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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坝州宗教事务局行政权力事项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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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坝州宗教事务局行政权力事项目录.doc

    阿坝州宗教事务局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序号编码行政权力名称权力类型实施主体1008910578A-001000筹备设立寺观教堂初审行政审批阿坝州宗教事务局2008910578A-001001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审批行政审批阿坝州宗教事务局3008910578A-002000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行政审批阿坝州宗教事务局4008910578A-003000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行政审批阿坝州宗教事务局5008910578B001000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行政处罚阿坝州宗教事务局6008910578B002000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阿坝州宗教事务局7008910578B003000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行政处罚阿坝州宗教事务局8008910578B004000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办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处罚行政处罚阿坝州宗教事务局9008910578B005000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处罚行政处罚阿坝州宗教事务局10008910578B006000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阿坝州宗教事务局11008910578B007000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背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处罚行政处罚阿坝州宗教事务局12008910578B008000干扰正常宗教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阿坝州宗教事务局13008910578B009000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行政处罚阿坝州宗教事务局14008910578B010000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处罚行政处罚阿坝州宗教事务局15008910578B011000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行政处罚阿坝州宗教事务局16008910578B012000宗教活动管理组织换届中未履行民主程序,有违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阿坝州宗教事务局17008910578B013000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处罚行政处罚阿坝州宗教事务局18008910578B014000强制公民信教或不信教的处罚行政处罚阿坝州宗教事务局19008910578B015000擅自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行政处罚阿坝州宗教事务局20008910578B016000擅自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宗教造像的处罚行政处罚阿坝州宗教事务局21008910578B017000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的处罚行政处罚阿坝州宗教事务局22008910578B018000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阿坝州宗教事务局23008910578Z001000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理其他行政权力阿坝州宗教事务局24008910578Z002000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社会团体邀请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诗经、讲道的管理其他行政权力阿坝州宗教事务局25008910578Z003000境内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的管理其他行政权力阿坝州宗教事务局26008910578Z004000外国人不得携带进境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其他行政权力阿坝州宗教事务局27008910578Z005000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发生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活动的管理其他行政权力阿坝州宗教事务局28008910578Z006000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任职的备案其他行政权力阿坝州宗教事务局29008910578Z007000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的申请报批其他行政权力阿坝州宗教事务局30008910578Z008000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其他行政权力阿坝州宗教事务局31008910578Z009000中国穆斯林出国朝觐报名的管理其他行政权力阿坝州宗教事务局行政权力事项及其流程图一、行政审批类共4项第1项序号1行政权力编号008910578A-001000行政权力名称筹备设立寺观教堂初审行政主体阿坝州宗教事务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年11月30日)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 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十条:“筹备设立和登记宗教活动场所,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3、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宗教事务条例(2010年2月8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十二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和登记发证,应当依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实施主体的州人民政府或省宗教事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实施主体的州人民政府执法监督机关或省宗教事务局投诉。4、其他法定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权力事项及其流程图一、行政审批类共4项第2项序号2行政权力编号008910578A-001001行政权力名称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审批行政主体阿坝州宗教事务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年11月30日)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 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十条:“筹备设立和登记宗教活动场所,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宗教事务条例(2010年2月8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十二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和登记发证,应当依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实施主体的州人民政府或省宗教事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实施主体的州人民政府执法监督机关或省宗教事务局投诉。4、其他法定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权力事项及其流程图一、行政审批类共4项第3项序号3行政权力编号008910578A-002000行政权力名称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行政主体阿坝州宗教事务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年11月30日)第二十二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2.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 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二十五条:“举行跨县行政区域宗教活动,须征得所在市(地、州)宗教事务部门同意;举行跨市(地、州)行政区域的宗教活动,须征得省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举办者须提前一个月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报。”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宗教事务条例(2010年2月8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四十四条:“举办跨行政区域的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在举办前40日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载明宗教活动的时间、内容、名称、规模、邀请范围、安全保障措施及责任人。举办跨乡的宗教活动,应当征得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并经县宗教团体同意报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举办跨县的宗教活动,应当经属地和举办地县宗教团体签署意见,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举办跨州的宗教活动,应当经州宗教团体签署意见,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实施主体的州人民政府或省宗教事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实施主体的州人民政府执法监督机关或省宗教事务局投诉。