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及职权目录.doc
XX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及职权目录 一、行政许可(共1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1、承办机构:XX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2、承办岗位:办证员3、批准责任人:主管局长4、审核责任人:专卖监督管理科负责人5、承办责任人:办证员、专管员、客户经理6、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7、办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8、办理程序:(1)申请人应向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2)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明,经营用房的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3)提供相应的资金证明。(4)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和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5)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制作书面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6)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7)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公示。9、办理时限:二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申请人。10、办理标准:符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11、年度目标: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合法率达到100。二、行政处罚共27项(一)擅自收购烟叶 1、承办机构:XX县烟草专卖局2、承办岗位:稽查大队、稽查中队3、批准责任人:主管局长4、审核责任人:专卖监督管理科负责人5、承办责任人:稽查员6、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7、办理条件:违反“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之规定。8、办理程序:(1)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2)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应当按管辖权限及时立案。(3)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立案后,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及时调查、取证。(4)案件调查终结后,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决定。(5)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6)简易程序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一般处罚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缴纳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救济的途径。当事人不在场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八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听证。(8)符合听证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没有举行听证,不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9)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议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10)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办理时限:(1)简易程序当场处罚案件当日处罚完毕。(2)一般处罚程序案件,自案件查获之日起30日内处罚完毕。特殊情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时限。10、办理标准:符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条款。11、年度目标:办理烟草违法案件的合法率达到98以上,行政诉讼败诉率不超过1。(二)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1、承办机构:XX县烟草专卖局2、承办岗位:稽查大队、稽查中队3、批准责任人:主管局长4、审核责任人:专卖监督管理科负责人5、承办责任人:稽查员6、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7、办理条件:违反“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之规定。8、办理程序:(1)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2)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应当按管辖权限及时立案。(3)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立案后,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及时调查、取证。(4)案件调查终结后,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决定。(5)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6)简易程序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一般处罚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缴纳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救济的途径。当事人不在场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八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8)符合听证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没有举行听证,不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9)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议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10)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办理时限:(1)简易程序当场处罚案件当日处罚完毕。(2)一般处罚程序案件,自案件查获之日起30日内处罚完毕。特殊情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时限。10、办理标准:符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条款。11、年度目标:办理烟草违法案件的合法率达到98以上,行政诉讼败诉率不超过1。(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1、承办机构:XX县烟草专卖局2、承办岗位:稽查大队、稽查中队3、批准责任人:主管局长4、审核责任人:专卖监督管理科负责人5、承办责任人:稽查员6、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7、办理条件:违反“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之规定。8、办理程序:(1)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2)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应当按管辖权限及时立案。(3)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立案后,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及时调查、取证。(4)案件调查终结后,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决定。(5)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6)简易程序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一般处罚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缴纳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救济的途径。当事人不在场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八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8)符合听证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没有举行听证,不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9)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议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10)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办理时限:(1)简易程序当场处罚案件当日处罚完毕。(2)一般处罚程序案件,自案件查获之日起30日内处罚完毕。特殊情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时限。10、办理标准:符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条款。11、年度目标:办理烟草违法案件的合法率达到98以上,行政诉讼败诉率不超过1。(四)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1、承办机构:XX县烟草专卖局2、承办岗位:稽查大队、稽查中队3、批准责任人:主管局长4、审核责任人:专卖监督管理科负责人5、承办责任人:稽查员6、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项;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7、办理条件:违反“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之规定。8、办理程序:(1)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2)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应当按管辖权限及时立案。(3)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立案后,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及时调查、取证。(4)案件调查终结后,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决定。(5)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6)简易程序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一般处罚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缴纳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救济的途径。当事人不在场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八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8)符合听证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没有举行听证,不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9)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议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10)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办理时限:(1)简易程序当场处罚案件当日处罚完毕。(2)一般处罚程序案件,自案件查获之日起30日内处罚完毕。特殊情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时限。10、办理标准:符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条款。