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的认定与防范.doc
当前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的认定与防范LegalSystemAndSocietyIj占缸金己口1rJ年s月(下)当前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的认定与防范薛玮摘要一些当事人为了自己的非法利益利用民事诉讼制度的不足进行民间借贷的虚假诉讼,危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然而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行为的隐蔽性,在实践中如何识别和防范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行为,始终是一道难题,本文在此就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的认定与防范作简要的论述.关键词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认定防范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10302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债务人利用诉讼程序和自认规则,与关联人进行”手拉手”调解,虚构债务金额,减损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都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然而由于法律规定存在模糊和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行为的隐蔽性,如何识别和防范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行为,始终是摆在办理民商事案件的法官面前的道难题.一,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特征对于虚假诉讼的认识,目前学术界及司法界的观点并不统一.有的学者将其称为诈害案外人的恶意诉讼,有的学者将其称为诉讼欺诈.笔者认为,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是虚假诉讼的一种类型,应当具有虚假诉讼的一股内涵和特征,因此所谓的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是指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民法属于私法,民事法律对待民事关系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和权利自主处分的原则.当事人利用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与权利自主处分原则,假借合法的诉讼形式提起虚假诉讼的,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一方当事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伪造证据的手段,使法院做出错误裁判,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种是案件双方当事人通谋,原,被告恶意串通虚构法律关系或捏造法律事实,导致法院作出错误的生效裁判,损害未参JJu诉讼的案外人的合法利益.根据相关调查报告,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实践特征:第一,当事人间的关系相对特殊化.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之间一般存在亲戚,朋友等特殊关系.原因是找亲戚或朋友造假进行诉讼,成本较低,操作方便,易于得逞.第二,当事人之问的配合高度默契化.在虚假诉讼案件中,为了避免露出破绽,当事人到庭率较低,大多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独参JJu诉讼,给法院查清案件事实设置障碍:使参JJu诉讼,也不会进行实质性的诉衙对抗,或者假成真做地辩论一番,且多为”自认”:有的当事人还为对方提供便利,如代请律师,代交诉讼费等,以便JJu快诉讼进程,早曰骗取法院裁判文书.第三,资金来源,用途及交款方式的模糊化.民问借贷虚假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往往对资金来源,用途及交款方式闪烁其词,尤其在交款方式上,当事人一股都会声称是以观金交款.作者简介:薛玮,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二庭书记员第四,调解结案方式的普遍化.因为调解结案在效力上与判决一样,且结案时间短,对案件事实的查明要求不高,法官也多倾向于以调解结案,因此,很多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也是非常热衷于调解结案这种方式,有的甚至是手拉着手直接到法院来要求法官调解.二,民间借贷虚假案件的识别与认定目前,对于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行为应如何界定,司法理论界和实践界认识不一.但是有一个共同的认识: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本质是虚假的,诉讼只是当事人双方为实现非法目的而采用的手段.为防范屡屡发生的民间虚假诉讼案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首次正式发布了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比较明确的列举了虚假诉讼嫌疑的异常表现: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不合常理,证据存在伪造可能;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法庭调查或出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案件事实陈述不清:原告,被告配合默契,不存在实质性的诉辩对抗:调解协议的达成异常容易等.随着经济往来的深入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实践中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还出现了的新类型:第一,由传统的直接债权债务关系转向间接债权债务关系.虚假诉讼的一方从传统的债权人身份向连带债务人身份过渡例如在名为借贷,实为赌债的案件中,赌债主以第三人担保的方式虚构合法债权,先由名义债权人直接起诉担保人(赌债主),担保人取得担保求偿权后追偿债务人.此类赔债主作为连带债务人追偿债权的行为较之传统的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行为,更具隐秘性.第二,跨地域获取生效法律文书.为避免引起法院注意,当事人通过两个以上法院分别获取债权法律文书与执行法律文书.例如,当事人”借力”担保关系,利用两个法院分别获取债权民事调解书和执行调解书,并向后一法院申请执行.由于跨地域文书审核的现实牵制,这增JJ【J了法院审核诉讼真伪的难度.但是,通过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的共同特点和表现形式的观察与分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识别和认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从诉讼实质来看,虚假诉讼中的诉讼双方没有真实的利益冲突,双方不具有实质性的争议内容.