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手册.doc
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手册洛阳市消防支队目 录第一章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概述(4)第一节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职责(7)第二节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制度(14)第二章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18)第一节 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内容、程序、方法(18)第二节 重点行业消防监督检查(23)第三节 重点项目、器材设施的消防监督检查要求(32)第三章 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处罚(38)第一节 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处罚的概述(38)第二节 消防行政处罚程序(41)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常用消防法律文书及台帐、表格(53)第一节 消防监督检查类法律文书制作(53)第二节 消防行政处罚类法律文书制作(58)第三节 其他法律文书制作(68)第四节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台帐(73)第一章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概述消防工作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国以来,防火工作就被列入公安机关“四防”的主要内容之一。1963年10月,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城市消防管理工作的规定(实行草案)和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若干问题(实行草案)等规范性文件中明确指出:“消防监督管理,必须统一领导,适当分工,实行由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分级管理的制度”。1987年,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加强消防监督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继续总结推广消防三级管理经验,明确三级管理的职责范围。同年3月11日,省公安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消防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87豫公(消)42号文),明确规定了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责、范围。1998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1998年12月发布施行的公安部36号令和2004年9月1日修订的公安部73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都明确规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2005年8月,公安部在武汉召开的整治重大火灾隐患及深入贯彻落实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现场会议上,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指出:消防工作要形成“全警动员,消防为主,多警联动”的格局,切实发挥公安机关的整体合力,关键是要发挥派出所的作用。公安派出所要建立消防工作责任制,采取点面结合,分片包干,逐一上门等灵活多样的措施,深入辖区内的社区,社会但会和居民,村民家庭宣传消防安全常识,排查并督促指导整改火灾隐患。根据公安部武汉现场会议精神,省公安厅于2005年11月3日批准下发了我省第一部全面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并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全面加强我省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提供了基本依据。2008年10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2009年5月1实施的公安部107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在总则第二条中明确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第三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并通过第四章全章进行阐述。2009年9月,省公安厅在充分调研,广泛讨论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我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实际,对河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职责、工作范围、工作权限、工作要求等,为推动我省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第一节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河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试行)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职责做了明确规定。一、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职责(一)掌握辖区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主管公安机关报告情况,提出消防工作建议公安派出所应了解掌握的辖区基本情况包括:辖区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密集、易燃易爆等场所的数量、规模、分布以及单位消防安全现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位置、消防管理情况;消防水源、消防基础设施的分布、使用情况;专(兼)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数量、装备及工作开展情况;辖区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和火灾情况。公安派出所应积极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主管公安机关报告辖区消防工作开展情况, 在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假日、举办重大活动时提出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落实火灾防范措施等方面的工作建议,对辖区内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要积极提出整改措施,并主动配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二)检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健全消防工作制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落实防火安全措施情况;公安派出所应指导、协助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成立消防工作领导组织,制定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宣传,组建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巡查,落实火灾防范措施。指导、监督辖区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开展消防教育培训,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巡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等各项职责,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单位消防安全。(三)对管辖范围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履行消防职责、整改火灾隐患,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公安派出所应对辖区管辖范围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辖区管辖范围的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公安派出所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消除火灾隐患。对不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四)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对属于管辖范围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公安派出所应受理群众对火灾隐患及消防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对属于管辖范围的要指派专人依法进行查处;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要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案件查处结束后应及时把查处结果通报给举报、投诉人。(五)协助做好辖区火灾事故处置工作。公安派出所接到辖区火警报告后,应迅速到达火灾现场,在公安消防队到达火场前,先行组织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进行灭火和人员救助。