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doc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分析题1、案情:纺织女工林某因与工友袁某发生口角而怀恨在心,回家后将此事用手势告之了聋哑的丈夫许某,并要丈夫教训袁某为自己出气。因丈夫不认识袁某,自己又不好出面,林某又要与其共同生活的13岁的小姑许某某一同前去,指认袁某并做帮手。次日晚,许某及其妹许某某拦下晚归的袁某,对其拳打脚踢。经医疗诊断,袁某身上多处受伤,伤势轻微。袁某报案后,A区公安分局派民警肖某负责此案。但袁某以肖某系林某的同学,两人交往甚密为由,申请肖某回避。问:(1)肖某是否应当回避?为什么?其是否回避由谁来决定?(2)对于林某、许某、许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参考答案:(1)袁某要求肖某回避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肖某应当回避。肖某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林某的同学,且两人交往甚密,如果由肖某办理此案很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回避情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本案,肖某系A区公安分局的民警,其是否回避应由A区公安分局作出决定。(2)林某作为教唆策划者,虽然未直接实施伤人行为,但其所起的作用是主要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按照其教唆的行为处罚,即以殴打他人,根据该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此外,根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从重处罚。许某是这起案件的主要实施者,且作为其未成年妹妹许某某的临时监护人,对妻子林某对许某某实施教唆行为不仅不加阻拦,而且带领许某某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理应以殴打他人受到较重处罚,但由于许某是聋哑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许某某在事发时未满14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对许某某应当说服教育,不予处罚。2、案情:某村村民杨某,因怀疑本村农民周某(被侵害人)盗窃其食杂店里现金30元,随即到被侵害人家里找其质问,并将被侵害人拖至自己自己店里,当众威胁说:“你如果不把钱交出来,就把你的皮剥掉”等。当被侵害人否认偷钱时,杨某朝他的脸部打了一巴掌,并随后拿出绳子欲将其捆绑,被他人劝阻,被侵害人因在杨某的食杂店里被逼还款,自感没脸见人,回家后服农药自杀,经抢救脱险。公安机关在处理本案时,认定杨某殴打他人的行为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200元罚款。但是,其后杨某一直拒绝缴纳罚款 ,因此,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又对其处以了五日行政拘留。问:以上公安机关的各项处罚是否正确?请简要说明理由。参考答案:(1)公安机关对杨某以殴打他人予以处罚,定性错误。杨某怀疑周某是小偷即予指责,并用暴力和言语在其食杂店公然侮辱周,导致周自杀,已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杨某的行为已构成公然侮辱他人,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处罚。(2)公安机关因杨某拒绝缴纳罚款而对其处以拘留五日的处罚错误。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的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不再执行,对拒绝缴纳罚款的,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执行。3、案情:某日下午,某村村民朱某因砌围墙与邻居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发生争执,在争吵中双方用石头、砖块对砸。朱某被砸伤头部后即回家拿一菜刀返回现场。到现场后并没有使用菜刀,双方仍用石块对砸。但因对方人多,朱某抵挡不住,即跑离现场,另三人紧追不放,并用竹子、木棍、锄头将朱某打成轻微伤。某公安派出所根据双方斗殴的事实,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对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以及朱某作出了五百元以内不等的处罚决定。但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不服判决,以打伤朱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消对其三人的处罚决定。问: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参考答案: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这是实施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本案中,三原告与朱某系相互殴打,朱某回家持菜刀返回现场后,并未使用刀伤害三原告,后朱某停止殴打跑离现场,对三原告的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在此情形下,三原告仍继续追打朱某,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属于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因此,公安机关认定三原告殴打他人是正确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对三原告作出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决定是正确的,三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4、案情:某县公安局在一日晚间接到群众举报王某在家中开设了一个地下赌场,从中收取场地费,遂到王某家中进行检查,发现赌资700余元,麻将若干,用作输赢的珍贵字画两幅,淫秽书刊和录像带若干。于是公安机关当场扣押了这批物品。