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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邵版《现代汉语通论》主谓谓语句分类情况的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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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邵版《现代汉语通论》主谓谓语句分类情况的探讨.doc

    关于邵版现代汉语通论主谓谓语句分类情况的探讨陈劼 摘要 主谓谓语句的分类问题,历来争议很大。现在比较通行的看法是4类,受事性、领属性、关涉性、周遍性。现行高等文科教材,由邵敬敏主编的现代汉语通论中就把主谓谓语句分成上述四类。但是,教材中这样的分类还是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有些问题的处理不是很合理。因此,本文就旨在对该教材中关于主谓谓语句分类所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继而再提出笔者自己对主谓谓语句分类的看法。关键词 主谓谓语句 分类 受事 领属 关涉 周遍一、 邵版现代汉语通论对主谓谓语句的分类 主谓谓语句是指由主谓充当谓语的句子。它是现代汉语特有的句式之一。“主谓谓语句到底分成几类,这个问题争议很大,最少的只有一类,多的有7-8类。而且各自的出发点以及标准不同,类别之间还往往有交叉现象。”在现行高等学校文科教材,由邵敬敏主编的现代汉语通论课本第206页中,主谓谓语句被分成四类,即:受事性主谓谓语句、领属性主谓谓语句、关涉性主谓谓语句、周遍性主谓谓语句。但是,我认为,这样的分类还是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下面我就结合主谓谓语句的分类情况以书中所划分出的四类为例来具体谈一谈这些问题。(一)受事性主谓谓语句对于受事性主谓谓语句,书中是这样阐述的:大主语是小谓语中某个动词的受事,有时候也可以是与事或工具等。例如:(1)这件事我没有听说过。(受事)(2)那些水果我们已经吃完了。(受事)(3)这衣服我还没钉扣子呢。(与事)(4)这把刀我切肉。(工具) (1)、(2)两句是典型的受事性主谓谓语句,没有异议。问题的关键在于后两句,与事性工具性主谓谓语句能否归入受事性主谓谓语句呢?笔者认为是不能的。因为与事工具性的主谓谓语句,其大小主语之间是没有明显的施受关系的。例(3)主语是与事性的。所谓与事是指与谓语表示的动作没有明显的施受关系。大主语“这衣服”和小谓语“钉”显然没有明显的施受关系,因为“钉”的是“扣子”,不是“衣服”。即使认为“钉”和“衣服”还是有关系的,那也是非常间接的关系“扣子”是被“钉”在“衣服”上的。对于例(3)这个句子,朱德熙先生在语法讲义中也举到过。有意思的是,朱先生并没有把它归入与事一类。而是认为它属于“有的时候S与S意义上的关系十分间接”(S是指全句的主语,即大主语;S指充当谓语的主谓结构的主语,即小主语)一类。同样,主语是工具的主谓谓语句也不是什么受事性主谓谓语句。因为作为工具的大主语跟小谓语是不可能有什么施受关系的。就像例(4),“这把刀”和“切”没有施受关系,“肉”才是“切”的受事。因此,“受事性主谓谓语”类别下面是不应该出现与事工具性的主谓谓语句的。主语之一是受事的主谓谓语句,才是受事性主谓谓语的合理范围。在该类中,书中特意提到了一种特殊情况,即:“跟受事主语相关的动词不一定就是小谓语的谓语动词,它甚至还可能不在小谓语中;移位以后,大主语也不一定就成为某个动词的宾语。这可以通过大主语的移位来证实。”我认为,这种特殊情况跟上面对受事性主谓谓语句的定义即“大主语是小谓语中某个动词的受事”是有背离之嫌的。既然已经明确指出主谓谓语句的“大主语”是“小谓语中某个动词”的受事了,那为何还列出一种特殊情况,告诉我们“跟受事主语相关的动词”有时候“还可能不在小谓语中”呢?因此,这种说法不是很科学。我们知道,在解释说明一种类别的时候,是允许有特殊情况存在的。但是该特殊情况是有条件的,它必须符合该类别的基本定义。换句话说,只有在符合该类别基本定义下的特殊情况才是有“合法地位”的。否则,任何情况拿来都可以作为该类别下的特殊情况只要给它冠之以“特殊情况”之名即可。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个主人有两个屋子,A屋子养了一堆白猫,B屋子养了一堆黑猫。有一天,主人从集市上买了一只猫。假如是只黑猫,那么归入A屋子是合理的;假如是只白猫,那么归入B屋子是合理的。如果把黑猫放到B屋子,把白猫放到A屋子,那就不合理了,分类也就没有意义了。把“跟受事主语相关的动词不是小谓语的谓语动词”这一情况放到受事性主谓谓语中,就像是把一只白猫放到关黑猫的屋子里或者把黑猫放到关白猫的屋子里,这样的分类是没有意义的。我们来看下书中对这种特殊情况所列举的例子:(7)这个问题我认为可以讨论。我认为这个问题可以讨论。(8)这件事知道的人不多。知道这件事的人不多。例(7)大主语“这个问题”跟小谓语“认为”没有施受关系,而是跟动词“讨论”有直接联系。当然,如果我们把“认为”去掉,变成“这个问题我们可以讨论”,那么毫无疑问是典型的受事性主谓谓语句。我们还可以发现,例(7)的大主语移位后,“这个问题”就是“讨论”的宾语了。同样,例(8)“这件事”跟小谓语“不多”也没有施受关系。大主语移位后,“这件事”便成了“知道”的宾语。所以,这两个主谓谓语句从严格意义上来说,都不是受事性主谓谓语句。退一步说,至少它们是可以引起争议的“受事性主谓谓语句”。那么这两句既然不是受事性主谓谓语句,那么,它们应该算哪一类呢?我的看法是,可以把它们归入“关涉性主谓谓语句”。这个问题在这里不做详细解释,而是在下文讲到“关涉性主谓谓语句”这一类中作进一步详细的阐述。受事性主谓谓语句,有的可以互换的,例如:(1)他北京话说得很好。北京话他说得很好(2)我今天的报纸还没看呢。今天的报纸我还没看呢。有的不可以互换,例如:(1)这件事大家都赞成。(2)孩子上学的学费我来出。(二)领属性主谓谓语句针对教材中所划出的这一类,我有两点怀疑。第一,书中对领属性主谓谓语句这类的定义是:“大主语和小主语之间有领属关系,或者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也就是说,领属性主谓谓语句这一类下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大小主语间有领属性关系,一是大小主语间有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但是,加上标题“领属性主谓谓语句”的话,那就显得不是很合理。把领属性的和整体与部分的作为一类来讲是可以的。朱德熙语法讲义就曾列出一条:“7.9.1 S和S有时有领属关系或整体与部分的关系。”(这里的S是指全句的大主语,S是指充当谓语的主谓短语中的谓语,即小谓语。)如果直接像朱德熙先生一样列出这么一条是合理的,但是如果定义中有两类,而标题只点到了其中的一类,那就不是很合理了。可以有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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