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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寨县乡镇生活污水处理站ppp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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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寨县乡镇生活污水处理站ppp项目.doc

    金寨县乡镇生活污水处理站ppp项目特许经营权合同书金 寨 县 环 境 保 护 局安徽美自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二零壹陆年五月PPP项目合同文本说明本合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发改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126号令)、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4)等编制。本合同主要用于采用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运作本项目。在竞争性谈判阶段为项目合同草案,项目合同以经响应和谈判,双方达成一致的项目合同为准。目 录PPP项目合同文本说明1合同使用说明9(一)合同签署9(1)合同草签9(2)合同正式签署10(3)特别说明10第一章 总 则12第1条. 术语定义和解释121.1术语定义121.2解释15第2条. 合同背景和目的162.1 PPP项目合同背景162.2 PPP项目合同目的17第3条. 声明和保证173.1甲方的声明173.2乙方的声明183.3项目公司的声明183.4不限制甲方法定权利19第4条. 合同生效条件194.1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194.2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豁免204.3未满足前提条件的后果204.4合同生效条件21第5条. 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215.1合同文件215.2修改及补充225.3可分割性22第二章 合同主体24第6条. 政府主体(甲方)246.1.主体资格246.2甲方的权利246.3甲方的义务25第7条. 社会资本主体(乙方)267.1社会资本主体资格267.2乙方的权利267.3乙方的义务26第三章 合作关系28第8条. 合作内容288.1项目范围288.2政府提供的条件288.3社会资本主体承担的任务298.4回报方式298.5项目资产权属298.6土地获取和使用权利29第9条. 合作期限309.1合作期限的约定309.2合作期限的延长309.3合作期限的结束31第10条. 排他性约定31第11条. 合作履约担保3111.1履约担保3111.2维护担保3211.3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的移交担保33第四章 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34第12条. 项目总投资3412.1投资规模及其构成3412.2项目投资计划34第13条. 投资控制责任34第14条. 融资方案3414.1项目资本金3414.2债务资金3514.3融资方权利保障35第15条. 政府提供的其他投融资支持3515.1政府方提供的投融资支持如下:3515.2必要条件:36第16条. 投融资监管3616.1监管主体:3616.2监管内容:3616.3监管方法:3616.4监管费用安排:36第17条. 投融资违约及其处理3617.1甲方投融资违约及处理3617.2乙方投融资违约责任37第五章 项目前期工作39第18条. 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参考,根据实际情况)39第19条. 前期工作任务分担(参考,根据实际情况)4019.1甲方前期工作内容4019.2乙方前期工作内容40第20条. 前期工作经费41第21条. 政府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41第22条. 前期工作监管4222.1监管主体:4222.2监管内容:4222.3监管方法:4222.4监管费用安排:42第23条. 前期工作违约及处理4223.1甲方前期工作违约及处理4223.2乙方前期工作违约责任43第六章 工程建设44第24条. 政府提供的建设条件4424.1建设用地4424.2交通条件4424.3市政配套条件44第25条. 设计、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4425.1设计管理4525.2进度管理4625.3质量管理4825.4安全管理5025.5环境保护5125.6工程建设管理要求51第26条. 建设期的审查和审批事项5226.1建设审查审批事项52第27条. 工程变更管理5327.1变更条件5327.2变更程序5327.3变更价款54第28条. 实际投资认定5528.1认定方法5528.2节约或超支时的处理方式55第29条. 征地、拆迁和安置5529.1范围5529.2进度安排5529.3实施的责任主体及费用负担55第30条. 项目验收5530.1验收标准:5530.2专项验收内容:5630.3完工验收5630.4试运行及中间验收5630.5竣工验收5630.6工作机制和费用56第31条. 工程建设保险5731.1建设期保险57第32条. 工程保修5832.1质量保修责任书5832.2修补缺陷及费用5932.3未能修补缺陷6032.4进一步试验6032.5保修期担保的设置和使用60第33条. 建设期监管6133.1监督管理内容6133.2监督管理机制6133.3监督管理费用安排61第34条. 建设期违约和处理6134.1违约金支付6134.2赔偿6234.3免责6234.4减轻损失的措施6235.5部分由于受损失方造成的损失6235.6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6235.7补救之累积6335.8临时接管63第七章 政府移交资产63第35条. 移交前准备63第36条. 资产移交64第37条. 移交违约及处理64第八章 运营和服务66第38条. 政府提供的外部条件66第39条. 正式运营66第40条. 运营服务标准6640.1服务范围、服务内容6640.2服务能力6740.3出水水质及恶臭、噪声排放标准6740.4其他要求67第41条. 运营服务要求变更6741.1变更触发条件6741.2变更程序6741.3费用承担68第42条. 运营维护及修理6842.1基本要求6842.2报告制度7042.3运营维护手册7142.4暂停服务7242.5未履行维护义务7342.6临时接管7442.7应急管理75第43条. 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7543.1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的范围7543.2触发条件7543.3实施方式7543.4投资控制7643.5补偿方案76第44条.主副产品的权属7644.1出水7644.2污泥76第45条. 