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收基本法若干问题的研究毕业论文.doc
我国税收基本法若干问题的研究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的税收收入连年实现跨越式的增长,在2003年、2004年、2005年分别突破20000亿元、25000亿元和30000亿元,2006年超过37000亿元,到达了37636亿元。在看到税收上所取得可喜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承认,在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建设上仍然存在许多问题,税制改革仍然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税制不规范,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基本法律依据不明确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严重影响了税收分配关系的协调健康运行。这些问题已经引起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现在,税收基本法起草项目己经列入我国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这标志着税收基本法起草工作正式启动。本文在税收基本法的立法过程中,结合中国国情,重点就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讨论。一、税收基本法的概念及重要意义近一段时间以来,由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的问题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有关税收基本法的讨论已经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在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的过程中,应首先了解税收基本法的概念极其重要意义。(一)税收基本法的概念税收基本法是国家关于税收基本问题以及处理共性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它主要解决税收分配领域若干根本性问题、原则性问题以及重大的综合性问题。 税收基本法是国家税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制定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的重要依据。在税收法律体系中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对其他各类税收法律文件的制定具有统领、指导、协调和约束性作用。(二)制定税收基本法的重要意义长期以来,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比较滞后,税收法律体系不完整、税收立法级次低、税收管理体制不规范、税制改革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目前,在我国现有的税收法律体系中,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属于全国人大立法,其余的均为行政立法,以条例和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制定税收基本法,把税收实体法律规范和程序法律规范有机的结合起来,形成一部综合性法律,把以税收法定为核心的税收活动基本原则、税收立法、执法、司法的基本问题以及纳税人权利、税务中介机构、税收行政协助制度等重大问题规定下来,可以弥补各税种税收暂行条例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这对于提高税收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确定性,改变长期以来税收领域法律层次偏低的现象和征税权运转不良、效率低下、刚性不足的状况,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同时,制定税收基本法的意义还在于,在整个税法领域贯彻诚信税收和权利与效率并重的法律理念。 二、税收基本法的立法名称与立法模式在整个税收法律体系中,应该包括税收基本法以及相关的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而税收基本法在这一体系中应是仅次于宪法,高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上位法。目前的税收征管法,在税收体系中是不具有这一地位的,因此大量的有关“税收原则”、“税收宗旨”、“税收立法权限”等诸多的抽象性规范.都不能很好的体现。而建立税收基本法能够很好的利用其“母法”地位,将这些原则性的规范纳人其中,这是税收基本法的体系地位所决定的。(一)税收基本法的立法名称税收基本法是税收法律体系中的母法,在税法领域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统领、约束、指导、协调各单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基本税收法律。这在学术界已达成共识。但制定税收法律,建立税收方面的根本性制度,其名称在学术界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为大多数人所主张的叫“税收基本法”;另一种主张叫“税法通则”。而实际上第二种观点较第一种观点更为适用。原因在于:第一,“税法通则”这种叫法遵循我国立法惯例的需要。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全国人大的立法文件很少冠以“基本法”的字样,这已在我国形成了立法惯例。虽然全国人大曾制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但这是中国对香港和澳门行使主权的特殊政治形势的需要,同时也有对大陆与香港和澳门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在香港、澳门实行高度的法律自治的特殊考虑。全国人大制定的民法或行政法等规范性文件从未使用过基本法的字样。因此,“税收基本法”的称谓不宜出现在由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中。第二,“税法通则”这种叫法符合我国法律体系协调统一的需要。“税法通则”应全面规范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即对税法的立法宗旨、原则、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立法、税收司法、税收诉讼等做出明确规定,使税收分配活动的整个过程做到有章可循。