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文档下载  

    刑事诉讼法题库.doc

    • 资源ID:3014656       资源大小:88KB        全文页数:43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8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8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刑事诉讼法题库.doc

    刑事诉讼法题库说明一、单项选择共30道题第一编第一章总则:试题1-2题第二章管辖:试题3题第五章证据:试题4-5题第六章强制措施,包括拘传试题6-7题;取保候审、监视居住8-12题;逮捕13-15题第二编第一章立案:16-19题第二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20-21题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22-24题第五节搜查:25题第九节侦查终结:26-28题第三章提起公诉:29-30题二、多项选择共30道题第一编第二章管辖:试题1-2题第三章回避:试题3题第五章证据:试题4题第六章强制措施,包括拘传试题5题;取保候审、监视居住6-12题;拘留13-14题;逮捕14-16题第八章期间、送达:17题第二编第一章立案:18题第二章侦查: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19-20题第三节询问证人:21题第四节勘察、检查:22题第五节搜查:23-25题第六节扣押物证、书证:26-28题第七节鉴定:29题第九节侦查终结:30题三、判断共50道题第一编第一章总则:试题1-3题第二章管辖:试题4-5题第三章回避:试题6-7题第五章证据:试题8-10题第六章强制措施:11题,包括拘传试题12-14题;取保候审15-19题;监视居住20-22题;拘留23-26题;逮捕27-28题第二编第一章立案:29-30题第二章侦查: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31-37题第三节询问证人:38-39题第四节勘察、检查:40-42题第五节搜查:43-44题第六节扣押物证、书证:45-48题第七节鉴定:49题异地传唤:50题四、案例分析共92道题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1、(总则)、民警在公共场所抓获一名新疆维吾尔族的扒手,讯问时,由于听不懂维语,民警用手势告诉他要讲汉语,讯问僵持了很久,无法进行下去。民警对此应作如何处理?答:刑诉法第九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公安机关在讯问时,应该为该新疆维族扒手聘请一懂维语的人为其翻译。2、(管辖)某高校同宿舍两学生尚某、梁某,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互殴,梁某情急之下抓起一玻璃杯打向尚某,造成尚某左眼球破裂,失明,脑功能遭到严重损害。后经鉴定,尚某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尚某的父亲向该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告,要求立案追究梁某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不需采用特别的侦查手段,遂让尚某的父亲直接去人民法院起诉。而尚父认为这是一起明显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案件范围,法院不会受理,就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后,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通知其应当立案。但公安机关仍不立案。问题:(1)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做法正确吗?(2)尚父能否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答:(1)公安机关应当对此案立案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以及有关司法解释,故意伤害案(轻伤)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但本案中尚某左眼失明,脑功能严重受损,属于重伤案,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立案通知后,仍不予立案的作法是错误的,被害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所以,本案中,尚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3、(管辖)曹某,20岁,无业,经常在各地流窜作案,2002年5月至2003年10月间,在A市盗窃摩托车两辆,在B市抢劫出租车一辆,在C市加入了一个外国的间谍组织,后曹某在D市被抓获。问题:该案应由哪个机关立案侦查?答:曹某盗窃摩托车和抢劫出租车都属于一般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曹某参加外国的间谍组织,涉嫌间谍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条的规定,应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因此,对曹某所犯数罪应分别由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又在盗窃案和抢劫案中,抢劫案为主要犯罪,应由B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间谍罪由C市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4、(管辖)1995年3月,香港狄某从香港经深圳A区海关走私了价值50万元港币的照相器材。深圳市A区公安分局经深圳市公安局批准,决定拘留狄某,因狄某逃回香港而未果。1998年4月,狄某又从香港经福州市B县走私汽车,价值达500万港币,B县公安局经福州市检察院批准,拘留并逮捕了狄某。为狄某走私一案的管辖,深圳A区公安分局与福州市B县公安局发生争执。问题:(1)对狄某走私一案,A区公安局和B县公安局谁有管辖权?其法律依据是什么?(2) 根据我国划分刑事管辖的基本原则,狄某走私案应由谁管辖?简要说明理由。答:(1)A区公安分局与B县公安局均有管辖权。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我国划分刑事管辖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审结案件。该案的犯罪人和主要犯罪地均在B县,故应由B县公安局管辖。5、(管辖)刘林,某工厂职工,曾荣获市劳动模范称号,为市人大代表。其妹刘红,为其兄同一厂另一车间职工。