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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新金融法的理论设计与立法主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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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新金融法的理论设计与立法主旨.doc

    美国新金融法的理论设计与立法主旨 (一)1999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结案,并经克林顿总统签署成为美国一部正式的新金融法律。这部金融法律是美国20世纪70年代以来,特别是近十多年来经过充分酝酿而产生的一部最重要金融法律,是美国金融制度史上继建立联邦储蓄体制以来一项重大制度建设。这部法律对美国金融业乃至全球金融业的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向以及新制度建设,已经并正在发生重要影响,而且,这种影响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而逐步扩大和增强。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又称Gramm Leach Blileg Act(格拉姆利奇布利利法),是以法案的三位发起人名字命名的。他们是参议员、参院银行业小组委员会副主席菲尔。格拉姆;众议员、众院银行与金融服务委员会主席詹姆斯。A.利奇;众议员、众院商务委员会主席汤姆。布利利。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对美国70年代以来有关金融监管、金融业务的法律法规,进行了突破性修改,将美国数量极为巨大的金融法律法规进行了统一规范,并在放弃“分业”走向“混业”的理念下,整合了美国已有金融法律,以成体系的形式将其表达出来,还对某些内容作出了权威性表述,而且,对目前尚未解决的某些法律问题,提出了研究方向。(二)美国为什么要修改已经实行了将近70年的银行法呢?众所周知,1933年美国银行法(即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是上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美国金融危机后产生的一部重大法律,该法为商业银行和证券业之间筑起一道严实的“防火墙”,目的在于控制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资本市场进行投机活动,以保持金融秩序稳定,增强储户对银行的信心。由于当时美国金融业以间接金融为主体,银行业在美国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对保证整个金融业稳定至关重要,银行业危机必然导致美国经济动荡。因此,巩固商业银行,隔离证券业是当时形势所要求。从二战以后,尤其7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以后,美国乃至国际经济金融环境发生很大的变化。资本市场迅速发展,资本商品和衍生商品日新月异,银行业也不得不进入这个多姿多态的新市场。加上保险业和名目繁多的投资基金兴起,资本市场在美国金融中的地位明显上升,而且为投资者和经营者提供了巨额回报。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信息科技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金融业国际交易成本的降低和交易规模的扩大,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将国际竞争、赢得全球市场作为目标而改革本国监管体制。1989年英国开始了名曰“大爆炸”的金融改革,实施混业经营,合并监管机构,建立金融服务局,统管银行、证券、保险、货币外汇交易等各种金融交易。1994年日本学习英国做法,实行金融改革法,将原来大大小小40多部涉及金融的法律进行了全面修订。与此同时,国际金融界对金融监管的理念发生理论创新,从最初的监管为了安全目的,而后发展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现在又发展为增强国际竞争力,以适应“无疆界市场”和“无时空限制”的全球交易。为此,第一,为适应金融发展和金融深化的现代化趋势,美国金融体制必须做出相应改革和调整,并建立新的法律框架;第二,为适应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增强美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必须对过去的体制进行调整,并给予立法保障;第三,随着经济发展,美国金融业的发展也形成了多层次、多样化的结构,为改进金融服务、强化金融企业实力,同时又要巩固和扶植中小金融机构,必须通过立法,做出详细规定;第四,金融业潜在风险很大,为防范风险,必须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并以立法形式确定下来。(三)美国新金融法的基本理论设计和立法主旨是什么呢?第一, 混业经营,全能银行。二战以前和二战后相当一段时间,美国金融业一直是遵循分业经营的基本理念运作的。这也是当时国际金融业的一般格局。但是,近20年来,金融技术迅速发展,金融业采用新技术和新的经营方式在国际范围内形成新的热潮。银行业兼并之风盛行,银行业务与证券、保险业务互相渗透,以商业银行为核心的银行持股公司出现,凡与“银行业务紧密相关”的业务活动,如投资咨询、信息服务、信用卡服务、商业银行票据、租赁、不动产评估等,并与证券业、保险业、房地产金融业、旅游业等开展合作经营。银行业实际上“突破”了分业经营的框限,已进入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但从立法上讲,这样的“突破”,并非“正道”,没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另外,从组织构架看,美国虽是大银行制度,但与国际上兴起的“全能银行”相比,在资金调配运用、资产种类、成本控制、经营效益上并不占多大优势。为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占据优势地位,并在金融全球化稳执牛耳,美国自80年代以来,进行了大规模的金融结构调整的立法。先后颁布了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存款机构法、银行业平等竞争法和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实施法,放松存款利率管制,取消银行业务地域限制,突破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鼓励金融机构联合与竞争,最终走上了“混业经营”和向“全能银行”发展的新道路。