项目运营服务计量7645.1水量计量7645.2计量程序7645.3责任划分7745.4计量争议的处理77第46条. 运营期的补偿7746.1获得补偿的触发条件7746.2补偿形式7746.3补偿金额7846.3补偿程序7846.4对责任的限制79第47条. 运营期保险7947.1乙方购买保险7947.2购买保险证明8047.3未维持保险80第48条. 运营期政府监管8048.1监管员8048.2监管内容8048.3监督、处理8148.4临时接管8248.5中期评估和后评价83第49条. 运营支出83第50条. 运营期违约事项和处理8350.1违约行为的认定8350.2违约事项的处理84第九章 社会资本主体移交项目85第51条. 项目移交前过渡期8551.1过渡期及工作内容、进度安排8551.2过渡期双方的责任和义务8551.3项目移交的工作机制85第52条. 项目移交8652.1移交方式8652.2移交范围8652.3移交验收程序8752.4移交标准8752.5移交的责任和费用8752.6移交的批准和完成确认8852.7其他事项89第53条. 移交质量保证9053.1移交缺陷责任期9153.2移交质量保证91第54条. 项目移交违约及处理9154.1甲方的移交违约及处理9254.2乙方的移交违约及处理92第十章 收入和回报93第55条. 项目运营收入9355.1运营服务费9355.2其他收入9555.3收入分成机制95第56条.服务价格及调整9556.1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及调整9556.2项目合同约定的价格及调整95第57条. 特殊项目收入96第58条. 政府监管96第59条. 违约事项及其处理96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97第60条. 不可抗力条件9760.1 不可抗力事件定义9760.2不被认为不可抗力的范围98第61条. 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和评估9861.1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标准9861.2不可抗力事件的评估99第62条.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100第63条.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10063.1不可抗力的通知和确认10063.2将延误减至最小的义务10063.3不可抗力的后果10063.4费用及时间表的修改10163.5不可抗力导致提前终止10163.6免于履行10163.7政治不可抗力的特定法律后果102第64条. 法律变更10264.1 法律的定义10264.2 法律变更的定义10364.3法律变更的后果103第十二章 合同解除105第65条. 合同解除的事由105第66条. 合同解除程序105第67条. 合同解除的财务安排10667.1合同解除的财务安排的基本原则10667.2合同解除的财务安排处理程序106第68条. 合同解除后的项目移交106第69条. 合同解除的其他约定10669.1提前解除10769.2提前解除的处理机制10769.3补偿的支付(如果有)109第十三章 违约处理110第70条. 违约行为的认定11070.1违约行为概述11070.2政府方违约行为11070.3项目公司违约行为110第71条.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111第72条. 违约行为处理111第十四章 争议解决112第73条. 争议解决方式11273.1.协商11273.2诉讼112第74条. 争议程序112第74条. 争议期间的合同履行113第十五章 其他约定113第75条. 合同变更与修订113第76条. 合同的转让114第77条. 保密114第78条. 信息披露114第79条. 廉政和反腐114第80条. 不弃权114第81条. 通知115第82条. 合同适用法律115第83条. 适用语言115第84条. 适用货币115第85条. 其它115第86条合同生效116合同使用说明(一)合同签署(1)合同草签为加强 城镇污水处理 行业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 城镇污水处理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由甲、乙双方签署金寨县乡镇生活污水处理站ppp项目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在各污水厂的正式运营日,各污水厂执行的运营服务费单价为:项目污水处理单价1) 已建25座污水处理站的委托运营(具体详见附件)¥1.09元/吨2) 新建5座污水处理站(具体详见附件)¥1.92元/吨合同各方分别为:甲方:金寨县环境保护局(下称“甲方”) ,地址:安徽省金寨县 梅山镇新城区江环北路 ,法定代表人:   陈绍东 ,职务:     局长 ; 和乙方: 安徽美自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下称“乙方”) ,注册地点: 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衡山路 ,注册号:   91341500588860510R(1-1)    法定代表人:   周其胤 ,职务: 董事长    ,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甲方与乙方特此订立本合同,以规定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以PPP模式运作本项目。本合同于  2016 年  5月 26 日在 梅山镇 签署。(2)合同正式签署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如需成立项目公司的,由项目公司作为本项目合同及项目其他相关合同的签约主体,继承乙方相关权益和义务,负责项目具体实施,自项目公司签署日起,合同正式签署完成;无需成立项目公司的,前款(1)合同草签即为合同正式签署。项目公司:金寨县农村水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 金寨县梅山镇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周其胤 ,职务: 董事长       ,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 。项目公司于   2016年   6月 26日在 梅山镇 签署。(3)特别说明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签署,乙方确认并承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2)甲方获得 金寨县人民政府 授权签署本合同。   鉴于:1)金寨县人民政府 决定以PPP模式实施 金寨县乡镇生活污水处理站ppp 项目;2)金寨县人民政府决定以PPP模式引进社会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金寨县乡镇生活污水处理站ppp项目的 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 等。