制举办群体性聚餐;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禁止举办或承办集体聚餐。第七条 农村家庭宴席的举办者购买食品原料时,应当知晓供货单位(或供货人)基本情况,严禁购买“三无”食品、过期食品等不合格食品。农村家庭宴席的举办者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应当向供货单位(或供货人)索取购物凭证,注明购进食品原料的名称、规格、批号、供货者、购货数量、购货日期等内容。第八条 农村家庭自办宴席使用的食品成品应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第九条 建立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置制度(一)农村家庭宴席的举办者、承办者和厨师发现不安全食品、食物中毒事故隐患、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疑似食物中毒、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停止食用该不安全食品并向居委会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和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救治、调查、采样、取证、查处工作。(二)居委会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人员控制现场,并应在30分钟内上报镇相关办公室。镇相关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及时上报县级相关部门,同时要积极组织人员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救治、调查、采样、取证、查处工作。(三)一旦发生级以上(含级)食品安全事故,应及时上报和处置。第十条 建立并落实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宣传栏等各种宣传阵地,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和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监管要求,积极倡导移风易俗、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第十一条 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自办家宴造成食物中毒事件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不按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有经营行为的厨师未持有效健康证明及未接受食品安全检查指导擅自操办家宴,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由举办者和承办厨师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对不按要求履行管理职责的单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清平社区党总支清平社区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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