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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一级开发法规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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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一级开发法规汇...doc

    土地一级开发相关法规汇编目 录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办法3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7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10关于印发 北京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13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确定试行办法18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19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和人市交易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2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3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27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30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36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41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44关于印发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的通知50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51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55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市场评估技术方案57关于印发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60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65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8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的批复86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鉴定办法>的通知89关于解决本市按照标准租金出租私有房屋问题的若干意见92本市城区和近郊区房屋拆迁补偿中经济适用住房均价94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95关于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98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国土房管出字(2002)1100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直属机构,机关各处室: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土地一级开发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满足本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用地需求,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区(县)政府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政府委托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分中心,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年度土地一级开发计划,对确定的存量国有土地、拟征用和农转用土地,统一组织进行征地、农转用、拆迁和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四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本市土地一级开发的管理工作。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分中心按有关职责分工,做好土地一级开发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分中心组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土地一级开发单位。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除外。参加投标的土地一级开发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中标的土地一级开发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其承担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第二章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确定和实施第六条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会同市计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编制全市土地一级开发年度计划,经市土地储备联席会议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土地一级开发计划包括存量国有土地一级开发计划和新征土地一级开发计划。 第七条根据土地一级开发年度计划确定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按以下程序实施:(一)办理计划和规划手续。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直接向市计划部门申请办理计划手续;分中心组织实施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由分中心向所在区县计划部门申请办理计划手续。规划手续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统一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二)办理征地、农转用和房屋拆迁手续。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涉及征用土地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分中心根据计划和规划有关手续分别向所在区、县政府提出征地申请,由区、县政府按规定程序办理征地报批手续;涉及农转用的,向市国土房管局申办农转用手续;涉及房屋拆迁的,向所在区、县国土房管部门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三)组织招投标。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分中心根据经批准的计划、规划、征地等文件和相关材料,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报经市国土房管局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分中心组织招投标。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标底由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和收益构成,其中,收益为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之和为基数的2。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标底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计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审定小组审定。审定小组应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四)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合同。确定中标人后,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分中心与中标的土地一级开发单位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合同。土地一级开发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土地一级开发合同各方;2.土地一级开发的内容和标准;3.土地一级开发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4.土地一级开发的工程进度;5.工程监理及验收;6.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7.合同各方认为须明确的其他事项。(五)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验收。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完成后,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实施的,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计划、市规划、市建设、市财政等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分中心负责实施的项目,由区、县国土房管局会同区县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用地,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库。验收应当严格按照土地一级开发合同、计划和规划的批准文件等进行。第三章 土地一级开发资金来源和财务管理第八条土地一级开发资金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分中心负责筹集。第九条土地一级开发完成后,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应对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审核。第十条土地一级开发的有关财务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另行规定。第十一条市财政、市审计、市监察和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应做好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对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玩忽职守的有关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后,凡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擅自组织土地一级开发的项目,市有关部门不得受理计划、规划和建设等报批手续。