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docx
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推进我区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结合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实施与管理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项目面向高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领域,以促进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为核心,以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理论与实践为主要内容开展研究,旨在促进职业院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职业教育发展水平。第三条自治区教育厅统筹负责项目整体工作,职业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职教中心”)在自治区教育厅指导下负责项目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四条项目设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委托项目及专项项目。(-)重点项目是指对解决当前职业教育教学中重点、难点、热点、瓶颈问题,对于推进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有较大影响,能取得实质性成果,并有较高应用和推广价值的项目。(二)一般项目是指针对部分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改革需要进行研究,实践周期短,受益面相对较小的项目。(三)委托项目是指自治区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对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有重大影响,有较好的前期研究基础,有望取得重大成果,并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的项目。(四)专项项目是指为专门支持或加强职业教育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研究而设立的专款资助的项目。第二章项目申报与立项第五条自治区教育厅组建项目评审专家库。入库专家应有较高教育教学理论素养,具有丰富教学管理经验,思想作风正派,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第六条自治区教育厅从专家库抽取专家组建评审小组。评审专家与项目申报人存在有可能影响公正关系的,须主动申请回避。第七条项目申报每年开展一次,区内举办高等职业教育或职教师资教育的本科院校(含成人高校)、高职院校、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各级职业教育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可按要求申报。各申报单位在限额范围内择优推荐,具体限额以自治区教育厅当年立项申报通知为准。第八条项目选题范围主要包括:职业院校的办学思想与办学定位,人才培养模式、专业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实施,师资队伍、实习实训基地和教学资源建设,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保障,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岗位实习和就业创业教育,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教学特色培育等方面的改革研究与实践。第九条项目主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主持人原则上为区内职业院校、教研机构等的在职人员。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改革能力,能够独立从事研究和组织团队开展研究。(二)项目主持人要求具有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硕士或以上学位的,具有两年教学工作经验可申报,不受职称限制)。(S)项目主持人每次只能主持申报一个项目。(四)已获立项尚未结题的项目主持人,不得主持申报新项目。第十条项目实行主持人负责制,全面负责项目的研究与管理工作。项目主持人限1人,参与研究人员原则上不超过15人(含主持人),校内人员不超过10人。第十一条参与研究人员每次申报不得同时参与超过2个项目(含主持申报)。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得申报:(一)已获得各级教学成果奖励,无新研究内容、无可预期重要突破的。(二)已获得国家、教育部、自治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立项的。(S)已获得国家、自治区级教育科学研究立项的,包括教改项目、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教师教育研究项目等。第十三条项目申报程序:(一)自治区教育厅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各申报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申报。(二)各单位的申报材料以单位名义通过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系统申报,以个人名义申报的一律不予受理。第十四条评审专家应本着客观、公正、负责的精神,按照以下原则评选优秀项目予以推荐立项。(一)项目选题规范,符合申报条件。(二)项目具备必要性,拟实施的教学改革能有效解决当前职业教育教学工作当中存在的问题。(S)项目具备科学性,教学改革的思路体现现代职业教育先进思想和发展理念,符合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发展趋势。(四)项目具备可行性,提出的教学改革方案具有可操作性。(五)成员构成合理,具备组织实施项目教学改革的能力和条件。(六)向未获得过项目立项的一线青年骨干教师倾斜。第三章项目实施与管理第十五条获得立项的项目按计划开展研究,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研究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采取有效措施,为项目研究与实践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对教学改革研究成效突出的人员,项目所在单位应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十六条项目研究时限一般为3年。如有特殊原因,研究时限超过3年,需要延期的,须由项目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获得同意。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年,逾期将对项目进行统一清理,具体安排以自治区教育厅当年结题通知为准。如未按期提交延期申请或未获同意,原则上撤销该项目。第十七条项目应在立项文件发布起6个月内开题,进一步明确研究方向、研究思路、研究内容、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参加开题报告会的专家原则上不少于3人且具有副高或以上职称(至少有1名外单位专家)。开题材料作为项目结题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研究期限过半时,项目应撰写中期报告。中期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研究进度、项目主持人和主要研究人员参加研究的情况、教改实践情况、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研究遇到的问题、经费使用情况及下一步研究计划等。中期报告作为项目结题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项目一经立项,不得私自调整人员、变更研究计划或变更研究内容。如遇以下情况确需调整项目主持人的,以书面形式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项目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职教中心,经盖章批准后方能调整。特殊事项确需向自治区教育厅请示报告的,请项目所在单位以正式公文形式报自治区教育厅。项目变更材料作为项目结题的重要依据。(一)项目主持人调离本校,由项目组推选一人担任主持人或由学校根据需要指定项目主持人。(二)项目主持人遭遇严重疾病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原因,或因调离原工作岗位无法胜任项目主持人工作,须及时向学校提出申请放弃主持该项目,由项目组推选一人担任主持人或由学校根据需要指定项目主持人。第四章项目结题第二十条项目研究任务完成后,项目主持人提出结题申请,项目所在单位对结题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加盖公章后通过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系统报送参加结题评审。第二十一条项目结题形式分为会议集中结题、通讯结题和项目所在单位现场结题。自治区教育厅从专家库抽取专家成立结题小组,职教中心组织专家对结题材料进行评审,提出结题意见,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通过。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后公布评审结果,对通过评审的项目颁发结题证书。第二十二条结题工作每年开展两次。第二十三条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结题:(一)未完成研究或实践计划。(二)预期目标未能实现,成果无科学或实用价值、无应用推广价值。(S)提供的结题材料不真实、不完整。(四)未经同意擅自修改、变更主持人或成员、研究内容、研究计划的。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项目主持人5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减少项目所在单位申报数:(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二)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S)不按时结题且未办理延期、撤销手续的。第二十五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或变更项目内容及计划的以及研究实施不力或难以按原定计划完成的项目,项目所在单位可申请撤销,经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六条项目结题时,均应提交相关研究报告及成果佐证材料。佐证材料包括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度较高的专著、教材、课程方案、教学设计、案例、公开发表的论文等。佐证材料一般应是项目批准立项之日起取得的研究成果。(一)重点项目结题时提交的研究报告不少于IOOoO字,并在省级或以上刊物发表相关论文至少2篇(其中中职项目主持人须以第一作者发表相关论文至少1篇,高职项目主持人须以第一作者在“北大核心”或“南大核心”期刊上发表相关论文至少1篇),或公开出版1部不少于10万字的教改类著作。(二)一般项目结题时提交的研究报告不少于5000字,并在省级或以上刊物发表相关论文至少1篇。(S)委托项目和专项项目结题按立项的通知要求提供结题材料。第二十七条项目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等)公开出版(发表)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注“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未标注或未按规定标注的成果不予列入该项目的结题材料。第五章成果应用与推广第二十八条对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重要价值的项目成果,项目所在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促进项目成果在教学和管理工作中的推广应用,并对成果内容和应用情况加以大力宣传,使项目充分发挥效益。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