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文档下载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doc

    • 资源ID:3014294       资源大小:155.50KB        全文页数:54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8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8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doc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学习重点问题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以行政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监督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所谓行政关系,就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具体包括以下两类:1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在对外进行管理过程中与管理相对方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主体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系属于监督行政关系,行政主体居于被监督、被审查的地位。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1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但不等于行政关系。只有当行政关系为行政法调整,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时才转化为行政法律关系。2行政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法律关系,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的存在,是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先决条件。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由当事人双方相互协商约定。当事人既不能自由选择权利、义务,也不能随意放弃权利、转让义务,只能依据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首先,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地位不平等。行政主体一方当事人往往处于支配地位,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职权的行使。其次,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不以双方主体意见一致为必要条件,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地设立或变更行政法律关系。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总是交叉重叠的,权利与义务很难分开,从这方面看是其职权或权利,从那方面看则是其职责或义务。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行政争议实行行政主体先行裁决制度。行政程序不同于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程序也不同于解决民事争议、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构成。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1物。既可以是物质形式,也可以是货币形式;既可以是消费资料,也可以是生产资料。2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既可以是行政主体的行为,也可以是行政相对方的行为。 3精神财富。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如学术著作、专利、发明等。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除必须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以及 法律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法律事实,如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等。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有意识的能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活动,如行政主体的治安管理处罚行为、行政相对方申请某种许可证的行为等。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就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包括: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主体的增加、减少或改变。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物、行为或精神财富的变更。3行政法律关系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消灭。包括: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消灭;2权利义务 五、行政法的法源、特点与分类 (一)行政法的法源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根据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制定程序的差别,行政法的法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1宪法。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立法的依据。其中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部分,对行政法的各种具体规范起统率作用。因而宪法中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置、组成及基本职权、职责、活动原则,公民在有关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等的规定即是行政法的法源之一。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作为行政法渊源的法律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某一项法律的全部法律规范均属于行政法规范;二是某一项法律的一部分或某一条款属于行政法规范,其他部分或条款属于其他性质的法律规范。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部门规章则是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是行政法的最主要的渊源。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行政规章,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关于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活动方式等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范是行政法的重要渊源。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以及有权进行解释的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对有关行政法规范所作的解释,也是行政法的渊源。 6行政法的其他渊源。包括我国政府签订、加入或承认的国际条约中有关行政管理的内容、中共中央与国务院联合发布的有关法律文件等。(二)行政法的特点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有下列五个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行政法是由各种形式的、分散的行政法律规范组成的总和。 2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 3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 六、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 行政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与刑法、民法并列的我国三大基本法律部门之一。行政法在国家管理和社会发展中具有以下重要作用: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2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学习重点问题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特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共同准则。无论是制定行政法律规范,还是实施行政管理行为、执行行政法律规范,都必须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特点:1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它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等全部行政法制活动和全部行政法规范之中。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基础性。它是行政法中的其他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前提和基础。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它反映出行政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法律规范的本质特征。 基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上述特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起来就是行政法治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和具体要求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 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任何行政主体都不得自己设立行政权力,也不得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行事。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仅要遵守实体法规范,而且要遵守程序法规范。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和具体要求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根据实际行政活动的需要,基于自由裁量权而产生和存在的。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 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凡有悖于法律目的的行为都是不合理的行为。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行政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平观念或法律精神,不得存在法律动机以外的目的或追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活动时必须出于公心,平等地对待行政相对方。 3行政行为的 在我国,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二、行政职权的含义、 行政职权具有以下特征:1强制性。行政职权是法定权力,具有国家强制力。 2不可处分性。行政职权体现着国家意志,未经法律许可,不得转移或放弃,不得自由转让或处分。 3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行使职权也就是履行职责。 三、行政职责的含义与 1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履行职务,不得失职、越权或滥用权力。2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避免程序违法。3行政主体的行为必须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避免行政失当。第四章 行政机关 学习重点问题一、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特征与种类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设置的、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也叫国家管理机关,简称政府,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法最主要的主体。我国的行政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具有以下特征:1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 2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的组织。 3国家行政机关是按照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并按照科学方法依法进行活动的组织。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行政机关的种类,从不同的角度可以作不同的划分: 1按照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范围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2按照行政机关的工作权限不同,可分为一般权限机关和专门权限机关。3按照行政管理活动的环节划分,可分为决策机关、执行机关、辅助机关、咨询机关与监督机关等。 4按照行业和产品不同,可分为各种不同的专门行政机关。