刘红在劳动中和同车间职工赵军培养了深厚的感情,遂至恋爱订亲,私下山盟海誓,愿永为爱侣。但其兄刘林因平时工作关系和赵军曾结有私怨,当得知其妹和赵军私订终身,十分气愤,便严令其妹不准与赵军交往。同时刘林告诉刘红,说自己有一友人之弟王某在某银行工作,人品好、工作优越,经济状况更是非一般人能比,欲将某妹介绍给王某。刘红一听,一口拒绝,且继续同赵军商议,二人想选定日期登记结婚,且欲瞒住其兄。不巧被正路过二人身边的另一个人金某听去。金某和刘林系同一师傅所教之师兄弟,一听此情,便去告诉刘林。刘林一听,怒气上涌,手执一要粗木棍赶到刘红和赵军二人交谈处,将赵军赶走,将其妹刘红强行带至家中,关在房里不准出门,刘红深感其兄的蛮横无礼,又觉无法实现自己的爱情,十分绝望,刘红本就是一个较偏执的女孩,一时想不开,便在房间里悬梁自尽。刘林发现其妹自尽身亡,惊怒交加,顾不上安排丧事,手持一把大型水果刀,到处寻找赵军,欲杀赵军给其妹偿命。居委会干部李大妈为防止再闹出人命来,赶忙打电话向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报告检察院,检察机关立即派人赶到现场处理此案。问题:(1)本案应由哪一机关受理?说明理由。(2)本案经受理后应否对刘林采取强制措施?什么理由。 答:(1)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本案是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范围,也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公务人员的职务或利用职务的犯罪,属一般刑事案件,故应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2)本案经受理后应对刘林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但须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刘林暴力干涉婚姻,致其妹妹死亡,是罪该逮捕的现行犯,其犯罪时即被发现,而且刘林欲持刀行凶,具有危险性,公安局应予先行拘留。但因其是市人大代表,依法律规定,对其拘留在市人大闭会期间要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6、(管辖) 麻城市某居民刘某在开封火车站广场等候朋友时,被人骗走现金一万元。回到家后,刘某意识到被骗,于是到麻城市公安局报案。麻城市警方即对刘某被骗案立案侦查。         问:警方的立案是否正确。答:刑诉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本案中刘某虽然居住在麻城,但案发地在开封,所以不属于麻城管辖范围,麻城警方立案是错误的。7、(回避)王某是某公安机关的法医,在一起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聘请王某担任该案鉴定人。本案的被告人提出王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申请回避。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王某是否回避应由谁决定?答:王某是否回避应当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高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上述有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根据上述有关条文,对于应当回避的人员来说,有权对其回避问题作出决定的应当是聘请其参加诉讼、承担诉讼职能的机关,而不是其本身的工作单位。8、(回避)某公安分局局长姚某带队侦办张某涉黑案件,后张某被抓获归案,张某对局长姚某提出回避,经分局党委研究决定,姚某回避。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答:刑诉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瓣加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本案中分局局长姚某系公安机关负责人,他的回避不能仅经分局党委研究决定 ,应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9、(回避)某县公安局对一起共同抢劫案件立案侦查,以公安局长韩某为首组成侦破小组,查获犯罪嫌疑人赵某、钱某、孙某涉嫌结伙拦路抢劫。在侦查过程中,孙某聘请的律师李某未与孙某商量,独立提出本案的侦查员张权与被害人是同住一个小区的邻居,关系密切,申请其回避。侦查科的科长立即停止了张权的侦查工作,张权为了避免别人的闲话也立即退出了侦查活动,侦查科长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法定回避的理由,驳回了回避申请。接着钱某提出申请公安局长回避,理由是公安局长与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是老战友,关系密切。上级公安机关作出了回避决定。问题:本案回避程序有何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答:(1)李某无权独立提出回避申请。只有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独立提出回避申请。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因此,其他人都无此权利,本案中的李某作为孙某委托的律师也无此权利。(2)对侦查员张权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不应停止张权的侦查工作,张权也不应立即退出侦查活动。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3)对侦查员张权的回避决定,不应由侦查科科长决定。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因此,对侦查员张权的回避决定,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4)不应以对侦查员张权的回避申请不符合法定理由为由,驳回回避申请。对侦查员张权的回避申请符合法定理由,应当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侦查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回避。本案中侦查员张权与被害人是关系不错的邻居,这种邻居关系即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述情形,因此对侦查员张权应当作出是否回避决定。(5)对公安局长的回避决定,不应由上级公安机关作出。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因此不应由上级公安机关决定。7、(回避)胡某故意伤害范某一案,由某县公安局负责侦查,胡某在第一次被讯问后,发现负责本案侦查的侦查员代某是自己伤害范某的现场目击者,于是胡某提出申请,要求代某回避。但代某表示自己一定会公正处理案件,因此坚决不回避。