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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监督机制的法理分析与制度构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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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监督机制的法理分析与制度构建.doc

    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监督机制的法理分析与制度构建孙曙生 作者简介孙曙生(1969-),男江苏宿迁人,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法治理论。基金项目:江苏省人民检察院2010年招标课题。(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 江苏行政学院法政部,南京210004)关键词 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监督机制; 职权配置; 程序控制 摘 要 随着公安机关的工作重心下移,公安派出所在刑事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凸显。而作为国家法定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刑事执法监督却显得软弱无力,甚至是缺失。在新形势下,为了延伸监督触角,切实依法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应广泛借鉴成熟法治国家侦检关系的有益经验,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法律监督的必要性进行了法理分析;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对公安派出所开展刑事执法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剖析,构建起具体有效的检察机关对派出所刑事执法监督的新机制。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力促社会管理创新的新形势下, 公安机关的侦查重心下移,办案力量不断下沉,公安派出所不但是行政执法的前沿哨所,而且是重要的刑事侦查办案力量主体,在刑事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凸显。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公安派出所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刑事执法运行机制法治化程度低、监督机制软弱无力甚至缺乏等诸多原因,致使公安派出所办案规范化程度和办案质量低、由于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出现的违法现象大量存在等问题。本文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广泛借鉴法治国家侦检关系的一般性原理和有益的司法实践经验,从新型检警关系科学构建的角度,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机制进行深入的探讨,努力构建起既符合诉讼规律,又符合权力制约与制衡的监督制度。一、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开展刑事执法监督法理依据及现实必要性(一)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开展刑事执法监督的合宪性与合法律性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组织法第5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三)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五)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实行监督。”第38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等。可见,从宪法规定的宏观层面到我国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及检察机关与公安部的组织规则等都具体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实施法律监督。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刑事办案的生力军,其立案、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活动和刑罚执行等刑事诉讼活动理应当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二)分权制衡的政治学原理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进行法律监督的法理依据第一,从国家职权配置角度,侦查权需要检察权的控制与制约。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前,人们对政府往往打着控制犯罪的幌子而随意滥用国家公共权利,并肆无忌惮地践踏人权的现象已经深恶痛绝,“通过植入检察官制度使历来由警察主导的秘密侦查程序在刑事诉讼结构中不再成为一种完全独立的诉讼程序,而是以侦查程序与公诉程序一体化的表现方式,共同构筑了刑事诉讼程序所谓的三角形结构中的控诉一方,且警察的侦查行为只能附属于作为法的守护者检察官的公诉行为,从而使强大的并且无所不能的警察行为受到检察官的合理限制。”自樊国庆:检察制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9年11月第1版,第161页基于对警察国家公共权利肆意妄为的恐惧,为了防止公共权力异化为侵害公民权利的暴力,在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理念下,西方法治国家创设了检察官制度。检察官创制的根本目的之一,“在于以一个受过严格法律训练及拘束的客观公正官署控制警察活动的合法性,避免法治国沦为警察国。”樊国庆:检察制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9年11月第1版,第205页因此,不管是大陆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权对侦查权的控制已为世界各国所接受,检警关系中权力制衡原则成为法治国家检察制度的根本理念。第二,从诉讼规律的角度看,需要加强检察权对派出所刑事执法控制和指挥。在刑事诉讼模式中,侦查机关一般不直接与审判机关发生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其侦查终结的案件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承担法庭审判的结果,也就是说侦查机关一般不直接承担审判的后果。所以,侦查机关关注的是如何抓获犯罪嫌疑人,固定基本的证据,而检察机关关注的是这些证据能否形成证据锁链,达到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最终是否能获得法官的支持。可见,从诉讼的角度来看,侦查是公诉的基础,为起诉提供必要的准备,检察机关是诉讼后果的承担者。