二、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置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1适应需要原则; 2精简原则; 3高效率原则; 4依法设置的原则。 三、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的各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行政机关的结构主要是指行政机关的层次结构与部门结构,又称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行政机关的层次结构(纵向结构)指的是各级政府上下之间、各级政府各组成部门上下之间,构成领导与服从的主从关系,这种上下排列组合方式就是行政机关的层次结构(纵向结构)。决定纵向结构形式的两个重要因素,一是管理层次,一是管理幅度。所谓管理层次,就是纵向结构的等级层次,有多少等级层次就有多少管理层次。如我国行政机关分为中央政府(国务院)、省政府、县政府、乡政府四个层次。每级政府又有若干管理层次,如国务院有部(委)、司(局)、处(室)等层次;省政府有厅(局)、处(室)、科等层次。所谓管理幅度,是指一级行政机关或者一个领导人直接领导和指挥的下级单位或人员的数目。一般来说,管理层次与管理幅度是成反比的。 行政机关的部门结构(横向结构)指的是同级政府相互之间和每级政府各组成部门之间,构成协调的平行关系,这种横向排列组合方式就是行政机关的部门结构(横向结构)。如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之间,部(委) 四、国家行政机关的体制国家行政机关的体制就是国家根据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行政机关结构中各层次、各部门之间的行政关系制度化的表现形式。行政机关的体制是保证国家行政管理整体效能的一个中心环节。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形式: 1首长制和委员会制凡将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简称首长制;而将该权力和责任赋予委员会议集体承担者,称为委员会议负责制,简称委员会制。首长制与委员会制各有其适用范围。一般来说,凡是执行性、技术性与速决性一类的事务,宜用首长制,行动快,效率高;凡立法性、协调性、倾向性一类的事务,宜用委员会制,利于集思广益,避免个人专断。2层次制与职能制层次制又称层级制、分级制,是指政府组织纵向分为若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职能制是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 3集权制与分权制集权制指行政权力集中于上级机关,下级机关没有或很少有自主权,一切均需按照上级机关的指示去办。分权制指下级机关在其管辖范围 (一)国务院国务院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享有管理全国的行政事务的职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因此,国务院是行政主体。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以及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国务院作为行政主体行使的行政职权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行政法规权;2领导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权; 3领导和管理全国各项行政工作权; 4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行使行政职权的方式是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国务院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如制定行政法规,必须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二)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由各部、委和行、署、厅组成。各部、委和行、署、厅作为国务院的工作部门或职能机关,依法对于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行使全国范围 (三)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是国务院直接领导下主办各项专门业务的机构,地位低于各部、委和行、署、厅。直属机构具有独立职权和专门职责,可以在主管事项的范围 1制定规章权; 2行政事项处理权; 3裁决争议权。(四)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是管理某些专门事项的行政职能部门,由于其管理的行政事务与一些部、委的职能有联系,因而就由相应的部委对其进行管理。这些国家局在其成立时就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依法行使某项专门事务的行政职权。因此,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具有专项行政事务管理权和裁决争议权。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管理地方各级所辖范围 1制定地方规章权或发布决定、命令权; 2本区域 2主管行政事项处理权。(七)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关是指由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 派出机关的职权归纳起来主要是以下两项: 1就本行政区域 二、行政职务关系的含义和内容行政职务关系是指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职务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所包含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便是行政职务关系的内容。(一)公务员的权利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4参加培训;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 7申请辞职;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公务员的义务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三、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是指公民经过法定程序担任一定行政职务从而构成行政职务关系。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主要有四种方式:(1)选任;(2)委任;(3)调任;(4)聘任。 (二)行政职务关系的变更行政职务关系的变更是指公务员在任职期间,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职务关系的 2行政授权引起职权和职责的同时转移,被授权的组织在接受职权的同时,也必须接受行政职责。 3被授权的组织在被授权范围 被授权组织包括以下几种:1被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 2被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企业单位; 3被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社会团体。 被授权组织享有法律、法规所明确授予的行政职权,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独立承担行政责任。因此,被授权组织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三、行政委托的概念、特征及条件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 行政委托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委托的委托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其他非行政机关的委托不能称为行政委托。2行政委托中的委托事项必须在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行政委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委托的事项是有关群众性、社会性的行政管理事务;2行政机关行使该项行政管理职权确实有困难,难以负担;3委托的职权与职责影响较小或影响程度较轻;4被委托组织具备一定的条件。 四、被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被委托的组织是指受国家行政机关的委托代为行使该行政机关某项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被委托的组织必须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在委托的职权范围 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二者的区别在于: 1性质不同。被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活动;被授权组织属于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活动。2产生的依据不同。被委托组织的权限范围只能依行政机关的行政委托行为产生;被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则由法律、法规的授权产生。3行为的后果不同。被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被授权组织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七章行政相对方 学习重点问题一、行政相对方的概念及分类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相对方作如下分类: 1依据行政相对方是否为一定的组织为标准,可以分为个人相对方与组织相对方。2依据行政相对方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直接相对方与间接相对方。3依据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影响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抽象相对方与具体相对方。 二、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是通过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表现出来的。 (一)行政相对方的权利 1提出申请的权利; 2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 3听证的权利; 4了解情况的权利;5申请行政法上的救济的权利。 (二)行政相对方的义务1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2协助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义务; 3遵循法定程序要求的义务。第八章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学习重点问题一、行政法制监督的含义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 二、行政法制监督的构成行政法制监督由主体、对象和 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法制监督的 (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是全面的,具有最高权威性的。其监督方式主要有: 1法律监督;2工作监督; 3人事监督。(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审判机关的监督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检察机关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查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的方式进行。 (三)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属于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含义: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二)行政行为的特征行政行为的特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具有从属法律性。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依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1依据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行政行为可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三类。2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 3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行政行为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4以行政行为的实施是否须由行政相对方申请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 5根据决定行政行为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不同,行政行为可分为单方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和多方行政行为。三、行政行为的 (一)行政行为的 概括起来,行政行为的 1公定力; 2确定力;3拘束力;4执行力。四、行政行为的成立及合法要件 (一)行政行为的成立条件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的形成或作出。 般说来,行政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人员,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是受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的工作人员。2主观条件。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在主观上有凭借行政职权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且显露达到该种效果的意思表示。3客观条件。