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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2023年2月修订)》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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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2023年2月修订)》的通知.docx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2023年2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函(2023)52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推进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进一步规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科创板信息披露服务水平,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此前发布的关于发布V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的通知(上证函(2022)4号)、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1号一信息披露咨询、业绩说明会等服务的通知(上证函(2022)36号)、关于发布V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6号一业务操作事项(2022年7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函(2022)1301号)、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一日常信息披露(2023年1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函(2023)100号)、关于发布V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5号一退市信息披露(2023年1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函(2023)101号)同时废止。修订后的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http:/特此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二O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附件:L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信息披露业务办理2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一信息报送及资料填报3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一日常信息披露4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5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5号一退市信息披露6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6号一业务操作事项7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7号一年度报告相关事项8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8号一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信息披露9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9号一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10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0号一现金选择权11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1号一信息披露咨询、业绩说明会等服务附件1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遵守本指南的规定,通过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包括报送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业务申请表、办理证券停复牌、收发函件等。本指南所称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公告、公告附件及备查文件、非公告上网文件。除本指南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本所不接受上市公司以书面或传真方式办理信息披露相关业务。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配发的数字证书(以下简称EKEY)登录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EKEY是上市公司通过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的唯一身份证明。使用EKEY的所有操作行为均代表上市公司的行为,由上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本所发布和适时更新的相关规定,熟练掌握系统的各项操作。第二章信息披露文件报送第五条上市公司可以在以下时间提交信息披露文件:(一)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7:30-8:30)(二)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7:30-12:30)(三)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直通车公告(7:30-19:00);非直通车公告(7:30-17:00)(四)非交易日披露时段(单一非交易日或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13:00-17:00)o第六条上市公司分别通过系统“信息披露”下的“信息披露一公告提交”“信息披露一非公告上网”栏目,提交公告、非公告上网文件的信息披露申请,并选择相应信息披露时段。第七条上市公司选择“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或“非交易日披露时段”发布公告的,应当在相应披露时段内提交信息披露文件;经公司提交并确认发布后,公告通过本所网站即时披露。上市公司选择“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或“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发布公告的,应当在当日8:30至相应信息披露时段结束前,提交信息披露文件;经公司提交并确认发布后,公告在相应信息披露时段内,通过本所网站披露。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表(见附件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见附件二),对照拟披露事项,准确登记公告类别和非公告上网文件类型,不得将非直通车公告登记为直通车公告。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有关要求,在“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及“非交易日披露时段”内,披露指定类别的公告,不得披露非指定类别的公告。第十条上市公司在提交信息披露文件时,不得将多个文件合并为一个电子文件上传,应当确保公告、公告附件及备查文件、非公告上网文件的标题与内容一致,并准确选择是否登报、上网或备案的流转渠道,不得以上传公告附件及备查文件、非公告上网文件的形式,替代公告披露。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对照系统设定的公告附件及备查文件列表,提交必备的附件及备查文件。上市公司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补充其它与公告相关的附件及备查文件。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提交信息披露申请时,如有要求填写关键字及数据采集项的,公司应当认真、准确地完成相关项目的选择和填写。第十三条上市公司以其名义出具信息披露文件时,应当保证文件已经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并取得充分授权,无需提供盖章页的电子扫描文件。上市公司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备查文件时,应当同时提交董事、监事等相关人员签名页的电子扫描文件。上市公司提交由其他机构、个人盖章或签名的信息披露文件(如中介机构报告、协议或批文等),应当提供相关机构、个人盖章或签名页的电子扫描文件。第十四条上市公司拟于同日披露多个相互关联公告的,应当通过同一个信息披露申请提交。上市公司创建的同一个信息披露申请中,如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公告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该申请中的所有公告均不得通过直通车方式办理。第十五条上市公司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属于直通车范围的,确认提交后即完成该批次信息披露文件的登记。第十六条上市公司提交非直通车公告申请的,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管理部门将对公告予以事前审查。