(二)税收基本法的立法模式 世界各国税法法源架构模式有三种:第一种,法典化模式。即,将各类税收征收法律编撰成专门法典,如美国的国内收入法典和法国的普通税法典。第二种,通则化模式。即,税法通则加各单行税收法律、法规模式,将有关适用于各种单行税收法律的一般规则制定在一部税法通则中,以便对各单行税法起着统领、协调的作用,而有关各税种法、征管程序、救济程序等专门税收事项仍采用单行法的形式。如德国的税收通则、日本的国税通则。第三种,分散模式。即单行法律、法规模式,是指所有税收法律都采取单行法律、法规的形式,没有就有关税收的共同问题制订统一适用的法律,这是目前多数国家采用的模式。我国也属于这种类型。因为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税制尚未完全定型,不宜制定法典,所以应采取第二种模式,即通则化模式。符合我国的国情,在总结国内外已有的立法,特别是税收立法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达到提高税法体系化和科学化水平,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目的。三、税收基本法的内容及重点问题分析税收基本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三部分:总则、分则、附则,其中总则部分是该法的纲领。总则部分主要应包括:立法目的和宗旨、税法的基本原则、法的适用范围等。分则部分主要包括税务组织机构人员、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立法体制和管理体制、税收司法保障体系等。附则包括税收基本法适用空间范围排除、税收基本法的解释权、与本法相抵触的处理规定、施行时间规定等。在下文中将对以下几项重点内容进行分析。(一)税收立法的依据和宗旨根据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指导思想,税收基本法的立法依据当然不能脱离宪法的制约,即“依宪治税”。其宗旨为:规范行政机关的合法征收与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二)我国税收基本法的基本原则上文中提到税收基本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在税收基本法的总则中被明确体现出来,以下将从两个方面加以说明。1. 税收立法的一般原则为了保证中央税收立法和地方税收立法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税收基本法必须明确税收立法的一般原则要求:(1)国家税法不溯及既往,即税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不具有溯及力,但是,程序性的法律规范除外;(2)税收的基本要素应当在有设定权的税法中明确规定,不得委托授权;(3)中央的税收立法有优先选择税种的权力,中央的税收立法可以覆盖地方的税收立法,同时地方的税收立法不得侵蚀中央税,不得阻碍全国性经济活动,不得损害其它地区的利益;(4)税收立法应当符合立法程序和立法权限。2.我国税收基本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及其表述学术界一般将税法中的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其中,税收活动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为:(1)税收法定原则。可以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税收必须以法律明确规定,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征税。税款必须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征收,不得以税收计划作为执法的依据。(2)税收诚信和信赖保护原则。可以表述为:税务机关代表国家征税时应当诚实信用,善意地行使职权,善意地履行职责。税务机关做出的有关税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适当合理,禁止过度。纳税人履行税收义务时应当诚实。税务机关对已经做出的税收行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撤回,纳税人基于对该税收行为的信任所取得的权利和利益受法律保护。(3)税收正当程序原则。可以表述为:税务机关的税收行为应当符合行政程序,一切税收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要求。违反税收活动程序的税收行为自始无效。(4)国际税收协定优先原则。可以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或签订的国际税收条约或双边税收协定对税收问题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有关的国际税收条约或双边税收协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5)税收优先原则。可以表述为:税款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而执行的效力。税收有优先于行政和司法罚没而执行的效力。(6)税收执法独立原则。可以表述为: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税务机关是国家统一的税收执法机关。税收执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税收执法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预或取代税收执法机关的税收执法活动。(7)纳税人权利保障原则。可以表述为:纳税人依法享有的税收权利和利益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权依法参与税法的制定,自由地评价税收,关注税收用途,对税收立法、执法、司法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纳税人有权对税务机关违法的税收行为实施抵抗和防卫。(三)政府和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在我国现行税收法规中,虽然已经有部分关于税收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条款,但规定比较分散,并不够严谨。从严格的意义上讲,应当在更高层面上进行规范。制定税收基本法,就应该考虑将这一问题纳入其中,以专门的条款进行规范。1. 政府的权利和义务政府的权利表现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国家税收行政机关,根据税收基本法的规定,对公民合理征税。政府的义务表现为,公示义务与知情权。国家在制定有关税收的实体法时,有义务根据听证制度,对将要征收的税目予以公示,并听取公民的意见。