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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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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doc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建筑安全管理16项)序号违法行为名称处 罚 依 据情节与危害后果处罚幅度处罚机关1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存在违法事实的,末造成安全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违法事实造成安全事故,但未发生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含4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事实造成人员死亡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罚款2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事实,末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违法事实造成安全事故,但未发生人员死亡的责令停止执业资格3个月以上6个月(含6个月)以下违法事实造成1人员死亡的责令停止执业资格6个月以上1年(含1年)以下违法事实造成2人死亡的吊销执业资格违法事实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终身不予注册3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含8万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罚款4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含8万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虚假证明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事实造成安全事故,但未发生人员死亡的处10万元罚款,并停业整顿。违法事实造成3至9人死亡的处10万元罚款,并降低资质等级违法事实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处10万元罚款,并吊销资质证书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初次违法,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拒绝改正的;2、曾因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被查处,再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3、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4、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5、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罚款6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存在违法事实,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含8万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逾期未改正的,违法事实造成安全事故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罚款7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存在违法事实的,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违法事实造成安全事故,但未发生人员死亡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事实造成1至2人死亡的处30万元的罚款。违法事实造成3至9人死亡的处30万元的罚款,并降低资质等级违法事实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处30万元的罚款,并吊销资质证书8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初次违法,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拒绝改正的;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曾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被查处,再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3、造成2人以下死亡事故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事实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安全事故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处20万元罚款违法事实造成10人以上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初次违法,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次违法,已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积极主动协助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处理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含4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责令停止施工后,拒不改正,仍然继续违法施工的;2、曾因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罚款10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初次违法,主动消除违法所造成不良后果的,积极主动协助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处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次违法,已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积极主动协助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处理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含8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责令停止施工后,拒不改正,仍然继续违法施工的;2、曾因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罚款11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初次违法,主动消除违法所造成不良后果的,积极主动协助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次违法,已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积极主动协助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含4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罚款12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进行复核,对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视事故发生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至90日。(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至120日。发生一般事故的 (死亡1-2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含60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生较大事故的(死亡3-9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至90日(含90日)发生重大事故的 (死亡10-29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至120日(含120日)13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进行施工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责令其停止建设,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0.5%至1%的罚款: (六)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进行施工的。初次违法,主动补办手续,危害后果轻微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0.7%(含0.7%)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经责令改正后,不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的;2、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处理过,两年内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责令其停止建设,没收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以上0.7%以上1%(含1%)以下的罚款14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施工总承包单位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初次违法,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2、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施工总承包单位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被行政机关查处后,再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3、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罚款1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初次违法,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被行政机关查处后,再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3、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罚款16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后,未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仍继续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六)项安全职责的;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初次违法,及时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未造成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被行政机关查处后,再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3、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已经发现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后,仍强迫特种作业人员冒险继续使用的;4、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的。5、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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