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职责与责任追究课件.ppt
安全生产职责与责任追究,时间:2010年7月28日上午地点:南京栖霞区南京塑料四厂情况:发生爆炸,全城有震感伤亡:不详丙烯:常温下为无色无嗅稍带醋味气体。易燃,爆炸极限为2%11%。丙烯是三大合成材料的基础原料,主要用于生产丙烯脂、异丙烯、丙酮和环氧丙烯。特性:易燃,与空气混合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热源和明火有爆炸的危险燃烧后产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灭火方法:切断气源灭火剂:雾状水、泡沫、二氧化碳、干粉,18名事故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一、7名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个体拆除施工队负责人邵殿军2、南京塑料四厂地块拆除工程非法承接人之一董来荣3、无证挖掘机驾驶员方强峰4、栖霞区人大副主任、迈皋桥街道区委书记王江河5、栖霞区迈皋桥街道主任施靖6、栖霞区拆迁办主任朱广源7、栖霞区拆迁办拆迁科科长王有道;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1、栖霞区区长梁建才行政记大过处分2、栖霞区委书记臧正金党内警告处分3、栖霞区分管城建副区长周华山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4、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吴德双行政记大过处分5、栖霞区迈皋桥街道经济科副科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盛青行政记大过处分6、栖霞区住建局副局长刘家常行政记过处分7、栖霞区安监局副局长闵建平行政记过处分8、塑料四厂副厂长王侃免去副厂职务,党内严重警告处分9、塑料公司生产运行部副部长(主持工作)崔磊党内警告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10、塑料公司经理吴义党内警告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11、南京丙基苯厂副厂长张树陆行政警告处分三、南京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迈皋桥街道办事处原主任施靖 在组织拆迁塑料四厂地块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导致地下丙烯管道被挖穿,丙烯泄漏并爆炸,继而引爆附近的中华饭店,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下关区人民法院:栖霞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原主任朱广源 在明知栖霞区政府迈皋桥街道办事处未办理拆迁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应被告人施靖的请求,违反工作职责和程序,擅自决定以栖霞区拆迁办的名义对南京塑料四厂地块发布拆迁通知,并由栖霞区拆迁安置科原科长王有道具体落实;王有道明知上述实情,仍然违规予以办理,此二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溧水县人民法院:工程队负责人邵殿军在无拆迁施工资质的情况下,非法承揽南京塑料四厂地块建筑物的拆除工程,并组织董来荣及方强峰等人进场施工。董来荣擅自指挥方强峰操作挖掘机进行地下挖掘;方强峰在发现地下不明管线时,仍用挖掘机抓头清理不明管线的尘土,蒋丙烯管线抓破,从而酿成事故。此三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法院一审判处施靖有期徒刑5年,而另五名被告则因本案及其他犯罪分别判处3至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上海高楼火灾58人死亡、71人受伤,判处高伟忠等2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改造工程遭层层违规转包分包 1、2010年6月初,时任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任高伟忠,违规决定静安区建设总公司承包静安胶州路教师公寓节能改造工程,并将该工程整体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佳艺公司,由时任静安建交委副主任姚亚明等人以违规招投标等方式具体落实。2、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经理黄佩信与副经理马义镑又决定将工程拆分后再分包。其中脚手架搭设项目由没有资质的被告人支上邦、沈建丰经劳卫星,非法借用上海迪姆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承接。3、脚手架项目中的电焊作业又被交给不具备资质的沈建新承包。4、沈建新再委托马东启帮助招用无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吴国略和王永亮等人从事电焊作业,二、不顾严重安全隐患施工,安全监管缺失 1、高伟忠在该工程没有进行项目申报、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及全部完成施工方案审批等情况下决定开工。静安建交委综合管理科周建民等积极执行该违规决定。2、为敢工期,教师公寓项目执行经理沈大同在没有制定新的施工方案的情况下,提出搭设脚手架和喷涂外墙保温材料实行交叉施工,马义镑和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张永新等人对此严重违规做法均未制止。3、施工期间,存在未经审批动火、电焊作业工人无有效特种作业证、电焊作业时,未配备灭火器及接火盆等严重安全事故隐患。4、黄培信等人没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对工地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进行检查及督促整改;张永新等人作为监理方,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沈大同等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致使教师公寓节能改造项目施工组织管理混乱,施工安全监管缺失,施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排除。5、支上邦在没有申请动火证的情况下,要求马东启完成胶州路728号10层脚手架斜撑的施工。电焊工吴国略及电焊辅助工王永亮在无灭火器及接火盆的情况下违规进行电焊作业。电焊溅落的金属熔融物引燃下方9层脚手架防护平台上堆积的聚氨酯材料碎块、碎屑,印发火灾。,三、高伟忠、姚亚明等人滥用职权时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1、高伟忠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承接工程等,收受贿赂。其中高伟忠受贿12.1万余元;周建民受贿12.5万元。2、黄佩信、马义镑利用在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帮助他人承接工程等,分别受贿62万余元和94万余元。此外,支上邦等5人为承接工程还向他人行贿。,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2.六项具体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1)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2)协助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3)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查处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并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及时整改(4)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5)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管理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6)协助调查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进行伤亡事故统计,分析提出报告(7)定期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情况(8)生产经验单位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三、从业人员的职责,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2.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从业人员的权利,对劳动合同的规定A: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治职业危害的事项;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B:生产经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应承担的责任,(2)从业人员的具体权利,A、知情权: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B、建议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C、批评、控告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文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D、拒绝违章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E、停止作业权(紧急避险权):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F、或奖励和抚恤权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恤。G、索赔权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了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3)从业人员的义务,在作业过程中:A: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B:服从管理C: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的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发生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四、生产经验单位的职责,1.生产经验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1)生产经验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2)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4)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6)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7)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8)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2.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省条例)300人一下1人300-1000人3人1000-5000人8人5000人以上15人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1)大于300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大于1%的比例配备专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大于300人的应配备不少于2名的专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所属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总数在3000人以上的地质勘探主管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数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少于1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A、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B、从业人员在300以下的,配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3.教育和培训,(1)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2)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验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情况,(1)培训内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2)培训时间,1、生产经验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2、其他从业人员:4小时以上3、新招用的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24小时以上4、换岗、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采用“四新”的人员:4小时以上5、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首次上岗作业前应当接受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后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20学时的安全生产再培训,4.建设项目“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5.安全评价、安全条件论证,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3)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4)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2)建设项目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3)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4)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设计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的内容,(1)设计依据(2)建设项目概述(3)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4)建筑及场地布置(5)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6)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7)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8)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9)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10)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11)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12)预期效果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13)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14)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生产经营单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资料,(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3)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不予批准,不得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1)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的(2)未委托既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3)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4)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的(5)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设,并且未做充分论证说明的(6)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提交的文件资料,(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3)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4)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的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6)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7.