2.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权利包括:(l)有权被认为是诚实的;(2)有权申请事前裁定;(3)有权拒绝履行无法律根据的税收义务;(4)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指导和帮助;(5)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保守其隐私或者商业秘密;(6)有权依法申请减免退税;(7)有权委托他人代理纳税;(8)有权要求税务机关赔偿损失;(9)有权依法申请举行听证会;(10)有权申请复议或起诉;(11)有权检举违法行为;(12)有权对税收的用途提出质询。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义务包括:(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他税务当事人应当诚信处理其涉税事务;(2)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税款并履行税法规定的其他各项义务;(3)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扣代缴;(4)其他税务当事人应当履行税法规定的有关义务。3.处理税收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时存在的问题规范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正确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需要,也是规范税收征纳行为,使之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要求。在税收基本法中要明确征纳税主体的身份,要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哪些部门享有征税权、哪些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纳税义务。在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下,要将征纳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化、条文化。目前的情况是,我国的征税权比较分散,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都在行使征税权,这样是否合理、规范,值得探讨。另外,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可以享有什么样的权利,纳税后,有什么样的待遇,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还不够明确。出现征纳税问题的争议时,应按照什么样的程序进行处理和解决,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在税收征管工作中,一方面税务部门深感工作难度大,依法治税还面临很多困难,税收法制化环境不理想。另一方面,纳税人也有被动纳税,不了解税法和在税收征纳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感觉。纳税人纳税以后,更关心税款的用途和自身享有的权利,在这方面本无可厚非,但真正做到却很困难。而这些内容很难在单行税法中列明。所以,必须在税收基本法中予以明确。(四)税收立法体制税收立法权划分是国家税权问题的核心,应当是税收基本法重点规定的内容之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中央税收立法权应当包括:(1)负责全国统一实施的税法的制定、修改或废止;(2)负责重要的地方税法的制定、修改或废止;(3)对上述税法进行解释;(4)其他有关税收方面的重要事项立法。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的授权制定其实施条例。国务院税收主管部门根据税收法律及其实施条例制定中央税收行政规章。除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税收立法权根据国家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地方税收法规形式行使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具体包括:(1)在中央的税收立法权以外决定是否开征新的地方税;(2)根据有关地方税法的授权,决定该地方税是否在本辖区开征或停征;(3)根据有关地方税法的授权,在不与宪法、本法以及有关地方税法相抵触的前提下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同时,应当明确规定地方税收法规必须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备案。 此外,地方税收立法权还包括省级人民政府在不与宪法、本法以及在行政区域的地方税收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以地方性税收规章的形式制定地方税收法规的具体实施办法。地方税收规章必须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人民政府备案。以上税法中涉及税务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范围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五)税收司法保障体系我国目前的税收保障,仅限于刑法有关重大的偷漏税进行惩治,不但对国家税收的保障体制单一,而且在实践中也不能有效地完成国家税收工作。税收基本法的制定有必要在强调刑法的惩治作用下,健全有关税收的司法保障制度。至目前为止,我国组建税务治安机构和税务法庭的上作经过多年的试点和推广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而且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也得到了社会普遍的赞同和认可。有学者认为,建立以上机构,税收执法权与税收司法权的交叉与协调问题就会变得简单明了。为实现税收法律机构和职能的现代化,必须建立独立的司法保障机构,即建立税务警察、税务法院和税务检察院。1.税务警察机构在国外的税收保障体系中普遍都设立了税收警察机构,以强化国家的税收工作,我国目前还没有设立这种机构。在我国的税收基本法中,应该制定相应的内容,为税务警察机构的设立创造法律条件。这种机构不同于普通的警察机构,它仅仅是为了保障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以维护税收治安和进行税收刑事案件的侦察活动为目的的。因为,在实践中,不乏“以暴抵税”的发生,使广大的税收工作人员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产生了很多的不利影响。