对拟在“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和“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披露的非直通车公告,科创板上市公司管理部门将在相应信息披露时段开始后,进行事前审查;对拟在“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披露的非直通车公告,科创板上市公司管理部门将在当日15:30后,进行事前审查。上市公司应当关注非直通车公告的审查状态。公司收到反馈的,应当及时根据反馈意见修改、补充相应内容或者删除公告。公告审查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再次核对公告信息并及时确认发布。原则上,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交易日15:30之前提交含有非直通车公告的信息披露申请,并于17:00之前对本所已审查通过的公告予以确认发布。“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和“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披露的非直通公告,确认发布的最晚时间分别是8:40与12:40o第十七条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应当根据各地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合理安排信息披露文件的发布时间,确保公平披露信息。第十八条上市公司选择在本所网站披露公告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将在确认发布后直接上网发布。上市公司选择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刊登公告的,可在信息披露申请页面点击“媒体回执”,查看媒体下载情况。上市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向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提供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自行与相关媒体确认信息披露文件的获取、传递和刊登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本所网站披露后,不得修改或撤销。已提交但尚未进入审查状态的非直通车信息披露申请文件,如需修改或撤销的,上市公司可通过“错发回收”予以收回。已确认发布但尚未上网披露的直通车信息披露申请文件,如需修改或撤销的,上市公司可自行操作“撤销”予以收回。已确认发布但尚未上网披露的非直通车信息披露申请文件,确需修改或撤销的,上市公司可第一时间联系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管理部门。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公告电子文件编制规范(见附件三),制作公告电子文件。为便于公告信息的采集、编辑,建议上市公司采用WORD格式,制作公告正文电子文件。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的有关要求,使用本所提供的公告编制软件,编写并通过系统提交定期报告、股东大会相关公告等指定类别公告的XBRL报告。原则上,定期报告的XBRL报告应当在公告提交时作为附件(报告全文)同其他附件一起上传;临时公告的XBRL报告作为正文上传。本所将对定期报告XBRL报告文件实施事后校验,各上市公司收到校验结果后应及时根据结果予以处理。定期报告XBRL报告的校验流程见附件四。第三章业务操作申请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披露权益分派、限售股份上市、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等事项,如需本所协助办理相关业务操作的,应当在提交信息披露申请的同时,按照本所有关要求,填写并提交相关业务申请表。上市公司应当保证业务申请表内容的准确和完整。如业务申请表内容错误或遗漏,导致业务操作差错的,上市公司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按照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I号一规范运作第七章第七节“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等有关规定,使用本所提供的公告编制软件编写公告并通过系统提交的,应当核对确认系统自动生成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等业务申请表内容是否准确和完整。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内部建立有效的复核制度,加强业务操作申请事项的风险防控,确保业务申请表内容与公开披露公告内容一致,重点防范漏填、误填业务申请表信息要素等问题。第四章证券停复牌申请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披露公告并申请证券停复牌的,应当在停复牌提示性公告的界面上,添加停复牌申请,选择正确的停复牌类型,并填写相应的停牌业务申请表。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未披露公告,申请证券停复牌的,应当创建独立的停复牌申请。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可在每个交易日的7:30后,通过系统“信息披露”下的“信息披露一独立停复牌”栏目,提交独立证券停复牌申请。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正确选择停复牌的证券品种、停复牌类型、停复牌原因及日期,并提交申请停复牌的理由说明或其他相关文件。原则上,上市公司不得晚于每个交易日的17:OO提交独立的停复牌申请。如需申请紧急停牌,上市公司应当提前联系科创板上市公司管理部门,并创建独立的紧急停牌申请。需全天停牌的,公司应当在停牌当日上午8:50前提交申请;需下午半天停牌的,公司应当在停牌当日12:30前提交申请。如上市公司确因时间关系,无法在申请紧急停牌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文件,可先提交停复牌申请并口头向科创板上市公司管理部门说明相关情况,事后再及时补充提交相关书面说明文件。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提交停复牌申请后,应当及时联系科创板上市公司管理部门,并关注其审查状态。收到反馈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修改或补充相应文件。第五章其他信息披露业务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所适时发布的预约披露定期报告相关通知,及时通过系统“信息披露”下的“定期报告预约及变更”栏目,预约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在预约期间内,公司可根据预约状态自行选择、修改披露时间。预约期后,公司如需变更预约披露日期,应当创建“定期预约变更”流程,填写变更原因并重新选择预约日期,并关注流程的审核状态。第三十条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管理部门通过系统向上市公司发送监管函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过系统的“监管互动”栏目,接收并查看本所的监管函件。上市公司如需向科创板上市公司管理部门提交其他业务相关文件的,应当通过“监管互动”提交函件。上市公司回复监管函件或发送其他函件的,应当及时联系科创板上市公司管理部门,并关注上述流程的流转状态。第六章特殊情形下的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第三十一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技术故障等原因,上市公司无法使用系统提交信息披露申请的,可以按照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办理信息披露事项。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指南由本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表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三:上市公司公告电子文件编制规范四:定期报告XBRL报告的校验流程附件2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一信息报送及资料填报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相关人员信息报送及资料填报的工作流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遵守本指南的规定,通过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资料填报”等相关栏目,做好各类资料的填报和更新工作。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承担信息填报和维护的具体职责,并对所填报信息进行必要的复核。填报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对相关变动信息予以主动更新。第四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关联人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收购各方等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本指南要求,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完成相关信息的填报工作,保证填报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填报信息发生变化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第二章上市公司基本信息的填报第五条上市公司在取得本所分发的CA数字证书(相关技术规范文件也称为“E-key”,本指南统称为“CA数字证书")后,应及时通过CA证书登入系统的“资料填报”栏目填报上市公司信息、董监高信息、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等信息。