在公安消防队到场后,协助公安消防队维护火场秩序,进行火灾扑救。火灾扑灭后,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封闭火灾现场,控制、询问人员,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公安派出所还应及时登记辖区内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火灾事故的统计、分析,查找本地消防工作的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的工作措施,确保辖区火灾形势稳定。(六)检查辖区建筑物、场所的消防行政审批情况。公安派出所发现辖区内有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工程以及新建、新投入使用工程和新开业场所,应及时进行消防监督检查,主要查验工程或单位有关消防行政许可办理情况。对建筑工程主要查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办理情况及消防设计备案情况;对新建、新投入使用工程,主要查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办理情况及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情况;对新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查验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办理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照法定权限进行查处,对需要移交的单位要向具有处罚权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移交。(七)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对于辖区内场所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派出所应当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对于辖区内场所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派出所应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强制执行。(八)法律规定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上级公安机关的安排部署,积极开展其他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全力维护辖区消防安全。二、公安派出所所长工作职责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公安派出所所长是本所消防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消防监督工作全面负责,在消防监督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在主管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的领导和指导下,对本所消防监督工作负总责。(二)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及有关消防监督工作的指示,把消防监督工作纳入公安派出所基础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考核、同奖惩。 (三)明确一名所领导具体分管消防监督工作,建立并落实城乡社区警务室民警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消防监督职责,保障民警依法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四)制定并落实消防监督工作计划和消防监督抽查检查方案,定期对本所消防监督工作进行总结讲评。(五)建立健全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集体议案、内部审批、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消防监督工作制度,依照内部审批程序规定签发法律文书,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执法行为。(六)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召开消防工作例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消防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向主管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汇报消防监督工作开展情况。(七)定期分析辖区消防工作形势,掌握辖区消防工作情况,为乡镇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决策消防工作提供可靠依据。(八)及时处置辖区内发生的火灾事故,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九)积极组织民警开展消防业务知识学习,参加消防业务知识培训。(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消防监督任务。三、公安派出所主管所领导工作职责公安派出所应明确一名所领导具体分管消防监督工作,对本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开展负直接领导责任,在消防监督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在公安派出所所长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消防监督工作,对所长负责。(二)组织实施消防监督工作计划和消防监督抽查检查方案。(三)组织城乡社区警务室民警落实消防监督工作制度和消防监督工作责任制,对城乡社区民警消防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考核,提出奖惩意见。(四)及时掌握辖区单位消防工作情况和消防监督检查抽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为所长消防监督工作安排、决策部署提出意见和建议。(五)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辖区社会单位适时举行消防演练等活动,努力提高辖区群众的自防自救能力。(六)指导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开展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火灾事故的处置和调查工作。(七)所长不在位时,受所长委托审核签发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消防监督工作任务。四、公安派出所城乡社区民警工作职责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实行警务室民警岗位责任制。公安派出所城乡社区警务室民警是分管辖区消防监督工作的责任人,对管辖范围内消防监督工作负责,在消防监督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一)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指示,认真落实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计划。(二)依法对辖区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和抽查,组织辖区单位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进行消防安全自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三)结合辖区消防工作特点,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民群众进行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指导辖区单位和居民开展治安消防联防,落实防范措施。(四)督促指导辖区单位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定并落实消防管理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对辖区内的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五)受理辖区单位和居民群众对火灾隐患及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六)参加辖区单位火灾现场秩序的维护、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对属于辖区单位的火灾进行调查统计。(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消防监督工作任务。第二节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制度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制度是指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履行消防监督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规程和行为准则。根据河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试行),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制度、工作例会制度、消防宣传教育制度、责任告知制度、消防监督网上执法制度、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制度。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制度公安派出所要切实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责任制度。