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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相关国资监管法律法规的理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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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相关国资监管法律法规的理解.doc

    对相关国资监管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刘喜宽一、 产权及产权制度(一)产权的解释产权一词来源于西方,译自英语,国内专家学者或理论界对产权定义是什么?在认识上有很大分歧,在这里不作探讨,那是专家们的事。按照法规和文件是怎么解释的,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它权益。省政府103号令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产权是指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合法拥有的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而原国家国资局发布的国有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中第一章第二条对产权的定义为: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但又明确表述不包括债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颁布,确立了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准确理解和把握“企业国有产权”这一概念,对于贯彻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那么企业国有产权也应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 在一宗具体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中,企业国有产权在法律属性上只能表现为一种权益,不可能既属物权又属债权,但究竟表现为哪一种法律性质的权益?不同具体情况下的“投入”、“投资”,就会产生不同法律性质的权益。 追溯历史,我们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企业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有“拨改贷”,有“费改税”,还有“债转股”,等等。再加上长期以来,我们国家政企不分,投资体制不顺,相关法律法规不十分健全,企业无偿占用国有资产的情况大量存在,这些都造成了国家对企业投入情况的千头万绪、纷繁复杂。若要理清个中关系,只能是严格地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进行“产权界定”。通过“产权界定”,搞清楚相关资产产权的来龙去脉,明晰产权归属,界定清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从而在法律上确定该权益究竟属物权还是债权,或者是其他种类的财产权。例如,国家在政企不分的情况下对企业以无偿拨款的方式进行投入,这时国家享有的企业国有产权具体表现为物权,若执行了“拨改贷”政策,那么国家享有的企业国有产权则具体表现为债权,倘若又实施了“债转股”的话,国家享有的企业国有产权就具体表现为股权。不同具体情况的投入,决定了该投入形成权益的具体内容,决定了该权益的法律性质。 同理,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是进行股权投资,那么所享有的就是股权;若是通过购买债券等方式进行债权投资,那么它所享有的就是债权;如果是进行不动产投资,则享有的就是物权。 综上所述,企业国有产权在具体的转让项目中只能表现为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中的一种具体财产权。 将企业国有产权仅仅理解是出资者权益的看法显然是不符合暂行办法的立法原意的。因为,若企业国有产权仅仅是企业出资者权益的话,那么它将无法解释暂行办法第六条中为什么会出现“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这一表述。这个表述可以理解为设定为担保物权的产权,不能进行产权转让。 企业国有产权历史形成过程的复杂性,决定了企业国有产权的持有人情况同样也是相当复杂的。根据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的持有者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 因此,“国家对企业以各种投入形成的权益”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持有的。 “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不仅有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还包括国有参股企业。但只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权益”才属于企业国有产权的范畴。能否理解为国有参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不完全属于国有产权范畴,或只是部分属于国有产权。 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的持有人还有政企不分的其它单位,这与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款关于企业国有产权概念中“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它权益”的宽泛表述是相呼应的。 贯彻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要求我们对企业国有产权这一概念和实质有一个准确的把握。(二)产权的特点产权最大的特点就是流动性。资本的逐利性特点决定了它总是存在着向利润最大化方向流动的潜存需求。产权作为要素资源,同样需要流动。产权流动实际上是指产权客体在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动态转移,也只有通过这种“动态转移”,才能实现产杖收益最大化。 首先只有流动才能实现产权的优化重组。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而资本要素资源的流动重组原则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只有适应产权流动性需求使产权能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间自由的流动重组才能不断产生资源的新组合使社会资源得以优化配置。 其次,只有流动才能提高产权的使用效率。有人曾形象地做过比 喻:民营企业骑着摩托车奔跑。“三资”企业跨着骏马在前进唯有国有 企业背着沉重的包袱布爬山。究其原因国有企业的产权凝固化问题首当其冲。国有企业耍焕发生机,国有经济要发挥更好的效用,就必须正视国有产权的流动性特点让国有产权真正地“流转顺畅”起来,通过流动重组来打破条块分割的局面,实现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并向关系国有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关键领域集中。向大型企业集中向优势企业集中。第三,只有流动才能发展股份制经济。明确“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股份制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要实现股份或股权的自由流动重组通过产权的流动重组实现围有资本的“有进有退”和“进退有序”,通过产权转让,使产权价值在市场流动中取得最大化,或引入新增投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当然,产权的流动重组不能无的放矢。必须遵循一定原则,一是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二是要遵循自愿原则;三是实行等价有偿原则:四是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五是要坚持公开、公平、公平原则。 产权的流动重组是在不同的产权主体之间进行的。根据产权主休的不同有法人与法人之间的产权流动、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产权流动、和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产权流动。按照产权客体的份额分类则有整体产权流动与部分产权流动之分。从产权流动重组的方式看则有政府部门主导下的转让、私下交易和通过专业化市场平台流动重组等多种方式。对于同一份产权来说,采取不同的流转方式流转效率和规范化程度有着较大的差异。(三)、产权制度产权制度是以产权为依托,对财产关系进行合理有效的组合、调节的制度。它是产权结构所决定的,是关于资产运营的权利、责任的基本组织和约束条件。它决定着企业内部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在一定条件下的地位、相互关系以及各自的作用,是社会生产力、生产关系发展的结果。产权制度具有界定和规范其财产关系的作用。现代企业制度包括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现代企业组织制度、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三个方面的内容,而现代产权制度是基础性制度,组织制度是保障,管理制度是手段。产权主体归属明确和产权收益归属明确是现代产权制度的基础,流转顺畅、财产权利和利益对称是现代产权制度的标志。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是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要求。