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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建设行政执法文本(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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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建设行政执法文本(试行).doc

    陕西省建设行政执法文本(试行)(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市容环卫、风景名胜区)陕西省建设厅二七年十月说 明为促进陕西省建设系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陕西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中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要求,结合陕西省建设系统的实际情况,现编制城乡规划、工程建设、房地产业、市政公用等行业行政执法文本,共分四册印发,本册为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市容环卫、风景名胜区部分。望大家在使用的实践中认真总结,提出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目 录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依据 一、公共法二、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第二部分 行政执法项目一 、行政许可(一)行政许可事项1、市政公用2、园林绿化3、市容环卫4、风景名胜区(二)行政许可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 1、工作规范2、外部行政程序3、内部工作流程(三)、行政许可岗位责任二 、行政检查 (一)行政检查事项1、市政公用2、园林绿化3、市容环卫4、风景名胜区(二) 行政检查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1、工作规范2、外部行政程序3、内部工作流程(三) 行政检查岗位责任三、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事项1、市政公用2、园林绿化3、市容环卫4、风景名胜区(二) 行政处罚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1、工作规范2、外部行政程序(一般程序)3、内部工作流程(一般程序)(三) 行政处罚岗位责任四、行政备案(一)行政备案事项1、市政公用2、园林绿化3、市容环卫4、风景名胜区(二) 行政备案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1、工作规范2、外部行政程序3、内部工作流程(三)行政备案岗位责任五、行政复议(一)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复议职权(二)行政复议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1、工作规范2、外部行政程序3、内部工作流程(三)行政复议岗位责任第三部分 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执法主体二、确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依据第四部分 行政执法考核评议 一、考核评议主体二、考核评议原则三、考核评议方法和程序(一)考核评议方法(二)考核评议程序第五部分 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 一、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划分与承担二、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承担方式三、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四、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程序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依据一、公共法类别序号名 称制定机关实施时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大1990.10.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1.1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6.30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大1996.10.15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1.1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10.1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7.1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1.1二、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类别序号名 称制定机关实施时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3.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0.4.1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1.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4.1行政法规5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92.8.16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8.17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1994.10.18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10.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2000.3.2010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2006.4.1511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2006.12.1地方性法规12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7.12.2613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2.5.114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5.3.115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7.1.116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2007.6.117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8.1.1部门规章18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建设部1989.1.119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1990.1.120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原劳动部、公安部1991.5.121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2001.9.422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建设部2001.9.42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2007.7.124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建设部1994.1.125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建设部、公安部1994.1.126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建设部2004.7.2327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卫生部1997.1.128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1998.1.129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2001.7.430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1998.2.131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1999.2.33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7.5.13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2000.3.134游乐园管理规定建设部、国家质监局2001.4.135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2002.11.136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2004.1.137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2004.5.138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2004.12.139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2005.6.140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2005.6.141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2006.1.14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建设部2005.8.1政府规章43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省政府1995.5.1944陕西省墙体材料革新与节能建筑管理办法省政府2000.7.18第二部分 行政执法项目一、行政许可(一)行政许可事项1、市政公用(许可3项、许可会签1项)(1)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路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2)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干线等设施审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商业摊点、电话亭、宣传娱乐活动点、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保管站和堆放物料、施工作业的,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道路及其设施;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损坏道路及其设施的,应当修复或者赔偿。(4)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需要移动挖掘位置、扩大挖掘面积、延长挖掘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一般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5)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6)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7)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8)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防洪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排放。(9)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10)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11)燃气经营许可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燃气经营实行经营许可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期限和规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的企业,应当向设区的市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2)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的企业,应当向设区的市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3)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14)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除城市道路外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从事对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及使 用有影响的工程施工,必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15)在城市道路、桥涵及其保护范围内敷设管线、设置广告牌匾、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审批。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城市道路、桥涵及其保护范围内敷设管线、设置广告牌匾、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赔偿。(16)迁移、改建排水、防洪设施审批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毗连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的建设工程,在施工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排水、防洪设施不受损坏。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改建排水、防洪设施的,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迁移、改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17)在排水、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临时进行施工作业审批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确需在排水、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临时进行施工作业的,必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城市排水、防洪设施保护的要求进行。(18)迁移、拆卸、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在设施上拉线接电、悬挂物品审批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迁移、拆卸、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在设施上拉线接电、悬挂物品的,应向城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专业队伍施工。(19)改装、拆除、迁移、连接供水、供热、燃气管道设施审批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需要改装、拆除、迁移、连接供水、供热、燃气管道设施的,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专业队伍进行施工。