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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国有资产交接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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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国有资产交接管理办法(试行).docx

    学院国有资产交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因机构设置调整、办公场所变动、工作人员岗位调整和退休离职等造成学校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交接:(一)学校机构调整;(二)办公场所变动;(三)国有资产使用或管理人工作岗位变动、退休、离职;(四)其他情形。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交接的国有资产包括:(一)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图书档案、文物和陈列品、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所有权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二)软件(含使用密码)等无形资产;(三)国有资产附属物及资料,包括本单位国有资产台帐,仪器设备随机技术资料,箱、柜、门的钥匙,各类设备的使用密码等日常使用及维修记录等;(四)其他应予交接的资产。第四条因机构设置调整、人员岗位调整等产生的资产交接,均应统一遵循“先交接、后到岗(离岗)”原则,即优先办结国有资产移交、调配手续。资产交接过程中,本单位能够使用的,应当按照“物尽其用”的原则,优先在本单位内部调配使用,不得随意报废或“弃旧购新”。第二章机构设置调整时国有资产交接第五条学校机构调整时国有资产交接,是指经学校批准,处级单位或部门撤销、合并、分立等,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盘点登记,重新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人、确认新的领用人和资产存放地点的行为。第六条学校机构设置调整时,其资产由各相应机构会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调配,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擅自调配或处置被调整机构的国有资产。单位内部科级机构调整时,二级单位国有资产负责人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本单位范围内对现有国有资产进行调配,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完成资产交接手续,并报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与备案。第七条机构撤销、合并资产交接,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冻结资产账户。学校做出撤销或合并决定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冻结原单位资产账户,暂停资产业务办理。(二)账实核对。机构撤销或合并前,原单位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对本单位资产进行逐一自查、登记,确保账实相符后在核查清册上签字、盖章,上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发生资产损坏或遗失的,经原单位负责人、资产使用人或管理人签字确认后报送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三)实物交接和账务调整。对于机构合并的,移交实物时,原单位资产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合并后的单位资产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应共同到现场进行交接,填写学院国有资产交接表,同时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完成资产交接手续,并报送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与备案。有富余资产的,须交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全校范围内统一调配。机构合并,原则上暂不新增国有资产。对于机构撤销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现场复核,回收撤销单位实物,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全校范围内统一调配。第八条单位分立资产交接,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账实核对。机构分立前,原单位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对本单位资产进行逐一核查、登记,确保账实相符后在核查结果上签字、盖章,报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出现资产损坏或遗失的,相关材料经资产使用人或管理人签字确认后报送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二)划分资产。单位接到学校分立决定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协调原单位与新分立单位,根据各分设机构的工作需要,在尽量不改变原保管责任人的前提下,对原有资产进行分割与调配,制定资产划分方案;(S)资产交接和账务调整。原单位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各分设机构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共同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填写学院国有资产交接表,同时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完成资产交接手续,并报送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与备案;(四)分立机构如需新增国有资产,应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新增国有资产购置计划,经论证或审批后,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学校现有国有资产存量中进行统一调配。确需新购时,按相关专项经费使用规定办理。第九条新设机构。新设机构的国有资产负责人,应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新增国有资产计划,经论证或审批后,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学校现有国有资产存量中进行统一调配。确需新购时,按相关专项经费使用规定的要求办理。第十条相关单位应在机构设置调整后15日内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一个月。逾期未完成国有资产交接者,学校将从严审批直至冻结该单位及其原国有资产管理负责人所在新单位的国有资产采购申请。第三章办公场所变动时国有资产交接第十一条办公场所变动时国有资产交接是指学校或二级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重新调整有关单位的办公场所时,按程序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行为。第十二条办公场所调整后,在资产交接手续正式办妥前,原二级单位国有资产负责人、国有资产管理员对原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负责,国有资产使用人或管理人对自己所使用和保管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负责。办公场所调整后,不需拆除可直接移动的国有资产由原使用或管理单位继续使用或管理,不需要办理国有资产交接,但需要由原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员办理国有资产信息变更;需要拆除的国有资产(不拆除)移交给新驻单位,原驻单位国有资产负责人和国有资产管理员、新驻单位国有资产负责人和国有资产管理员应共同到现场交接,填写学院国有资产交接表,同时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完成资产交接手续,并报送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与备案。第十三条相关单位在办公场所变动后,应在一周内完成国有资产交接工作。若相关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学校将暂停配置该单位相关资产。第四章人员岗位变动时国有资产交接第十四条人员岗位变动时国有资产交接是指,资产使用人或管理人校内岗位调整、退休和离岗(含停薪留职、解聘、辞聘、或出国、因病长期休养一年以上(含一年)等)时,按程序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行为。第十五条校内岗位变动人员应在一周内将其使用(或管理)的学校各类国有资产按照资产账目逐一核实无遗漏后移交至接收人或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完成资产交接手续,并报送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与备案。人员岗位变动后出现的富余资产,须交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全校范围内统一调配。资产管理员在岗位变动前要对本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核实并编制本单位国有资产移交清册,要确保账实相符,如若账实不符,必须说明原因。在完成本人使用或管理的国有资产交接同时必须在本单位国有资产分管领导的监督下完成本单位国有资产台账和移交清册的移交。第十六条退休人员按以下情况办理必要的手续:(一)退休且学校未返聘的人员,应在退休前将其保管或使用的学校各类国有资产移交给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员,由资产管理员按照国有资产账目逐一核实,原部门保留并继续使用的资产,办理移交手续,经本单位资产负责人、资产管理员以及接收人在签字确认,报送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其余资产须交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全校范围内统一调配。(二)退休后学校返聘的人员,需继续从事教学、科研或离岗前的有关工作,可使用本人原经管的仪器设备,但应先经本单位国有资产分管领导批准,聘任期满后,应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交接。第十七条离岗(含停薪留职、调出学校、解聘、辞职等)人员,由原单位国有资产分管领导、资产管理员负责督促其完成国有资产交接工作。原单位需保留并继续使用的资产,由资产管理员按照国有资产账目逐一核实,原部门保留并继续使用的资产,办理移交手续,经本单位资产负责人、资产管理员以及接收人在签字确认,报送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其余资产须交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全校范围内统一调配。第五章管理责任第十八条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资产交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是资产交接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在出现应当进行资产交接情形时,各单位要主动联系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并督促本单位相关人员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及时、完整交接资产。第十九条在国有资产交接手续办理完毕之前,原单位负责人、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应对交接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负责,资产的原使用人或管理人对自己使用或管理的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二十条对不按规定进行资产移交或拒绝交接或有意损坏国有资产、销毁资料的个人,各二级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员应及时报告,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追责。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使用人或管理人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遗失或损坏的,学校将追究国有资产使用人或管理人的理赔责任,由国有资产使用人或管理人按国有资产净值或残值理赔,直接从国有资产使用人或管理人工资中扣除。第二十二条对各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或交接过程中,因管理不善造成资产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单位经济理赔责任,并进行校内通报。相关理赔费用计算确定后从学校当年拨付给该单位的年终绩效奖励或其他经费中扣除。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可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在不违背本办法精神的前提下,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移交的管理细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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