公安派出所要切实澄清辖区各类单位、场所的底数,对管辖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对管辖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情况进行监督抽查,每年抽查数量不少于总数的40%。要根据公安派出所业务工作情况,合理制定消防监督抽查检查计划。公安派出所应当每月组织对管辖单位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消防监督抽查,城乡社区民警平均每周检查单位或场所不少于1个。对消防监督检查和群众举报投诉案件查处中发现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督促改正并进行处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要及时向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二、工作例会制度公安派出所每季度应召开一次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工作例会。会议由公安派出所所长负责召集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指示精神,通报季度消防工作进展情况,分析辖区火灾形势,研究制定消防工作措施,部署消防安全检查,交流消防工作经验,安排消防工作计划,表扬先进、鞭策后进,同时要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组织与会人员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灭火知识,提高辖区社会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三、宣传教育制度公安派出所要根据辖区单位的实际,制定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做到内容、人员、时间、效果四落实,努力提高辖区社会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应组织、指导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公安派出所每半年应组织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单位消防工作责任人、管理人、消防保卫人员、保安队员、义务消防队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一次消防教育培训。城乡社区民警要利用到社区、农村和单位开展检查的时机,指导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和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对农村、社区的宣传要因地制宜,要通过开通消防宣传小广播,办好消防宣传小课堂,制作消防宣传小墙报,发放消防宣传小册子,举办消防宣传小演艺,开展消防知识小竞赛等活动,使消防安全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居民家庭。四、责任告知制度公安派出所每年应提请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与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纳入平安、文明村镇(社区)创建工作中。公安派出所每年应向辖区单位、社区和村庄发放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督促各个社会责任主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五、消防监督网上执法制度具备公安信息化条件的派出所应使用消防监督信息系统开展消防监督网上执法。公安派出所应明确一名行政内勤负责维护管理消防监督信息系统。主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消防监督信息系统的安装和系统使用培训。公安派出所行政内勤和城乡社区民警应主动学习消防监督信息系统操作知识,并运用系统制发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处罚等法律文书,实现网上审批、流转,提高消防监督执法工作质量。派出所所长和分管所领导要通过消防监督信息系统定期查看民警消防执法情况,督导民警履行好消防监督职责。六、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制度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消防监督工作档案。消防监督档案主要包括:重点单位名册及基本情况档案、辖区分类单位名册、消防监督检查档案、消防行政处罚档案、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档案、火灾统计档案、举报、投诉消防违法行为查处档案等。公安派出所应明确一名行政内勤负责消防文书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城乡社区民警在消防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过程中要保管好案件相关法律文书及资料,案件办结后立即将有关资料整理后移交内勤立卷归档。公安派出所要加强档案管理,遵守安全保密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出现丢失、泄密、损毁现象,为总结消防监督工作经验,不断改进和提高消防监督工作水平提供借鉴。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消防监督检查是公安派出所的一项基本职责,是发现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省公安厅河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试行),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第一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内容、程序、方法一、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一)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四)检查辖区建筑物、场所的消防行政审批情况。二、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一)对居民住宅区管理单位的检查内容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2、物业管理单位或消防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情况;3、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的措施落实情况;4、保障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的措施落实情况;5、物业管理单位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情况;6、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二)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检查内容1、消防安全管理人确定情况;2、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公约的制订和落实情况;3、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情况;4、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情况;5、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情况;7、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三)对管辖单位的检查内容1、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2、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3、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4、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5、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是否在岗在位,是否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6、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7、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三、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程序分为消防监督检查程序,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查处程序等,具体程序如下图所示。举报投诉监督检查责令改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隐患日常监督检查未发现问题建档实地检查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书面报告公安消防机构书面报告政府或办事处移交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检查受 理违法行为轻微口头责令改正进入处罚程序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一)消防监督检查程序1、适用范围公安派出所对管辖单位进行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2、程序要求公安派出所民警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按照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逐项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应在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上逐项记载。