法理上,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二者是矛盾的统一体。为了实现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权责平衡,检察机关作为公诉审查和审判后果的承担主体,理应且必须享有对侦查机关的控制权,这是完成整个诉讼任务的必然要求。法治国家的检警实践为我们提供了有力的司法借鉴和佐证,“在这些国家,没有任何一项侦查权力是专门授予警察的,警察作为检察机关的执行者,或是作为某项独立权力但也是共有权力的决策者,而且该权力通常受到监督。”法爱黑克.马蒂阿斯:论欧洲五国警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关系,李晴兰、赵海峰译,载于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第五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6月第1版,第456页。(三)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存在的问题迫切需要建立派出所刑事执法监督机制“侦查活动往往伴随着强制力的行使,与人权保障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换而言之,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中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两种利益最容易发生冲突的阶段。” 宋英辉、吴宏耀:刑事审判前程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2页。侦查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公权力,天生就有被滥用的可能性。见诸报端的各种错案,往往与侦查机关滥用侦查权、刑讯逼供、违法取证分不开的,侦查权的滥用而得不到有力的监督,使各种典型错案时有发生。本课题组对某市派出所刑事执法中违法的各种情况展开了调研,具体数据如下: 2007年1月至2010年12月,某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受理的各类提请批捕的案件进行了统计,发现在该院受理的932件案件中,侦查机关有明显违法侦查的有59例,约占受案总数的6.3%。其中最为典型是有两例:其一、应当立案侦查而不及时立案。如林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轻伤害案件)。2001年4月26日,案发当日,被害人就不断向公安机关控告,并一直追问本案的处理情况,而侦查机关在2008年11月20日才立案侦查,拖延立案时间达7年之久。其二、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如2010年6月,王某妨害公务一案。王某仅用矿泉水瓶敲了一下执行公务的警察,就被立案侦查。 该组数据和实例来自于课题组真实的统计与调研。当前基层派出所刑事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如下:应当立案而不及时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以罚代刑、瞒案不报、压案不查、随意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违法搜查、扣押、随意变更强制措施、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等问题等。二、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开展刑事执法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对派出所刑事执法监督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就是监督不力,流于形式,有监督之名,却无监督之实。究其原因,则在于现行法律规定的诉讼监督基本上一种诉讼外的监督,缺乏相应的程序保障。这虽然是对我国诉讼监督的总体评价,但在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中照样存在上述问题。(一)在立法的监督理念上,起诉领导、控制侦查的理念缺失。实现起诉权对侦查权的领导、指挥和控制,是法治国家普遍的做法。在起诉控制侦查的几个关键性权力中,检察机关拥有完全侦查权是其一个较为重要一个权力。世界很多国家都从立法上承认检察机关拥有完全侦查权。由于美国实行相对彻底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检警关比较明显体现了检察官和警察是同为控方的一员的“大控方”理念,一般实行公诉指挥和引导侦查的工作机制,例如美国国法典第28标题均规定了检察官对警察机关的刑事调查、侦查活动拥有指挥、引导、监督权。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了检察官与司法警察职员原则上的协作关系,但是承认检察官对司法警察职员的指挥和指示权。但二者并不是对等的协作关系,在刑事诉讼法第193条中规定了检察官对司法警察职员有一定的指示权和指挥权。检察官的指示或者指挥权,司法警察职员必须服从。此外,日本检察厅法第条和第6条还对检察事务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对任何犯罪都可以进行侦查的权限。此外,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检察官亲自进行各种侦查或者交付警察机关及其官员进行侦查。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法”虽历经数次修改,在犯罪侦查方面,仍坚持以检察官为中心:检察官对所有犯罪都有权进行侦查,因告诉、告发、自首或者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的,应立即开始侦查。这些国家起诉指挥侦查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起诉机关有调动检察力量进行侦查的权力;二是起诉机关有权随时介入并发布各种指示和命令。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对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管辖的案件进行了泾渭分明的规定,二者在管辖权方面,原则上不能越俎代庖。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刑事法律只赋予了检察机关有限的侦查权(自侦案件除处),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可见,我国在刑事诉讼立法上,未赋予检察院有调动公安机关协助侦查的权力,也未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有随时调阅案件材料权、随时同步介入权、指示和指挥权。这种起诉领导、控制侦查的理念缺失,直接导致了难以理顺检警关系,不能建立起符合诉讼规律的检警制度。(二)监督的方式上,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行为缺乏控制权在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律中,检察权对侦查权控制的主体、方式和时间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侦查程序控制是检察权对侦查权进行控制的主要对象和必备内容,即对调查行为、强制措施、诉讼进程行为进行控制。关于立案、侦查活动的控制权。