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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法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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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法讲义.doc

    当代社会最为显著的两个标志是:经济实行市场化、政制实行法制化。在今天的这个世界上,实行法治已是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主流。党的第十五大首次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方略提出来,并在宪法上确立下来。党的十七大也进一步提出了要“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建设,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在我国国家机关序列中,行政机关所占比重最大,拥有部门最多,涉及面最广。行政执法在整个执法活动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约80以上的法律、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烟草局作为国家机关的一部分,专卖行政执法任务越来越重,执法面也越来越广,为了更好的学习把握行政执法,今天我和大家一起学习行政处罚法。本法法条的可考性较强,除去第1章“总则”、第7章“法律责任”及第8章“附则”以外,余下章节基本上每条都具可考性,尤其是第2、5章的内容,考试内容较侧重于:1、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各种立法文件的设定权限;2、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即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及听证程序; 3、行政处罚的执行;4、行政处罚的实施;5、行政处罚的适用。重点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及特征。行政处罚就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给予法律制裁的行为。行政处罚是政府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活动中,为了保证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的正常而实施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是我国行政法中最重要、影响最广泛的制度之一。行政处罚作为一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制裁性手段,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行政处罚具有以下几个特征: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一种处罚。行政处罚是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一种法律制裁,具有明显的惩罚性。这是行政处罚本质所在。重点二:行政处罚的管辖种类。行政处罚的管辖主要是指某一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由哪一级哪一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它主要取决于行政机关内部分工。行政处罚的管辖主要分为以下几种:(一)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在实施行政处罚方面的分工。根据行政违法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及应给予的行政处罚等的不同,行政机关依级别的高低分别行使行政处罚的管辖权。(二)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因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管辖权问题发生争议时,由有权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某个行政机关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管辖、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条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这里的“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就是有权进行指定的机关,它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上一级行政机关。因为指定管辖实质上是行政机关依行政领导权所做出的一种决定,在两个涉及管辖争议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领导同属于一个行政机关时,由该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指定是没有问题的,但当两个行政机关的上一级领导不是同一行政机关时,上一级行政机关显然无权对此作出决定,就必须由对两个行政机关都有行政领导权的行政机关做出决定,这也就是“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三)职能管辖职能管辖是指行政机关依据各自不同的行政管理职能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所作的分工。违反了哪个方面的行政管理事项,就应当由对该行政管理事项享有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查处,这是行政管理专业化的要求。(四)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种职能的行政机关之间在实施行政处罚方面的地域分工。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这是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以违法行为发生地作为确定行政机关管辖的基础,操作起来比较简便,容易判知。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性或呈持续状态的,那么每一个阶段所经过的地域,均可视为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各该地域的行政机关都可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管辖权。重点三:行政处罚的种类。1、没收非法财物: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违法行为人占有的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物品、工具、用品、违禁品等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非法财物与违法所得是两个不同的概念。2、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依法要求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形式。它虽没有宣接剥夺违法行为人的财产,但是由于它限制了违法行为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力,从而使违法行为人暂时丧失了获取物质利益的机会和条件,使其财产权利间接受到损害,从而达到制裁的目的。这种处罚属于一种能力罚,因此只有有权机关,即给予行为人这种生产、经营能力的机关才能行使这一行政处罚权,其他机关无权行使。3、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是行政机关通过暂时扣押或者永久撤销违法行为人已经获得的资格凭证,从而暂时或者永久剥夺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和资格的处罚形式。它是以已经依法颁发了许可证、执照并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某一特定活动的权利为前提,以其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活动为条件,并以暂时或者永久剥夺其从事该特定活动的权利为结果的制裁。相对于其他行政处罚讲,吊销许可证、执照是最为严厉的一种处罚。4、警告:警告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一种警示和告诫,主要是通过对违法行为人精神上施加影响,告诫违法行为人,防止其继续或重新违法。警告一般适用于违法情节轻微或者宋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警告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载体,告知当事人。5、罚款:罚款是行政机关强迫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的金钱的处罚形式。它通过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所有权,对违法行为人给予制裁,是一种强有力的惩罚方式。因此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运用得较为广泛,效果也比较好。罚款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与刑罚中的罚金是有本质区别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以强制手段将违法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得的非法利益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在适用这一处罚形式时必须以有违法所得为前提。6、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人依法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形式。依照法律的规定,行政拘留权只能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行使,其他行政机关无权行使,行政拘留也只适用于严重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时限为日以上,日以下。重点四: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的原则指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循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准则。1、处罚法定原则。该原则包括四个基本要求:处罚设定法定,实施处罚的机关法定,实施处罚的依据法定,实施处罚的程序法定。这里强调实施处罚的依据法定和实施处罚的程序法定。违反这两个要求的,行政处罚无效(第3条第2款)。行政处罚法第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是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处罚最重要的原则,也是依法对行政处罚提出的根本要求。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含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的依据。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实施。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2、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行政处罚法第条第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就是行政处罚公正原则。行政处罚法第条第款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任何法律都要遵守一定的立法程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也要公开,这是公开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3、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既要发挥处罚的威慑、惩罚作用,又要发挥教育、引导作用,建立一个良性的行政管理体制。4、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也称为处罚救济原则)行政处罚法第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依法中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是为了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非法损害违法行为嫌疑人的合法权益。5、行政处罚不免除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构成了我国的法律责任制度,这三种法律责任的性质是不相同的,不能相互代替。6、一事不再罚原则。该原则是指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多次处罚。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具体包含两层意思,首先,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同一个法律规范再次作出处罚;其次,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同一种类的处罚。