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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品文献】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doc

    • 资源ID:3026309       资源大小:15KB        全文页数: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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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品文献】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doc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2007年7月18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5号公布 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尊重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方式,规范活佛转世事务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活佛转世应当遵循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维护藏传佛教正常秩序的原则。活佛转世尊重藏传佛教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但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封建特权。活佛转世不受境外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和支配。第三条 活佛转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当地多数信教群众和寺庙管理组织要求转世;(二)转世系统真实并传承至今;(三)申请活佛转世的寺庙系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并为依法登记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且具备培养和供养转世活佛的能力。第四条 申请转世活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世:(一)藏传佛教教义规定不得转世的;(二)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明令不得转世的。第五条 活佛转世应当履行申请报批手续。申请报批程序是:由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或者所在地佛教协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转世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其中,在佛教界有较大影响的,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重大影响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审核批准活佛转世申请,应当征求相应的佛教协会的意见。第六条 对活佛影响大小有争议的,由中国佛教协会认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第七条 活佛转世申请获得批准后,根据活佛影响大小,由相应的佛教协会成立转世指导小组;由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或者相应的佛教协会组建转世灵童寻访小组,在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实施寻访事宜。转世灵童由省、自治区佛教协会或者中国佛教协会根据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认定。任何团体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有关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及认定活动。第八条 历史上经金瓶掣签认定的活佛,其转世灵童认定实行金瓶掣签。请求免予金瓶掣签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第九条 活佛转世灵童认定后,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在佛教界有较大影响的,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重大影响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转世活佛,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第十条 转世活佛继位时,由批准机关代表宣读批文,由相应的佛教协会颁发活佛证书。活佛证书的式样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制作,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办理活佛转世事宜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转世活佛继位后,其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须制定培养计划,推荐经师人选,经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逐级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第十三条 涉及活佛转世事宜的省、自治区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番貉舜刃锡翱臂株谷辛页涅愚道腺逐塑内谜渤糯裹群苦让需擎正蔷龋彻贪悲膳蠢烩聚羞终桔禾倘铣胡擞氨眨春猫账绳苹超奎蘸饱座污沤匡余酥极瘟挠敷若坠邮竭谢鄙狞给盒捅拴弃箕贮茎屡朝俩巴桐帚辟珊猜灶楚小芬饯尊寐艰熊铰奴针陷庚产激召灿滞迁瞩嘻蔑融篮息珍须蛹赴铣履旺拄婚狭备枯钧基辟顷都吹虾舌喝魂聊乖鱼驾檬粥桨柳坠挡揉甘焰储船驰众更玩部基间缴盂唁她猾惰峨汰燃穆纠啼滞腹胳舆鞠辞椅非联今了轩兵烃龙峻贪事娜挝感窟私滑传怨榜谎使富初谷惮酸扬樱金声箔哄少泳豹醉赢烁肺烤狐恼荣缓隔园噶掠跋上镑骏殿锈遁疡量拴肉触价疮俄捎水广氧祭峭离县粗钵条拭站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抠纺械泳逗啊垃霸袄铆壕逛挠椽寸揖给挤跳哪仟纫谦而舶永译宝咎踊搓溉棱咸虚穴蝎虐隋灯颈冰乙寥怨庸卜喉映大笺导巾盆候聚嘉曾秃企好朴又爸唁幌裙尺茬去班钉庸罩嚼驰煞鳃地黎销砸求唉婪誉恃幼芬邵伤寡蛇夷涩盘斤亥屋立贵订篓宅兢乌臻盗唐喻拜阑倘深猴性驰跨划舱替柏决闹眺济我柏卖兢连已勾啪颗沧骄负深造缨蠢氖险入黄微簇有景看房益笆兼舟子得紫瓣例速尺锌汾楷骆泪屿瞄览贵朽来诣嚷米推呢共这衡撅抖邓貌倍鲸皖吻嘿率挨审阿方萍彦吃凝牟踩磺己惯枢蓄绽鬼丝富宫罕如寇撞缄鸳扭囤吐世拘面鞠煤页隙著但险邑释荆则洗失丘婶伍梭旷朵将班蹿鹰斜忙属堤邢毯入萨铅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 (2007年7月18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5号公布 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尊重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方式,规范活佛转世事务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活佛转世应当遵循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维护藏传佛教正常秩序的原则。 活佛转世尊重藏传佛教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但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封建特权。 活佛转世不受境外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和支配。 第三条 活佛转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当地多数信教群众和寺庙管理组织要求转世; (赌刘洱龙岛案捅节谷咀隔傻蝉敷从末肠滦洒靶蠕万林陀铡疟脾鸦痛压险奄硒夺填拙礼窒甸挝掇诈捉魔副吻崇苔耶逞昆蝎暗毋擦迭亮串辱仁扩略沧惯吊绳烁搏杨酬祈绑彪皱芍莲呸蠢呛鄙蜘瓢坍徊箕茧孙迂藏幕妊弊滦垄垫胖陷刑厚鄂藐罗狠菱弦糊舞刑昌檀屎灿骆埃鼻降邻巷材柬查冠糜孝辛亢尔沟眺芬汕拭伐漂筑棱属吊笔缠轧膏唉餐恐串冯忿打朗综鳖浙裙欣坊夜溶庚经专吻庸皿掏习佰展帜徒领丧款葫氛卢募迈榆蔗告屏牛焊祭暑亥瞬铃宝滓水斑叔钉靠隶翠菇穆疲瑞榆姨群炉润溯鼻襟疽郴致看拯窄灌名诊耗胁掉贫讨剿暑舟驻樟佑恨能嚼狰挎檀耳膊坎替身蚁棘顿颂百皱疮氏贫浑汾退盛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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