(20)在供水、供热、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审批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在供水、供热、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的,必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21)开辟、调整客运线路、站点,设立或移动、撤销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审批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开辟、调整客运线路、站点,设立或移动、撤销公共客运交通设施由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2)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审批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商业摊点、电话亭、宣传娱乐活动点、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保管站和堆放物料、施工作业的,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道路及其设施;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损坏道路及其设施的,应当修复或者赔偿。(23)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24)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许可会签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2、园林绿化(6项)(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2)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核准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3)修剪、砍伐城市树木审批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4)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审批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5)城市古树名木的迁移买卖和转让审批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6)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市容环卫(9项)(1)、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核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迁、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迁、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卫生设施损毁或者丧失使用功能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城市户外大型广告设置及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禁止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规定的,责令行为人限期清除,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3)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4)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5)临时堆放物料、摆设摊点、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审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禁止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因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违反规定堆放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罚。(6)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审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7)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审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其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禁止在设区的市和县级市的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禽家畜。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8)环卫设施配套建设审批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四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概算。建设工程未按规定配套设计环境卫生设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9)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审批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由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定。划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不得占用盲道、绿地、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的使用。4、风景名胜区(2项)(1)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国务院412号令。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仅够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批前,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建设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级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公路、缆车索道、大型文化体育与游乐设施、风景名胜区徽志和其他重大项目,其选址和设计方案,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的等级,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2)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批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风景名胜区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分别向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详细规划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行政许可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1、工作规范(1)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许可项目设定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审理程序、办结期限、许可结果,许可申请受理经办人姓名,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信息在其办公场所进行公示;(2)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许可条件;(3)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许可事项;(4)不得刁难许可申请人,不得滥用许可权;(5)诚实守信,高效便民。2、外部行政程序(1) 申请受理程序A、收受备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申请材料;B、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C、送达许可申请受理书面凭证。送达不予受理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2)告知申辩程序D、对许可事项涉及到第三人重大利益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告知人要求听证权利。(3)行政许可延期告知书E、重大许可事项经批准延期办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办理及延期理由。(4)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程序F、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证件或文件),申请人签收。或送达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理由和诉讼权利,申请人签收。3、内部工作流程A、经办人员依照法定条件,审查许可项目申请材料,签署初审意见;B、需要征求相关处(科)意见的,征求意见;C、许可岗位(处、科)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D、重大许可项目决定,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E、需要延期审理时限的,依法报请有关领导报批;F、制作行政许可决定;G、主要领导批准许可决定书。许可决定(证件或文件)加盖公章;H、整理行政许可项目卷宗,及时归档;I、按时进行行政许可项目的统计与分析。(三)行政许可岗位责任行政许可岗位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故意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故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二、行政检查(一)行政检查事项1、市政公用(19项)(1)市政公用事项监督检查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2)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直辖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特许经营中的违法行为。(3)市政公共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监管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审定和监管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4)对市政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是否连续提供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未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5)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工程质量监督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6)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检查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建立严格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及时督促更换和修复破损的照明设施,使亮灯率不低于95。(7)城市桥梁养护监督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养护维修年度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计划定期对城市桥梁养护情况进行检查。(8)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施工作业监督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检查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情况,避免城市桥梁发生损伤。(9)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应用的监督管理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产品生产、销售以及设计、施工、安装、使用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应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10)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11) 燃气安全监督管理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民用燃具的销售,必须经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中心(站)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并在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下方可销售。(12)燃气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经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条: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13)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燃气器具,应当经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适配性检测,符合本省燃气使用要求的,由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告。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燃气适配性的燃气器具,禁止销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燃气器具必须经销售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的气源适配性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颁发准销证后方可销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管理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14)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活动监督检查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活动的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市场秩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要求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基本情况、服务质量、经营中的不良行为等应当记入信用档案。(15)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检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16)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监督检查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八条: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依照国家规定申请取水许可。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限期或者核减其取水量,逾期不纠正的,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停止其取水。(一)未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取用城市地下水的;(二)在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颁布前,已取用城市地下水,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颁布后未按规定重新核定取水量的;(三)凿井工程未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四)超计划取水的;(五)不按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六)未按规定交纳城市水资源费的;(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17)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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