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在记载的同时应口头告知被检查单位。记录应当交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签名;拒绝签名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在记录上注明情况。检查记录应当交所属公安派出所存档备查。 (二)对举报、投诉违法行为的查处程序1、适用范围公安派出所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的核查、处理。2、程序要求公安派出所受理对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举报、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公安派出所接到对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堵塞的举报、投诉,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核查;对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对属于其管辖范围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及时告知举报人、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上注明。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及时移交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查、处理。(三)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四、消防监督检查的方法(一)询问单位防火工作和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二)查阅有关消防安全的文件、档案和资料;(三)查看消防设施、设备的外观、运行情况;(四)抽查测试消防设施功能;(五)检查灭火、疏散预案制订演练情况。第二节 重点行业消防监督检查一、公共娱乐场所的监督检查要点公共娱乐场所建筑功能复杂、社会性强、人员集中,一旦发生火灾,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派出所民警对该类场所着重检查以下内容:(一)场所所在建筑是否依法办理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或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是否合格。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法律文书进行查阅,也可以查阅公安消防机构有关消防行政许可手续的档案。(二)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建筑,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危险物品仓库。(三)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必须分开设置。(四)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采用不燃、难燃材料。(五)疏散出口及门的要求1、公共娱乐场所观众厅、舞厅的安全疏散出口,应当根据人流情况合理设置,数目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安全出口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2、公共娱乐场所观众厅的入场门、太平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宽度不应小于1.4米,紧靠门1.4米以内不应设置踏步。疏散门不准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应为推闩式外开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3、为确保安全疏散,公共娱乐场所室外疏散小巷的宽度不应小于3米。(六)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除应符合常规要求(见第三节)外,还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七)灭火设施和器材的设置公共娱乐场所的室内消火栓一般应布置在舞台、观众厅和电影放映室等重点部位醒目并便于取用的地方。放映室(包括卷片室)、配电室、储藏室、舞台、音响操作室等重点部位,都应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八)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1、公共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2、公共娱乐场所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应急灭火疏散预案,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引导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3、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4、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5、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6、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7、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特别要注意有无遗留烟头、火烛等火种,确认安全后,切断电源。8、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线路。9、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规定配备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10、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图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二、公众聚集场所的监督检查要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导致火灾的因素多,一旦发生火灾,疏散困难,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派出所民警对该类场所着重检查以下内容:(一)场所所在建筑是否依法办理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或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是否合格。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法律文书进行查阅,也可以查阅公安消防机构有关消防行政许可手续的档案。(二)该场所楼梯间、安全出口是存在锁闭现象,安全出口处的门是否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是否有占用、堵塞现象。(三)检查场所的楼梯、走道、疏散门的疏散宽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安全出口、疏散门、疏散楼梯等通道是否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备,是否符合要求。(见第三节)(四)检查场所的消防设施是否擅自关停,消火栓是否完整好用,灭火器材是否有正常压力,是否完好有效。(五)检查该场所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是否在岗在位,是否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设备运行管理是否制度化,消防控制室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经过培训,是否持证上岗,是否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六)场所是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制定应急灭火疏散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巡查是否有效落实。员工是否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是否人人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引导疏散人员。(七)商场、市场等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贮存、使用、管理情况。楼层厨房严禁使用瓶装液化气,煤气、天然气管道应从室外单独引入,不得穿过客房或其它公共区域。商场内经营易燃危险物品时,应控制在两日的销售量以内,同时要防止日光直射,与其它高温电热器具隔开,妥善进行保管。地下商场严禁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对日用少量易燃液体,要放至封闭容器内,随用随开,未用完的送回专用库房,现场不得储存。(九)检查场所是否设置醒目的禁烟禁火标志,是否实行严格的明火使用管理制度。营业期间,场所不得进行装修、改造、油漆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施工作业。严禁进行电、气焊割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割等明火作业时,严格审批手续,备足消防灭火器材,实行现场监护,落实各项防火措施。(十)检查场所电气管理情况。是否有私拉乱接临时线路的现象。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的部位必须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照明用电应当与动力、消防用电分开设置,配电箱周围1.5米内不得堆放商品、杂物,不得使用高温照明工具,营业结束后,及时断电。