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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业行政权力事项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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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业行政权力事项目录.doc

    林业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194项:其中行政审批(行政许可)15项;行政处罚121项;行政强制27项;行政征收5项;行政确认4项;行政给付3项;行政裁决1项;其他行政权力18项序号编码行政权力名称权力类型实施主体1林木采伐许可行政审批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2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初审行政审批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3临时占用林地审批行政审批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4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行政审批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5古树名木采伐、移栽许可行政审批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6野生动物猎捕许可行政审批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7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行政审批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8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许可行政审批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9出售、收购、转让、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行政审批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0植物检疫证书核发行政审批宜宾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11种子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2种子经营许可行政审批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3改变城市园林规划、绿化用地性质审批行政审批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4城市移植砍伐树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许可行政审批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5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认定(初审)行政审批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6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7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在责令期限内拒不补栽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8损坏森林公园内林木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9在森林公园禁火区吸烟或用火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20乱刻乱画、污损森林公园内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21在森林公园内不按指定地点经营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22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未建立护林防火组织,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设备,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设置防火标志牌,且拒不纠正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23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24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25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26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27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28无木材运输证、持无效木材运输证、运输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运输木材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29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30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31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32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33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34持过期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无正当理由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35运输木材货证不同行或虽有证但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36运输木材拒不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依法检查、强行运输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37非法购买、擅自移栽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或擅自移栽致使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死亡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38采伐和损害长江水源重点保护地区植被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39对长江水源涵养林体系的林木进行皆伐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40擅自移栽胸高直径10厘米以上活立木,或擅自移栽并已将其栽种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41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42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43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44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45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46非法捕杀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47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但违反许可证管理规定驯养繁殖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48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49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50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51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52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53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54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55非法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56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57非法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益鸟,或者在人口聚居区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58收购无证猎捕的野生动物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59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60非法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邮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61超越准运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期限运输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62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63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64擅自围(开)垦、烧荒、填埋湿地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65擅自排放湿地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66擅自采砂、采石、采矿、挖塘、采集泥炭、揭取草皮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67非法占用湿地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68大熊猫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违反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69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70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71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72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73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74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75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76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77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78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79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80毁坏森林、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81毁坏森林、林木(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82扰乱林业机关、森林公安机关秩序以及森林公园等公共场所秩序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森林公安局83扰乱林区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森林公安局84谎报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森林公安局85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森林公安局86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森林公安办理案件的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森林公安局87盗窃已经采伐的林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盗伐农村居民房前屋后或者自留地少量零星林木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森林公安局88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损毁少量林木、木材、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森林公安局89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森林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森林公安局90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林公安警用车辆、森林消防车通行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森林公安局91强行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森林公安局92冒充林业工作人员、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森林公安局93伪造、变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公文、证明文件、印章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森林公安局94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公文、证明文件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森林公安局95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森林公安局96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森林公安局97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森林公安局98明知林木、木材、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森林公安局99被森林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森林公安局100在林区非法种植罂粟或其他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森林公安局101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森林公安局102扬言放火烧山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森林公安局103在林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森林公安局104盗窃、损毁林业、动物监测等公共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森林公安局105在林区寻衅滋事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森林公安局106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粮食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07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08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09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10为境外制种的种子非法在国内销售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11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12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或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或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13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14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15未按规定程序引种或者调运种子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16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林木种子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17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18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19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20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21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22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23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24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125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126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127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128未依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129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130未依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