王某要求在场的警察李某开具扣押物品的清单,而李某认为王某违法已经是事实,拿了清单也没有用了,东西反正是要不回来的,于是拒绝了王某的请求。后经调查,珍贵字画是王某从本市著名收藏家刘某家里偷来的,淫秽书刊和录像带属于王某的朋友钱某所有,而钱某并未参与赌博。现刘某要求归还字画,钱某要求归还书刊和录像带。问:(1)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2)警察李某不予开具清单的行为是否合法?(3)刘某和钱某归还物品的要求是否合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这批被扣押的物品应怎样处理?参考答案:(1)王某开设地下赌场,并收取场地费,构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2)警察李某拒绝开具扣押物品清单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警察李某不仅应当与王某及在场见证人一起查点物品,而且给王某开具一份扣押物品清单,并让王某在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该法第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本案,经调查,两幅字画并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王某,而是王从刘某家里偷来的,刘某为其合法所有者,公安机关应当把字画退还给刘某,刘某请求退还物品合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淫秽物品,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本案,钱某虽未参与赌博,但淫秽书刊和录像带属于违禁品,公安机关应予收缴,并按照规定处理,钱某的返还请求不合法。15、案情:贾某,男,28岁,农民。冒充某部队的后勤主管人员,先后窜到某市面粉厂、饮料厂、服装厂等工厂企业,谎称部队要大量采购相关产品,自己正在对几个厂家进行考察、比较,如能符合条件,部队将在今后与其建立长期供货关系。并且,贾某还毫不犹豫的承诺,只要使他“满意”,产品的价格可以高于市场价。贾某抛出的客观的利润骗得了这些单位领导的信任,单位领导纷纷请他住高级宾馆,派推销部门的领导干部作陪宴请,晚间请漂亮小姐陪伴跳舞,临走又送名烟、名酒、土特产品和厂里生产的新产品。当贾某到达另一城市,照法行骗时,被公安机关查获。问:贾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应当怎样处理?参考答案:贾某的行为构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警人员)招摇撞骗。构成这一行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主观上出于故意,目的是骗取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第二,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第三,行为情节轻微,危害较小,尚未构成犯罪,不够刑事处罚。本案,贾某冒充某部队的后勤主管人员,到处招摇撞骗,骗吃骗喝并骗得少量财物,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本案,贾某冒充某部队的军官,应从重处罚。6、案情:某日晚6时,军嫂刘某因在其帮忙的某宾馆3楼与一熟人打招呼,忽然被该镇派出所几名干警带回,以涉嫌卖淫对其进行盘问。到晚上9时,在没有做笔录也没有查出任何事实后,警察用手铐将其双手铐在发烫的暖气片上,致使其双手有轻度灼伤。这期间刘某多次要求通知其家人,均遭拒绝。直至次日晚9时警察在未进行任何调查就口头向刘某宣布对其“卖淫”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并让其找家属来交钱才放人。刘某在绝望下,吞食了重达5.5克的金戒指,想以此证明自身清白,后经医院抢救脱离危险。问:(1)本案中,公安机关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2)对于违法的公安机关及其警察应该怎样处理?参考答案:(1)本案,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民警将刘某带回进行盘问,可视为传唤行为,既没有出示传唤证,也没有制作询问笔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的家属。本案,公安机关从当晚6时传唤刘某直至次日晚9时还未放人,询问的时间已长达27小时,明显超过了法定询问时间。在刘某多次要求通知其家人的情况下,民警未予通知,也没有为刘某提供条件让其自己通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公安机关将刘某的双手铐在发烫的暖气片上,致使其双手轻度灼伤,违反了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对违法事实未调查清楚,未履行法定告知程序,未制作处罚决定书,只是向刘某口头宣布了处罚决定,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处罚程序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民警向刘某宣布罚款3000元不符合上述规定,且提出让其家属交钱放人,严重违法。(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有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超过询问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7、案情:何某,男,28岁,某药店职工。崔某,男,26岁,无业。赵某,女,22岁,个体户。何某由于好奇,便利用职务之便,从其工作的药店内窃取了少量鸦片,偷偷吸食,并且还“邀请”其好友崔某一同吸食。其后,何某与崔某发展到经常到崔某女友赵某所开的旅馆中,一同吸食海洛因。经人举报,在警方欲前往查处时,因赵某通风报信,何、崔二人逃脱。但是,不久二人又在别处吸食毒品时被警方抓获。问:对于何某、崔某、赵某三人的行为应当怎样处理?参考答案:本案,何某不仅自己吸食毒品,还"邀请"其好友崔某一同吸毒,构成"吸食毒品"、"引诱他人吸食毒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因此,对何某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分别决定,合并执行,但行政拘留合并执行不得超过二十日。