依据第一层意思,比如按照某法规的规定,针对某企业的一个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了罚款的处罚后,技术监督部门不能再按此法规作出罚款处罚。依据第二层意思,比如针对某企业的一个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本部门规章作出处罚决定后,技术监督部门则不能根据其他规章作出罚款的决定。第24条的规定正是体现了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第一方面的内容。第二,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实施了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的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实施了罚款的,应折抵相应罚金。行政处罚与刑罚都是国家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应采取折抵竞价方法。第28条的规定正是体现了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第二方面的内容。不要混淆: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多个处罚主体根据不同法律规范作出非属同一种类的处罚,并不算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如:烟草局根据烟草专卖法对一批假烟作出没收处罚,而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法作出罚款的处罚,就不再属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约束的范畴。再举个例子说,一个违法行为被工商局认定为违反工商管理秩序,并不妨碍该违法行为被卫生局认定为违反卫生管理秩序。“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前提就是承认重复评价,但通过“一事不再罚”给予限制。“一事不再罚”强调的是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但并不妨碍行政机关依法给予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重点五:行政处罚的主体近年来,一些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经常会发生一些因职责不清造成交叉执法、重复处罚或者怠于执法、放纵违法行为的事件,这些不仅影响了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效能,也会损害行政机关的形象和声誉。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行政处罚法第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这一规定是在现有机构没有调整的情况下对政府部门行政管理职能的暂时调整和重新配置,合理地合并行政处罚职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行政处罚的一项新制度。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的主体主要有两种:(一)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依法取得行政处罚权。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这些组织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违反行政管理事项的公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除此之外,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这种委托不能随意进行,必须遵守法定的条件:(1)必须在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内委托。(2)受委托的组织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3)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4)受委托的组织不能将受委托的行政处罚权转委他人行使。(5)只能由行政机关委托。(6)委托必须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进行。(7)委托的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为负责监督,并承担该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从严格意义上讲,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不能算是行政处罚主体。因为它既不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也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责任,因此它只是行政处罚的具体实施机关。2、重点掌握第18条委托行政处罚:1)禁止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1款); 2)禁止受委托组织的再委托行为(第3款); 重点六:行政处罚权的设立  不同立法文件的行政处罚设定权一直是考试的重点,不论是职业技能鉴定,还是其他考试,几乎是逢考必出。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可包括创设权与规定权两个方面,创设权是指没有上位阶的法律规范对处罚加以规定的情况下自行规范处罚的权力;规定权是指上位阶法律规范已对处罚作出规定的前提下,作出进一步具体规范的权力。规定权受到已有法律规范的限制,不能超出已有规范所确定的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等。运用创设权与规定权这两个概念,更易于掌握各种立法文件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1法律的创设权。可创设一切行政处罚,且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拥有专属创设权(第9条)。2行政法规的创设权: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任何行政处罚;规定权:在法律已作出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第10条)。3地方性法规的创设权: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任何行政处罚;规定权:在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第11条)。    4规章的创设权:警告、一定数量的罚款。规定权:在法律、法规已作出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上述规定(第12、13条)。5除上引之外的任何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既无创设权,亦无规定权。    重点七:行政处罚的适用   1、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意思分解:   因行政处罚不能代替刑事处罚,所以行政机关有移送义务(第22、61条)。注意第28条之规定:(1)行政拘留可折抵拘役和有期徒刑;(2)罚款可以折抵罚金。    2、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意思分解:    以上3个条文是关于行政处罚具体适用的规定。   免除行政处罚的有3种情况:    (1)不满14周岁;    (2)精神病人;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应当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有两大类情况:(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2)第27条所列4种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意思分解: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为2年。掌握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起算点(第2款)。    不要混淆追诉时效为2年是有例外的,但其例外必须由“法律”规定,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5年。重点八: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依法查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所应遵守的程序。决定程序主要包括一般程序、共同程序、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1、一般程序除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外,其他行政处罚都应当遵循一般程序进行。一般来讲,对公民给予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等,应当适用一般程序。对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如果当事人与执法人员在认定违法事实方面有分歧,以致于无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也应适用一般程序。一般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调查取证。进行调查取证,必须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既要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材料,也要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必要时,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询问或者检查应当按规定制作笔录;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抽取的样品应当封存,并由指定的机构进行鉴定或保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需要保全的物证先行登记保存,责令当事人妥善保存,不得转移、损毁,行政机关在日内对此作出处理决定。调查取证要坚持回避制度,凡是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都应当回避,不得参与本案的调查、处理。2)作出处理决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法律救济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必须盖有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3)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日内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大家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要注意赋予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意思分解:了解作出处罚决定时行政机关的告知的具体事项:    (1)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2)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有两项权利:(1)陈述权;(2)申辩权。    2重点掌握第41条:违反第31、32条程序性规定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但当事人自动弃权的除外。3注意第32条第2款:不得因申辩而加重处罚。2、共同程序共同程序是指适用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时应当共同遵循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调查程序。行政处罚法第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处理行政处罚案件,首先应当进行调查,查明有关事实,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有关证据,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制原则的基本要求。告知程序。行政处罚法第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由于当事人往往并不了解自己应有的权利,因此法律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决定之前,有义务告之权利,这既有利于当事人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也可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陈述和申辩程序。行政处罚法第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作为有关事件的参加者和证人,最清楚整个事件的全过程,我们不否认当事人可能因害怕制裁而故意隐瞒歪曲违法事实,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不仅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行政机关全面、客观地了解有关事件,查清违法行为。