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办法(征求意见稿2006-6-2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土地一级开发行为,加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管理,切实保证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的实施,科学、合理地制定土地一级开发方案,根据北京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京政发【2005】6号)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京国土市【2005】540号)和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京国土市【2006】29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均需遵照本办法编制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第三条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是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编制的主管部门,在市土地局和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的领导下和协调下,各级储备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第四条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编制与申报的单位为储备机构、市区危保办、国有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具体编制工作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相关中介组织。一级开发项目提出后,应征得区、县政府或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同时向市国土局申报后,方可编制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第二章 编制内容第五条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的编制,主要包括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基本情况、成本测算与市场预测、开发进度等内容。第六条 项目基本情况的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区域位置描述和附图,自然环境描述和分析。(二)土地利用情况分析:集体土地、国有土地数量和分布;农用地(含耕地等)、建设用地(宅基地)、未利用土地的数量和分布图,并提交土地勘测成果报告。(三)地上物现状分析:结合现场调查,分别在地形图上进行房屋现状调查统计;基础设施调查统计(含地下管线);树木、古树、文物调查统计。城八区提供1:500或者1:2000地形图,远郊县提供1:2000或者1:10000地形图。(四)主要规划指标说明并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 (五)人文环境和特殊适用政策说明。(六)开发的进度分区和供地数量、时间预测。第七条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包括以下内容。征地成本、拆迁成本、市政建设成本。间接成本包括以下内容:有关税费、财务费、不可预见费。第八条 征地成本测算包括以下内容(一) 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表决同意的、或者乡镇政府同意的有关土地征用方案,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含乡镇企业房屋、树木、构筑物)、青苗补偿费;也可以包含上述费用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包干使用的总费用和平均每亩补偿的金额。土地征用补偿费应当按利用现状是否存在房屋拆迁,分别计算土地征用补偿费,并说明土地征用补偿费总金额和平均每亩补偿费的金额。(二)不能达到前条测算条件的,可以由区县土地储备机构结合周边案例估算土地征用补偿费用。(三)测算征地有关税费。(四)说明支付土地补偿费用的方式。第九条 拆迁工作成本测算包括以下内容(一)拆迁工作适用政策的说明,区位补偿价格的确定及其依据,奖励政策。(二)1:500或者1:2000地形图上测量的拆迁房屋总面积,区分住宅和其他房屋及地下物。(三)需要进行回迁的,应当编制回迁房建设方案:包括回迁房建设的规划意见、回迁房建设的周期、回迁房建设的建设单位的选择、回迁房的销售价格等。回迁房销售的收益或者亏损,与拆迁成本合并计算。(四)拆迁工作分区情况和启动顺序。(五)乡、镇政府已经组织过本行政区拆迁工作的,说明拆迁政策实施细则,以利于拆迁工作的连续性。(六)开发区域内主要的用地单位的搬迁补偿方案,已经达成补偿协议的,可以附协议,以利于拆迁成本的准确测算。(七)市政基础设施的补偿(含地下管线),应当在1:500地形图上标注各类基础设施,结合规划的市政方案,区分拆、改、移的不同情况,可以在市政实施方案中明确。(八)其它地上附着手,如树木、园林花卉、坟墓等,应当在1:500或者1:2000地形图上标注,可以在土地征用补偿的包干费用中包含,也可以按拆迁对待,但是不能重复补偿。(九)结合拆迁政策和被拆迁房屋面积,加上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测算拆迁成本,可以加按10%的不可预见费匡算拆迁工作总成本,作为对测量面积的误差、平均房屋估价误差的修正。第十条 市政建设成本的测算包括如下基本内容(一)市政咨询的成果:包括上水、雨水、污水、中水、电力、电信、燃气、热力、有线电视、道路的规划方案或者咨询方案。(二)已经由市规划委员会审定的项目综合设计成果,应附该成果,及按此计算的市政总投资。(三)已经与市自来水、电力公司、燃气集团等单位进行了关于市政投资协商的,可以附投资的方案。(四)规划市政基础设施在开发范围内,同时为本区域与区域外服务的,可以附集资费收取方案。(五)规划市政基础设施在本开发区域外,本区域开发需要使用的,应当专题说明建设方案,包括由谁负责建设、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和费用分摊情况。(六)无法一次实施规划的,结合供地方案,编制市政临时过渡方案,并说明费用。(七)市政实施方案应当结合现状与规划情况制定,存在多方案的,应进行选优,确实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的,提出调整意见,供规划主管部门参考。(八)重大基础设施与开发区域相邻或者穿越开发区域的,应当说明相互间的关系,已经发现问题的,应当与相关建设单位进行协调,说明协调的情况。(九)按照市政先行的原则,计算与市政建设实施有关的拆迁费用(按1:500道路条图计算),征地费用和对土地征用工作的配合要求。(十)综合上述,测算市政建设费用和市政建设相关的费用。(分摊、集资、拆迁、征地补偿)第十一条 土地一级开发市场预测包括以下内容:(一)结合周边已实施项目的房地产销售价格,预测土地销售收入。(二)结合成本测算,汇总本项目的开发成本,与预测的销售收入进行比较,以土地预期投资和预期销售收入为不确定性变量,进行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盈亏平衡风险分析、现金流量的数额和出现的时间、投资回收期、内部收益率等财务数值。出一级开发投资回收要求。 第十二条开发进度的编制包括以下内容。(一)开发的进度分区和供地数量、时间预测。(二)合理确定一级开发各项工作的顺序和工作周期。预测每项工作的起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充分考虑各项工作内在的顺序、制约关系,编排顺序。(三)开发进度要客观反映不同时点的开发状态,尤其是关键时点的开发状态。(四)凡需要行政许可的事项,均需要编入开发计划。(五)拆迁工作、征地工作按法定程序安排工作,市政工作进度计划按照规划、设计、施工、竣工交用顺序分专业安排各项工作顺序。(六)进度计划成果以横道图或者网络图表达。(七)进度计划编排的起始时间为0,以月为单位编制,一级开发企业完成授权工作之日对应进度计划0点。第十三条 开发项目经审核提出修订意见的,按提出的意见由编制单位修改。在一级开发招标前,开发企业报名后,发现需要修改的,在不违反开发项目审核有关原则意见的情况下,可以由市国土资源局授权市储备机构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进行修改。第十四条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在开发企业实施开发工作过程中,根据工作进程,应当在遵循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的原则下予以补充完善:对于拆迁工作,逐步以下户调查的结果、完成评估的结果、完成补偿协议的结果替代地形测绘的结果;对市政建设工作,以设计综合成果、施工图成果逐步替代项目综合成果,每年应按此原则修订一次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第三章审核第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的审核工作。审核工作分为初审、联审两个层次。第十六条 初审由储备机构负责,审核下列内容。(一)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当完整。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应当以城市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储备开发计划及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二)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的经济测算的方法应当合理;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市场需求;各项工作安排应当符合逻辑顺序等。对主要的数据的采用应当客观。 第十七条 初审要点(一)基础资料齐全。编制实施方案的基础资料为: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成果和批准文件、说明土地利用情况的,以地类勘测成果为准;说明地上物现状情况的,以地形图为准;说明市政规划的,以控制性详细规划附图,或者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的市政规划设计文件为准。(二)实施的范围是否合理。规划研究的范围是否全部实施,如果部分实施,则后续规划的实施与近期规划的实施之间的关系。规划范围的确定以征求规划意见的复函为准。(三)征地补偿标准如何确定,是否高于最低补偿价,征地补偿的标准可以以当地村、乡镇政府的认可意见为准,也可以以区县储备机构结合周边案例确定。(四)在初审工作结束后,应当致函区、县政府征求意见,其中需要区县政府配合的问题,如规划实施范围的确定、拆迁保障措施、资金平衡等项内容,应当特别注明。(五)初审可以由储备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评定。第十八条 通过初审的项目,报联席会审核,通过联席会审核的项目,由市国土局组织招标底价和招标方案审核,组织审核的事务性工作由市储备机构负责。第十九条 城八区一级开发项目初审工作由市储备机构负责,区储备机构参与意见,远郊区县由区、县储备机构负责内审,市储备机构参与意见。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条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的申报与审核程序见附图。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受国土资源局委托,可以依据本办法编制细则、实施方案范本,作为本办法的补充。第二十三条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成果应当提交书面成果和电子版成果,书面成果按A4规格装订成册;电子版成果制作成光盘。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京国土市2005540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行为,更好地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有计划地供应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以下简称土地储备开发)是指依法通过收购、收回、征收等方式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并通过组织实施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本市土地储备开发管理工作,并委托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和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第四条 土地储备开发坚持以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或者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承担。