崔某吸食毒品,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若何某、崔某吸食毒品成瘾,还应予强制戒毒。赵某身为旅馆经营者,在公安机关对吸食违法活动进行查处时,为吸毒人员何某、崔某通风报信,致使二人逃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赵某应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8、案情:申某,男,40岁,某市一家典当行老板。某日晚,典当行马上要闭店时,一青年男子到店内要求典当几件白金镶钻首饰。店员觉得男子提供的首饰与最近电视新闻中展示的珠宝行特大盗窃案中的被盗首饰十分相似,于是向申某报告了此事。申某也有所怀疑,但因男子开价很低,申某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未报告公安机关,将首饰收下。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欲对申某处以五日拘留,一千元以下罚款,并且准备吊销申某所开典当行的许可证。申某以自己当时确实不知是赃物要求听证,而公安机关认为有店员为证人,申某的违法事实确凿,拒绝了其听证的要求,作出了处罚决定书。问:(1)公安机关对申某的处罚是否正确?其拒绝申某的听证要求是否合法?(2)申某如仍不服处罚可以选择哪些救济途径?参考答案:(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此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本案,申某作为典当行老板,承接有赃物重大嫌疑的典当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也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其行为已违反了典当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公安机关拒绝申某的听证要求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本案,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的决定前,申某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公安机关不能拒绝。(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申某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9、案情:张某,男,23岁;吴某,男,24岁。张某与吴某都是无业青年,成天无所事事,到处闲逛。某个星期六的下午,张某与吴某在附近买完鞋后来到市中心最大的商场门口,见来往人群熙熙攘攘。张某对吴某说:“既然这么多人,我们应该玩点花样,耍耍这些人。”吴某看见张某手中提着装鞋的黑色塑料袋,想了一会说:“我们就说这袋里装的是炸弹,看大家什么反应。”两人一拍即合。于是,张某走到商场入口,将塑料袋扔到人群中,然后两人大声喊道:“这袋子里装的是炸弹。”其他人听到两人的喊叫 2不知所措,也不知道真假,但都慌张躲避。张某和吴某的行为恰被巡逻民警看到,被当场抓获后,由于害怕,两人马上交代不是炸弹。经检验袋里装的只是普通皮鞋,商场门口经历了短暂的骚乱后很快恢复了正常。在对张某和吴某的行为定性时,几位人民警察出现了分歧,有人认为两人的行为只是违反治安管理的一般违法行为,有人却认为其行为已构成犯罪。问:张某和吴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应当给予怎样的处理?参考答案:张某和吴某的行为应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2001年12月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条也针对此类行为增设了新的罪名,即"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区分此类行为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是否严重,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是指对社会秩序的扰乱达到了相当程度,如造成学校停课、商场停业,社会公众产生心理恐慌,无法正常地工作和生活等;"造成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如在商贸场、演唱会现场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导致秩序混乱,人群拥挤踩踏,造成人员伤亡,或导致商场、金融部门被迫停业,产品被停产、停销,造成经济损失。从本案案情看,张某和吴某虽然在商场门口这一公共场所投放了虚假的"炸弹",但其虚假性马上予以查明,只是引起了一小阵骚乱,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不严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10、案情:某市一公园准备在中秋节举办大型赏月游园会,预定门票很快售完,公园见市场前景看好,便在公园能容纳的客流量之外又加售了大量门票。中秋之夜,大量游客拥进公园,再加上公园的引导、管理不到位,造成公园315、案情:某日,戚某(男,汉族,1966年10月生)因宅基地纠纷与邻居郑某(女,汉族,1974年5月生)发生争吵,遭到郑某破口大骂。次日,戚某叫上自己弟弟到郑某家中,将郑某院中水缸、门窗玻璃等共计450余元的东西砸毁。派出所民警接报案后赶到郑某家中将戚某抓获。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对本案进行了调解。经调解,二人达成协议,约定郑某向戚某赔礼道歉,戚某赔偿郑某损失400元正,三日421、案情:方某,某地养殖专业户。由于方某鱼塘内的鱼经常在夜间被人偷,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余元,于是,方某请来本村电工汪某,私自在鱼塘周围设臵了电网,每到傍晚便将电网通电。某日晚间,方某和汪某正在鱼塘内喝酒,忽然听到一声惨叫,方某连忙拉闸断电。二人出门查看,发现一人被电击倒在鱼塘边,方某遂找来一辆农用车,将该人送往医院。因抢救及时,被电的人短暂休克后,即苏醒过来,月余后恢复正常。公安机关将方某和汪某抓获。问:(1)公安机关抓住汪某的行为对吗?(2)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方某?参考答案:(1)本案,汪某帮助方某在鱼塘周围私设电网,已与方某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公安机关抓获汪某正确。