而税务警察机构的设立,则可以很好地保证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税务警察实行国务院、公安部、税收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同时在县、区以上行政区域设置,统管辖区内各类税收治安和税收刑事案件的侦察活动。税务警察的具体事项由国家另行立法规定。2.税务法院及其立法表述我国目前在保证纳税人权益的方面,一般都是按照行政诉讼的模式处理纳税人与税收机关的矛盾。税收主体内容实际上是超出法律专业内容以外的。在国外的税收中,一般都是由统一的会计专业人员代公民进行有关的税收活动。这说明,税收是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那么,我国就有必要设立专门的税务法院。税务法院是国家法院系统的组成部分,受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管理,专门审理税收刑事案件和税务行政案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设置税务法院,并可按照各自辖区内的一定经济区域设置一级税务法院。这样不仅可以缓解法院行政案件的收案压力,还有助于税收工作的专业化、模式化的发展,同时也是对税收原则的更好贯彻。税务法院的具体事项由国家另行立法规定。3.税务检察院税务检察院主要受理税务行政诉讼和税务刑事诉讼案件。 税务行政诉讼的内容包括:(1)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收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2)案件既涉及刑事诉讼,又涉及到行政诉讼的,刑事诉讼优于行政诉讼,已经开始的行政诉讼应当中止;(3)税务行政诉讼的具体规则适用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对税务刑事诉讼的内容包括:(1)税务行政执法机关认为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有税收刑事犯罪嫌疑,并且符合提起刑事诉讼标准的,应当在完成行政程序后依法及时移送侦察机关立案侦查;(2)税收刑事案件的侦察权由税务警察机构行使,与案件有关的税务机关应当协助侦查;(3)税收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4)税务刑事诉讼的具体规则适用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此外,税收中介机构与税务代理活动制度也是税收基本法的重要内容。在税收基本法中,应当明确注册税务师执业机构作为代理税收事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明确注册税务师执业机构及执业人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代理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注册税务师执业机构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组织,并应有法定要求的执业税务师和相关从业人员。具体问题可以由将来出台的注册税务师法中做出规定。此外,还应当规定律师机构、会计师机构、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在涉税事务中的地位和责任。四、我国税收基本法的其他相关问题由于税收基本法不同于一般的税收单行法律、法规,它是税收法律体系的主体和核心。其在处理税收分配关系上的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是整个税收法律体系的灵魂,是各单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母法,主要规范国家税收制度建设中的根本性、共同性和原则性的问题。目的是统领、约束、指导、协调、规范各项单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所以在起草税收基本法时,必须把握一定的原则,不能太过具体和繁琐,应把立法的重点放在全局性、原则性重大问题的规范上。 其次,考虑到社会经济发展是不断变化的,任何法律法规都必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所以在制定税收基本法时,既要能保持法律规范的稳定性,又要预留一定的空间,保持必要的弹性。税收基本法的法律条文应该是原则性的,除税收概念和原则、税种设立的程序等应明确严密地表述以外,部分其他可弹性处理的问题,只需要就程序和原则做出法律规定,不宜太细和太具体,可以坚持授权立法的原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由哪一级政府或立法机关做出法律规定。第三,还要注意税收基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问题。由于税收分配不是孤立的法律行为,与国家经济管理和行政、司法等部门都有联系,需要社会的支持和配合。要营造依法治税的良好环境,也需要处理好税收法律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和协调问题。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2参考文献1 甘功仁,我国税收立法现状评析,税收研究,2003(1) 2 王世涛,论“税收基本法”的价值定位,税务研究,2004(11) 3 李香菊,我国税收立法现状分析,税务研究,2005(6)4 施正文、许孟洲,税法通则立法基本问题探讨,税务研究,2005(4)5 李香菊,完善我国依宪治税的思考,涉外税务,2003(10)6 涂龙力、王鸿貌,税收基本法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7 涂龙力、解爱国,论税收法制的现代化,税务研究,2005(4)8 施正文,税收程序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版9 李喜登,关于制定“税收基本法”的思考,法学杂志,2006(9)10于海峰,制定税收基本法应重点考虑的几个问题,决策与信息,2006(17)11李星,对进一步税制改革的若干思考,企业经济,2005(11)12翟继光,税收立宪的主要研究课题与研究方法,北京出版社,2004年版13郭留军,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思路,河南社会科学,2004(6)14李丽、李光曼,我国税收法制的完善,南昌大学学报,2001(4)15Stowhase.S,2004,Asymmetric Capital Tax Competition with Profit Shifting,Mimeo, Ludwig-Maximilians-Universitat,Munch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