为防止警察机关有案不立或是擅自撤销案件的恣意现象的发生,而赋予检察机关立案控制权:如英国1985年犯罪起诉法规定,为了防止警察机关对应当提起诉讼的案件不予提起诉讼,法律要求警察局长将本辖区的每一起严重犯罪通知检察官。前苏联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员或调查机关提起刑事诉讼决定的副本应当立即送交检察长,其目的在于使检察长行使立案监督权。检察机关可向侦查机关调阅刑事案件和有关的立案材料和资料;检察长每月至少审查一次审查、接受、登记和处理的有关犯罪或可能构成犯罪的申诉和报导材料;检察长有权依法决定刑事案件的立案或撤销刑事案件,中止或终止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检察长立案中,向调查机关和侦查机关发出的指示,有关机关必须执行。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警察有责任将获知的各类犯罪立即向检察官报告,初步侦查终结时,应当将笔录原本和副本、证书和文件、扣押的物品送交检察官。 马贵翔:刑事司法程序正义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11月第一版,第105-106页。在欧洲的比利时、法国、德国、意大利四国,立法权不但将侦查的领导权授予了检察机关,而且为了保证诉讼效率,还规定警察机关有义务及时地向检察机关通报其知悉的违法犯罪行为。 法爱黑克.马蒂阿斯:论欧洲五国警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关系,李晴兰、赵海峰译,载于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第五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6月第1版,第455页。法国的司法改革方案建议,当共和国检察官要求进行初步侦查时,他有权规定侦查的期限,以及在初步侦查中,司法警察确定犯罪行为人之后,应立即通知共和国检察官。俄罗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权对侦查权的控制,并使这种控制渗透到各个侦查环节。樊国庆:检察制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9年11月第1版,第162页。在对公安派出所的刑事执法监督中,我国刑事诉讼基本上还未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立案、侦查活动控制权。一是监督范围过窄。刑事诉讼法第87只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作了规定,对公安机关立案后予以撤销和“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积极立案行为的监督也未作明文规定,虽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8条将“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也列入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只规定了公安机关接受检察机关不立案监督的程序,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未得到公安机关的认可,导致实践中出现公安机关非法插手民事纠纷等违法立案行为。第二,监督信息渠道不畅且狭窄。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个别重大复杂案件实行提前介入外,都是事后的间接监督,只有在报捕、移送审查起诉时才将案卷材料交与检察机关审查。因此检察机关不能及时掌握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和作治安处罚的情况及派出所常出现“不破不立”,“先破后立”,随意撤案或是以行政治安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情况,更不能及时发现或纠正侦查人员徇私舞弊、刑讯逼供、违法侦查等情况。在实务中,派出所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中,经常有犯罪嫌疑人“在逃”和“另案处理”的情形。对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享有信息知悉权,由于缺乏法律明文规定,检察机关对于派出所侦查案卷中反映的“在逃”是否属确实、“另案处理”是否适当、捕后对犯罪嫌疑人改变强制措施是否违法等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督,给派出所徇私枉法、徇私舞弊等“暗箱操作”提供了空间。第三、对大部分强制措施的监督缺乏司法审查。 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对强制性措施和强制性侦查行为确立了司法审查原则。即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对侦查、检控机关所实施的涉及限制或者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财产等权利的逮捕、搜查、扣押、监听等强制性措施和强制性侦查行为时,必须由法院授权、审查和提供救济的制度。 卞建林、杨宇冠: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撮要,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9月第1版,第84页。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权对侦查权的控制多为事前控制,即侦查机关实施的特定诉讼行为必须征得检察机关的同意。而在我国,派出所等侦查机关除逮捕、延长羁押期限等少数诉讼行为要经检察机关事前审批控制外,在侦查程序方面,是否进行侦查,是否终结侦查以及侦查的具体实施程序处分权全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并执行;在侦查手段方面,强制性侦查手段如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及拘留等,均由公安机关负责人自行决定,检察机关也不能实施同步监督,侦查机关权力之大且约束之少在世界刑事诉讼领导域都是极其少见的。第四、对派出所等侦查机关监督途径的书面化,极大地限制了检察机关的监督功能。我国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对派出所等侦查机关监督的途径主要是以书面的案卷材料为载体,进行书面材料审查,而不参加大部案件的侦查活动,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的有关情况一般不会直接反映在侦查案卷上。 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1998年6月第1版,第195页。诉讼运作模式中,监督途径的书面审查具有先天性缺陷。特别是证人证言书面化,并由此采用的书面审查证人证言的方式产生了诸多问题。 因为书面证言可能扭曲作证者的本意,从而给出错误的证据信息。证人作证所提供的证据是由书面的证言来承载的,人们只能通过书面证言了解证言的内容。这就为证据调查者有意无意地扭曲证据信息提供了条件和可能。(三)“血亲性监督”是目前对派出所监督中存在的最大症结在现有的侦查监督实务中,对派出所的刑事执法监督的主体有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法制科,而且主要还是公安法制科。因为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或审查起诉中发现派出所侦查行为和侦查活动存在了问题,一般不把监督的矛头对准基层的公安派出所,而是向公安机关法制科发出书面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然后再由公安法制科监督、督促基层派出所进行整改或是纠正相关侦查行为或侦查活动。