第五条 储备开发后的土地,按照土地供应计划和供地政策,有计划地向市场供应。第二章 土地储备开发计划第六条 土地储备开发计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近期城市建设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编制。第七条 土地储备开发计划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交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编制。第八条 土地储备开发计划按照以下程序编制:(一)区县政府、重点功能区管委会、中央、国务院在京机关(含所属单位)以及在京中央直属大型企业集团和驻京部队提出年度土地储备开发计划,于每年的10月上旬报市国土局。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储备开发计划由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平衡后报市国土局。(二)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交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计划草案和具体意见,于11月上旬反馈给各区县政府、重点功能区管委会、中央、国务院在京机关(含所属单位)以及在京中央直属大型企业集团和驻京部队。(三)各区县政府、重点功能区管委会、中央、国务院在京机关(含所属单位)以及在京中央直属大型企业集团和驻京部队按照要求调整计划,于11月下旬报市国土局汇总。(四)市国土局征求市相关部门意见并完善后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报市政府。(五)经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储备开发计划,由市国土局下达给市和区县土地储备机构。第九条 土地储备开发计划确需调整的,由市国土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计划调整方案,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报市政府批准。第三章 土地储备开发实施方式第十条 本市土地储备开发计划由市国土局会同市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储备开发,由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土地储备开发实施方案;其他土地的储备开发实施方案由区县土地储备机构组织编制。土地储备开发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待储备开发地块的范围、土地面积、规划土地使用条件、地上物状况、预计储备开发成本、土地收益、开发计划、实施方式等。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开发实施方案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环保等部门就土地、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建设资质、交通及环保等条件提出原则意见。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土地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及大市政建设手续并组织实施。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实施土地开发管理的,开发企业的管理费用不高于土地储备开发成本的2%。第十四条 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实施土地开发的,由开发企业负责筹措资金、办理土地规划、项目审核、征地拆迁和大市政建设手续并组织实施。招标底价包括土地储备开发的预计总成本和利润,利润率不高于预计成本的8%。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后,市国土局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第四章 土地储备开发程序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建设委员会办理核准手续,向市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意见,向市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手续,涉及交通、园林、文物、环保和市政专业部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第十六条 土地储备开发涉及征收集体土地或农用地转用的,由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七条 土地储备开发涉及企事业等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与原用地单位签订土地补偿协议。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开发涉及房屋拆迁的,由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办理有关拆迁手续,并组织实施拆迁。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开发涉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由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办理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设计、审批手续,并组织实施建设。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在组织实施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第二十一条 土地储备开发完成后,由市国土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土地储备开发工作进行验收。第五章 土地储备开发成本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开发完成后依法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由政府与受让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同时由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与受让人签订土地储备开发补偿合同,收回土地储备开发成本。第二十三条 土地储备开发的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储备开发成本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开发成本包括:(一)征地、拆迁补偿费及有关税费;(二)收购、收回和置换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补偿费用;(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有关费用;(四)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中发生的费用;(五)贷款利息;(六)土地储备开发供应过程中发生的审计、律师、工程监理等费用,不可预见费以及经同级财政和土地主管部门核准的其它支出。第二十五条 市国土局和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土地储备机构的成本监督和管理,严格审核土地储备开发成本,确保土地储备开发资金安全。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来源:北京市国土资源局2006年05月20日11:22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各区县整理储备分中心、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2月20日第3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2006年5月23日印发 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土地一级开发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对列入年度土地储备开发计划中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通过编制实施方案、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投标、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作为项目承担主体的活动。 第三条 除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和利用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土地一级开发之外,其他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主体。 第四条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是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具体招标投标工作由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协助市国土局做好本区县范围内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全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实施,区县土地储备机构经市土地储备机构授权可以承担本区县范围内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参与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投标的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二)投标人及其主要股东没有不良的信誉记录; (三)拥有相应数量的项目资本金; (四)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招 标第七条 土地储备机构作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招标人,负责组织编制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与中标人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以及对中标人在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九条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应当在招标前编制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和招标方案。 第十条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用地的范围、面积、四至、地上(下)物情况和规划条件等; (二)拟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的工作内容,包括前期手续办理、征地拆迁组织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 (三)完成开发的时间和周期; (四)土地一级开发预计成本(低限、高限)及收益测算。 第十一条 实施方案由市国土局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核。 