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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商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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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商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doc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自由裁量标准备注1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直”条件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特许人有2个直营店,但经营时间未超过1年;或只有1个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直营店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公告,处10-20万元罚款特许人只有1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未超过1年的没收违法所得,公告,处20-30万元罚款特许人无直营店的没收违法所得,公告,处30-50万元罚款2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初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且未给被特许人造成经济损失等较轻情节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 -20万元罚款责令停止后继续非法经营较长时间后才停止,或给被特许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等较重情节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30万元罚款两次以上责令停止拒不停止或给被特许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50万元罚款3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后超期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特许人未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责令限期备案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备案的处1-5万元罚款责令限期备案仍不备案等较重情节的处5-7万元罚款,并公告3次以上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仍未备案等严重情节的处7-10万元罚款,并公告甘肃省商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自由裁量标准备注4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时未按要求说明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特许人以书面形式但未向被特许人充分说明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等较轻情节的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特许人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的等较重情节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特许人提供信息不真实,未以书面形式且未向被特许人说明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等严重情节的责令改正,处3-5万元罚款,并公告5特许人未按时报送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特许人初次未在第一季度前报告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情况报告,或超过时间不长等较轻情节的。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特许人两次或超过3个月未报告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情况等较重情节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特许人多次未在第一季度前报告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情况,或拒不改正等严重情节的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并公告6特许人违反信息提供规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被特许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特许人提供的相关信息少于30日,或重大变更后未及时通知被特许人,且未给被特许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等较轻情节的责令改正,处1-3万元罚款特许人提供的信息不准确、完整或重大变更未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给被特许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等较重情节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特许人有意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拒绝向被特许人提供应当提供的信息或重大变更未通知被特许人,给被特许人造成重大损失等严重情节的责令改正,处5-10万元罚款,并公告甘肃省商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拍卖管理)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自由裁量标准备注1拍卖企业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30-1)拍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拍卖企业违反第三十条第(一)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拍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拍卖企业应当依法开展拍卖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二)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三)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四)采取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活动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经责令,立即改正的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3日后15日内改正的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 15日未改正的并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2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30-3)拍卖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拍卖企业违反第三十条第(三)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并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上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委托人和买受人损失的,拍卖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拍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拍卖企业应当依法开展拍卖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二)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三)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四)采取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活动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情节轻微,经责令,立即改正并退出所得的予以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经责令,立即改正并退出所得的并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上或3000元以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经责令,15日内未改正的并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上或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自由裁量标准备注3未按规定时间期限或规定媒体范围进行拍卖公告(35)拍卖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延期拍卖或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拍卖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根据拍卖标的物的属性及拍卖的性质,按照拍卖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日期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发布在拍卖标的所在地以及拍卖会举行地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发行量较大的报纸或其他有同等影响的媒体。情节轻微,经责令,立即改正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或决定延期拍卖情节较重,经责令后改正的责令延期拍卖或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经责令在限期内未改正的责令延期拍卖或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4拍卖企业未在拍卖会前展示拍卖标的、提供资料或展示时限不足(36)拍卖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延期拍卖或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拍卖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会前展示拍卖标的,为竞买人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并向竞买人提供有关资料。展示时间应不少于两日,鲜活物品或其他不易保存的物品除外。情节轻微,经责令,立即改正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或决定延期拍卖情节较重,经责令后改正的责令延期拍卖或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经责令在限期内未改正的责令延期拍卖或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甘肃省商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自由裁量标准备注1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未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未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在限定期限内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情节较重的处1000元以上至2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2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在限定期限内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情节较重的处1000元以上至2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甘肃省商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酒类流通管理)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自由裁量标准备注1未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生产酒类产品的行为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一)对未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生产酒类产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的酒类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未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生产酒类产品的行为初次查获,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的酒类商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罚款。同一行为,第二次被查获,没收违法生产的酒类商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0元罚款。多次查获,屡教不改的,没收违法生产的酒类商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0元罚款。2未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批发酒类产品的行为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二)对未取得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批发酒类商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未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批发酒类产品的行为初次查获,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罚款。同一行为,第二次被查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罚款。拒不改正,同一种违法行为有多次被处罚经历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罚款。3涂改、伪造、转借、买卖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的行为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三)对涂改、伪造、转借、买卖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涂改、伪造、转借、买卖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的行为初次查获,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罚款。同一违法行为第二次被查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罚款,屡教不改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罚款。4从未取得生产、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酒类商品销售或未按规定办理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行为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四)对从未取得生产、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酒类商品销售的或未按规定办理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从未取得生产、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酒类商品销售初次查获,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罚款同一违法行为第二次被查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罚款,多次被查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罚款。未按规定办理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罚款。5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行为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五)对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酒类商品,处以同类商品正品货值总金额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直至停业整顿,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行为初次查获,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酒类商品,并处以同类正品货值总金额0.5至1倍的罚款;同一违法行为第二次被查获,没收违法酒类商品,并处以同类正品货值总金额2倍的罚款,同一违法行为多次被查获,没收违法酒类商品,并处以同类正品货值总金额3倍的罚款,直至停业整顿,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经营者,未按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备案登记,或登记表上的任何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变更手续的行为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经营者,未按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备案登记,或登记表上的任何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变更手续的行为初次查获,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两次或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行为的处以1000元罚款。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2000元罚款。7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行为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行为初次查获,予以2000元罚款。