产权归属的明晰化,产权结构的多元化,责任权力的有限性和法人治理结构的科学有效性是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首先要求对其进行公司化改造,明晰产权划分和归属主题,再此基础上引导出多元化的投资来源。同时,根据投资多少,确立对称的责任和权利,打破国家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的传统体制。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前提下,企业依照自己的法人财产开展各项经济活动,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现代产权制度的规范下,企业不再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附属物,国家也不再是企业的唯一投资主体。在企业的所有资产中,所有权属分散的大小股东之间,企业通过自己独立的法人地位运营全部资产。企业与国家之间、企业与分散的股东之间,各自的责任与权利是明确的。国有企业经过公司化改造后,在其内部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部门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企业产权关系的有效实施。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是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和前提。总之,现代产权制度简而言之就是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保护严格。二、国有产权转让的进场交易制度3号令确定了国有产权进场公开交易制度,其他关于产权转让的法规、政策,如103号令、向管理层转让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产权转让事项和问题的通知都是以3号令为基础,对某一事项、某一特定情况和问题的补充完善规范,因此涉及其他产权管理的法规不再一一表述,重点就对3号令的理解和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等方面向大家作汇报。(一)3号令 国有产权进场交易2003年3月24日,作为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标志,国务院国资委正式成立。这不仅有效地解决了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的问题,而且解决了企业国有资产多头管理和政出多门的问题,建立起自上而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并为建立全国性的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奠定了组织基础。国务院国资委成立后,按照国家关于“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工作部署,根据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明确了采用政府有效监管的市场化交易方式来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的工作思路,并在认真总结地方政府规范国有产权进场实践经验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会同财政部共同制定了规范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政策性文件。2003年12月31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3号)正式出台,业界简称为3号令。3号令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并对国有产权转让场所、转让方式、转让程序、以及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和明确。3号令充分考虑了国有产权交易的特点和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行为的要求,是对近年来地方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探索实践的总结和提升,核心要点就是要让国有产权在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管下通过专业化的市场平台进行阳光交易。3号令的出台,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使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法可依、有章可循。3号令在全面规范国有产权有序流转的同时,也促进产权市场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二)3号令界定各方职责 3 号令规范国有产权进入产权市场公开交易的目的,就是要充分发挥产权市场的交易鉴证功能和交易促进功能,提高国有产权交易的规范化程度、提高国有产权流转的效率和增值率。3号令及其配套文件对国有产权进场交易过程中相关各方的职责作了明确界定。 1固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2出资企业的职责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所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研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审议、批准所属子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有关国有产权转让情况。3产权受让方的职责产权受让方是产权交易标的的未来所有者,可以是境内、外具有民书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受让方应当本着诚实守信原则参与交易并认真履行交易合同不得采取欺诈、隐瞒、恶意串通等不法行为来获取交易好处,以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4、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 产权交易机构是经各级政府部门批准后设立的服务于产权交易活动的专业机构,主要指地市级以上政府批准成立的机构。在产权交易中发挥着信息积聚、价格发现、交易撮合、咨询服务、交易鉴证等综合功能作用。其履行的职责主要有:搭建市场平台包括制定交易规则、建立信息渠道、培育中介队伍、组织投资人资源等;严格审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组织实施产权交易;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依法接受“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监测系统”实时监测等。 5各类中介机构的职责 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法、公正地执行业务,负责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机构应坚持公平性、客观性、合理性和独立性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对资产进行评定和估价,并对其评估结果的客观、公平、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律师事务所应遵循劬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主体资格的真实、有效性以及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产权经纪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从事中介经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三)、进场交易的四大设计理念(重大意义)确定了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制度和各方职责,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的设计理念也就清晰起来了,那就是要让国有产权在符合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阳光交易,这是3号令的核心理念。1 通过“公开”提高国有产权交易的规范化程度 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从理论上解决了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性相互独立的问题但由于国有企业数量众多、国有资产规模庞大,完全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每个企业的每一笔国有产权转让进行指导和监督,显然不太现实。因此采取由符合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具体负责对每项国有产权项目进行公开交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产权交易机构、进而实现对全部国有产权交易项目的监督管理就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途径。通过产权市场公开披露国有产权转让项目信息和公开转让过程能够割断特定的利益输送通道从而有效地避免国有产权的私下交易与暗箱操作可能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 2. 通过“公开”落实社会公众对国有产权转让的知情权从理论上讲,国有资产属全国人民所有,全国人民对国有产权转让应有知情权和优先受让权。但如果按照传统的批准协议转让方式或私下的市场化交易方式,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优先受让权就得不到保障。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要在产权市场中通过互联网和省级以上财经类媒体公开发布转让信息、最大限度的征集意向受让人。这正是落实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具体体现。