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文档下载  

    湘潭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依据和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修订稿).doc

    • 资源ID:3014014       资源大小:148.50KB        全文页数:10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8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8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湘潭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依据和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修订稿).doc

    湘潭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依据和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修订稿)违法 种类违法行为处 罚 依 据 情 节 与 后 果处罚幅度细化并罚内容备注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1)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A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 处5万元罚款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按对应处罚幅度细化标准的上限处罚B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或者已投入试生产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C建设项目已正式投入生产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2)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A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B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或者已投入试生产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C建设项目已正式投入生产的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3)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A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 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B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或者已投入试生产的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C建设项目已正式投入生产的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1)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A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但未建成的处5万元罚款责令停止建设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按对应处罚幅度细化标准的上限处罚B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或投入试生产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C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正式投入生产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2)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A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但未建成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B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或投入试生产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C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正式投入生产的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3)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A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但未建成的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B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或投入试生产的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C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正式投入生产的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的 3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二)不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直接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处罚决定和细化标准4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的,由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条款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抵触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白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条款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抵触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条款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抵触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一)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环境保护基本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按对应处罚幅度细化标准的上限处罚(2)列入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水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水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体上访事态严重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3)列入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水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水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体上访事态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一)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建筑陶瓷、水泥、蓄电池建设项目按对应处罚幅度细化标准的上限处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严重、群体上访等现象的处10万元罚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解释(环发199992号),比照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实施处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严重、群体上访等现象的处10万元罚款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一)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和幅度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处罚细化标准按条例二十八条的执行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1)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处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按对应处罚幅度细化标准的上限处罚(2)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环境保护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严重、群体上访等现象的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3)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环境保护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严重、群体上访等现象的处10万元罚款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一)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7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主体工程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适用建设项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处罚决定和细化标准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适用建设项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处罚决定和细化标准9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合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罚款。直接适用建设项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处罚决定和细化标准10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任何个人或者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获得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合格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直接适用建设项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处罚细化标准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二)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处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试生产(2)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直接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处罚决定和细化标准(三)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1)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处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试生产(2)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处1万元以上3万元罚款(3)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三)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或者延期验收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直接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处罚决定和细化标准(四)未按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和脱硫装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二)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的。第(一)项(1)小型煤矿 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2)中型煤矿 处8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3)大型煤矿 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项(1)小型企业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2)中型企业 处10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3)大型、特大型企业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三、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防治设施类(一)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从轻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一般不属于从轻或者从重行为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至二倍的罚款从重当事人属于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倍的罚款

    注意事项

    本文(湘潭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依据和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修订稿).doc)为本站会员(仙人指路1688)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