(2)本案,方某的行为致被侵害人短暂休克,给其身体带来伤害,应属情节严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22、案情:丁某,男,25岁,某日在某网吧上网时与赵某(女,24岁)结识,成为朋友。丁某看赵某长的比较漂亮,提出要赵某做其女朋友,被赵某婉言拒绝,丁某感到“很没面子”,便对赵某产生报复念头,决定找机会整整赵某。某日,丁某用路边一公用电话拨打“110”称赵某一直在自己的出租房内卖淫,有时还窃取嫖客钱物。当地派出所接报案后对赵某展开调查,并未发现赵某又卖淫嫌疑。后经深入调查,找到了丁某,并将其抓获。丁某一开始拒不承认诬告赵某的行为时自己所为,后经说服教育,表示愿如实交代,并提出要自行提供书面供述材料,派出所认为其可能会隐瞒事实,故未予准许。后调查清楚后,派出所对丁某作出十日行政拘留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丁某不服,认为自己行为并未能使赵某受到治安处罚,所以不应对其适用治安处罚。问:(1)公安机关可否对丁某进行治安处罚?(2)派出所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参考答案:(1)丁某的行为已构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处罚,其辩称赵某并未受到治安处罚并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丁某应予处罚。(2)派出所办案中存在两个违法之处:第一,丁某要求自行提供书面材料,派出所应当准许。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第二,派出所无权对丁某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因此,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派出所直接作出拘留处罚决定违反上述规定。23、案情:严某,31岁,某录像厅老板。为一改录像厅顾客少、上座屡低的局面,严某托在外地打工的周某带回十数张淫秽光盘。某日,严某在录像厅内播放了一张淫秽光盘,第二天便有很多人前往,严某见“效果很明显”,便再次播放。如此,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严某共在其录像厅内播放淫秽光盘十余次。后有群众将其举报,当地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展开调查。派出所欲传唤严某,但严某拒不接受传唤,也未提出任何理由。派出所于是对严某实施强制传唤。到达派出所后,由于情况比较复杂,八个小时内未能完全了解清楚案情,于是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将询问时间延长了八个小时。另据调查,由于当时其自己的影碟机出现问题,严某用于播放淫秽光盘时的影碟机系从其生意伙伴廖某处所借,现已归还。廖某虽然对严某放映淫秽光盘的事一无所知,但派出所认为其仍有责任,毅然扣押了廖某的影碟机。问:(1)对严某应如何处理?(2)派出所能否直接对严某作出处罚决定?参考答案:(1)本案,严某在自己的录像厅组织播放淫秽光盘,已构成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1、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2、组织或进行淫秽表演的;3、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而根据该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派出所的处罚权限仅限于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派出所无权对严某直接作出处罚决定,应报所属县级公安机关裁决。24、案情:高某,男,回族,某厂职工,因在厂里经常酒后闹事屡次遭到厂领导批评。高某认为这是厂领导对回族有民族的歧视,于是决定发动其所在的回族聚居区的回民兄弟给厂领导点颜色看看。想法产生后,高某便开始实施其行动。他首先找到一家复印社打印出印有厂领导民族歧视种种“罪行”的传单近百份,准备向各回民家里传发,号召回民联合起来抵抗此类行为,刚发了有十余家时,被在当地值勤的公安民警发现,其行为才得以制止,避免了一场可能发生的民族冲突。经调查,高某所说的厂领导的数次“民族歧视”行为均系针对他违反纪律所作的处理,于是对高某以煽动民族歧视处以十五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高某一开始认为公安机关对其处罚不当,依法不能处以十五日拘留,而应低于十五日,后来又称自己的行为根本没有违法,公安机关不应处罚他。问:请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分析高某所说有无道理。参考答案:高某为泄私愤,印刷并散发非法传单,企图发动民族冲突,已构成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高某提出对其行政拘留只能低于十五日,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因此,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处罚规定中,包括了十日和十五日拘留的处罚,具体拘留时间,由公安机关依照案情决定。25、案情:叶某(男,22岁)携带一把匕首,撬盗一辆自行车(价值250元),被民警当场抓获;胡某(男,19岁)携带一把弹簧刀欲进入某大学校园找老乡,遭门卫阻拦,与之发生争吵,引来数十人围观;姜某(男,26岁)携带一把砍刀,酒后因纠纷将对方砍成轻微伤;曹某(男,23岁)携带一把三棱刀乘座公交车时被查获。问:公安机关对上述人员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处罚?参考答案:(1)对叶某应以“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和“偷窃少量公私财物”分别裁决,合并执行(2)对胡某应以“扰乱单位秩序”予以治安处罚;(3)对姜某应以“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予以治安处罚;(4)对曹某应以“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予以治安处罚。26、案情: 2004年11月8日,李明(1990年5月30日生)、丁峰(1991年9月16日生)、赵天立与朱强(1988年7月20日生)、张帆(1989年10月7日生)、吴勇等人在溜冰场发生纠纷,李对朱说:“有种,晚上八点滨江公园见!”晚上八点,李明纠集十余人携带砍刀、斧头,在滨江公园与朱强、张帆、吴勇等人械斗,李对丁、赵说:“给我往死里打,不死也要打成残废,出了事,我负责!”