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更新CA数字证书有效期,确保其始终处于有效期内。第六条上市公司填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时,应当首先通过系统“资料填报”下的“董监高声明”栏目填报其声明信息。填报过程中,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开设有多个A股证券账户,则每个A股证券账户填报一条记录。如尚未开设A股证券账户,A股证券账户栏请填报“无”。第七条上市公司填报完成后,本所网站“监管信息公开”下设的“持股变动,子栏目中将于次日显示上述信息,供投资者查询,上市公司无需另行公告。第八条根据填报信息,本所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实施以下事前控制:(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特定期限内不得转让;(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三)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可以转让25%;(四)年内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时,同比例增加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当年可转让数量。第九条所有上市公司均应填报大股东信息。上市公司填报大股东信息应当通过系统“资料填报”下的“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栏目填报。上市公司大股东存在一致行动人的,应当填报和维护一致行动人信息。单一股东持股量虽未达到公司总股本的5%,但因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股达到5%以上的,也应当填报一致行动人信息。每组一致行动人至少需要填写两位以上的股东信息。第十条多地上市公司应当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境外上市股本信息,并向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核实相关信息,做好填报与更新维护工作。第三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的填报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通过系统“资料填报”-“上市公司信息维护”下的“关联关系”栏目,及时填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及关联关系等相关信息。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等规定界定关联人,并分别新建、填写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名称(姓名)、证件号码、关联关系及其他说明等。填写过程中,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实际关联关系勾选所适用的科创板上市规则情形,并在“其他说明”栏中填写具体的股权关系(关联法人)、职务或亲属关系(关联自然人)。每一个关联人对应一条记录。第十三条对于存在间接持股关系的关联人,填报各层次的控制关系或持股情况。如控股股东B持有上市公司C75%的股权,A公司持有B80%的股权,从而间接控制上市公司C的股份。上市公司应当在“关联关系”中创建以下两条记录: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精确到两位小数)其他说明AA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B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BB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C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在系统中对已填报信息进行更新。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填报第十五条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所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合并的,应当按照本所并购重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通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报送。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应当通过系统“监管互动”下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栏目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和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所在单位/部门、与上市公司的关系、职务或岗位、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填报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在重大事项首次披露后,事项进展发生重大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补充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第五章候选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资料提交第十九条上市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I号一规范运作第四章第五节“董事会秘书”的要求,通过系统“资料填报”下的“候选董秘资格备案”栏目,提交候选董事会秘书相关文件及信息,并及时关注反馈意见。第二十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具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上市公司股东拟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第四章第四节“独立董事”的要求,通过系统“资料填报”下的“候选独立董事资格备案”栏目,提交候选独立董事个人信息,并及时关注反馈意见。第六章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作出承诺或变更、豁免履行承诺的,在“资料填报”下的“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栏目,进行填报、更新。承诺信息填报内容包括承诺类型、承诺主体类型、承诺主体名称、目前履行状态、承诺事项类别、承诺内容、作出承诺时间、预计履行完成时间、实际履行完成时间、备注等。第二十二条承诺事项涉及多个承诺时间,或者涉及多个承诺主体类型的,应当分成多个承诺事项填写。同一承诺事项涉及多个承诺事项类别的,类别应当多选。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将在本所外网“监管信息公开”栏目下“承诺履行”子栏目集中展示。第七章其他资料填报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外界采访、调研,或者召开说明会,应当事先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或调研。采访或调研结束后,采访调研人员应当与接受采访调研的人员共同编制会谈的书面记录并签字确认,在两个交易日内,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通过系统“上市公司信息维护”下的“公司及高管接待机构调研情况”栏目进行报备,并每月定期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的“上市公司发布”栏目予以发布。书面记录应当至少包括采访或调研时间、参加人员、事项及主要内容。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通过系统“资料填报”下的“上市公司信息维护”下的“相关市场中介”栏目,填写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信息。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如需报送董事会秘书履职报告、信息披露沟通文件、专项报告、案例等文件,应当通过系统“资料填报”下的“其他文件报送”栏目进行提交,并及时关注上述流程的流转状态。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指南由本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3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一日常信息披露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上市公司日常经营、资产交易、权益变动等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存在应当披露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条需披露事项属于本指南附件的公告格式指引范围的,上市公司应按照相关公告格式指引编制公告。需披露事项涉及多个公告格式指引内容的,所编制公告需包含各相关指引的内容。