11、年度目标:办理烟草违法案件的合法率达到98以上,行政诉讼败诉率不超过1。(五)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1、承办机构:宁陵县烟草专卖局2、承办岗位:稽查大队、稽查中队3、批准责任人:主管局长4、审核责任人:专卖监督管理科负责人5、承办责任人:稽查员6、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7、办理条件:违反“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之规定。8、办理程序:(1)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2)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应当按管辖权限及时立案。(3)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立案后,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及时调查、取证。(4)案件调查终结后,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决定。(5)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6)简易程序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一般处罚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缴纳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救济的途径。当事人不在场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及八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8)符合听证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没有举行听证,不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9)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议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10)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办理时限:(1)简易程序当场处罚案件当日处罚完毕。(2)一般处罚程序案件,自案件查获之日起30日内处罚完毕。特殊情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时限。10、办理标准:符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条款。11、年度目标:办理烟草违法案件的合法率达到98以上,行政诉讼败诉率不超过1。(六)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1、承办机构:XX县烟草专卖局2、承办岗位:稽查大队、稽查中队3、批准责任人:主管局长4、审核责任人:专卖监督管理科负责人5、承办责任人:稽查员6、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7、办理条件:违反“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之规定。8、办理程序:(1)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2)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应当按管辖权限及时立案。(3)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立案后,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及时调查、取证。(4)案件调查终结后,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决定。(5)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6)简易程序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一般处罚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缴纳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救济的途径。当事人不在场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及八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听证。(8)符合听证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没有举行听证,不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9)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议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10)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办理时限:(1)简易程序当场处罚案件当日处罚完毕。(2)一般处罚程序案件,自案件查获之日起30日内处罚完毕。特殊情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时限。10、办理标准:符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条款。11、年度目标:办理烟草违法案件的合法率达到98以上,行政诉讼败诉率不超过1。(七)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1、承办机构:XX县烟草专卖局2、承办岗位:稽查大队、稽查中队3、批准责任人:主管局长4、审核责任人:专卖监督管理科负责人5、承办责任人:稽查员6、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7、办理条件:违反“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之规定。8、办理程序:(1)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2)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应当按管辖权限及时立案。(3)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立案后,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及时调查、取证。(4)案件调查终结后,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决定。(5)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6)简易程序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一般处罚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缴纳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救济的途径。当事人不在场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及八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听证。(8)符合听证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没有举行听证,不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9)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议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10)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办理时限:(1)简易程序当场处罚案件当日处罚完毕。(2)一般处罚程序案件,自案件查获之日起30日内处罚完毕。特殊情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时限。10、办理标准:符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条款。11、年度目标:办理烟草违法案件的合法率达到98以上,行政诉讼败诉率不超过1。(八)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1、承办机构:XX县烟草专卖局2、承办岗位:稽查大队、稽查中队3、批准责任人:主管局长4、审核责任人:专卖监督管理科负责人5、承办责任人:稽查员6、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7、办理条件:违反“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之规定。8、办理程序:(1)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2)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应当按管辖权限及时立案。(3)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立案后,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及时调查、取证。(4)案件调查终结后,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决定。(5)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6)简易程序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一般处罚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缴纳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救济的途径。当事人不在场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及八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听证。(8)符合听证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没有举行听证,不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9)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议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10)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办理时限:(1)简易程序当场处罚案件当日处罚完毕。(2)一般处罚程序案件,自案件查获之日起30日内处罚完毕。特殊情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时限。10、办理标准:符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条款。11、年度目标:办理烟草违法案件的合法率达到98以上,行政诉讼败诉率不超过1。(九)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1、承办机构:XX县烟草专卖局2、承办岗位:稽查大队、稽查中队3、批准责任人:主管局长4、审核责任人:专卖监督管理科负责人5、承办责任人:稽查员6、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7、办理条件:违反“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之规定。8、办理程序:(1)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2)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应当按管辖权限及时立案。(3)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立案后,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及时调查、取证。(4)案件调查终结后,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决定。(5)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6)简易程序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一般处罚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缴纳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救济的途径。当事人不在场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及八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听证。