殴斗中,丁峰持刀将吴勇砍成重伤,朱强、张帆将对方多人打成轻微伤。民警巡逻发现后,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其余人员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核实身份情况后,决定对李明、丁峰、朱强、张帆等人刑事拘留。问:(1)对李明、丁峰、朱强、张帆四人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2)公安机关对李明、丁峰、朱强、张帆四人刑事拘留是否正确?为什么?参考答案:(1)对李明应定故意伤害:李纠集他人聚众斗殴,是首犯,并且主观上具有致人重伤的故意,因此,应对丁峰致人重伤的后果承担责任,以故意伤害定性;丁峰应定故意伤害:丁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致人重伤,应当转化定性,以故意伤害定性;朱强、张帆应定聚众斗殴:朱强、张帆等人具有与李明等人互殴的故意,并实施了互殴的行为,应以聚众斗殴定性。5(2)李明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且已年满14周岁,对其刑事拘留正确;丁峰的行为虽然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但年龄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对其刑事拘留不当;朱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且已年满16周岁,对其刑事拘留正确;张帆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但年龄不满16周岁,对其刑事拘留不当。27、案情: A县公安局民警小李和小张在本县抓捕抢劫犯陈某时,陈某持菜刀将小李头部砍伤,并抢夺小李的手枪。小张见状,即开枪将陈某打成重伤。问:小张开枪将陈某打伤后应当采取哪些措施?A县公安局应当采取哪些措施?参考答案: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当地公安机关或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小张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立即对陈某组织抢救;(2)保护现场;(3)立即向县公安局报告。A县公安局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进行勘验、调查;(2)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和陈某的家属或所在单位。28、案情:2006年3月17日夜,罗某驾驶东风卡车正常行驶,通过某交叉路口时,发现申某驾驶摩托车闯红灯,遂紧急制动,申某驾车撞上东风卡车,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申某系酒后无证驾驶。3月20日,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某负全部责任。申某的妻子杨某不服,认为罗某将人撞死,应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多次到交警大队办公场所吵闹,严重影响办公秩序。3月22日上午8时,杨某携子申某某(1992年4月1日生)将申某的尸体抬至交警大队门口,要求交警大队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经处警民警教育劝阻,仍不同意将尸体抬走,致数十人围观。3月25日,杨某找到罗某,要求其支付部分赔偿金,遭罗某拒绝。4月3日,杨某与申某某再次到罗某家中吵闹,罗某之妻肖某见状,驱使自家的狗将申某某咬成轻微伤。申某某遂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欲刺肖某,被罗某将匕首夺下。群众报警后,民警到现场依法处臵。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杨某、申某某、肖某应如何定性和适用处罚?参考答案:(1)杨某多次在交警大队办公场所吵闹,扰乱交警大队工作秩序,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此外,杨某在上班时间与其子一起将申某的尸体抬至交警大队门口,且不听劝阻,造成数十人围观,影响交警大队工作秩序,已构成“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秩序,不听劝阻”,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杨某上述两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如决定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二十日。(2)申某某与其母杨某将申某的尸体抬至交警大队门口,造成数十人围观,影响交警大队工作秩序,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当时申某某尚不满14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予处罚。申某某随身携带匕首,已构成“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鉴于其刚满14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匕首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收缴。(3)肖某驱使自家的狗将申某某咬成轻微伤,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并依法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29、案情: 2006年3月5日下午,孙某(女,22岁)在我省甲市一公园内搭识周某(男,35岁),让周到其租住地嫖宿,周当时未同意,临走时将手机号码留给孙某。当晚8时许,孙某打电话给周某,约其出去玩。周某让孙某到该市“明日大酒店”见面。因周是“明日大酒店”的常客,总台服务员朱某未进行住宿登记,直接将该酒店312房间的钥匙交给周某。周与孙在312房间嫖宿,付给孙200元钱,两人准备离开房间时被派出所民警查获。民警将两人传唤至派出所讯问,并制作了讯问笔录。经查,孙某,四川成都人,10天前刚到甲市;周某,广西桂林人,2004年春节后到甲市从事贩卖水果生意,一直暂住在甲市中山小区18号。