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禁化武办两项监控化学品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指南.doc
-
资源ID:3013723
资源大小:26.50KB
全文页数:8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8金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新疆禁化武办两项监控化学品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指南.doc
新疆禁化武办监控化学品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指南地址:乌鲁木齐市长江路9号 邮编:830000电话:0991-5810570,5857360 传真:0991-5810570主要职能:一、权限内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及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处理方案的审批;二、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硫、磷、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的审核;三、辖区内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使用与经营审批。办事指南:一、权限内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及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处理方案的审批(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190号令)第五条、第十一条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二)申办对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或使用监控化学品(含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含外方独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经营、个体工商户)。(三)申请生产特别许可的办理条件:1、申请生产特别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完整的企业基本情况资料(按附件要求填报); (2)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产品质量必须打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暂按企业标准执行); (4)必须具备标准的计量与检测设备; (5)有完整的环境保护设施,所排放的“三废”必须打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6)生产、储存现场无事故隐患; (7)生产、储存、销售有标准、完整的台帐; (8)国家其他管理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所规定的批准文件和证书,以及生产该品种所必需的其他有关证件; (9)必须具有熟悉监控化学品数据统计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 (10)必须具备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要求的标准设施位置图、工艺流程图、设备布置图、关键设备一览表、生产纪录样张、产品销售记录样张等有关文件; (11)企业法人代表必须了解条例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有关企业活动的规定。2、生产监控化学品特别许可办理程序: (1)生产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向自治区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领取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申请书,填写无误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自治区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自治区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申请书审查后,对文件资料手续齐全的单位和个人组织考核组进行生产特别许可现场考核,考核合格后,自治区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经自治区石油化学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资料报送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取得国家其他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不再进行产品质量考核,只对监控化学品管理所要求的其他部分进行考核);经现场考核不合格的,允许申请人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可再次提出申请,第二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取消申请生产特别许可证书资格。(3)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自治区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初审合格企业资料后,分期、分批、集中审批;(4)经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凡符合生产监控化学品各项条件的,由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加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章的生产特别许可证书;(5)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四)申请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办理条件1、必须取得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部门批准证书;2、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设施;3、有熟悉产品性能的技术人员;4、有相应的管理制度;5、有熟悉监控化学品数据统计和接受监督检查工作的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包括需提交的材料);1、申请报告一式三份。2、填写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申请书一式三份。办理程序:申请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应向自治区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申请书,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经营,并报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进口第二类、三类监控化学品的企业,经自治区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送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出口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企业,向自治区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直接报送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五)使用第一类、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办理条件和程序办理条件(包括需提交的材料):1、申请报告一式三份。2、填写第一、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申请书一式三份。办理程序:申请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应向自治区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第一、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申请书,经审查同意后,使用第一类监控化学品,须经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使用;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自治区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报送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六)对变质或者失效的监控化学品的办理程序:对处理变质或者失效的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制定处理方案,采取妥善的办法予以安全处理,处理方案在征得所在地公安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区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七)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八)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九)承办机构及电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0991-5810570 。二、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硫、磷、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的审核(一)办理依据:国务院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0号令)第八条。(二)申办对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新(改、扩)建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三)办理条件(包括需提交的材料):1、申请报告一式三份。2、填写监控化学品新(改、扩)建申请表一式三份。(四)办理程序:1、向自治区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自治区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签署意见,报送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2、工程竣工后,经自治区石油化学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验收合格,并报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投产使用;3、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不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在开工生产前向自治区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五)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六)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七)承办机构及电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0991-5810570 。三、辖区内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使用与经营审批(一)办理依据:国务院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190号令)第十三条。(二)申办对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使用与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三)申请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办理条件和程序办理条件(包括需提交的材料):1、必须取得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部门批准证书;2、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设施;3、有熟悉产品性能的技术人员;4、有相应的管理制度;5、有熟悉监控化学品数据统计和接受监督检查工作的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包括需提交的材料);1、申请报告一式三份。2、填写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申请书一式三份。办理程序:申请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应向自治区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申请书,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经营,并报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四)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办理条件和程序办理条件(包括需提交的材料):1、申请报告一式三份。2、填写第一、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申请书一式三份。办理程序:申请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应向自治区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第一、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申请书,经自治区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报送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五)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六)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七)承办机构及电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0991-58105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