3)金寨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4 月25日至2016 年4 月29 日期间对金寨县乡镇生活污水处理站ppp项目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社会资本,并由社会资本实施金寨县乡镇生活污水处理站ppp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双方在此达成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术语定义和解释1.1术语定义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1.1.1项目名称与涉及合同主体或项目相关方的术语“本项目”指金寨县乡镇生活污水处理站ppp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是公共基础设施一种项目运作模式。PPP 从行为性质上属于政府向社会资本采购公共服务的民事法律行为,构成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同时,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在履行 PPP 项目的规划、管理、监督等行政职能时,与社会资本之间构成行政法律关系。具体到本合同是指甲乙双方以PPP模式运作本项目,甲方授权乙方以特许经营权的方式参与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金寨县乡镇生活污水处理站ppp项目,并在特许经营期满后和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或和部门单位完好地移交项目设施,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的有关约定获/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用。“本合同”或“项目合同”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PPP项目合同,包括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合同之补充修改合同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合同。PPP项目合同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简称“项目合同”),是指政府主体(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和社会资本主体(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实施所订立的合同文件。“招标人”或“甲方”本合同的“招标人”“甲方”即“金寨县环境保护局”“政府”在本合同中指金寨县人民政府 。“政府部门”指:(a) 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和司法部门,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b) 安徽省(或金寨县)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行政管理部门。(c) 金寨县人民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机构”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负责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中标人”或“乙方”本合同的“中标人”“乙方”即“ 安徽美自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自主运营、自负盈亏的具有独立法资格的经营实体。项目公司可以由社会资本(可以是一家企业也可以是多家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但政府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承包商”指为本项目提供提供设计、建造和运营服务的承包商。1.1.2涉及项目技术经济特征的相关术语“出水”指经污水厂处理后的污水出水。“出水水质标准”指本合同中规定的出水水质标准。“服务范围”指本合同中规定的服务范围。“技术标准”是指经公认机构批准的、强制或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有关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也是标准的组成部分,是指一种或一系列具有一定强制性要求或指导性功能,内容含有细节性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方案的文件,其目的是让相关的产品或服务达到一定的安全要求或市场进人的要求。技术标准的实质就是对一个或几个生产技术设立的必须符合要求的条件以及能达到此标准的实施技术。本项目文件特指合同附件××确定的具体标准。本项目中特指技术要求及验收标准,详见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卷。“服务标准”指本合同所述之服务标准“性能测试”指本合同所述之性能测试“污水厂”指金寨县乡镇生活污水处理站ppp项目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化学品”指工程技术方案中所述的用于污水处理的化学品。“考核点”指本合同规定的考核位置。“接收点”指污水处理厂的进水点。“谨慎运营惯例”指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应遵守的运营惯例和在中国的大部分污水厂运营者为运营维护同类污水厂所通常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做法以及通行的国际惯例和方法。“设计处理规模”指污水处理厂(设施)设计处理污水的能力,以吨/日计。“污水厂场地”指污水处理厂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用地。“运营服务费”指根据本合同,甲方就乙方提供的污水处理服务向乙方支付的价款。“项目设施”指由甲方拥有所有权并交由乙方经营的设施,在本合同中除特别指出外,指项目建成的污水处理厂以及其他为完成污水厂处理服务所必需的各类设施。1.1.3涉及时间安排或时间节点的相关术语“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以外的公历日。“生效日”指甲方和乙方签署本合同之日。“运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运营服务期。“运营年”指运营期内任一年度期间,但各污水厂的第一个运营年应自该厂的正式运营日开始,至该年度的12月31日结束;最后一个运营年应在该年度的1月1日开始,至运营期结束之日止。“运营月”指运营期内任一个月期间,但各污水厂的第一个运营月应自该厂的正式运营日开始,至该月的最后一个日历日结束,最后一个运营月应在该月1日开始,至运营期结束之日止。“运营日”指每日从00:00时开始至同日24:00时止的二十四小时。