4、其他法定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权力事项及其流程图一、行政审批类共4项第4项序号4行政权力编号008910578A-003000行政权力名称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行政主体阿坝州宗教事务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年11月30日)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2.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 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实施主体的州人民政府或省宗教事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实施主体的州人民政府执法监督机关或省宗教事务局投诉。4、其他法定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筹备设立寺观教堂(初审)流程图由宗教团体申请。申报材料:(一)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书;(二)县人民政府拟同意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核意见;(三)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1)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2)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教职身份证明;(3)拟成立的筹备组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居民身份证明;(4)必要的资金证明;(5)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6)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四)组织机构代码宗教团体持申报材料向县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不全的,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县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州宗教事务局申报州宗教事务局进行初审后报省宗教事务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向省宗教事务局转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的宗教团体并说明理由设立其他宗教活动处所审批流程图由宗教团体申请。申报材料:(一)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书;(二)县人民政府拟同意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核意见;(三)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1)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2)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教职身份证明;(3)拟成立的筹备组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居民身份证明);(4)必要的资金证明;(5)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6)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四)组织机构代码。申请材料不全的,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宗教团体持申报材料向县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州宗教事务局申报州宗教事务局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的宗教团体并说明理由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流程图申请条件(一)由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申请;(二)符合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三)须征得宗教团体或寺观教堂所在地县宗教团体的意见;(四)须征得宗教团体或寺观教堂所在地县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五)符合各宗教的教规、教义;(六)不影响当地的社会治安和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申报材料:(一)宗教团体或寺观教堂的申请书;(二)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的计划(包括日程安排、参加人员、组织方案等);(三)宗教团体或寺观教堂所在地县宗教团体的书面意见;(四)宗教团体或寺观教堂所在地县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书面意见;(五)组织机构代码。申请材料不全的,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持上述材料向县、州宗教事务部门申报在阿坝州行政区域内的,县宗教事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州宗教事务局审批跨我州区域的,县宗教事务部门签署意见报州宗教事务局;州宗教事务局进行审核后报省宗教事务局审批同意的,予以批复。省局同意举办并批复的,州局将及时批复。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流程图(一)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审批流程图申请条件:1.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申请;2.须征得宗教团体或寺观教堂所在地县宗教团体的意见;3.须征得宗教团体或寺观教堂所在地县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4.符合各宗教的教规、教义;5.不影响当地的社会治安和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申报材料:1.宗教团体或寺观教堂申请书;2拟改建、新建建筑物的基本情况;3.宗教团体或寺观教堂所在地县宗教团体的书面意见;4.宗教团体或寺观教堂所在县宗教部门的书面意见;5.组织机构代码。申请材料不全的,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持上述材料向县宗教事务部门申报一般场所内修建的,县民宗与县委统战部研究,拟同意的报州局审批;若不同意,应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重点场所内修建的,县民宗与县委统战部研究,拟同意的报州局审批;若不同意,应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州宗教事务部门征求州委统战部的意见,再予以批复(批复中提出具体要求)。不同意,应在收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州宗教事务部门征求州委统战部的意见。若拟同意新建,则报省宗教局审批。若不同意,应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寺庙得到批复后,再到县规划建设局办理相关手续,在取得施工相关许可后,方可施工建设寺庙得到省宗教事务部门同意的批复后,再到县规划建设局办理相关手续,在取得施工相关许可后,方可施工建设。(二)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网点审批流程图申请条件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不影响信教公民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拟设立商业服务网点的经营内容不违背该宗教的禁忌;拟设立的商业服务网点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符合国家有关文物、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申报材料:宗教活动场所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商业网点的经营范围等;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拟设立商业网点的示意图。申请材料不全的,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寺观教堂持上述材料向县宗教事务部门申报所设商业网点不影响场所整体规划的,由县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并报州宗教事务局备案。所设商业网点将影响场所整体规划时,县民宗与县城建住房局签署意见报州宗教事务局;州宗教事务局审核并征求州城建住房局意见后审批(三)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流程图申请条件:拟举办的陈列展览、拟拍摄电影电视片已经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展览和拍摄内容不违背我国宗教法规、政策和该宗教的仪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不影响信教公民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不违反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材料:拟举办、拍摄单位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在宗教活动场所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理由和内容等;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材料不全的,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拟举办、拍摄单位持上述材料向县宗教事务部门申请举办小型规模且在县境内的展览和在州内播放的电影电视片,由县民宗部门审批;若不同意,应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举办中大型规模且跨县境内的展览和在省级、中央电视台播放的电影电视片,由州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审批;重大事项报省局审批。