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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5.论民事诉讼契约毕业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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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5.论民事诉讼契约毕业设计.doc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文(设计)题目:论民事诉讼契约学 院:法 学 院专 业:法 学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2008年 6月 23日目 录摘要ABSTRACT前言1一、 民事诉讼契约的含义及特征1(一)含义1(二)特征2二、 民事诉讼契约的存在根据.2(一)处分原则的体现.2(二)实现诉讼目的的需要.3(三)公法与私法的相互渗透.3三、 民事诉讼契约的性质及效力4(一)私法契约说4(二)诉讼行为说4(三)诉讼契约说4四、 我国有关民事诉讼契约的规定及不足5(一)相关规定5(二)我国民事诉讼契约规定的不足51对现有的诉讼契约加以限制52对某些诉讼契约的效力未明确规定63范围过窄,未充分体现当事人程序选择权6五、 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契约制度的若干建议6(一)放宽对协议管辖的限制7(二)建立诉讼和解制度7(三)对诉讼契约的效力予以确定8(四)扩大当事人程序选择的适用范围,建立更多诉讼合意8结语9参考文献10致谢11论民事诉讼契约摘要诉讼契约是由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家提出的概念,在我国又称为诉讼协议。诉讼契约除了具备契约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它独特的本质特征。我国立法上有诉讼契约的实质规定,理论上尚未建立相关制度,但诉讼契约之所以能够存在,因为它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诉讼法中的处分原则;它是公法与私法相互交融的结果,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需要。在民事诉讼中建立诉讼契约制度,不仅是对当事人主体性的强调和确定,还能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使纠纷以及其他程序事项能够更加灵活地得到解决。由于我国民事诉讼受职权主义模式影响,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合意受到限制,当事人的处分自由能动性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诉讼契约制度存在不足,因此对于如何完善我国的诉讼契约制度提出几点建议。关键词:诉讼契约 合意 处分原则 程序选择权Disscussion on the Civil Litigation ContractAbstract The litigation contract is a concept which proposed by the jurist of mainland legal systerm,is also called litigation agreement in our country.It has some unique substantive characteristcs besides has the general characteristcs of contract.Our country legislation has essential stipulation about the litigation contract, instead,ralated systerms has not yet been established in theory.But the reason that the litigation contract can exist,because it embodies the parties meaning autonomy,the handing principle of the parties;it is the result which the public law and the civil law blend mutually,is the demand to solve civil disputes. Establishes the litigation contract systerm in the civil litigation,not only emphasize and determine the partiesindependence,but also can reduce the costs and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the litigation so that disputes and other procedural matters can be solved nimbly.Under the inflence of the authoritation pattern,the handing principle of the parties embodies insufficiently,the litigation contract systerm exist defects,so there are several suggestions about how to improve our countrys litigation contract.Key words:the litigation contract, consensus,the handing principle of the parties,the right of choice of procedure. 前言契约通常是存在于私法领域中的范畴,那么作为公法的民事诉讼法中是否存在“契约”呢?这是个十分有意思的问题,当然答案是肯定的,我们称之为“诉讼契约”。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中实质上有诉讼契约的规定,在各国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尚未完全承认作为法律概念和理论的诉讼契约,并且在国内对诉讼契约的讨论少之又少。诉讼契约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它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突出了当事人的主体性,是司法程序正当性的补充,具有提高司法效率的功能。在中国改革开放,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发展,向社会法治化推进的今天,原有的民事诉讼理论和体制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因此在社会大转型时期,法制也应重建和转型。