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文档下载  

    济宁市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doc

    • 资源ID:3013965       资源大小:15.50KB        全文页数:6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8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8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济宁市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doc

    济宁市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制度体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土资源部门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内确定具体罚款标准的权限。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 市、县国土资源局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监督。 市、县国土资源执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工作。 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过罚相当。 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相近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标准应当相同或相近。 第六条 适用法津、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或应当首先没收违法所得再做其他的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具体罚款标准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的大小予以确定。 违法情节较轻或危害程度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罚款;违法情节较重或危害程度大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对及时停止和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或其他损失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 确定为从轻罚款的,可以选择较低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所设定的处罚低限。确定为从重罚款的,可以选择较高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所设定的处罚高限。 第十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 土地违法行为的量罚原则 第十一条 对土地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要根据违法占地或用交易土地的面积、地类、用途、违法所得以及对土地资源破坏程度等情况,确定具体的罚款标准。 第十二条 非法占用或者交易土地用于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相关项目建设情节较轻的,可以在法定幅度内确定较轻的罚款标准。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定幅度内确定较重的罚款标准: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非法占用或破坏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5亩以上、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10亩以上的; (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获利50万元以上的; (三)违法占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建设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确定较重罚款标准的情形。 第三章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量罚原则 第十四条 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要根据相关矿产的价值、种类以及破坏资源造成的损失程度等情况,确定具体的罚款标准。 第十五条 违法探矿、采矿等情节较轻,未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地质灾害或安全生产隐患,并在限期内已经改正或治理的,可以在法定幅度内确定较轻的罚款标准。 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定幅度内确定较重的罚款标准: (一)违法探矿、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 (二)违法探矿、采矿造成地质环境严重破坏、重大地质灾害或安全生产隐患的; (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确定较重罚款标准的情形。 第四章 地质环境违法行为的量罚原则 第十七条 对地质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要根据地质环境或地质遗迹的破坏程度以及造成地质灾害的危害程度等情况,确定具体的罚款标准。 第十八条 因生产、生活等活动破坏地质环境、造成地质灾害程度较轻并及时治理的,可以在法定幅度内确定较轻的罚款标准。 第十九条 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定幅度内确定较重的罚款标准: (一)违法探矿、采矿或其他工程建设破坏地质环境严重,或者造成地质灾害,未进行治理的; (二)擅自从事采矿、取土、爆破、修建等活动,破坏地质遗迹严重的; (三)从事采矿、爆破等活动加重地质灾害,情节严重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确定较重罚款标准的情形。 第五章 测绘违法行为的量罚原则 第二十条 对测绘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要根据涉案数额大小、种类、违法所得以及危害程度等情况,确定具体的罚款标准。 第二十一条 违法发包、承包、转包测绘项目,或违法从事测绘活动等情节较轻,并在限期内及时改正的,可以在法定幅度内确定较轻的罚款标准。 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定幅度内确定较重的罚款标准: (一)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三)违法从事测绘活动,后果严重的; (四)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或者擅自向境外组织和个人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测绘成果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确定较重罚款标准的情形。 第六章 程序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济宁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以下简称执行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违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办案人员对处罚的种类、具体标准和罚款额度提出建议,说明相关的事实、理由,并提供证据。 第二十五条 法制机构对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 案件审核完毕,行政处罚决定书净局领导签批后下达。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下达,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及执行标准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及执行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意事项

    本文(济宁市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doc)为本站会员(laozhun)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