131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132违规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133无故不履行城市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34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35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造成损毁不及时恢复,也不缴纳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36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37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进行施工的处罚行政处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38责令未缴纳植被恢复费或育林费的,补缴并加收滞纳金行政强制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39收缴采伐许可证行政强制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40限期恢复擅自开垦的林地行政强制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41限期恢复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行政强制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42限期恢复临时占用逾期不归还的林地行政强制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43限期恢复擅自移栽的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行政强制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44暂扣或扣留无证运输的木材行政强制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45代为补种树木行政强制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46扣留木材及运载工具行政强制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47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的林业服务标志行政强制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48代为捕回(陆生野生动物)或者恢复原状行政强制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49责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限期改正未经批准开展的参观、旅游活动行政强制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50责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限期改正与其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行政强制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51责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限期改正不按批准方案开展的参观、旅游活动行政强制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52限期恢复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行政强制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53限期恢复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造成的破坏行政强制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54限期恢复因擅自围(开)垦、烧荒、填埋破坏的湿地行政强制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55限期恢复因擅自排放湿地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破坏的湿地行政强制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56限期恢复因擅自采砂、采石、采矿、挖塘、采集泥炭、揭取草皮破坏的湿地行政强制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57限期恢复因非法占用破坏的湿地行政强制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58强制传唤行政强制宜宾市森林公安局159证据物品扣押行政强制宜宾市森林公安局160留置盘问行政强制宜宾市森林公安局161强行带离现场行政强制宜宾市森林公安局162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行政强制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63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行政强制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64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封存、销毁行政强制宜宾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165征收育林基金行政征收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66收取绿化费行政征收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67收取林权勘测费行政征收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68收取林地补偿费行政征收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69收取林权证工本费行政征收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70采伐更新验收行政确认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71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确认(林权证核发)行政确认宜宾市人民政府(法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具体承办)172林木种子采种林(种子园、母树林、良种采穗圃)确定行政确认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73林业新技术和引进技术审定行政确认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74因保护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他损失给予的补偿行政给付宜宾市人民政府(法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具体承办)175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行政给付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76对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补偿行政给付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77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裁决行政裁决宜宾市人民政府(法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具体承办)178组织实施森林资源调查及档案管理其他行政权力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79木材运输检查其他行政权力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80野生动物救护繁育其他行政权力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81对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行监督管理其他行政权力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82对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培育利用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其他行政权力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83依法处理没收的野生动物或产品其他行政权力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84驯养繁殖许可证年检验证其他行政权力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85对在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和有关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其他行政权力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86调查、监测湿地资源其他行政权力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87规定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其他行政权力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88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建立档案其他行政权力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89对全市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其他行政权力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90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当场表彰和奖励其他行政权力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191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其他行政权力宜宾市人民政府(法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具体承办)192对林业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其他行政权力宜宾市人民政府(法定)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具体承办)193对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其他行政权力宜宾市人民政府或者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法定)194对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其他行政权力宜宾市人民政府或者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法定)195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行政权力事项及其流程图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 共15项序 号1行政权力编码行政权力名称林木采伐许可实施主体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主席令第17号发布,1998年主席令九届第3号修正)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2.四川省绿化条例(1992年省人大七届五次会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八届二十九次和2002年九届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五条:“木竹实行计划采伐、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的制度。年度森林采伐量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采伐木竹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并限期更新。农村村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木竹,不申请采伐许可证。”3.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1999年省人大常委会九届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十一届八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采伐林木的,必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实施低强度择伐,并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单位所需的自用材,由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采伐单位采伐。”收费依据不收费收费标准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 在60日内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林业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或省林业厅投诉。序 号2行政权力编码行政权力名称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初审实施主体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主席令第17号发布,1998年主席令九届第3号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收、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四)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主席令第17号发布,1998年主席令九届第3号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收费标准(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6)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7)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一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 在60日内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林业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或省林业厅投诉。序 号3行政权力编码008282348-A-003000行政权力名称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实施主体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主席令第17号发布,1998年主席令九届第3号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收、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3.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1年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发布,2011年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正)第六条:“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主席令第17号发布,1998年主席令九届第3号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收费标准(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6)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7)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一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 在60日内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林业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或省林业厅投诉。序 号4行政权力编码行政权力名称木材经营加工许可实施主体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主席令第17号发布,1998年主席令九届第3号修正)第三十六条:“林区木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3.四川省绿化条例(1992年省人大七届五次会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八届二十九次和2002年九届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禁止无证经营加工木竹材和收购无证木竹材。经营加工木竹材的单位和个人或以木竹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凭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4.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1999年省人大常委会九届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十一届八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八条:“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设立木材加工厂,必须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经批准设立的木材加工厂,允许加工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采伐的林木,以及人工林采伐的林木和天然林保护范围外合法购进的木材。”收费依据不收费收费标准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 在60日内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林业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或省林业厅投诉。序 号5行政权力编码行政权力名称古树名木采伐、移栽许可实施主体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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