在民事诉讼法处于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型的时期,加强诉讼契约的研究对彻底解决民事纠纷,充分发挥民事诉讼的功能有重要的意义。一、 民事诉讼契约的含义及特征(一)含义契约在罗马法中被定义为“是由双方意思一致而产生相互间法律关系的一种约定”。1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159作为一个古老的民商法法律范畴,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西方,很早就已经产生了。从民商法角度讲,我国目前对契约(又称“合同”)定义的表述,基本上与前苏联的法学观点相同,认为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2 胡志忠契约正义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5如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诉讼契约具有契约的本质特征,不同的是两者所属的领域不同。诉讼契约(德语为proze bretrag)是由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家提出的概念,日本民事诉讼法学家兼子一博士认为“私人之间以直接或间接地对现在或将来出现的民事诉讼或强制执行施加某种影响,引发法律效果为目的的合意,就是诉讼契约”。3 兼子一关于诉讼合意J民事诉讼法研究,1950,1:239国内的学者对其定义如下:诉讼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以直接或间接发生诉讼法上效果为目的的合意。4 陈桂明.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92它与契约一样,核心在于合意,因此诉讼契约也称为诉讼合意、诉讼协议。只是带有私法精神而又存在于作为公法的民事诉讼领域中的诉讼契约并不为大众完全认同和接受,尤其是像我国这样带有浓厚职权主义色彩的国家,在民事审判中,不注重当事人的权利处分,当事人主体地位受到漠视,导致当事人的合意在民事诉讼中受到种种限制,甚至是忽视,使诉讼契约原则上不被认可。(二)特征诉讼契约与私法上的契约都属于契约,除了具有契约本质的特征外,诉讼契约还具有以下特征1 张卫平转换的逻辑民事诉讼体制转型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20322:诉讼契约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不是诉讼当事人一方与裁判主体或其他参与人之间有关诉讼事项的合意。诉讼契约的订立人是平等的民事诉讼主体,双方利益应该是独立并且不同的,因而利益相同的共同被告或原告之间签订的契约不能成立为诉讼契约,其他民事诉讼主体如法院,也不可能与某一方当事人达成诉讼上的协议。诉讼契约是当事人相互间以诉讼上的效果为直接目的,并以交换意思表示为条件。当事人以达到诉讼上的某一效果为目的进行协商,并交换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诉讼契约。因此,没有这种目的存在不能成立诉讼契约,仅仅以对方当事人同意或承诺为条件的也不能视为诉讼契约。诉讼契约可在诉讼过程中,也可在诉讼程序之前形成;地点可在法院内或法院外。诉讼程序结束后,当事人再订立的诉讼契约不会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因此诉讼契约绝对不可能在诉讼程序后形成;地点如管辖协议等在法院外形成,诉讼调解协议等均在法院内形成。诉讼契约并非必定是法律所明文规定,法律未规定的诉讼契约并不当然无效。一般认为,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又不违反某种程度上的当事人意志自由的限制,对诉讼契约均可予以承认。而且我们应当相信诉讼契约缔结人是一个理性的人,他有信心有能力作出自由选择,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二、 民事诉讼契约的存在根据(一)处分原则的体现处分原则又称处分权原则,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置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对象包括两大类1 徐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注释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5:民事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对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主要体现为当事人确定、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等。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主要体现在是否行使起诉权、上诉权、反诉权、再审申请权、申请执行权、撤回起诉权等。诉讼契约是当事人之间就诉讼事项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最能体现当事人对权利的处分。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可以有效地解决许多诉讼问题,有利减少诉讼成本,使纠纷以及其他程序事项能够更加灵活地得到解决。(二)实现诉讼目的的需要对民事诉讼目的论述最充分和影响最大的学说主要有以下四种:私法权利保护说、私法秩序维持说、纠纷解决说、程序保障说。2 章武生民事诉讼法新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83尽管目前对民事诉讼目的存在众多学说和争议,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实际可看作是“纠纷解决说”的,这体现在调解主导的民事审判权运作方式上。该说认为解决纠纷是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而作为民事诉讼结果最终承受者的当事人,诉讼与其利益密切相关,他们都会致力于尽快地解决纠纷,并希望解决结果对自己是有利的,因此在诉讼中允许当事人协商达成某种合意,将会减少某些不必要的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足以解决已经形成的纠纷和冲突,实现了民事诉讼目的。(三)公法与私法的相互渗透诉讼契约在开始并不为学者普遍接受,最大的障碍是民事诉讼法的公法属性。公私法划分源于罗马法,根据这种标准,民法是典型的私法,而民事诉讼法理所当然被划入公法范畴。私法的性质决定其奉行意思自治原则,充分承认当事人的自主和处分;而公法的性质决定了其以强制性为原则,反对当事人的自由处分。