同一违法行为两次或两次以上被查获的,予以5000元罚款,屡教不改的,予以处以10000元罚款。8酒类经营者在批发酒类商品时未开具填制内容完整加盖经营者印章的酒类流通随附单或者酒类经营者在采购酒类商品时未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和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索取有效的产量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酒类流通随附单,经营进口酒类商品未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不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的行为。酒类零售经营者(含宾馆、饭店等)应主动索取随附单,要一货一单。批发、零售经营者不妥善保管随附单,不建立台账,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随附单的行为。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酒类经营者在批发酒类商品时,不开具或不正确使用酒类流通随附单,不按规定索取有关材料复印件和酒类零售经营者不按规定一货一单,主动索取随附单,酒类批发、零售经营者不妥善保管随附单,不建立台账,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随附单的行为。初次查获,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同一违法行为两次被查获的,予以2000元罚款;多次被查获,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9流动销售散装酒或散装酒盛装容器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未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的标识,未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的行为;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未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的行为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散装酒销售规定或散装酒盛装容器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储运时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未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的行为初次查获,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予以2000元罚款;同一违法行为两次被查获的,予以5000元罚款;多次被查获,予以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酒类经营者向未面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行为,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的行为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行为初次查获,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以500元罚款;同一违法行为两次被查获,处以1000元罚款;多次被查获,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罚款。11酒类经营者批发零售、储运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的行为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酒类经营者批发零售、储运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的行为没收非法商品,初次查获,处以20000元罚款;同一违法行为两次被查获的,处以3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的行为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的行为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的行为初次查获,没收非法商品,并处以10000元罚款;同一违法行为两次被查获的,没收非法商品,并处以3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酒类经营者不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情况,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的行为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酒类经营者不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情况,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的行为初次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同一违法行为,两次被查获予以警告,处以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罚款。甘肃省商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生猪屠宰管理)序号违法行为处 罚 依 据适 用 情 形自由裁量标准备 注1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或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未经定点偶尔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查处后并立即改正的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定点长期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违法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指获利较少的)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处以货值金额3倍罚款未经定点长期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违法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指获利较多的)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处以货值金额5倍罚款未经定点长期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经两次以上查处仍实施违法行为,获利较少的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对违法个人处以5000元罚款未经定点长期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经两次以上查处仍实施违法行为,获利较多的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15万元罚款,对违法个人处以8000元罚款未经定点长期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屡教不改并拒绝、阻挠检查未构成犯罪以及违法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20万元罚款,对违法个人处以1万元罚款冒用、使用伪造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查处后并立即改正的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冒用、使用伪造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违法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指获利较少的)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处以货值金额3倍罚款冒用、使用伪造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违法金额在1万元以下,获利较多的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处以货值金额5倍罚款冒用、使用伪造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经两次以上查处仍实施违法行为,获利较少的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对违法个人处以5000元罚款冒用、使用伪造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经两次以上查处仍实施违法行为,获利较多的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15万元罚款,对违法个人处以8000元罚款冒用、使用伪造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屡教不改并拒绝、阻挠检查未构成犯罪以及违法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20万元罚款,对违法个人处以1万元罚款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定点屠宰证书或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行为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部分环节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进行生猪屠宰行为的初次检查发现,责令限期整改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部分环节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进行生猪屠宰,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罚款全部环节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进行生猪屠宰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8000元罚款全部环节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进行生猪屠宰,查处后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罚款记录了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但记录不实行为的初次检查发现,责令限期整改记录了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但记录不实,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罚款未记录了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8000元罚款未记录了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查处后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罚款建立了肉品品质检验制度但未实施肉品品质检验行为的初次检查发现,责令限期整改建立了肉品品质检验制度但未实施肉品品质检验,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罚款未建立肉品品质检验制度行为的初次检查发现,责令限期整改未建立肉品品质检验制度,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行为的处以2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罚款未建立肉品品质检验制度也未实施肉品品质检验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8000元罚款未建立肉品品质检验制度也未实施肉品品质检验,查处后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罚款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但未如实记录处理情况行为的初次检查发现,责令限期整改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但未如实记录处理情况,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罚款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8000元罚款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查处后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罚款3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行为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数量较少)行为的停业整顿,责令限期整改,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1倍罚款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数量较少),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行为的停业整顿,责令限期整改,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罚款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数量较多)行为的停业整顿,责令限期整改,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3倍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5000元罚款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数量较多),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行为的停业整顿,责令限期整改,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2万元罚款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造成严重后果但未构成犯罪行为的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取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4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行为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偶尔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数量较少)行为的停业整顿,责令限期整改,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罚款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偶尔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数量较多)行为的停业整顿,责令限期整改,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8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5000元罚款经常性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行为的停业整顿,责令限期整改,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2万元罚款经常性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行为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取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数量较少)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数量较少),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罚款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数量较多)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5000元罚款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数量较多),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8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万元罚款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万元罚款。5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行为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数量较少)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处以货值1倍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罚款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数量较少),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处以货值3倍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5000元罚款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数量较多)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罚款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数量较多),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罚款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经多次查处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取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6定点屠宰厂(场)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获得省级部门颁发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上岗证的、运输肉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 (二)运输肉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从事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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