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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宁市人事局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doc

    • 资源ID:3013941       资源大小:13.50KB        全文页数: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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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宁市人事局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doc

    济宁市人事局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第一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一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人事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 (一)具有违法事实的;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三)属人事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 (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第二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人事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行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人事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人事行政处罚机关决定。 第四条 人事行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向被调查人出示人事行政执法证件; (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 (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 (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人事行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第五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人事行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人事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人事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人事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章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人事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章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前款所称较重的行政处罚是指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千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第六条 人事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人事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人事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七条 人事行政处罚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人事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第八条 人事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二章人事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九条 人事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十条 当事人对人事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人事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决定罚款的人事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书面告之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银行代收罚款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事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事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十三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事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三章 结案归档 第十四条 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填制违法案件结案报告。 第十五条 按照案卷顺序,结案后及时立卷归档。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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