此外,国有产权通过产权市场进行转让,可以约定合理的受让条件并公开披露转让信息,凡是符合条件的投资人包括社会公众,都可以申请购买所转让的产权,进而保证了全国人民作为最终股东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权利。3. 通过“公开”和“竞争”广泛发现投资人和发现价格(价值)市场最本质的功能,就是解决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通过发现投资人促成交易,通过竞争发现价格(价值)。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充分体现了市场化的原则,不仅要求国有产权转让必须通过产权市场公开披露转让信息,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还规定了信息披露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规定不得在受让条件中提出明显的歧视性或倾向性条款;积极倡导竞价转让方式,规定在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期间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人的国有产权转让项目,必须通过竞价的方式组织交易、确定受让人和交易价格。4. 通过产权市场鉴证国有产权交易的全过程国有产权转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过程漫长,其交易标的具有价值高、不可拆细、不可分割、个体差异性大等特点,监管起来难度大。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要求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审查交易双方交易主体资格、转让相关文件、披露转让信息、组织交易活动和出具交易凭证,以实现对产权交易全过程的审核鉴证职能,对每一个流程和每一个环节都进行监督。与此同时,国务院国资委还建立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监测系统”,对重点省市产权交易机构从事国有产权交易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这一系列的制度设计,便于监管产权交易行为的合规性与合法性,促进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三、国有产权交易的方式和环节(一)、国有产权交易的方式产权转让(交易)方式是指两个以上的产权法定主体在财产所有权、法人财产权等产权体系内进行的全部或部分有偿让渡的方式。划分标准不同,产权转让(交易)方式分类也不同。3号令及其相关文件根据产权交易价格的成交方式,将国有产权转让分为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协议转让方式。它是指产权交易双方通过协商确定交易内容、交易价格,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从而完成产权交易过程的产权交易方式。这种交易方式一般是在交易主体比较单一、明确,而交易标的(标的企业)所涉及情况比较复杂的情况下实施的。对这种方式的应用,3号令作了以下规定:进场交易的,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103号令以及后来国家相继出台的政策,对协议转让进行了严格限制,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协议转让。特殊情况下,要报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并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不需进场交易的,如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在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二是拍卖方式。它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3号令规定: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经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后,可采取拍卖的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三是招投标方式。它是指产权转让方(招标人)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提出一定的标准或条件,向潜在受让方(投标商)发送投标邀请的行为。采取招投标方式的,必需有两个以上受让方,并按照国家的招投标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此外,在产权交易的实践过程中,出现了一种创新型产权交易方式电子竞价方式。它是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采用限时、连续、竞争报价的方法,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选择报价最高者为受让方的交易方式。在产权交易中经公开征集两个以上受让方、且以价格作为唯一受让条件的项目,均可采用电子竞价的方式。与拍卖、招投标等传统的竞价方式相比,电子竞价具有以下优点:一是竞价程度加深;二是无须拍卖师,减少了对竞价过程的人为控制;三是实现意向受让方分离;四是没有观众席影响,最大限度的减少了场外人员的干扰;五是交易过程更加客观,操作更加规范;六是降低了交易成本。 (二)、 国有资产交易的五大环节按照3号令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一个完整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包含五个工作环节。 一是内部决策环节 转让方首先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和企业发展战略的需要,提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在做好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是报批环节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应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其相关债权债务协议应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涉及政府公共管理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履行批准职责。 三是基础工作环节 首先,由转让方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其次,委托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 审计,并对法定代表人实施离任审计;第三,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按照有关规定经过核准或备案;最后,聘请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对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的主体资格,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转让方案的内部决策程序与决策结果,保护职工权益和债权人利益的措施,维护国有产权转让收益的措施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是进场交易环节 首先,转让方选择符合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并与产权交易机构签订产权交易委托协议;其次,产权交易机构按照3号令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公开披露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第三,转让方与产权交易机构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和转让标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产权交易方式;第四,产权交易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第五,在最终确定受让方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最后,产权交易机构经过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转让项目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五是善后工作环节 主要包括受让方支付价款、解决职工的安置和拖欠资费相关事项、办理产权转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等有关行政备案手续、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四个步骤。关于受让方支付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四、国有产权交易转让的程序按照3号令的规定,转让国有产权的主要程序是:一是转让的基础性工作,包括内部决策、转让方案的批复(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等。二是在国资部门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挂牌,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和指定的媒体公开转让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三是在公示期结束后,对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如果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投标或竞价等方式确定最终受让人或受让价格。