问题:(1)代某是否应当回避?(2)代某的回避由谁决定?参考答案:(1)代某应当回避。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代某是本案的证人,因此应当回避。(2)代某的回避决定应由某县公安局的负责人作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10、(回避)犯罪嫌疑人江某因生活琐事与其妻发生口角并互相撕打,江某失手将其妻打死,江某作案后畏罪潜逃。在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今后,县公安局组织全体干警追捕。县公安局刑侦队队长李某与江某是同学,也被派往外地追捕江某。此时李某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是他与江某是同学,不宜参加本案的侦查工作。县公安局负责人研究答复:因本案案情重大,时间紧迫,李某仍需外出工作,是否回避的问题,待后解决。李某遂接受指派,继续参与本案的侦查工作。问题:县公安局的做法是否正确?答: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款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案件的侦查。“法律如此规定是因为侦查工作所具有的特殊性,往往是情况比较紧急,时间性很强。为了及时有效地制止犯罪,查获犯罪人,防止因侦查人员回避而影响案件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法律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县公安局对李某回避请求的处理是符合法律的。11、(辩护)吕某(17岁)因抢劫被公安机关抓获,在侦查过程中,吕某提出要求委托一名律师,并且要求在侦查期间与律师会见。侦查人员答复说,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能委托辩护人,侦查阶段不能委托律师。问题:吕某在侦查阶段是否有权委托律师并与律师会见?侦查人员的说法是否正确?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在侦查阶段吕某自第一次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有权聘请律师,被聘请的律师有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或者通信,侦查人员的说法既有正确的方面又有错误的方面。说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能委托辩护人是正确的;说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不能委托律师是错误的。16、(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孙某因涉嫌诈骗于2000年2月8日被丙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交纳保证金2万元。2000年3月2日、3月5日,丙县公安局两次传讯孙某均未到案,3月6日,丙县公安局决定将孙某保证金2万元全部没收。问题:(1)县公安局决定收取、没收2万元保证金是否正确?(2)对孙某没收保证金后还应采取哪些措施?答:(1)不正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监视居住,或者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逮捕。”18、(取保候审)常某涉嫌投毒杀人被立案侦查,考虑到常某怀孕已近分娩,县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责令其交纳保证金3000元。婴儿出生几天后即夭折,常某万念俱灰,写下遗书,两次自杀未果,家人遂轮流看护,以防意外。问题:在此情况下,对常某应当采取什么强制措施?答:公安机关应当呈请检察院对常某批准逮捕。2001年8月6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4项规定,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1)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2)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工作正常进行的;(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4)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19、(取保候审)牛乙被县公安局羁押,马甲作为担保人为其取保候审。县公安局以马甲未尽保证人责任对马甲处以2000元罚款。马甲对该罚款不服。问题:马甲应向哪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答:马甲应当在“收到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市公安局申请复核。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向保证人宣布,并告知其如果对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20、(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江某,男,68岁,农民,因装神弄鬼骗取钱财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拘留后公安机关发现其患有严重肺结核,经医院检查属实,需要隔离。公安机关遂做出取保候审决定,要求江某提供保证人。江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由其弟做保证人。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江某之弟有一定资财,但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住处较多,行踪极不稳定,因此没有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问题:(1)本案可否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是否正确?(3)若江某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他还可通过什么途径被取保候审?答:(1)公安机关可以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本案中,江某患有严重的肺结核,理应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是正确的。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本案中,江某之弟无固定的住处,不符合第(二)(四)项规定,公安机关不同意其做保证人的做法是正确的。