若不同意,应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二、行政处罚类共18项第1项序号5行政权力编码008910578B001000行政权力名称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实施主体阿坝州宗教事务局行政权力依据1.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2.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二)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三)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3.阿坝州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四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自由裁量标准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实施主体的州人民政府或省宗教事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实施主体的州人民政府执法监督机关或省宗教事务局投诉。4、其他法定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二、行政处罚类共18项第2项序号6行政权力编码008910578B002000行政权力名称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实施主体阿坝州宗教事务局行政权力依据1.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2.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二)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三)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3.阿坝州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四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自由裁量标准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实施主体的州人民政府或省宗教事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实施主体的州人民政府执法监督机关或省宗教事务局投诉。4、其他法定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二、行政处罚类共18项第3项序号7行政权力编码008910578B003000行政权力名称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实施主体阿坝州宗教事务局行政权力依据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2.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2009年5月9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二)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三)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自由裁量标准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实施主体的州人民政府或省宗教事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实施主体的州人民政府执法监督机关或省宗教事务局投诉。4、其他法定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二、行政处罚类共18项第4项序号8行政权力编码008910578B004000行政权力名称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办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处罚实施主体阿坝州宗教事务局行政权力依据1.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二条“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阿坝州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办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捐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自由裁量标准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实施主体的州人民政府或省宗教事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实施主体的州人民政府执法监督机关或省宗教事务局投诉。4、其他法定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二、行政处罚类共18项第5项序号9行政权力编码008910578B005000行政权力名称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处罚实施主体阿坝州宗教事务局行政权力依据1.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阿坝州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自由裁量标准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实施主体的州人民政府或省宗教事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实施主体的州人民政府执法监督机关或省宗教事务局投诉。4、其他法定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二、行政处罚类共18项第6项序号10行政权力编码008910578B006000行政权力名称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实施主体阿坝州宗教事务局行政权力依据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三款: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2009年5月9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举办跨行政区域的宗教活动或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分别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3.阿坝州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擅自举办大型、跨地区宗教活动的,由州、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跨地区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实施主体的州人民政府或省宗教事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实施主体的州人民政府执法监督机关或省宗教事务局投诉。4、其他法定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二、行政处罚类共18项第7项序号11行政权力编码008910578B007000行政权力名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背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处罚实施主体阿坝州宗教事务局行政权力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三)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六)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自由裁量标准 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实施主体的州人民政府或省宗教事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实施主体的州人民政府执法监督机关或省宗教事务局投诉。4、其他法定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二、行政处罚类共18项第8项序号12行政权力编码008910578B008000行政权力名称干扰正常宗教活动的处罚实施主体阿坝州宗教事务局行政权力依据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二)干扰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秩序,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教务活动的; (三)省外宗教教职人员擅自到我省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的;(四)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的; (五)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活动的; (六)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传教的。 ”处罚种类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自由裁量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实施主体的州人民政府或省宗教事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实施主体的州人民政府执法监督机关或省宗教事务局投诉。4、其他法定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二、行政处罚类共18项第9项序号13行政权力编码008910578B009000行政权力名称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实施主体阿坝州宗教事务局行政权力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二)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三)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捐赠的;(六)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自由裁量标准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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