第四条需披露事项不属于本指南附件的公告格式指引范围的,上市公司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科创板上市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本所有关规定)的要求编制,必要时可参考相关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第五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其编制的公告中声明: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相关人员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六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除应遵守本指南的要求外,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本所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条本指南由本所负责解释。第八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第一号科创板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第二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第三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第四号科创板上市公司特别重大合同公告第五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第六号科创板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第七号科创板上市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协议公告第八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开展新业务公告第九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行业及经营风险的提示公告第十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严重异常波动公告第十一号科创板上市公司澄清公告第十二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公告第十三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第十四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公告第十五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更正公告第十六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公告第十七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高送转公告第十八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冻结、解质、解冻)公告第十九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第二十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增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第二十一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第二十二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实施)公告第二十三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方案/进展公告第二十四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第二十五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告第二十六号科创板上市公司续聘/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告第二十七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公告第二十八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第二十九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公告第三十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公告附件4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采用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长期性激励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第三条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包括下列类型:(一)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二)符合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相关定义如下:归属: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归属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归属日: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第四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董事会应当依法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作出决议,并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权益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以及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有)。第六条上市公司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需向本所提交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申请,经本所确认后,及时联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上市公司还应当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授予结果。第七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股票期权行权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归属、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上市公司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应当单独披露激励对象符合归属、行权条件的情况;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应当在解除限售公告中披露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第八条上市公司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应当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行权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九条上市公司采用回购本公司股票的方式实施股权激励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股份回购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条本指南由本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第一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第二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予公告第三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第四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第五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符合归属条件公告第六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第七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符合行权条件公告第八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附件5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5号一退市信息披露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退市相关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第二条需披露事项属于本指南附件的公告格式指引范围的,上市公司应按照相关公告格式指引编制公告。需披露事项不属于附件的公告格式指引范围的,上市公司应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等规定的要求编制公告,必要时可参考相关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第三条上市公司预计出现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第四条上市公司触及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财务类或者规范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的,应当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第五条研发型上市公司因研发失败或者上市公司因规范类退市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告,并说明是否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第六条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条件并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披露相关公告。