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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入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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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入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doc

    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入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信银支付清算业务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建设,保障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不断提高农村地区支付结算服务水平,根据有关行政规章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是根据全国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统称“农信银”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支付结算业务需求,应用现代计算机网络和信息技术开发的集资金清算和信息服务为一体的支付清算平台,为所有入网机构提供异地支付清算和信息服务。第三条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入网机构是按照平等、自愿原则,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程序,与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联网的机构及所属营业网点。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农信银中心)负责对拟入网机构联网、设立资金清算账户和办理相关业务,以及对已入网机构重要事项变更、退出和撤销资金清算账户等的管理服务工作,并对拟入和已入网机构提供相关业务及技术支持。第四条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入网机构,按照其是否在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内设立资金清算账户,分为成员机构和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设立资金清算账户,直接通过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办理支付清算和信息服务业务,为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成员机构;未设立资金清算账户,通过成员机构应用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办理相关业务,为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第五条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成员机构及所属营业网点应用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办理各项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农信银中心及成员机构内部的相关制度规定,严格控制操作风险,共同维护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正常稳定运行,不断改进和提高支付结算服务水平。第二章入网程序及相关规定第六条农信银中心股东单位及所属机构网点与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联网,按照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推广运行实施方案规定程序入网,并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设立资金清算账户后,即可根据股东单位需求开通办理有关业务。第七条农信银中心股东单位以外机构拟加入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的机构。(二)具有与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联网的业务和技术条件。(三)制定了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具有执行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的组织机构、管理及业务人员。(四)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机构拟入网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应当与农信银中心签订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入网协议书(以下简称入网协议),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办法相关规定,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拟入网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并与农信银中心签订入网协议的机构,应当在农信银中心支持与配合下,做好以下入网及其他各项准备工作后,即可联网办理相关业务。(一)按照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软、硬件配置标准并结合本机构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实际,合理配置软、硬件。(二)完成与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间相关交易程序的认证测试和联调测试,并由双方共同验收确认测试结果符合联网运行条件。(三)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设立资金清算账户。(四)向本机构内部业务管理部门和所属营业网点,印发拟办理业务的有关制度办法、操作规程。(五)组织完成拟办理业务相关制度办法、操作规程的技术和业务培训,确保本机构及所属营业网点有关管理和业务人员掌握相关业务管理规定与操作规程。(六)借助适合的宣传媒介,在本机构及所属营业网点的营业厅(室),对拟办理的各项业务面向客户作必要宣传。第三章入网机构重要事项变更及退出第十条入网机构(包括成员机构和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以及股东单位或非股东单位的入网机构),以下事项出现变化时,应当作重要事项变更。(一)入网机构名称、住址变动。(二)入网机构在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内行(社)名、行(社)号变动。(三)成员机构变更为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或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变更为成员机构。(四)成员机构调拨清算资金的开户行(社)、账号变动。(五)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第十一条入网机构出现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各项变化,应当由成员机构以正式函件行文报农信银中心,其中成员机构为股东单位辖属机构网点的,应当通过股东单位行文报送农信银中心。农信银中心自收到成员机构报送的重要事项变更函件后,应当及时审核,无特殊原因须在成员机构提出的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第十二条入网机构因故退出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应当由成员机构以正式函件行文报农信银中心,其中成员机构为股东单位辖属机构网点的,应当通过股东单位行文报农信银中心。函件中应当载明拟退出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成员机构及所属营业网点的名称、行(社)号、业务截止日期等。农信银中心自收到成员机构报送的退出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函件后,应当及时审核,并会同其在约定日期办理退出手续。第十三条入网机构退出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若为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应当作如下处理:(一)在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中注销其行(社)名、行(社)号,更新行(社)名、行(社)号表。(二)由成员机构配合锁闭其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各项交易,并将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相关重要空白凭证清点造册后收回。(三)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应当处理事项。若为成员机构,应当作如下处理:(一)在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中注销其行(社)名、行(社)号,更新行(社)名、行(社)号表。(二)在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中注销其所属营业网点行(社)名、行(社)号,或将其所属营业网点变更为成员机构、或变更为其他成员机构的所属营业网点。(三)办理在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中清算账户销户手续。(四)删除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应用程序,并将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密押设备、密钥和相关业务重要空白凭证清点造册后,移交农信银中心。(五)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应当处理事项。第十四条入网机构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应当强制其退出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一)被法定监管机关依法注销或撤销。(二)严重违反支付结算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存在重大支付结算风险隐患。(三)成员机构发生支付危机并短期内难以化解。(四)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入网机构被强制退出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由农信银中心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事项和程序督促其办理相关手续,在其未按照法定监管机关要求整改完毕之前,不得重新加入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第四章清算账户管理第十六条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程序加入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的成员机构,应当通过农信银中心在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内设立资金清算账户。第十七条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2成员机构在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设立资金清算账户,应当提交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资金清算账户开户申请函,资金清算账户名称应当与单位公章所标明的名称一致。第十八条成员机构在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资金清算账户内,应当保持一定额度的资金,足够本机构及所属营业网点日常资金清算。首次划入资金清算账户的资金额度,依据成员机构及所属营业网点数量和预计发生支付清算交易量等进行测算,并在入网协议中作出约定。第十九条成员机构在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资金清算账户内的资金额度较大需要划回时,应当通过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向农信银中心提交清算账户资金调拨申请,农信银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及时办理划回手续。第二十条成员机构在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资金清算账户内的资金低于正常额度,不足以保证日常支付清算需要时,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途径筹措资金补足。农信银中心应当根据成员机构支付清算业务情况设置其清算账户预警限额,当其清算账户资金低于预警限额时,及时发送头寸预警通知。第二十一条成员机构在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资金清算账户,承担20家(含20家)以上机构及所属营业网点的资金清算业务,且日常清算资金额度平均保持在伍仟万元(含伍仟万元)以上,农信银中心可与其签订补充协议,允许成员机构在其清算账户资金不足时,可使用透支额度以保证正常支付结算业务的资金清算。第二十二条成员机构在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的资金清算账户发生透支,在当日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日终前补足资金的不计算透支利息;发生隔夜透支的,自透支日起按照有关管理机关规定和银行同业水平计算透支利息,并由农信银中心依照银行同业相关办法计收。第二十三条成员机构按照相关协议使用透支额度,一般不得超过三天,自第四天起仍未补足资金,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应当对成员机构清算账户进行控制,以督促其尽快通过相关途径筹措资金补足。在清算账户受控期间,成员机构及所属营业网点不能发起贷记业务和接收借记业务。第二十四条成员机构在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资金清算账户内的资金,参照有关管理机关规定和银行同业相关利率水平按季计息,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20日,经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自动计算利息后,由农信银中心统一划入各成员机构的资金清算账户。第二十五条成员机构在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资金清算账户对账单,每日日切后经由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自动发送各成员机构。各成员机构收到对账单及相关业务明细清单后,应当进行核对,发现账务不符时,须及时查找原因,并按照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有关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进行相应账务调整。第二十六条每月初3日内(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各成员机构应当将截至上月末的对账结果,通过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的“清算账户余额对账回执”,及时反馈农信银中心。每年初5日内,各成员机构应当将截至上年末的对账单,加盖业务公章后报送农信银中心。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入网机构应用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办理各项业务,未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农信银中心及成员机构内部的相关制度规定,影响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正常稳定运行,甚或对第三方造成损害,应当依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八条入网机构和农信银中心如违反入网协议相关条款规定,应当按照入网协议约定,由过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农信银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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