契约是传统的私法范畴,而作为公法的民事诉讼法自然被认为是与契约不相容的。但是近现代以来,公法与私法相互交融,在私法中引入某些公法条款,在公法领域也有私法的渗透和体现,具有一定的私法因素,最典型的就是契约向公法渗透。因此我们不能把公私法划分看作是一个绝对化的标准,民事诉讼契约实质上的存在反映了私法自治的特性和私法的精神,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在民事诉讼领域的体现。三、 民事诉讼契约的性质及效力诉讼契约作为一种特殊的契约,它的性质及效力如何?一般认为,诉讼契约的性质一旦确定,那么它在法律上产生什么效果即其效力的问题在理论上就迎刃而解了。学术界对诉讼契约的法律性质和效力问题存在各种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1 彭世忠,卫强民事诉讼契约研究J社会科学家,1999,1:54:(一)私法契约说该学说认为当事人在诉讼前或诉讼中达成的合意属于私法上的契约行为,只能发生私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即一方当事人获得了私法上的请求权,而另一方当事人则负有民法上作为或不作为的负担义务。至于当事人违反诉讼契约的约定,其法律上的救济方法,主张此学说的学者在理论上并无统一的见解,有的认为有请求权的当事人只能以契约不履行为理由另行起诉,要求对方履行义务,请求损害赔偿;又有学者主张有请求权的当事人以起诉取得执行名义的方法强制不自动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契约等等。(二)诉讼行为说该学说认为达成诉讼契约的行为属于诉讼行为的行为,即使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诉讼契约,也应视为诉讼行为而有诉讼法上的法律效果。大多数学者从诉讼法上“禁止任意诉讼”2 所谓“禁止任意诉讼”是指诉讼程序的审理方式及其顺序、诉讼行为的方式与要件等等,均由法律加以规定,不许当事人任意变更。的原则出发,认为法律未予以明文规定的合意,应当视为法律之当然禁止。该学说则排除了“禁止任意诉讼”原则,依诉讼行为说,诉讼契约虽然是由私人以一般民法上的契约方式进行,但其主要内容是以发生诉讼上一定效果为目的,凡诉讼法上无明文规定的诉讼契约,其约定无害于公益,都应当认为是诉讼行为而有其效力。(三)诉讼契约说“诉讼契约说”将诉讼契约作为一种特殊的情况看待,既不同于纯粹的私法契约,也不同于纯粹的诉讼行为。该说认为,诉讼契约本身就是以发生诉讼效果为目的而达成的协议,尽管在诉讼程序中需要经过法院对其确认,但这种确认已经显得消极,诉讼契约可直接发生诉讼法效果,例如撤回诉讼的合意,可直接发生撤回诉讼的效果。比较上述观点,“诉讼契约说”将诉讼契约作为一种特殊的情况看待比较合适,不能把诉讼契约简单地确定为私法上的契约行为或者诉讼行为。不同的诉讼契约可以有不同的性质,法律性质决定法律效果,何种法律性质的行为就会产生何种法律上的效果。例如诉讼和解一面是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的私法上的契约,同时又是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诉讼行为,即此类诉讼契约因为由两种行为构成,具有两种不同的性质,也就发生两种不同的法律效果,即私法上的法律效果与诉讼法上的法律效果。因此从合意的内容为基准确定性质,不同类型的诉讼契约就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由此产生各自不同的法律效果。四、 我国有关民事诉讼契约的规定及不足(一)相关规定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并未承认作为法律概念和理论的诉讼契约,但和其他国家一样,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也有诉讼契约的规定。主要有以下1 奉晓政关于“诉讼契约”的思考J广西梧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报,2005,21(4):3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管辖协议(第二十五条)、调解协议(第八十八条)、和解协议(第二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中:当事人举证的自认、自认的撤回(第八条)、鉴定协议(第二十六条)、举证期限协议、证据交换(第三十三、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简易程序规定中: 程序选择协议(第二条)、调解协议(第十五条)。(二)我国民事诉讼契约规定的不足对现有的诉讼契约加以限制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定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条规定了协议管辖制度,体现了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是诉讼契约的一种。1991年增加的这项当事人协议管辖制度,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充分肯定,也符合民事诉讼目的解决纠纷的要求,可以说这条规定比原有的民事诉讼法在强调当事人的主导性方面有了较大的进步,但是我们即使承认了当事人协议管辖,仍然给予了较大的限制。例如当事人只能就一般合同案件协议管辖,其他案件不适用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法院的范围仅仅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定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诉讼调解制度,当事人可以自愿平等地对民事案件进行协商,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但是由于我国受职权主义模式的影响,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为片面追求结案率,往往置当事人的意愿于不顾,强迫进行调解,使原本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的诉讼调解充满了职权主义色彩。诉讼契约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并以交换双方意思表示为条件,但是法院的强制调解,以法院的意志取代了当事人的意志,这也是有违诉讼契约本质特征的。对某些诉讼契约的效力未明确规定证据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即对确定鉴定人(包括鉴定机构和个人)规定了两种方式:当事人合意确定和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合意确定是当事人之间对鉴定问题达成诉讼契约。