美国新金融法,是对以上法律理念的“整合”的产物。 第二,以“效率与竞争”理念作为立法的理论基础。自1933年美国银行法颁布以来的60多年间,国际上,各国对金融立法的理念出现了三次大变化,经历了从为了安全的目的,发展到为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目的,再发展到为了增强竞争力,特别是国际竞争力的目的的过程。1933年美国银行法的立法理念,是明确地建立在“安全”基础上的,一切为了维护金融市场安全而设计有关法律。这一理念一直根深蒂固地成为美国金融业监管和立法的基础,影响非常深远。但是,60多年来国际金融状况已发生划时代变化:(1)共同基金创立并吸纳巨大资金进入证券市场;(2)证券公司开办客户现金管理账户;(3)电子技术进一步提高了金融交易效率,降低成本,复杂的衍生金融交易可使用电脑程序进行;(4)欧洲市场金融业务兼容性与竞争力加强。为此,美国从70年代就开始不断调整金融立法理念,通过采取逐步变通的司法解释和专项立法,调整了单纯为“安全”而立法,转向为“效率”而立法。进入80年代后,国际金融进入了新的竞争阶段。金融全球化趋势加快,加上电子技术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金融业国际交易成本的降低和交易规模的扩大。在新形势下,美国开始将国际竞争、赢得全球市场作为目标。因此,鼓励和促进美国金融业增强国际竞争力成为理所当然的立法理念。美国新金融法的立法新理论就产生了。第三,调整监管制度,实施功能监管。由于金融业务范围的改变以及金融业经营目标的变化,过去银行业与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筑起的“防火墙”被撤除,金融业各机构业务发生交叉,实现了全面的混业经营,原先“分业监管”的办法已经无法适应新情况的需要,加上金融业全球化趋势正在加快,运作更为复杂多样,采取老的以机构为对象的“分业监管”办法,已经达不到监管的目的。而新形势下,对金融业监管不仅不能因业务范围的变动以及地缘限制的消除而削弱,而且监管力度,监管范围等方面还需强化,这也为几次世界性的金融危机的实践所证明,因此,国际金融界提出了“功能监管”的理论。因为在混业经营、联合经营的金融体制下,不仅金融持股公司,即使是单个金融企业,也可能是各种金融业务交叉的,“被监管者”形成了一个很复杂的体系。原来采用的“部门对机构”的监管方式已不适用,必须实施“功能监管”。要求按金融机构的各项金融经营活动的性质,使其按“功能”,分别由不同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功能监管”实质是一种交叉监管。根据新金融法,为了避免监管机构互相间的矛盾,还作出了一些规定,如共享信息数据、遵守保密制度、相互协商制度以及各监管机构应负监管的主要职责等。但是,从内容看,美国新金融法的“功能监管”在实施中,还有许多探索空间。(四)美国新金融法对中国金融监管和立法有什么启示?美国1933年银行法(即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曾经对世界金融业监管与金融业立法产生过重大影响,其中对英国、日本过去的金融立法以及后来我国的金融立法影响尤为明显。但随着国际性金融改革潮流兴起,英国、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在过去10多年里,也已逐步实现金融全球化为目标的金融改革,以法律形式推进了这个步骤。他们以集中清理修订原有金融业法律法规为突破口,通过颁布新法律,来规范和推进金融创新,提高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如英国制订了英格兰银行法和金融服务市场法案。日本在经历了多次金融动荡的深刻教训后,也开始了金融改革,颁布了金融体制改革法。这些立法都撤消了过去对金融业务范围的各种限制,授予银行、证券、保险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更多自由竞争的权利和空间,把新立法原则定位为自由、公平和全球化,目标集中到提高国际竞争力上。美国新金融法的颁布对中国金融业也掀起了争论的风波。首先,中国目前实施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立法理念就是“分业经营”原则。面对金融全球化和中国加入WTO,金融业的经营原则在逐步改变,业务交叉已有发生,但是,由于中国金融业无论交易方式和规模,目前都没有突破非混业的框限,基本上仍是“分业经营”。可是,“渐变”趋势正在加快,而且不可避免,因此,需要尽快研究,从“分业”到“混业”的稳步过渡措施与立法配套。其次,中国金融机构经营目标定位中,安全、效率与竞争三者关系如何处理,已提上日程。因此,应当尽快从中国国情出发,做出中长期的正确定位,以利金融制度的设计和建设。从我国现实看,金融业成熟度还不太高,风险大,完全照搬西方金融构架,以增强竞争力为主要目标,还不太现实。应以“安全”为基础,创建高效率和竞争优势的金融制度。第三,实施“功能监管”是一种好的监管理念,中国应当逐步将此理念渗入监管体制之中,随着金融业发展,金融机构业务要多样化,某一部门对某一机构的监管不可能适应需要,采用功能监管可以实施分工监管,建立全领域监管“网罩”。但是,如何协调不同功能监管部门的工作,是一个新课题,但在中国,是否需要设立独立的金融监管局,应予慎重研究。的金融监管局,应予慎重研究。的金融监管局,应予慎重研究。的金融监管局,应予慎重研究。的金融监管局,应予慎重研究。的金融监管局,应予慎重研究。的金融监管局,应予慎重研究。的金融监管局,应予慎重研究。其他参考文献:1.赵慧芝.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几点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2010(12). 2.付林,李冬叶.高校科研经费的使用监管机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9(11). 3.江轶.高校科研经费管理若干问题探析J.福建财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4). 4.李红宇.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有效性探究J.财会通讯·综合(中),2009(1). 5.石勉.对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和审计的探讨J.经济师,2010(10). 6.林大静.构建高校科研经费内部审计机制的思考J.审计月刊,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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