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局(公司)修订员工退出岗位休养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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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局(公司)修订员工退出岗位休养暂行规定.doc
附件:8XX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修订员工退出岗位休养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企业人事用工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烟草行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烟人2007204号)、省局(公司)关于印发市(州)局(公司)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甘烟人XX13号)精神,按照“尊重历史、平稳过渡、共享发展”的原则,结合市局(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局(公司)及所属各县(区)局(营销部)本次改革前的原在册正式工,其他员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退出岗位休养(以下简称“退养”)指员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休养待遇。第四条 内部退养审批程序: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经本人自愿书面申请,所在单位(部门)同意,报市局(公司)政工科审核并提请市局(公司)党组批准后,签订内部退养协议(一式两份),办理工作交接,退出工作岗位。第五条 员工退养期间,由单位按月发放生活费。其标准为:工作年限30年(含)以上的,退养月生活费为在岗工资的70%;工作年限30年以下的,退养月生活费为在岗工资的65%。已内退人员也按照此标准执行。第六条 退养员工的生活费实行动态管理,即依据年度企业效益和工资基金的提取情况,随着在岗员工工资基数的变化同步同幅度动态调整,共享成果,共担风险。第七条员工在退养期间应按照国家规定按时缴纳各类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第八条 退养员工视同离退休人员管理,所需费用仍在原渠道列支。第九条员工退养期间的工龄连续计算,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条 退养员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第十一条 由省局管理的处级干部,内退年龄及内退待遇按本规定执行,内退审批权限在省局(公司)党组。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市局(公司)薪酬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以后如遇省局政策统一调整,按省局政策执行。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