“移交日”指运营期结束之日的次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期。“最终竣工日”指根据颁发或视为颁发最终完工通知之日。1.1.4涉及合同履行的相关术语“适用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不可抗力事件”指本合同所规定的事件。“法律变更”(a)指在生效日期后,中国任何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任何适用法律、行政法规;(b)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除所得税外)发生变化;(c)环境保护要求发生变化,并因此增加乙方的经营成本或资本性支出;“批准”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为乙方或为项目进行投融资、建设、拥有、运营、维护和/或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核准或批准。“运营权”指本合同规定的运营服务权。“违约”指本合同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合格社会资本”指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一卷社会资本须知前附表中社会资本资格条件要求的社会资本。“融资交割”是指项目公司已为项目建设融资的目的签署并向融方提交所有融资文件,并且融资文件要求的就本项目获得资金的所有前提条件得到满足或被豁免。“维护担保”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担保。“认定保险赔款”指乙方被要求获得并维持的保险所承保的事件发生时,如果乙方遵守其在本合同项下获得并维持该等保险的义务就有权获得的,但因乙方未遵守该等义务而无权获得的保险赔款。“一般补偿事件”指本合同规定的事件。1.2解释1.2.1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下述词语的解释如下:(1)“日”、“星期”、“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年,星期六、星期日、法定节假日和其它休息日均应计入;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或提交任何书面材料之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等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或提交;(2)“一方”按适用情况分别指甲方或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双方”指甲方和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3)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元”指“人民币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4)“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包括但不限于”;(5)任何条款、段、附表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段、附表或附件;(6)所指的合同是指有关的合同和合同附件,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包括对该合同不时所作的补充或修改;(7)所指的“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保养”、“日常修理”,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8)本合同在招标阶段为合同草案,用以提出甲乙双方的谈判基础,经竞争性谈判后,以最终确定的书面调整意见为准。(9)本合同中提到的条款、附录和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条款、附录和附件;1.2.2标题仅为方便之用。第2条. 合同背景和目的2.1 PPP项目合同背景2.1.1本项目采用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合作模式,社会资本(即乙方)在草签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在金寨县依法注册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 300万 元。甲方向项目公司注入资金 0 万元。乙方负责出资对项目进行建设及设备采购,所投建设及设备采购资金,占股权的 100 %。2.1.2乙方以PPP方式成立的项目公司,负责对本项目进行融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乙方自行承担风险、享受相应利益,并在特许经营期满后无偿将完好地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部门或机构。2.1.3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利用项目公司平台所争取到的各级政府项目专项资金,只能用于金寨县乡镇生活污水处理站ppp项目建设及运营维护。2.1.4本合同项下PPP的范围:详见本合同边界条件2.1.5本合同项下污水处理厂PPP建设过程中,除本合同或双方另有约定外,无论因何种因素导致污水处理厂实际建设成本超出乙方预算之投资额,则对超过项目总投资额部分的金额,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和提出任何补偿(包括要求提高污水处理服务费的单价等);除本合同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建设过程中,乙方对预算之投资额有节约的,则节约部分之投资金额由乙方享有。2.1.6污水处理厂PPP建设过程中,污水处理厂实际建设成本超出谈判时承诺的投资额,则对超过项目总投资额部分的金额,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和提出任何补偿。2.2 PPP项目合同目的甲方与乙方以PPP模式建设本项目,成立的项目公司负责融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金寨县乡镇生活污水处理站ppp项目,甲乙双方共同承担风险、享受利益。乙方在特许经营期满后无偿将本项目完好地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部门或机构。第3条. 