合意产生了鉴定人,当事人不能再就鉴定人的鉴定资格提出异议,但合意对于鉴定结论有无效力,即当事人能否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证据规定没有作出规定。范围过窄,未充分体现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我们可以看到无论在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简易程序规定中都存在诉讼契约,引入了当事人的处分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对于我国的民事司法改革,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是力度仍然不够,诉讼契约范围过于狭窄。诉讼契约主要形式大致有以下几种:程序选择的契约、不起诉契约、关于诉讼管辖的契约、举证时限的契约、证据交换的契约、限制证据使用的契约、证据责任分配的契约、撤诉的契约、不上诉契约、不提起再审的契约、诉讼和解契约。1 张卫平转换的逻辑民事诉讼体制转型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25335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的程序性问题是很宽泛的,比如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协议选择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协议选择审判庭组织方式、协议选择审理方式、协议撤诉等等。但在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这类诉讼契约有些没有法律的保障,使得当事人没有权利来达到对诉讼程序的参与,例如虽然存在当事人双方撤诉的合意,因为法律中没有这类契约的规定,所以并未在诉讼中表现出来,即使契约生效,起诉人不撤诉的,也不认为其违约;又如不起诉、不上诉、不提起再审这类放弃诉权、上诉权的诉讼契约,同样体现了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选择权,我国法律也尚未涉及。五、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契约制度的若干建议虽然在理论上没有建立诉讼契约制度,但在民事司法实践中,法院也经常遇到诉讼当事人以协议影响诉讼的情况,既然在生活中存在就是不能回避的现实,需要我们去分析、思考、完善它,充分发挥它的积极作用。以下是个人的几点看法和建议:(一)放宽对协议管辖的限制我国民诉法关于协议管辖仅限于合同纠纷,且可供协议选择的法院范围狭窄,只限于法律列举的几个法院,实际上这样的限制尽管出于对民事诉讼纠纷解决的方便或者是其他原因,但是却没有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愿,仍然是一种职权主义在起作用。应当放宽对协议管辖的限制,其使用范围不应仅限于合同纠纷,可以扩展到除专属管辖外的所有民事案件。这样更有利于充分体现处分原则,并且扩大协议管辖案件的使用范围不会导致管辖上的混乱,也不会影响协议管辖制度的有效实施,因为从审判实践来看,其他类型案件的协议管辖与合同纠纷的协议管辖数量相比,要少得多,凡达成管辖协议,大都建立在自愿、互利基础上,实际效果会更好。国外立法一般都允许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前提下,协议约定任何法院为其管辖法院,而我国法律对协议管辖法院适用范围限制在与案件有联系的法院中。民事诉讼法设立协议管辖的立法宗旨主要是为了使双方当事人能够将其争议提交给他们值得信赖并且方便的法院审理,抑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如果加以限制就违背了民事诉讼法上的立法意图,另外在实际中,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标地物所在地又常常与原、被告住所地重合,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几乎没有选择的余地,难以达成管辖协议。因此,取消法律对选择管辖法院的限制性规定,对更好地发挥协议管辖制度的功能和效用,具有重要意义。(二)建立诉讼和解制度诉讼和解,作为我国一项传统的司法制度,是在我国司法实践工作的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而创制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一些地区的法院出现偏重调解、强制调解的现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了诉讼调解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使得调解成为法院的职权行为,自愿原则得不到真正贯彻,使调解协议的达成并非真正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我国多数学者和法官认为以诉讼和解替代诉讼调解具有可行性。诉讼和解或和解协议、和解契约一般指在诉讼进行中,当事人之间就解决该诉讼实体争议所达成的合意。1 章武生民事诉讼法新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65诉讼和解与诉讼调解都是以当事人的合意解决纠纷,过程都由当事人和法官参加,成立后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但与诉讼调解的职权性不同,诉讼和解立足于当事人的合意,和解与否完全取决于当事人,但并不排斥法院在促进当事人和解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只是角色有所不同,即法院由和解行为的主体变为促进当事人和解的辅助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基于诉讼和解与法院调解的相似性,用以当事人合意为主导的诉讼和解替代现行的法院调解就具有可行性。(三)对诉讼契约的效力予以确定合意确定鉴定人后,关于合意对于鉴定结论有无效力,存在不同的观点。2 何文燕,廖永安民事诉讼理论与改革的探索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2612622有观点认为:当事人合意产生了鉴定人,意味着当事人就委托鉴定问题达成了一个诉讼契约,鉴定的结论理所当然的包括在这个诉讼契约中,并受当事人合意的约束,无需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相互质证而自然成为裁判所依据的证据。也有观点认为合意产生鉴定人,鉴定结论不经辩论当然成为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当事人失去了救济渠道,显然不当。证据规定中没有对此作出规定。虽然鉴定结论与其他诉讼证据相比,具有确定性,但实践中也会出现因鉴定人的认识水平所限,无法得出确定性结论甚至出现错误结论的情形。