三、易燃易爆场所的监督检查要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在运输、装卸、生产、使用、储存、保管过程中,于一定条件下能引起燃烧、爆炸,且具有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性质,派出所民警对该类场所应着重检查以下内容:(一)该单位建筑物是否通过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法律文书进行查阅,也可以查阅公安消防机构有关消防行政许可手续的档案。(二)该类场所的选址是否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场所与周围建筑物之间、场所重要设施与场所内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三)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四)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动火时应按照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办理动火证。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储存、经营场所,允许进入的车辆应安装排气管火星熄灭器,进入场所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五)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经营场所的电气装置应当符合电气安全规定,且采用防爆类型。场所内不准设置移动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库房内设置的配电线路,必须穿管保护。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检查场所内有无可靠的防雷、防静电保护设施,用电设备是否符合有关防火、防爆要求。(六)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位置标注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严禁混存。(七)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温度与湿度。(八)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场所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操作规程,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磨擦、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九)检查场所内灭火器材数量、摆放位置、是否完好有效。检查消防水池储水是否符合要求,室内外消防取水、给水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行。员工上岗前是否经过消防培训并持证上岗,是否会熟练操作灭火器材和其他消防设施。(十)场所是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制定应急灭火疏散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巡查是否有效落实。员工是否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是否人人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引导疏散人员。四、仓库的监督检查要点仓库是物资集中储存的场所,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公安派出所民警依据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对辖区仓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一)检查该仓库投入使用前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是否经过审核和消防验或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是否有擅自改建、扩建、改变库房布局、储存类别的情况。(二)检查仓库库存物品存放是否符合要求: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露天存放物品的堆垛、储量、间距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三)储存甲乙类物品的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它库房内必须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四)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进入甲、乙、丙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甲、乙、丙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五)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的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磨擦、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防静电的措施。(六)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工具。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米,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必须穿管保护。(七)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单独安装电闸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热器具、家用电器。对库房内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八)库区应当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库区以及50米范围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九)仓库应当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十)单位是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制定应急灭火疏散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巡查是否有效落实。员工是否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是否人人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引导疏散人员。第三节 重点项目、器材设施的监督检查要求公安派出所民警应掌握管辖范围内常见的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方法和基本要求。这些常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主要有室外消火栓、室内消火栓、灭火器、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此外还应掌握安全出口、电气设备及线路等重点项目监督检查的基本知识。一、消火栓的检查方法和要求1、室外消火栓:应查看消火栓是否被埋压、圈占,栓体及各部分组件是否完好。抽取至少1具室外消火栓进行测试,有条件的用消火栓测压计和流量表测试水压、流量;不具备条件的,目测其水压、流量是否达到要求。2、室内消火栓:应查看消火栓标识是否醒目,是否被遮挡和圈占;消火栓内水带、水枪等组件是否完好;栓口离地面高度是否为1.1m,其出水方向是否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同一建筑物内是否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选择屋顶消火栓或最顶层消火栓,有条件的用消火栓测压计和流量表测试水压、流量;不具备条件的,目测其水压、流量是否达到要求。二、灭火器的检查方法和要求1、查看灭火器瓶体上的标识。标识内容主要包括灭火器名称、灭火种类代号、灭火级别、使用温度、驱动气体名称和数量(或压力)、灭火器使用说明(图形或文字)、灭火器制造厂名称等,手提式灭火器的底圈或颈圈等部分有该灭火器的水压试验压力值、出厂年份的钢印。2、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可划分为以下五类: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B类火灾:液体火灾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C类火灾:气体火灾;D类火灾:金属火灾。E类火灾(带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3、灭火器主要检查其选型是否正确,数量是否达到配置标准,是否有锈蚀、超压或压力不足的现象,是否达到报废年限,是否定期检修。灭火器设置位置是否明显且便于取用。4、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当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存在不同火灾种类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时。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5、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场所,可相应减少10%灭火器配置数量;设有灭火系统的场所,可相应减少30%灭火器配置数量;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场所,可相应减少50%灭火器配置数量。6、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7、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8、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