建设项目验收,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必须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的备案文件资料:,(1)安全设施设计备案意见书(复印件)(2)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3)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5)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资格情况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合格,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1)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2)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4)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5)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6)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7)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8)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9)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验收部门再次申请验收,8.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9.安全设备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确保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10工艺、设备淘汰制度,国家对严重违纪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在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检测、评估,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现有工艺、在役设备存在危及生产安全因素的,应当及时改进或者更新,11.危险物品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12.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特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措施:,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和安全评价,并提出完善监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一次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实施情况,13.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防护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居民区(楼)、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内,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不得批准设置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违法批准设置的,原批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批准,限期迁除 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区域、储存区域的安全距离内和矿山、尾矿库危及区域内,不得建设居民区(楼)、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确需建设的,应当依法现行拆迁原有的危险区域或者将危险物品撤出 高压输电线、输油管道、输气管道、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距离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建物。对不符合规定安全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构建物,应当依法予以拆除或者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14.安全通道、安全标志,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通道、安全标志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安全防护效果公共聚集的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设施的承载符合时,经营管理者应及时采取控制进入和疏散措施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15.危险作业,执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作业前,专门人员就作业安全要求向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危险作业:1、爆破2、吊装3、设备大修4、建筑物和构建物拆除5、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6、在密闭空间内作业,16.告知,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17.中小学生安全,禁止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小学生进行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参观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禁止生产经营单位租用学校、幼儿园房屋、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18.劳动防护用品,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19.职业安全卫生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未从业人员提供职业安全卫生条件推行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方法将安全生产条件纳入集体合同实行职业安全卫生责任制对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20.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作业,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2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凭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22.应急救援预案,需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1、矿山2、建筑施工3、金属冶炼4、船舶修造拆解5、电力6、城市轨道交通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应急救援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方案、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及定期演练、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和经费的保管,并应与当地人民政府的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23.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器材,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制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24.突发事件应对职责,突发事件的定义及分级: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所有单位:,a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b 定期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c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d 掌握并及时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e 将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及时向政府报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a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b开展隐患排查,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线路,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受到自然灾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25.事故报告,一、报告事故时限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在1小时内同时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同时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报告事故信息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质、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2、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质、性质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三、事故续报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一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两次。自事故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日续报。四、较大涉险事故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4、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6、其他较大涉险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关闭扣留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权的划分,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违法行为之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处罚:,责令限期整改,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整改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钱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违法行为之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2、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3、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4、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生产的5、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6、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7、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8、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9、拒绝、阻碍安全监督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10、拒不执行安全监督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处罚,1、给予警告2、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之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2、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之四,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之五,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察监管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封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违法行为之六,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罚,违法行为之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之八,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传统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他审批文件的,撤销许可及审批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之九,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之十,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罚: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违法行为十一,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慌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迁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为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为伪证的刘: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罚: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予以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其中:1、上述一,处2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调查,手段恶劣,清洁严重的,处500万元的罚款2、上述二至六,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调查,手段恶劣,清洁严重的,处500万元的罚款,违法行为十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处罚: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违法行为十三,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20万元的罚款2、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2)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处50万元的罚款3、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2)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处200万元的罚款,违法行为十四,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少配一人罚5千元)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3、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少培训一人罚200)4、未按照规定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5、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的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十五,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