(8)符合听证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没有举行听证,不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9)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议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10)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办理时限:(1)简易程序当场处罚案件当日处罚完毕。(2)一般处罚程序案件,自案件查获之日起30日内处罚完毕。特殊情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时限。10、办理标准:符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条款。11、年度目标:办理烟草违法案件的合法率达到98以上,行政诉讼败诉率不超过1。(十)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1、承办机构:XX县烟草专卖局2、承办岗位:稽查大队、稽查中队3、批准责任人:主管局长4、审核责任人:专卖监督管理科负责人5、承办责任人:稽查员6、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7、办理条件:违反“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之规定。8、办理程序:(1)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2)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应当按管辖权限及时立案。(3)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立案后,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及时调查、取证。(4)案件调查终结后,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决定。(5)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6)简易程序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一般处罚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缴纳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救济的途径。当事人不在场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及八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听证。(8)符合听证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没有举行听证,不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9)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议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10)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办理时限:(1)简易程序当场处罚案件当日处罚完毕。(2)一般处罚程序案件,自案件查获之日起30日内处罚完毕。特殊情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时限。10、办理标准:符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条款。11、年度目标:办理烟草违法案件的合法率达到98以上,行政诉讼败诉率不超过1。(十一)超越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1、承办机构:XX县烟草专卖局2、承办岗位:稽查大队、稽查中队3、批准责任人:主管局长4、审核责任人:专卖监督管理科负责人5、承办责任人:稽查员6、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7、办理条件:违反“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之规定。8、办理程序:(1)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2)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应当按管辖权限及时立案。(3)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立案后,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及时调查、取证。(4)案件调查终结后,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决定。(5)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6)简易程序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一般处罚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缴纳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救济的途径。当事人不在场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及八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听证。(8)符合听证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没有举行听证,不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9)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议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10)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办理时限:(1)简易程序当场处罚案件当日处罚完毕。(2)一般处罚程序案件,自案件查获之日起30日内处罚完毕。特殊情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时限。10、办理标准:符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条款。11、年度目标:办理烟草违法案件的合法率达到98以上,行政诉讼败诉率不超过1。(十二)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1、承办机构:XX县烟草专卖局2、承办岗位:稽查大队、稽查中队3、批准责任人:主管局长4、审核责任人:专卖监督管理科负责人5、承办责任人:稽查员6、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7、办理条件:违反“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之规定。8、办理程序:(1)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2)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应当按管辖权限及时立案。(3)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立案后,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及时调查、取证。(4)案件调查终结后,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决定。(5)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6)简易程序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一般处罚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缴纳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救济的途径。当事人不在场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八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听证。(8)符合听证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没有举行听证,不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9)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议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10)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办理时限:(1)简易程序当场处罚案件当日处罚完毕。(2)一般处罚程序案件,自案件查获之日起30日内处罚完毕。特殊情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时限。10、办理标准:符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条款。11、年度目标:办理烟草违法案件的合法率达到98以上,行政诉讼败诉率不超过1。(十三)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1、承办机构:XX县烟草专卖局2、承办岗位:稽查大队、稽查中队3、批准责任人:主管局长4、审核责任人:专卖监督管理科负责人5、承办责任人:稽查员6、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7、办理条件:违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之规定。8、办理程序:(1)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2)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应当按管辖权限及时立案。(3)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立案后,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及时调查、取证。(4)案件调查终结后,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决定。(5)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6)简易程序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一般处罚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缴纳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救济的途径。当事人不在场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及八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听证。(8)符合听证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没有举行听证,不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9)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议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10)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办理时限:(1)简易程序当场处罚案件当日处罚完毕。(2)一般处罚程序案件,自案件查获之日起30日内处罚完毕。特殊情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时限。10、办理标准:符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条款。11、年度目标:办理烟草违法案件的合法率达到98以上,行政诉讼败诉率不超过1。(十四)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1、承办机构:XX县烟草专卖局2、承办岗位:稽查大队、稽查中队3、批准责任人:主管局长4、审核责任人:专卖监督管理科负责人5、承办责任人:稽查员6、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7、办理条件:违反“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之规定。8、办理程序:(1)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2)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应当按管辖权限及时立案。(3)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立案后,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及时调查、取证。(4)案件调查终结后,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决定。(5)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6)简易程序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一般处罚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