如果只有一个受让方报名的,按103号令规定必须进行二次挂牌。3号令规定的整个交易程序可细分为内部决策、国资部门审批、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确定交易机构和公开披露信息、最终确定受让方等七个方面,交易过程充分体现了“公平”和“竞争”的原则,可以说3号令规范下的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在国资部门有效监管下采用市场化手段实现国有资产有序流转的行为。(一)内部决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二) 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文件:(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三)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六)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三)清产核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批准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四)审计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五)评估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六)交易机构的确定及信息披露交易机构的确定3号令的核心内容是建立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要求国有产权转让进入国资监管部门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对于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3号令及其配套文件做了严格的规定。 1.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选定 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制定选择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的基本条件,提出组织工作要求,并选择确定从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监管机构在国务院国资委的指导下,负责选择确定从事本地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2.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原则 国资监管机构在选择产权交易机构时,应按照¡°打破区域限制、立足规范运作、促进资源共享、利于长远发展¡±的原则,按统一的标准和条件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进行。 3.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程序 在选择产权交易机构时,国资监管机构应在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的基础上,采取公开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工作可由国资监管机构相关职能部门人员、产权交易专家以及企业代表组成评审工作组;选择工作结束后,国资监管机构应将所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基本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监管机构还应将选择结果和相关情况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4.产权交易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一是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政策规定;二是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严格审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三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并能够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四是具备相应的交易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能够满足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五是产权交易操作规范,连续3年没有将企业国有产权拆细后连续交易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记录。 在实际工作中,国务院国资委根据产权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和规范国有产权转让的现实要求,要求产权交易机构必须有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监测系统,二是接入和接受实施监测的产权交易管理系统,这是国务院国资诶选定产权交易机构的必备条件。河南省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17家,其中正式类8家,临时类9家。郑州市产权交易市场连年入选。截至目前,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监管机构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共65家,其中北京产权交易所、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和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被国务院国资委选定为从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产权交易机构。信息披露做到“三公”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公开或公布有关信息和资料而形成的一整套行为惯例和活动准则。信息披露制度是市场监管制度的核心,是公开原则的法律体现。进行信息披露,一是为了促使市场参与者能够正确快速地获得交易信息,保障投资者能够在有效交易信息基础上从事投资,二是为了便于监管部门对不规范交易行为进行监管,以维护市场的公平性,三是为了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性,防止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被扭曲,以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对于国有产权转让来说,公开的信息披露不仅是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过程、实现公众对国有产权转让知情权的途径,更是充分发现投资人、促进国有产权在有序流转中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3号令及其配套文件对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做出了详尽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且披露的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二是为保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广泛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必须加强对转让公告内容的审核,产权交易机构也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的管理。 (1)产权转让公告应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时间公开披露,对于重大的产权转让项目或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有特殊要求的,转让方可以与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委托协议另行约定公告期限,但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转让公告期自报刊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 (2)产权转让公告发布后,转让方不得随意变动或无故提出取消所发布信息。因特殊原因确需变动或取消所发布信息的,应当出具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的同意或证明文件,并由产权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上进行公告,公告日为起算日。 (3)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的受让条件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披露后,有关方面应当按照同样的受让条件选择受让方。(七)经过公示和信息披露,公开征集符合条件并确定受让方后,采取拍卖、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双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履行合同条款,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鉴证。目前,全省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率50%左右,我市进场率从2005年开始就达到了100%。