上市公司在收到本所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后,应当按照本所要求披露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公告。第七条上市公司可能触及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的,应当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应当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第八条上市公司收到本所向公司作出的拟终止其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应当及时披露。上市公司收到本所作出的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书,应当及时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并同时披露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相关情况。第九条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应当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在退市整理期间披露相关的风险提示公告。第十条上市公司收到本所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且后续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或者上市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的交易已结束的,应当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股票将被终止上市并摘牌的公告。第十一条存托凭证的退市相关信息披露事宜参照适用本指南关于股票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本指南由本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第一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第二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告第三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公告第四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第五号科创板上市公司收到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的公告第六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公告第七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于退市整理期交易的风险提示公告第八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的公告附件6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6号一业务操作事项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业务操作事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上市公司业务操作事项的申请办理。上市公司业务操作是指在信息披露过程中,经上市公司申请,需由本所予以办理的业务。第三条上市公司业务操作事项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股东大会、权益分派等需要使用本所提供的公告软件编制并提交XBRL实例文档的事项;二是股份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停复牌、要约收购、现金选择权、债券类等需要向本所申请办理的其他事项。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涉及本指南附件事项,通过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办理业务操作的,应准确选择并登记公告类别,按照本指南附件编制公告,并填写相应的业务申请表。业务申请表应与公告等信息披露申请文件一同提交。第五条上市公司作为业务操作的申请人,是业务操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保证业务操作申请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上市公司应当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完整填写并提交业务操作申请及相应的备查文件,并及时关注业务操作申请的办理进程和相关的反馈意见。因业务申请内容错误或遗漏,或未按要求及时查看核对操作反馈结果,导致业务操作差错的,相应责任由上市公司自行承担。第六条本所将根据业务操作事项的申请办理需要,适时修订本指南及附件内容。第七条本指南由本所负责解释。第八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 .科创板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2 .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3 .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延期4 .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取消议案5 .科创板上市公司取消股东大会6 .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7 .科创板上市公司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8 .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更正补充9 .科创板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实施10 .科创板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实施结果暨股份上市11 .科创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上市流通12 .科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13 .科创板上市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14 .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停牌15 .科创板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申报16 .科创板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申报17 .科创板上市公司换股实施结果、股份变动暨新增股份上市(合并方)18 .科创板上市公司可转债开始转股19 .科创板上市公司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20 .科创板上市公司可转债预计满足转股价格修正条件21 科创板上市公司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修正)22 .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权益分派时停止转股23 .科创板上市公司可转债回售24 .科创板上市公司可转债回售结果25 .科创板上市公司可转债预计满足赎回条件26 .科创板上市公司可转债提前赎回或不赎回27 .科创板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暨摘牌)28 .科创板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结果暨股份变动29 .科创板上市公司可转债交易(严重)异常波动或风险提示30 .科创板上市公司可转债付息31 .科创板上市公司可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32 .科创板上市公司可转债停止交易33 .科创板上市公司可转债评级调整附件7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7号一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一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期间,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从事的与年度报告编制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年度内部控制信息的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报告期间履职、会计师编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资金的情况。本指南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第二章年度内部控制信息的编制和披露第三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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