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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为县卷烟零售网点布局规划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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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为县卷烟零售网点布局规划方案.doc

    无为县卷烟零售网点布局规划方案为了规范无为县卷烟零售市场,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维护卷烟零售市场的经营秩序和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51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无为县卷烟零售市场目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无为县卷烟零售网点布局规划方案。一、目的与目标 (一)目的通过对卷烟零售点的优化整合,加强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进卷烟零售点的合理布局,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条件审核、办理、监督管理、换发证程序,保障卷烟零售户的合法利益,全面提升对我县卷烟零售市场的管理与服务水平,切实保护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二)目标1、全县卷烟零售网点布局规划的基本目标是:根据全县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商业网点、交通状况、WHO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等因素,对全县卷烟零售网点进行合理规划,将卷烟零售户商户率控制在3.3以内。2、对新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严格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本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受理申请、审核、发证。二、优化整合的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51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与法律法规相统一的原则,经认真调查摸底,广泛听取意见,公开进行听证和论证,合理确定标准条件,确保公平公正。(二)总量控制、优化配置原则 依据全县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全县卷烟零售点的总量,逐级分解,实行有效配置。(三)服务社会、方便消费根据不同地区的人口密度,有效布局卷烟零售点。一方面限制卷烟零售户数量发展,一方面要方便消费者从合法渠道购买到卷烟。(四)照顾特殊群体、维护社会稳定 对残疾人、低保户、特困户、下岗职工、军烈属等社会特殊群体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审核发放。三、 实施办法(一)布局目标综合考虑无为县全县人口、交通以及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原则上要求:1、总量控制原则:(1)无城镇按照社区、行政村的人口数,进行总量控制,商户率严格控制在3.3以内,超出的不再发证。(2)其它乡镇按照社区、行政村的人口数,进行总量控制,商户率严格控制在3.0以内,超出的不再发证。2、平均间距控制布局:(1)城、镇的繁华街道,按照街道长度/50米,为该街道的最大零售户数,超出的不再发证。(2)城、镇的非繁华街道,背街小巷,按照街道长度/80米,为该街道的最大零售户数,超出的不再发证。3、卷烟零售点之间的布局要求:城、镇繁华街道新增卷烟零售点与相邻的零售点之间的垂直距离必须达到50米以上。城、镇非繁华街道新增卷烟零售点与相邻的零售点之间的垂直距离必须达到80米以上。城、镇封闭式居民小区(有物业的小区)每200户设1个零售点(包括沿公路的小区门面零售点,邻街的门面同等条件下优先办证)。农村自然村每200户设一个零售点,低于200户的只设一个零售点。(没有零售点的小自然村不搞强行设置)。省道、县道新增的零售点与相邻的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乡镇公路新增零售点与相邻的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少于400米。(5)城、镇的大型宾馆、饭店、商场、超市等服务性行业需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实际经营面积(不含仓库)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设置一个零售点。(6)汽车站、火车站候车厅内,日均客流量每1000人次设2个零售点,低于1000人次设一个零售点。设两个以上零售点时,应当考虑零售点间的距离。 (7)综合性商贸城、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内,零售点数量按经营摊档(位)总数的1%设点,且不得集中在同一区域;摊档(位)总数不足100的,设置1个零售点。 (8)工业园区内按总常驻人口数每1000人设置一个零售点,并保持100米间距。(9)对于持证人因经营主体、经营地点、企业类型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律按新增户的程序办理(因拆迁等不可抗力而变更地址后回迁原址且经营主体不变的除外),变更后地址必须符合布局规划要求并提供相关材料、变更后经营场所、仓库现场照片等。(10)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专卖品,不得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二)严格控制新证依法严格审查申请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不得无故拒绝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严格按照布局规划要求进行审核。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原则上予以照顾:1、残疾人(五级伤残以上并有经营能力)、下岗职工(家庭有两人下岗或一人一直没有稳定收入,年龄在50岁以上)、特困户(享受政府低保救助)、军烈属等申请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符合办证规定条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办理(限办一证,提供相关职能部门有效证明的原件)。2、政府为解决下岗人员开辟的再就业集中场所,零售点间距可适当放宽,但两点间可通行距离不得低于30米(提供政府解决下岗工人设立再就业场所的相关文件)。(三)申请方式申请人可以采取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报格式文本。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四)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1、 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备案通知书(地址应同申请地址一致);2、 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3、 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判断其是否属于住所,主要根据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中标明的房屋用途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为依据加以判断。对于临近住所搭建出来的建筑物作为经营场所的,一般不包括在房屋所有权证中注明的住宅,如果有独立的通道,不与住宅相通,可以视为与住所相独立的场所;固定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农村地区可放宽到15平方米);4、 符合无为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的要求;5、 国务院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1、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2、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3、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4、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5、以盈利为目的礼品回收店;6、经营有害人体健康的农药、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商品的商店;中、小学校内或中、小学校门口50米半径内不予设置零售点;7、加油站附近;8、森林、公园等重点防火单位; 9、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电话亭、报刊亭;10、违章建筑或一年内待拆迁建筑;11、明令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不予设置零售点;12、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4、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七)全面疏理老证 1、依法注销、吊销失效烟草零售许可证。停业、歇业应办理停、歇业手续,对已经停业、歇业的零售户,采取发布公告的方式要求其办理停、歇业手续,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手续的停、歇业户予以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停业期满后没有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恢复营业申请或停止经营卷烟零售业务一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从停止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之日起视同为停业; 歇业是指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6个月没有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2、加强对烟草零售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经检查不符合持证条件的,可以责令其暂停卷烟经营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同时还要充分利用许可证换证的时机,进一步完善合理布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直至取消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资格:(1)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2)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3)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含50条)的;(4)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5)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6)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7)拒绝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管理或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执法检查的;(8)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卷烟低于当地烟草公司批发价降价竞销或非法收购卷烟的;(9)无固定经营场所、连续一个月不能正常营业或从事季节性经营的; (10)不及时办理变更、停业、歇业、延续、恢复营业申请手续的; (11)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未将正本摆放或悬挂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的;(12)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已不具备国务院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发证条件的;(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3、对在2007年3月7日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经营户,在换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必须提交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相关材料,并符合相关规定。4、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5、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严厉打击无照、无证户和无证批发的非法经营户,对无照、无证户和无证批发的非法经营户坚决予以取缔,对于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其他(一)本方案在举行听证后,报巢湖市烟草专卖局备案。(二)本方案未明确事项由无为县烟草专卖局结合辖区实际作出规定,报巢湖市烟草专卖局审核、备案并对外公示后执行。(三)无为县所辖行政区划内企业或个人申请、变更、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均适用本方案。(四)本方案由无为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五)本方案自2008年7月5日起实施,原无为县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方案同时废止。 无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 无为县烟草专卖局200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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