声明和保证3.1甲方的声明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生效日:3.1.1甲方已获金寨县人民政府授权管理本项目,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可以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3.1.2甲方已经获得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全部授权和所有批准;3.1.3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甲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条款、条件、义务不会导致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3.1.4如果甲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污水处理项目的顺利进行,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3.2乙方的声明乙方在此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并承诺:3.2.1在与甲方签署本合同前,乙方已向甲方提交了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履约担保。3.2.2甲方要求乙方必须为本项目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乙方将按其在响应性文件中的承诺或本项目边界条件要求,依法注册成立项目公司。乙方确保按照本项目合同规定由项目公司正式签署项目合同,以履行本合同项下项目公司的权利和义务。3.3项目公司的声明项目公司在此向甲方声明:3.3.1项目公司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注册,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法人资格和权利;3.3.2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与乙方在响应性文件中的承诺一致,且在运营期内项目公司不减少注册资本;3.3.3项目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为 周其胤 【独立社会资本/联合体牵头人】,股权比例为 90 %;项目公司的第二大股东为 安徽美自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股权比例为 10 %;在合作期内,未经甲方书面批准,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注册资本不得变动。3.3.4项目公司已经取得了与签署项目公司声明和承诺函、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本合同一经签署,即对项目公司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署项目公司声明和承诺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项目公司违反适用法律的规定以及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或违反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3.3.5项目公司已完成了本项目的尽职调查,了解了本项目目前的进展情况,同意无条件接受本项目已完成的技术文件、采购工作、已签署的合同、已经完工的设施和正在施工的在建设施(如有)等;3.3.6项目公司已经为本合同的履行准备了足够的资金、人员和设备,将从财务、设备、技术力量等一切可能与本合同的履行有关的方面确保本合同项下各项义务的履行,且运营服务的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3.3.7如果项目公司在本合同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3.4不限制甲方法定权利本合同不限制甲方的法定权利,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对本合同项下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服务、移交等工作进行监管。第4条. 合同生效条件4.1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4.1.1完成融资交割;项目公司已为项目建设融资的目的签署并向融资方提交所有融资文件,并且融资文件要求的就本项目获得资金的所有前提条件得到满足或豁免。4.1.2获得项目相关审批;(1)甲方已办理完成其负责的相关审批。(2)乙方已办理完成其负责的相关审批。4.1.3保险已经生效;项目公司已根据合同中有关保险的规定购买保险,且保单已经生效,并向甲方提交了保单的复印件。4.1.4项目实施的其他主要合同已签订;项目公司已根据合同中有关规定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其他主要分包合同,并且向政府方提交了有关合同的复印件。4.1.5其他前提条件。项目公司已根据合同中有关规定提交连带责任担保、履约担保等担保。4.2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豁免上述前提条件可以被豁免,但只有负责满足该前提条件的一方的相对方拥有该豁免权利。4.3未满足前提条件的后果4.3.1合同终止如果双方约定的上述任一前提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满足,并且另一合同方也未同意豁免或延长期限,则该合同方有权终止项目合同。4.3.2合同终止的效力和后果(1)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将终止如果由于未满足前提条件而导致合同终止,除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在合同终止后仍属有效的条款外,其他权利义务将终止。(2)经济赔偿。如因合同一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满足其应当满足的前提条件而导致合同终止的,合同另一方有权向其主张一定的经济赔偿,但经济赔偿的额度应当与合同另一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相匹配,并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3)提取担保。为了更好地督促项目公司积极履行有关义务、达成相关的前提条件,如果项目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达成前提条件,且政府方未同意豁免该前提条件时,政府方有权提取乙方提供的履约担保与获得补偿。4.4合同生效条件只有上述前提条件被满足或被豁免的情况下,本PPP项目合同的全部条款才会正式生效。第5条. 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5.1合同文件本合同包括本PPP项目合同正文、附件合同、附件格式、附件要求、补充和变更协议,每一份附件都应被视作本合同的一部分。5.1.1合同体系解释顺序:(1)补充协议和变更协议;(2)PPP项目合同正文;(3)PPP项目合同附件合同、格式、要求。5.1.2 PPP项目合同正文内容,按本合同前附表合同章节适用内容规定使用。