(3)江某若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可通过交纳保证金,而被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据此,我国的取保候审分人保和财产保两种,若江某无法提供保证人,可选择财产保,交纳保证金。20、(取保候审)甲县公安局决定对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赵某取保候审,责令赵某交纳保证金5000元,同时由赵某的父亲作为保证人。问题:甲县公安局的做法是否正确?答: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21、(取保候审)按摩女钱某在“好再来”美容院一包厢内向嫖客王某卖淫时被乙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审查,钱某供认还向10余名嫖客卖淫。因全案一时难以查清,乙县公安局决定对钱某取保候审。问题:乙县公安局对钱某取保候审是否正确?答:不正确。钱女卖淫嫖娼系治安案件,不能对其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只有在刑事案件立案后方可使用。22、(取保候审)某抢劫犯罪集团的主犯华某被查明系累犯,办案单位根据其有投案自首情节,呈请对华某取保候审。办案单位的行为是否合法?答: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本案中华某系抢劫犯罪集团的主犯,且系累犯,不应取保候审。23、(取保候审)范某,女,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拘留,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范某有一刚满月的婴儿,正在哺乳,遂决定对范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要求范某提供保证人并交纳3000元保证金。范某在由其姐(无固定住所和收入)作为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后被取保候审。范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多次试图自杀,未遂。公安机关决定立即对范某予以逮捕,并派人执行了逮捕。问题:(1)公安机关对范某采取取保候审是否恰当?取保候审适用中有无错误?(2)公安机关能否直接决定对范某予以逮捕?答:(1)公安机关对范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恰当。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但是,本案在适用取保候审中存在两处错误。首先,不能要求范某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只能采用一种方式。其次,保证人不合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五十四条的规定,保证人必须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范某的姐姐不符合条件。(2)对于范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试图自杀的行为,应予以逮捕。但公安机关无权决定逮捕,应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对检察机关的逮捕决定,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24、(取保侯审)黄某(17岁)、韩某(15岁)、王某(16岁)均系G县M村辍学少年。某日三人在一起喝酒时,黄某提出没钱花了,不如三人一起到村公路上去截人抢钱,韩某、王某欣然同意。晚10时许,该三人手持棍棒,隐藏在公路边。少时,邻村赵某骑自行车从此路过,三人上前将赵某拽下自行车进行殴打,并从其衣兜内翻出20元钱逃离。赵某报案后,县公安局经过侦查,很快将黄某、韩某、王某抓获。但公安局认为该三人系未成年人,抢劫数额较小,影响不大,遂在第二天对该三人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问题:公安局对该三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答:不正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抢劫犯罪属于暴力犯罪,且三人虽不满18周岁,但已满14周岁和16周岁,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因此,不应当对三人取保候审。25、(取保候审)、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向看守所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民警认为,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决定,不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的,当即予以驳回。民警的做法是否正确?答:民警做法是错的。刑诉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对于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是否可以取保候审,则由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26、(取保候审)、1998年8月1日,吴某(女,21岁,某公司工人)向S县公安局报案称其于7月31日晚被同事高某(男,45岁)强奸。S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当日对高某刑事拘留。经过三天的侦查,查明,高与吴自97年以来就非法同居,吴要高带其私奔,高因已有妻子、子女而予以拒绝,吴便报案称其强奸。侦查人员提取到吴某写给高某的10余封情书,吴、高的几名同事也证实二人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S县局决定对高某取保候审,责令高某的父亲为保证人,同时交纳保证金2000元。S县局在采取强制措施上有何违法之处?答:(1)本案已排除了高某的强奸嫌疑,不应再对高某取保候审。    (2)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27、(取保候审)刘某,男,53岁,某市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市人大代表。95年6月至97年12月,先后受熟人所托,指示市公安局为不具备条件的4个人办理农转非手续,期间,共收受请托人现金4万元。另外,还两次写条子给土地管理局的领导要求给某投机商低价批地。事后,投机商从倒卖地皮的收入中拿出6万元送刘某以表谢意。案发后,检察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并依法办理了逮捕手续。