证据规定中规定了审判人员对鉴定书的审查内容,即法官可以对鉴定结论的真实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如果将鉴定结论的效力也作为合意内容,对法官就事实的认定具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诉讼程序的价值也难于实现。因此立法应予以明确其效力,将鉴定结论的效力判断委托于法官,排除在合意之外,是一个比较现实合理的做法。(四)扩大当事人程序选择的适用范围,建立更多诉讼合意我国当事人享有民事程序选择权,诸如管辖选择权、案件审理方式选择权、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选择权,并在此基础上可达成相应的诉讼契约。但是由于长期奉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以当事人为诉讼主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尊重当事人合意的观念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可供当事人选择的程序过于单一,使得诉讼契约类型较少。因此有必要扩大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适用范围,建立更多的诉讼合意,充分体现处分原则,尊重当事人意志。例如可以增设当事人选择一审程序与二审程序的权利,即明确不起诉契约、不上诉契约的效力;当事人在简易程序中选择言词审理与书面审理的权利。结语“在现代法治社会,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契约自由成为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1 李永红,干晓青钱塘法雨故事中的法理念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339我国能否稳步地迈向法治社会,关键在于能否通过程序保障法律的实施和公民权利的实现。民事诉讼法受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观念影响,存在着缺陷与不足。例如在诉讼契约方面中,作为民事诉讼真正主角的当事人,他们的诉讼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并且受到种种限制。当然民事诉讼契约有其本身的合理性和作用,但并不代表可以无限制的滥用,比如不能侵犯第三者利益,不能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和强制性法规等,滥用势必会对民事诉讼制度产生损害。因此针对民事司法的现状,加大对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力度,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主体性、主动性,使民事诉讼契约在民事诉讼中得到充分、合理使用,对推动我国的法治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参考文献1江伟,汤维建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陈桂明.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3张卫平转换的逻辑民事诉讼体制转型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4张卫平探究与构想民事司法改革引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5胡志忠契约正义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6黄松有民事诉讼论坛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7唐德华,金俊银民事诉讼理念与机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8章武生民事诉讼法新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9胡锡庆,叶青诉讼法学专论M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0210齐树洁民事司法改革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11Jean Vincent,Serge GuinchardCivil procedureM25th,France:Dalloz press,199912李永红,干晓青钱塘法雨故事中的法理念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13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14何文燕,廖永安民事诉讼理论与改革的探索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15徐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注释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6兼子一关于诉讼合意J民事诉讼法研究,1950,1.17霍海红民事诉讼契约的意义追问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7,118彭世忠,卫强民事诉讼契约研究J社会科学家,1999,119陈永忠我国诉讼契约制度的几点理解与思考J宁夏社会科学,2006,620奉晓政关于“诉讼契约”的思考J广西梧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报,2005,21(4)致谢本文是在我的指导老师XXX老师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完成的,我要特别感谢XXX老师的热情关怀和悉心指导。在我撰写论文的过程中,XXX老师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和汗水,无论是在论文的选题、构思和资料的收集方面,还是在论文的研究方法以及成文、定稿方面,我都得到了XXX老师悉心细致的教诲和无私的帮助,特别是他广博的学识、深厚的学术素养、严谨的治学精神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使我终生受益,在此表示真诚地感谢和深深的谢意。 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也得到了许多同学的宝贵建议,正是有了他们的帮助,我的论文才得以顺利完成。最后,再次对关心、帮助过我的老师和同学表示衷心地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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