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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灾区民房恢复重建服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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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灾区民房恢复重建服务规范.doc

    灾区民房恢复重建服务规范灾区民房恢复重建服务规范一、服务事项 灾区因灾倒塌和损坏民房的恢复重建。 二、服务对象 在xx省内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和损坏的受灾人员。 三、服务内容 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人员重建或修复基本住房,保障受灾人员有安全住所。 四、服务部门 县、乡民政部门。 五、服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4.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2010年第577号);5.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4号);6.民政部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民函2004282号);7.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8.xx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l政办字2009149号)。 六、服务流程 1.倒损住房情况的统计、核定。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应立即组织人员,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本区域因灾倒损房屋情况逐村逐户进行调查、登记,在15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并建立因灾倒房和恢复重建台帐,汇总后上报上级民政部门。 2.确定恢复重建资金补助对象。政府恢复重建资金的重点补助对象包括无自救能力的全倒户、低保户、五保户和优抚对象等,按照本人申请、群众评议、张榜公布、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确定。 3.重建规划和选址。县级民政部门应协调建设、国土等部门搞好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的选址和规划。科学选址,不得在行蓄洪区、低洼地带、地质灾害多发地、风灾入口处等易灾地带重建住房,重建规划必须利于今后防洪减灾;合理设计,充分考虑当地住房整体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开展集中连片建房的地方,恢复重建的住房要实行永久性统一标识。 4.落实重建补助资金。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和落实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资金。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补助标准,向确认的恢复重建对象发放统一格式的恢复重建补助凭证,灾民凭补助凭证领取政府补助资金或实物。 5.制定恢复重建优惠政策。对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地方政府要出台文件,制定专项优惠政策,减免相关税费。 6.组织实施恢复重建。 (1)由县级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统一组织施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承建方及集中建房对象签订重建协议。由建房对象自行组织施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建房对象签订重建协议,确保重建进度和质量。 (2)对重建项目实施倒计时督导。 (3)对建房对象按进度分批拨款,确保重建资金有效使用。 7.质量检查和验收评估。重建过程中,民政部门应会同建设、国土等部门共同对重建项目质量进行监控。重建完成后,应组织专业人员对重建工作进行逐一质量检查和验收评估,并将总体情况上报上级民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应设置永久性统一标识。 8.绩效评估。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灾区民房恢复重建情况、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投入情况、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恢复重建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等开展绩效评估,并上报上级民政部门。 七、服务要求 1.切实履行政府救助职责,充分调动受灾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规范、有序、及时完成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基本住所,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2.坚持 以人为本 服务理念,充分尊重因灾倒房群众的意愿和诉求,为受灾人员提供优质、高效、快捷的服务。 3.落实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对救灾款物的使用和发放情况及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八、服务考核 1.如期完成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规划,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率100%。 2.无违法违规事件发生,无有效投拆。 九、服务监督 1.畅通投诉渠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救灾工作人员如有违法行政行为或违纪违法行为,可向各级民政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各级民政监察部门应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及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2.县级民政部门应将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备案。上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地方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及基层重建补助资金和物资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进度,及时纠正违规违纪问题,确保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高效、规范、有序。 3.救灾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以及民政、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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