5.1.3 PPP项目补充合同附件合同内容如下,按打“”标识内容适用本项目:设计合同施工合同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产品或服务购买合同融资合同保险合同担保合同股东协议5.1.4PPP项目补充合同附件其他内容如下,按打“”标识内容适用本项目:乙方的响应性文件及谈判时出具的相关承诺本项目的竞争性谈判文件、图纸、清单、控制价连带责任担保前提条件履约担保技术要求及验收规范5.2修改及补充(1)本合同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方可生效并具约束力。(2)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以补充合同形式给予完善。5.3可分割性如果本合同中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1)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并且2)双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更换,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并且这些修改或更改应尽可能恰如其分地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权利和义务。第二章 合同主体第6条. 政府主体(甲方)6.1.主体资格(1)政府主体名称: 金寨县环境保护局 (2)政府主体住所: 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新城区江环北路 (3)法定代表人: 陈绍东 (4)出现机构调整时的延续或承继方式:出现合并、分立、重组或取消后,由金寨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延续或承继。 6.2甲方的权利6.2.1按本合同规定,监督乙方项目建设、资产管理、项目经营和合同履行,包括产品和服务质量,项目经营状况和安全防范措施,以及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等,并负责本项目的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6.2.2遇紧急情况,在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可依法对项目公司进行临时接管。紧急情况排除后应当立即将运营管理权交还给项目公司;6.2.3甲方本着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的原则,有权及时将产品和服务质量检查、监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以适当的方式真实公正地向社会公布,并受理、调解公众对项目公司的投诉,并进行核实处理;6.2.4有权要求乙方停止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行为,并要求其及时整改;6.2.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行使政府监管的权力;6.2.6行使项目合同约定的权利;6.2.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6.3甲方的义务6.3.1应始终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6.3.2负责项目规划选址、立项、可研及批复、环评及批复、能评及批复、征拆补安、用地报批等;6.3.3负责协调项目施工临时用水、用电接至项目用地红线边,场地三通一平;6.3.4授予项目公司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在运营期内,应保持乙方运营权持续有效,并尽最大努力减少可能产生的第三方非依适用法律对本项目的干预;6.3.5在特许经营期内,协助项目公司办理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各种与本项目有关的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6.3.6为更好保障本项目达标运行,同时合理控制运行成本,甲方需做好前端排放污水诊断,针对部分成分复杂的工业污水,按照国家相关环保要求督促排污企业做好工业污水前端预处理;6.3.7为乙方提供污水进水,并支付运营服务费;6.3.8甲方依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应不合理地干预项目设施的正常运营和维护;6.3.9协助乙方申请国家或省、市有关电、水或出台其他有关污水处理运营、循环经济等优惠政策;6.3.10及时为乙方提供项目配套条件,维护市场秩序,为乙方取得相关项目审批提供协调支持;6.3.11在乙方提出适当要求后,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协助乙方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所需的一切批准。第7条. 社会资本主体(乙方)7.1社会资本主体资格(1)名称: 安徽美自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2)住所: 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衡山路 (3)法定代表人: 周其胤 (4)出现机构调整时的延续或承继方式:依据合同规定,报政府方批准后,由合法机构延续或承继。 7.2乙方的权利7.2.1在国家法律、政策范围内,乙方有权建立以经营者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行使生产经营权和经营管理自主权;7.2.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运营和维护污水处理厂、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事污水处理服务和向甲方收取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的权利;7.2.3在保证建设、运行质量的前提下,优化本项目的建设、运行工艺;7.2.4在保证正常运营的前提下,优化内部人员设置,决定污水厂的各项规章制度、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7.2.5按本合同约定获得政府支持的权力。7.3乙方的义务7.3.1应始终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7.3.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乙方负责除征拆补安及前期费用以外的项目投资、建设,承担项目设施的运营与维护管理职责;7.3.3接受政府部门的行业监管。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对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尽的义务和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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