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后,以“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和“卖淫”对孙某分别决定罚款500元、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0元,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罚款5500元;以“嫖娼”对周某决定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周某服从处罚,民警当场对其收缴了罚款;孙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并提出让同乡李某(在甲市无常住户口)作担保,申请暂缓执行对其的处罚决定。办案民警经派出所领导批准,同意孙某的申请,并办理了相关手续。问: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指出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时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参考答案:(1)对孙某、周某应当进行询问,而不是讯问。(2)对孙某以“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卖淫”分别裁决、合并执行错误,应以“卖淫”定性处罚。对孙某的卖淫所得200元人民币,应当予以追缴,而公安机关对此款未作处理。(3)对周某的嫖娼行为决定警告并处罚款错误,应当拘留并处罚款。治安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4)对周某当场收缴罚款错误。因为周某在甲市有固定住所,不符合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做出处罚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3、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5)孙某申请行政复议,对其罚款不停止执行,派出所对孙某的罚款暂缓执行不当;其同乡李某在当地无常住户口,不符合担保人条件;孙某申请暂缓执行拘留不符合法定条件,拘留处罚不应当暂缓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8条: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6)行政拘留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派出所无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7)朱某的行为已构成“旅馆业对住宿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漏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6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以制止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市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统计的人员,不想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30、案情: 2006年6月5日下午,“时代超市”雇用的外地民工沈某在搬运货物时,不慎将顾客刘某的衣服碰脏,两人发生争吵。刘某用购买的衣架砸向沈某,引起群众围观,超市经理齐某欲将双方拉开,刘仍用拳击打沈面部,齐某遂电话报警。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让沈某先去医院看病,第二天与刘某一起到派出所处理。6月6日,沈某与刘某到派出所,沈将县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软组织挫伤)、病历、医疗费单据等交给办案民警,民警称沈某的伤情须做法医鉴定,否则不能处理。6月7日、8日、9日,沈某多次到派出所要求处理,民警都让其去做法医鉴定或以工作忙为由推拖。6月11日,沈某经鉴定为轻微伤。7月5日,民警通知双方到派出所调解。沈某不同意,民警称:“不同意调解也行,但医疗费恐怕你一分也拿不到。”沈某只好接受调解。而刘 6某以自己是机关干部为由,不同意公开调解,民警遂决定不公开调解此案。调解中,刘某否认拳击沈面部,不同意赔偿沈的医疗费。经民警向齐某及围观群众调查,证实了刘某的违法行为,刘才同意赔偿沈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000元。沈某认为误工费计算错误,办案民警称:“你一个外地民工,一天能挣几个钱?对方是国家干部,同意赔你钱就不错了!”沈某即与刘某签订了治安调解协议,收取了刘某的1000元赔偿金。7月25日,沈某听同事说刘某还应当赔偿其精神损害,遂找到办案民警,要求刘某增加赔偿费用,否则,要求公安机关给予刘某治安管理处罚。办案民警答复沈某:“此案已经办结,如果你对损害赔偿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说明治安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法律后果,及本案办案民警对沈某的答复是否正确(说明理由)?指出公安机关处理本案时存在的问题。参考答案:(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毁损他人财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并履行了协议,产生两方面的法律后果:一是对当事人来说,不能就同一事项,再要求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二是对公安机关来说,应当对该治安案件予以结案,不能就同一事项再进行查处。沈某已与刘某签订了治安调解协议,并收取了刘某的赔偿金,此案已经办结。办案民警的回答正确。(2)公安机关处理本案时存在的问题:办案民警对沈某多次到派出所要求处理予以推拖,案发近一个月,才通知双方到派出所处理,处理不及时。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殴打他人案件,取消了“致轻微伤”的规定,且县医院的诊断证明已写明“软组织挫伤”,民警让沈某进行法医鉴定后才处理的做法不当 。沈某起初不同意调解,办案民警以“不调解拿不到医疗费”为由,使沈某被迫同意调解,违反调解自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