国有产权进场交易,不仅促进了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保障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更对防止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的商业贿赂和腐败行为起到了创造性的作用。我以透明国际组织负责人约翰.兰斯多夫对国有产权公开交易制度所作的评价来表述国有产权公开交易的成果。他说“我们深刻地感受到你们在所献身的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政府采购和国有产权(资产)转让,在全世界都地滋生不正当利益的土壤,但你们用复杂而成熟的技术、透明的程序和明确的指导把这项工作组织得很好,我钦佩你们。”五、相关法规在产权管理工作中的运用(一) 什么是产权管理产权管理是财产管理的现代形式,是对财产所有权不同权能进行分解界定,确定利用各项权能义务各个主体地位、权力、责任、义务的管理,是一种价值形态。比如财产占用权、财产使用权、财产收益权的管理等等。(二) 产权管理的原则一是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出资人)合法权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二是提高国有经济综合水平,使国有经济更有效服务于社会发展长远利益;三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国有经济的使用效益。(三) 对产权管理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政策产权管理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强,可以说是承担的任务重、责任大、风险高,客观要求从事产权管理工作的同志要有解决问题的政策水平和与相关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能力。据不完全统计,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涉及到国家和省两级的法律、法规政策9大类80多部。其中1、综合类16部,如公司法、中外合资企业法、担保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国企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加强产权管理工作的意见等等。2、产权登记类4部,如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3、产权转让类21部,如3号令企业国有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企业国有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103号令、国务院国资委200578号文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2006306号文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2006218号文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4、股权管理类15部,如国务院国资委200719号文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5、资产评估类19个,如国务院令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6、担保及国有资本金管理类4个,如豫国资文2006124号河南省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革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暂行规定。7、产权界定和纠纷调处2个,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与产权纠纷调处暂行办法等。8、资产划转类1个,如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办法。9、境外资产管理类1个。这么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除第9类在工作中无使用外,其余8类是在具体的实际工作中综合使用的,如有一点疏忽,就可能踏上红线,甚至违法违纪,这就要求在具体工作中熟悉掌握法律法规,提高运用综合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产权管理各方面工作。(四) 相关法规对产权管理具体规范(或者说规定和要求)前面说到了产权管理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而产权管理又通过什么方式或者什么手段来对产权管理进一步的具体化呢?主要是通过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转让(或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行使收益权等基础性工作来进行产权管理,这几项工作可以说是基础的基础。产权界定与产权登记市国资监管各项工作的前提,通过产权转让,推动国有资本有序流转,实现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通过加强对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维护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和科学性;通过股权管理落实国有资本同股、同权、同利、维护国有股本合法权利;通过行使收益权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通过再投入,来建立良性的国有资产再生循环机制。一、 关于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归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力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法律行为。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二是国有资产所有权县官的其他全能的界定,即界定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管辖主体占有权、使用权、收益及依法处置权的界限、范围和关系。产权界定是保护国资收益不受侵犯,可以为深化国企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奠定良好基础,可以促进国有资本存量流动,实现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中产权界定的原则“谁投资、谁拥有产权”,从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集体企业、合资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国有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以及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都做出了详细规范和要求。在具体工作中,既要依据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大原则,又需要综合分析在特定环境下形成的实际情况,既要维护出资人的利益,又要综合考虑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维护稳定大局。如在豫丰改制前,豫丰与祥丰的资产纠纷引起职工上访,造成不稳定因素。市委、市政府多次协调,责成有关部门处理,并联合下发会议纪要,但始终没有解决。我们接到上级批示后,在对企业的产权界定过程中,深入里切情况,多次召开协调会,依据产权界定的有关政策,对该纠纷资产进行了处理和界定,使双方达到满意,维护了一方稳定。二、 关于产权登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产权登记是国有产权管理重要的基础工作,记载了国有资本从占有、变动到注销的全部过程。产权登记既是“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重要手段,也是“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基本前提,在规范国有资产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通过产权登记,动态地掌握国有资产总量、行业分布、产权结构和股权分布情况,为引导国有经济布局和经济结构调整打下坚实基础。按照国务院19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规定,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1、 占有产权登记。分为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两类情况。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根据192号令和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应当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通过所出资企业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并提交占有产权登记表、批准文件、验资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2、 变动产权登记。办理规则第三章第十二条对企业发生如名称变更、组织形式资本发生额增减、出资人变动等情形,应该进行变动产权登记,并提交产权登记表、验资报告、批准文件等至少8个方面的文件。3、 注销产权登记。对企业需要申办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和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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