刘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拘押期间,刘某心脏病发作,检察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责令其交纳保证金。问题:(1)根据刑法的规定,刘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罪?(2)对刘某取保候审是否正确?保证金由哪个机关收取和保管?答:(1)刘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却利用自己担任市委领导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请托人财物。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2)对刘某的取保候审是正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办法。本案中,虽然作出取保候审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但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取保候审的保证金是应由执行机关公安机关收取和保管。28、(取保候审)廖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间,办案人员两次打电话让廖某到公安局接受讯问,廖某未到。办案人员以传唤不到,报请刑警队长同意没收了廖某的2000元保证金。问题:(1)对廖某没收保证金是否恰当?(2)刑警队长决定没收保证金是否正确?(3)廖某如对没收保证金不服怎么办?答:(1)对廖某没收保证金不恰当。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办案人员打电话传唤,应当视为没有法律效力。因此,以传唤不到为由没收保证金不当。(2)刑警队长无权决定没收保证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需要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3)廖某如对没收保证金不服,应当到市公安局申请复核。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宣读没收保证金决定书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29、(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樊某因抢劫罪被逮捕。其聘请的律师向公安 局提出取保候审书面申请。公安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樊某有社会危险性存在,即于收到申请后的第八日口头通知了该律师,不能对樊某变更为取保候审。 问:公安机关的做法正确吗?答: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提出。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办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后的第八日并且是口头的方式通知律师,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30、(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杜某被某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后,同意其父亲作其保证人。同时收取保证金5000元。     问:公安机关做法正确与否。答: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本案中公安机关既同意其父做保证人,又收取保证金,显然是错误的。 31、(取保、监居)、李某因涉嫌重大诈骗,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取保候审并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长达14个月之久。李某的配偶多次申请要求公安机关解除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均未答复。问:公安机关对李某采取强制措施有无错误?为什么?答:有错误。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能同时适用。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后,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解除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解除强制措施。32、(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张三涉嫌诈骗M钢铁厂的价值500万元钢材,H县公安局决定对张三监视居住,由M钢铁厂执行。问题:H县公安局的做法正确吗?答:不正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决定监视居住的,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捺指印,并通知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据此,监视居住只能由公安派出所执行。 33、(监视居住) 涉嫌抢劫罪的犯罪嫌疑人曹某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在某刑警队。   问:公安局的做法正确与否。答: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本案中曹某被监视居住在刑警队,显然是错误的。34、(取保、监居)犯罪嫌疑人尚某被人举报曾在公共汽车上抢夺他人的手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收集到了案发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及被害人的陈述,这些都证明了尚某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认为尚某竟敢在光天化日下抢夺他人物品,虽然涉案数额不大且为初犯,但可能被判处管制或者拘役,人身危险性还是比较大的。问题: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用什么强制措施?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而拘留只适用于符合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况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而本题中尚某仅可能被判处管制或者拘役,故不能对其逮捕,即使其人身危险性不大。