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并通过一定的外部行为方式表现出来。 4法律效果条件。行政行为作出后应当能够产生一定的直接或间接的法律效果,即使某种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使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因此受到影响。行政行为符合上述条件时即可成立,但并不意味着其合法有效。(二)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具备下列合法要件,行政行为才能被认定合法: 1主体合法。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具体工作人员具备法定条件,作出的行政行为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 2 五、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发现其违法或不当,由有权国家机关予以撤销,使其失去法律效力。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某种法定情形而依法宣布其失去法律效力。第十章行政立法 学习重点问题一、行政立法的概念、特点及分类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行政立法既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又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1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事务;其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2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行政立法是有权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的活动;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等法的基本特征;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立法作不同的分类:1依据行政立法权的来源不同,行政立法可分为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2依据行使行政立法权的主体不同,行政立法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与地方行政立法。3依据行政立法 二、行政立法主体行政立法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 我国的行政立法主体为: (一)国务院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的行政立法主体,享有较为完全的行政立法权。国务院的行政立法权主要包括:1依职权制定行政法规。其形式一般为“条例”、“规定”、“办法”等。2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法规,即行使委任立法权。 (二)国务院各部门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委、行、署和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 三、行政立法的基本程序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应当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行政立法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起草; 2征求意见; 3审查; 4通过; 5签署;6发布与备案。 四、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2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立法的监督; 3人民法院对行政立法的监督。第十一章行政许可 学习重点问题一、行政许可的概念、特征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无申请则无许可。2行政许可的 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方的一种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外部行为。行政机关审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 5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应当是明示的书面许可,应当有正规的文书、印章等予以认可和证明。实践中最常见的行政许可的形式就是许可证和执照。 二、行政许可的作用1行政许可是国家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手段,有助于从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过渡到间接许可的法律手段;2行政许可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及公民的权益;3行政许可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4行政许可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保护和发展民族经济;5行政许可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环境保护,促进人与环境的和谐、健康、协调发展。 三、行政许可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行政许可作如下分类: 1以许可的性质为标准,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2以许可的书面形式及其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文件的许可。3以许可是否附有附加义务为标准,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的许可。4以许可享有的程度为标准,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I生许可。5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 6以许可有效期的长短,分为长期许可和短期许可。 四、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合法性原则也称为行政许可法定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政机关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时,不仅在实体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还要合乎常理。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个人和组织。3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由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并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尽量提供方便。 4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应当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给予补偿。 6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的行政许可外,其他行政许可不得转让。 7监督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五、行政许可的设定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1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凡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行管理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只有市场、社会自行解决不了的问题,政府才能介入,才能通过设定行政许可进行干预。2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不应设定行政许可。只有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这些民事权利可能对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并且这种损害难以通过事后赔偿加以弥补、补救时,才能设定行政许可。3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设定行政许可,不能仅仅考虑当前和眼下的利益,而应当统筹经济发展与社会事业及生态环境的协调,保持可持续发展。(二)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以上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三)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分配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分配是指各种主要法律渊源形式在设定行政许可上的权力配置。1法律的行政许可设定权。法律可以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以外设定其他行政许可。2行政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比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规范大,但在法律已经设定行政许可时,行政法规只能作出具体规定,不能增设行政许可。3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但在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因条件、情况发生变化而废止以外,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在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加以设定,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加以设定。4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对有关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只能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5省级政府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6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7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六、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指行使行政许可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主要有三种:1法定的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一般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被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一,该组织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第二,被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与该组织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相关联;第三,该组织应当具有熟悉与被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的正式工作人员;第四,该组织应当具备实施被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所必需的技术、装备条件等;第五,该组织能对实施被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引起的法律后果独立地承担责任。3被委托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以下规则:(1)委托主体只能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2)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和规章;(3)委托机关应当对被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被委托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4)被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得将行政许可实施权再转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5)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将被委托行政机关和被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七、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行政许可的实施通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1申请与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的除外。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巨松示,并应申请人的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处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审查与决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注意事项

    本文(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doc)为本站会员(仙人指路1688)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