第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实施方案组织编制招标方案,对招标主体、招标时间、地点、招标组织方式等招标事项作出具体安排,并报市国土局审核。 第十三条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 (三)索取招标文件; (四)投标、开标; (五)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六)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 第十四条 招标人根据实施方案和招标方案,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具体内容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的主要条款。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设定标底及标底的设定方式。 第十六条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采取有标底招标的,招标文件应当标明,并在招标活动结束之前进行保密;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十七条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截止日二十日前,在国家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和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招标公告内容应包括招标项目名称、招标人有关情况、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文件的索取和投标的截止日期等。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的具体情况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并在招标公告中载明资格预审要求。 第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文件的所有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视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三章 投 标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是指参与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由不少于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的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投标协议,并不得再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加其它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两个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以其中资质等级较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评标条件。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指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招标人可委托公证机构对开标活动进行现场公证。 第二十五条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社会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社会专家应当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不足三个,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人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九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一)无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 (五)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七)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八)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意见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二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确定的时间,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关于印发 北京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各区(县)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 100号)和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 北京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综200717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主题词:财政 土地储备 资金管理 办法 通知抄送:预算处,国库处,综合处,法制处北京市财政局2007 年9 月29 日印发打字人:王燕校对人:田洁共印70 份北京市土地储各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 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上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 100号)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市、区(县)两级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第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第二章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及管理第五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市、区(具)两级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土地储备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开发的资金。(三)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筹措的资金。(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开发的其他资金。(五)上述资金在市、区(县)两级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利息收入。第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开发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核拨用于土地储备开发的各项资金。第七条 市、区(县)两级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开发土地筹措的资金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筹措资金。土地储备机构通过金融机构筹措的资金,只能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开发,严禁用于其他用途。第三章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第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支出。第九条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水、电、气、热、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和非经营性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三)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成本支出。(四)储备开发土地期间管理及入币交易等费用;(五)用于拟储备开发土地的可行性研究等前期费用及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第十条 市、区(县)两级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土地开发费用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以及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通知(财综200668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侧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071011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市、区(县)两级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管理,不得相互混用。第四章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管理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是指市、区(县)两级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不包括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包括下列范围:(一)出租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二)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三)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变卖收入;(四)其他收入。第十四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纳入一般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储备零星收入使用“一般缴款书”分别缴入各级国库。凡实行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按照非税收入收缴改革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编码为500011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下的500011001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对应 2007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7 款“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99项“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第五章 土地储备前期成本拨付程序第十六条 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计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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