因此,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必须保证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极和申辩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正确的应当采纳,错误的也不应因此加重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3、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处理较轻违法行为、处以较轻的行政处罚时应遵守的比较简单的行政处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违法事实确凿。这主要是指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有法定依据。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文规定,而且如何处罚也要有明文规定,否则不能适用。限于特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只有对公民给予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超出限额罚款或者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只能按一般程序办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收缴罚款的几个情形:(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适用简易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内容:()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或者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的名称,并应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当场交付当事人。()执法人员必须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适用简易程序,也应当向当事人告知权利,允许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当场处罚不服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4、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是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意见的一项制度。它在防止执法人员独断专行,加强行政机关内部制约方面有着积极作用。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听证程序主要适用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并非必经程序,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但是否真正进入听证程序,还要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在法定的权利期间内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只有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时,听证程序才必须适用。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必须提前日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意思分解:听证程序或许会在今年开始,成为我们烟草法律考试的热点。因为12号令,因为省局和市局对听证程序的重视。所以在听证程序上,我们的知识点集中体现在第42条上。要注意:首先应明白,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决定程序有两种:即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听证程序是处罚决定中的特殊程序,而非独立程序。即,听证程序只能在处罚决定程序中,依申请,才能启动。听证程序适用条件。听证程序适用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必须符合法定的处罚案件的种类,即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适用听证程序;二是必须有当事人听证的请求,听证是相对人的权利,只有相对人请求听证的,行政机关才能进行听证。关于听证程序的实施,特别注意:(1)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2)听证原则上公开举行,有三个例外:涉及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涉及个人隐私。(3)听证主持人为非本案调查人员。(4)听证应制作笔录。不要混淆:很多人误将举行听证的行政处罚种类与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当作听证程序适用的两种情形,这是不对的。实际上,如前所述,这是听证程序适用的条件,应同时具备方可举行,而非只要有其中的一个情形即可适用听证程序。   重点九:行政处罚的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意思分解    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这是原则,但考生应重点识记以上两个相关法条分别规定的4种例外情形,这些情形是司法考试多选题命题的素材。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意思分解   留意以上3种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措施。注意第(一)项是3而非3。1、认为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申请复议;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6、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7、对于有行政复议法第15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共同、法律法规授权的、被撤消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接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8、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必经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起诉。 9、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三)申请人申请,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四)法律规定。 10、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11、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拒绝。 12、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收集证据。 13、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依法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4、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否则应在7日内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5、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1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起诉。 17、根据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自然资源梭鱼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18、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则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完成上述行为。 19、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可要求赔偿。 20、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21、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22、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或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行政赔偿) 23、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4、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5、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26、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或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提请其上一级机关复议。复议机关应在2个月内作出决定。请求人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7、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的日均工资计算。 28、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国领域要求国家赔偿的,适用赔偿法. 29、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的期间不计算在内。 30、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诉法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31、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上诉讼的,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 32、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3、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34、行政案件原告可在起诉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内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35、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未经确认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在判决时应对赔偿义务机关致害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 36、单独受理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审限为三个月,第二审为二个月;一并受理的案件审限与该西案件的审限相同。 37、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8、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9、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40、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1、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42、行政监察的对象: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43、对下列情形,监察机关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44、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延长的,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45、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 46、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由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47、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被侵害人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侯日内,可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5日内作出裁决;不服该裁决的,可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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