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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普法宣传典型案例】xx市儿童福利院与张某柔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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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普法宣传典型案例】xx市儿童福利院与张某柔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docx

    【民法典普法宣传典型案例】XX市儿童福利院与张某柔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典型意义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是新时代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本案是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典型案例。民法典扩大了监护人的范围,进一步严格了监护责任,对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中,未成年人生母构成遗弃罪,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XX市儿童福利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并申请指定其作为监护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其申请,彰显了司法的态度和温度。基本案情20xx年3月14日3时许,张某柔在吉林省XX市某烧烤店内生育一女婴(非婚生,暂无法确认生父),随后将女婴遗弃在XX市某村露天垃圾箱内。当日9时30分许,女婴被群众发现并报案,XX市公安局民警将女婴送至医院抢救治疗。20xx年3月21日,女婴出院并被XX市儿童福利院抚养至今,取名“党心”(化名)。张某柔因犯遗弃罪,被判刑。目前,张某柔仍不履行抚养义务,其近亲属亦无抚养意愿。XX市儿童福利院申请撤销张某柔监护人资格,并申请由该福利院作为党心的监护人。XX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XX市儿童福利院的申请。裁判结果生效裁判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等义务。张某柔的遗弃行为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依照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其监护人资格应当予以撤销。XX市儿童福利院作为为全市孤儿和残疾儿童提供社会服务的机构,能够解决党心的教育、医疗、心理疏导等一系列问题。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由XX市儿童福利院作为党心的监护人,更有利于保护其生活、受教育、医疗保障等权利,故指定XX市儿童福利院为党心的监护人。民法典条文指引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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