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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活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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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活动管理办法》.docx

    ilfi杭法联办(2022)15号杭州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区、县(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现将杭州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活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杭州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2022年12月5日杭州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活动管理办法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活动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素质和能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业务培训、行为规范等的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作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影响其权益的活动。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在编工作人员。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成立的下列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单位。三、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活动管理的统筹、指导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四、行政执法机关在编工作人员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参加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按规定领取行政执法证。省级有关行政机关增设专业资格条件的,本系统在编工作人员在参加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前,应当经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合格。实行国务院垂直管理和以国务院部门管理为主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参加本省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即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和专业法律知识考试)。五、下列人员可以免予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直接领取行政执法证:(一)依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等有权机关任命,且通过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二)按照规定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行政执法机关在编工作人员;(S)55周岁以上并经本机关商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的行政执法机关在编工作人员。六、行政执法机关组织本机关在编工作人员参加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并通过执法主体执法人员管理系统办理考试申报以及行政执法证申领手续。办理考试申报以及行政执法证申领手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写信息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七、区(县、市)、市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申报机关是否为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申领人员是否为该机关在编工作人员等信息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逐级上报省司法行政部门核准。需要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的,征求机构编制等有关单位意见。八、行政执法人员转任至新的行政执法机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凭原行政执法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证件换发手续;行政执法机关所在系统增设专业资格条件的,应当同时出具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九、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予以注销:(一)因工作调动、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行政执法机关,不再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二)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注销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调动而注销行政执法证的,其行政执法资格保留5年。在保留期内,重新进入行政执法机关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证件申领手续;超过保留期的,应当重新经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领取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机关所在系统规定须具备专业资格条件的,应当同时出具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持有的行政执法证的日常管理,每年开展一次清理,及时办理证件换(补)发、注销等手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证件遗失或者有明显污损等情形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证件换(补)发手续。十一、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司法行政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根据自身的职责,推进本地区行政执法人员、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十二、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主要内容包括:(一)公共法律知识;(二)专门法律知识;(三)新颁布法律法规;(四)行政执法业务知识和技能。十三、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采用集中培训和日常培训相结合,综合培训和专业培训相结合等方式。综合培训是指以比较系统的法律、法规、规章为内容的培训,包括对各类行政执法人员普遍适用的有关规范行政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方面的综合法律知识。专业培训是以与本部门管理工作专业相关联的法律、法规、规章为内容的培训。十四、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用案卷评析会、执法工作例会、业务骨干讲课等形式,定期组织执法人员研讨和交流在执法活动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执法水平。十五、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在完成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学时的基础上,确保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业务培训。十六、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落实业务培训经费,以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的实施。十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不得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不得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十八、行政机关开展调查时,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且其中至少1人是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是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的,从其规定。十九、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行政执法人员要进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二十、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二十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二十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二十三、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有执法制式服装的,应当着制式服装;没有执法制式服装的,着装应当整洁、庄重。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威胁性语言,或者作出其他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二十四、行政执法结案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并归档。二十五、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泄露在行政执法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二十六、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本系统、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督促行政执法人员遵守行为规范。二十七、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轮岗交流、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抽查、暗访等形式,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二十八、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违法、违纪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转交有权机关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二十九、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或提请省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暂扣或者收缴其行政执法证,并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有其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的;(三)对投诉、举报违法执法活动以及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四)有其他违法执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三十、暂扣行政执法证的期限为30日;在暂扣期内,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被暂扣行政执法证的,应当参加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安排的培训、考试。三十一、行政执法人员被收缴行政执法证的,2年内不得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三十二、行政执法人员对被暂扣或者收缴行政执法证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决定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抄送: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委编办。杭州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2022年12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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