综上,只能对尚某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35、(拘留、辩认)1997年4月23日晚上10时许,某市棉纺厂女职工张云与朋友聚会之后独自回家。当她行至一所邮局附近时被一名男子拦住。该人自称是联防队员,要检查张云的身份证。张云称自己是棉纺厂职工,没带身份证。突然该名男子趁张云不备,突然上前抱住张云,并捂住她的嘴不让出声,然后将张云拖至路边墙角下的阴暗处,强行扯掉衣服将张云强奸。在此过程中,张云一直与罪犯奋力搏斗。罪犯作案之后逃走,匆忙中留在现场一块手表。事后,张云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了罪犯的一些特征。据被害人反映,罪犯是一名年纪大约在30岁上下的男子,身材不高但身体强壮,满脸胡须。张云还向公安机关提交了罪犯遗留在现场的手表。经侦查人员查看,手表为黑色红莲牌机械表,已经半旧。于是,公安机关以这快手表为线索开始了案件的侦查活动。一个多月之后公安机关找到了手表的主人某公司职员刘俊枫。经公安人员询问,刘俊枫承认手表是自己的,但是声称已经与两个月以前丢失,而且不承认自己犯有任何罪行。但是刘俊枫提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曾经丢失手表。于是,侦查人员认为本案已经证据确凿,随即拘留了刘俊枫。然后公安人员找到被害人张云,告诉她已经找到了遗留在现场那块手表的主人,让张云辨认一下,该人是不是罪犯。张云仔细观察了刘俊枫之后,对侦查人员说:“这个人的身高、体型和罪犯都差不多,而且长相也很象,我觉得就是他。”于是,侦查人员立即作出决定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刘俊枫。问题:在这起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公安人员的做法是否存在不当之处?答:(1)在本案的侦查活动中,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刘俊枫的拘留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现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从此规定来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主要应当满足两个条件,即首先,拘留的对象必须是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其次,必须是情况紧急。在本案中公安人员拘留刘俊枫时只能确认罪犯遗留在犯罪现场的手表是刘俊枫的,但这并不足以使刘俊枫具有作案的重大嫌疑,因为还存在该手表是被刘丢失或被他人窃取的很大的可能。而且在拘留当时,被害人张云还没有指认刘俊枫就是犯罪人。因此,公安人员对刘俊枫的拘留是错误的。(2)公安机关主持的辨认采取了单独辨认的方式,并在辨认之前将被辨认人的有关情况告知辨认人,这些做法都是错误的。首先辨认过程中应当就侦查活动中获得的有关事实材料严格对辨认人保密。这一点是为了保证辨认人能够比较客观地进行辨认。因为如果在辨认之前,向辨认人透露辨认对象的有关信息容易对辨认人造成误导。其次,辨认应当采取混杂辨认的做法,即应当把若干个具有与犯罪嫌疑人相近特征的辨认对象混杂在一起让辨认人辨认,这样辨认的结果可靠性才比较高。36、(拘留)、李某同男友王某到商场购物时,发现了数日前曾抢劫她的歹徒张某,即向王某指出,王某和商场保安人员一起将张某抓住并扭送公安机关。问:公安机关对张某应采取何种强制措施?为什么?答:应当刑事拘留。因为张某符合刑事拘留的条件,即刑诉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到的人指认他犯罪。37、(拘留):某案犯罪嫌疑人在2006年3月16日2145被抓获归案,审查后,批准被拘留,拘留证签字时间是2006年3月17日10时35分,在拘留后的当日下午16时45分,办案人员在看守所进行讯问,笔录中出现了这样的内容:“问:我们是××分局的民警,你因涉嫌××罪已经被批准刑事拘留,现在向你宣读。答:我知道了。问:在拘留证上签字捺手印”。 问:办案人员有什么错误之处? 答:此份笔录反映出拘留证所签的拘留时间不真实,事实上,在拘留前的审查时间已经超过了规定的十二小时。(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必须讯问的本意是防止错拘,不能以宣布刑事拘留式的讯问笔录去应付这一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定程序,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在拘留证上签字捺印之时,拘留这一强制措施即升效,没有程序要求在拘留时一定要有宣读笔录。) 38、(拘留):某特大盗窃案侦查中,确定为单位内部人员作案,至少有两名犯罪嫌疑人,经侦查,已有相当的证据证实本案由刘某和杜某作案,刘某被传唤到案,杜某逃跑,刘某拒不供认犯罪事实。在刘某被拘留后的第十二天,犯罪嫌疑人杜某被抓获归案,杜某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和外地同伙李某,部分赃物已追回,杜某供认在案发前曾与刘某在一起吃过饭,之后与外地人李某临时起意结伙盗窃,供称刘某并不知情。但杜某又提供不出李某的明确身份。 问:此时,是否应当立即释放刘某?是否对刘某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答:刘某的嫌疑还没有解除,不能立即释放。如果能将李某抓获,证实杜某的供述,则应当立即释放刘某;或者通过侦查能落李某的身份,有证据能证明李某是本案犯罪同伙,也可以立即释放刘某;或有其它的证据能证明杜某的供述属实,也可以立即释放刘某。如不能证明杜某交待属实,只能在拘留期限届满时释放刘某,并应当对刘某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39: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拘留后的第三天,办案单位以证据不足,不能提请批准逮捕为由,要求释放李某。 问:能否释放李某? 答:不能。刑事拘留本身,是在有一定的证据能够证明被拘留对象涉嫌犯罪的紧急情况下,为保证诉讼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此时一般案件的证据是不充足的,拘留后的目的是抓紧搜集证据,对应当逮捕的在证据齐全时要报捕。如果在拘留期限己到,可以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期满仍证据不充足,不能提请逮捕的,可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否则,以证据不充足为由而随意释放,无异于想拘就拘,想放就放。 0、(延长拘留期限)赵某因盗窃一辆价值元的自行车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讯问,该仅供认此次盗窃,公安机关也未查实其有其他犯罪嫌疑。公安机关将赵某刑

    注意事项

    本文(刑事诉讼法题库.doc)为本站会员(laozhun)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