从结案方式来看,当事人具l032010年5月(下)LegalSystemAndSocietyl;I占缸会有明显的调解意向.虚假诉讼的诉讼双方之间因不具有实质性的争议,所以双方一般较为默契,不存在激烈的诉辩对抗场面,案件也多以调解方式结案,且履行较为容易.从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关系看,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较为密切,原,被告多为夫妻,父母,子女等近亲属关系,或者是同学,朋友,当事人往往利用亲情和人情关系为自已编造虚构事实.从庭审过程看,双方基本没有冲突,相互配合,甚至提供便利;双方陈述事实时含糊其辞,甚至前后矛盾,没有可信的证据佐证,或者干脆委托代理人出庭.笔者认为,如果某个民间借贷案件同时兼备了以上四个方面的特征就可以认定这个案件涉嫌虚假诉讼.三,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防范根据民间借贷诉讼欺诈案件表现出来的一些共同特点,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民间借贷案件涉嫌虚假诉讼时,应当提高警惕,严格审查.第一,严格把握当事人的自认.对于当事人的自认,法院可视情况要求原告补强证据,或依职权调取证据.证据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据此,法官裁判的基础是能以证据证明的事实,而非当事人自认的事实.笔者认为,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有关借款事实的诉讼自认,且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无明显对抗,可能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案件,审判人员应当依职权加强审查借款的真实性:1.当事人自认缔结口头合同的,应审查合同订立的时间,约定的内容,履行的过程,经办人情况等细节:2.当事人自认收到对方大额资金的,若款项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应审查银行往来凭证;若款项系现金方式给付的,应审查给付金额,时间,地点,次数,在场人员,以及给付方的资金来源等细节.必要时,可审查给付方的经济状况,如企业的经营状况或自然人的工作单位及经济收入,家庭其他成员经济情况等:3.对当事人自认收到对方大额资金的审查,应通知当事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到庭接受询问.询问应采取隔离方式,由审判人员逐一询问相关的细节事实.第二,调解应建立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即使当事人提出调解,也应先审查和核实借款时间,地点,用途,支付方式,款项来源和款项去向等内容.对诉讼自认情形下达成的和解协议,审判人员也应注意审查协议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财产处分是否属于当事人处分权范畴等.第三,应要求当事人亲自出庭全面陈述案件事实.可以在庭审过程中要求当事人就案件的关键事实或关键证据进行质证;对于有证人的案件,必要时对几个关键证人进行交叉询问,详细核对具体细节,从而准确判断证人的可信度.第四,应及时通知利害关系人,依职权追Ju第三人参与诉讼或告知利害关系人有申请参JJu诉讼的权利.浙江高院也规定,民间借贷纠纷中,配偶参加诉讼的,应列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台州中院规定,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该案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应将案情的真相通报给利益相关人,由其做出是否提起或参Ju诉讼的选择.104四,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行为的处理虚假诉讼是一种严重妨害司法违法行为.它不仅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更为重要的是,将法庭作为违法活动的”舞台”,将司法权变成他们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因此,它侵害已经不是一般的司法秩序,而是整个司法赖以存在的基础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针对近年来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节节攀升的形势,有的法院对此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并取得了审理此类案件的丰富经验.在借鉴这些经验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对于经审查确属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应作如下处理:第一,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法院可以予以准许:经审查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法院应不予准许.经审查确认属于虚假诉讼案件,尚未作出裁判的,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已作出生效的裁判文书或民事调解书,法院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生效的裁判文书或民事调解书,并裁定驳回起诉.与虚假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再审的申请.检察院民行科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可以行使民行监督权利,提起抗诉.第二,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额最高为10000元.对单位的处罚最高可达3O万元,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但是这些强制措施在不断增加的虚假诉讼案件面前在一定程度上仍显得有些苍白无力.因此,对虚假诉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应及时移送其他司法机关调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在民事诉讼领域的虚假诉讼,其危害性较作伪证等妨害司法的犯罪行为更为严重,因此对其实施刑事制裁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周宗长巨额债务纠纷案时,发现了他与案外人串通提起虚假起诉.查明事实后,法院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最终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分别判处周宗长有期徒刑1年6个月.笔者认为,根据虚假诉讼的特征,其本质属故意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构成妨害司法罪.司法实践中,对发生在民间借贷领域的虚假诉讼行为可以以妨害作证罪或伪造证据罪进行刑事责任追究.对协助债务人完成虚假诉讼的所谓的债权人,以帮助他人伪造证据罪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案件的律师,应当标签:快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