可见,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是通过公安机关的法制科实行整体性监督,不但是事后而且是间接的。公安机关为了整体形象或工作考评的需要,一般对有问题的派出所,采取包容、放任,甚至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此外,从监督的主体地位来说,法制科与派出所均系公安机关的内设科室(机构),二者是平等主体,犹如兄弟关系,笔者将二者之间的监督关系称之为“血亲性监督”。如果在没有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常态管理中,公安法制科对基层派出所在执法监督管理中存在问题,更是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可见同体的“血亲性监督”很难达到理想的监督效果。“由于采用了同体监督的形式,因而缺乏有效的外部制约,而对于防止违法侦查这一目的来说,单靠侦查机关的内部审查,是难以真正制约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发生的。从实践来看,由于这一制度性缺陷的存在,尽管从上到上各级公安机关要求转变执法观念,但是关于公安随意拘留、非法搜查、扣押的报道充斥各种媒体报道之中,这些违法侦查行为的发生是与我国现行的侦查制度密切相关的,因而在现在制度框架内,我们很难找到有效的对策。”万毅:背景与进路:侦查模式与中国侦查程序改革,载于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第五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6月第1版,第220页正因为从监督理念到具体监督制度上存在着上述种种弊端,使我国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刑事执法监督呈现为以下两种结果:其一、监督效率低下。由于侦查不受检察权的控制和指挥,起诉与侦查相互扯皮。如检察机关通知公案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有时用撤案的方法对付;检察机关欲追诉某些犯罪,但由于不享有立案管辖权而束手无策;检察机关要求借阅案件材料常遭到公安机关拒绝;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协助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想方设法推诿甚至拒绝,致使实践中很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消极拒绝,根本没有补充侦查又原封不动移送起诉,从而使司法资源在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来回移送中白白浪费掉。其二、监督软弱无力。公安派出所如果不服从检察机关的指挥,西方法治国家赋予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惩戒建议权。从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检察对派出所等侦查机关不服从检察机关的监督,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等作了较为原则而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外,现实中主要是通过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来惩治侦查机关不接受监督。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不被接受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并抄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但实际上这种程序繁琐,不具有可操作性,也没有实际的威慑力。所以公安机关如果拒不纠正或者拒不执行检察机关的决定,检察机关往往无计可施,检察监督缺乏刚性保障手段而变得可有可无,严重地影响了监督的权威性。 三、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开展刑事执法监督的制度构建(一)立法上应确立检察权领导、控制侦查权的原则要从检察权与侦查权的关系上厘清二者关系,科学配置检察权与侦查权,从立法上确立检察权领导、控制侦查权的原则,“检察官主导整个侦查、公诉程序,检察官与司法警察之是领导与被领导、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陈卫东、郝银钟:侦检一体化研究兼论我国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必要性,载法学研究1999年1期。,让二者的关系既符合科学的诉讼规律,又符合权力配置和权衡的规律,既能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提高诉讼的效率,又能充分反映检警关系的一般性原理。检察机关与司法警察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指是从诉讼职能的角度上来讲的,与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组织领导是两回事。公安机关对刑事警察的日常行政管理检察机关无权干涉,但当刑事警察进行侦查活动涉入刑事诉讼领域时,是由检察机关负责起诉,并对起诉的法律后果负责,所以从侦查从属、并服务于起诉的角度来讲,公安机关对于检察机关直接给予刑事警察的各种指示和命令,相当于“业务指导”,不应当横加干涉,用一句形象的比喻来讲,就是专业问题交给专业人士做。(二)建立健全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及定期联系制度要实现检察机关对派出所的“同步监督”、“动态的监督”,首要就是要保证检察机关对派出所各种刑事执法信息知情权。在检察机关对派出所刑事办案进行程序控制的理念下,加强信息化建设,与公安机关建立信息交流、共享制度,授权检察机关可随时查看其公安派出所内部信息系统,可以登录公安机关治安、刑事立案及处理系统,及时知悉各派出所每月受案、立案、破案、结案的刑事、行政案件的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罪名、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押、违法嫌疑人处理等情况,特别注意将派出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擅自撤销案件、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或是徇情枉法、徇私舞弊瞒案不报、瞒案不查的情况进行重点监督。使公安派出所所有刑事案件从案件受理到整个侦查活动及时进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视野。建立检察机关分管刑事检察的领导和科室负责人要与公安机关特别各派出所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从实体、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及时通报在审查派出所所办案件中普遍性存在的问题,固定、完善证据,不断引导各派出所提高办案质量,提升刑事执法水平。各派出所也要向检察机关介绍刑事办案的有关情况:主要包括:辖区内治安状况、立案、破案、“另案处理”、被害人报案但未刑事立案、刑事立案后撤案、嫌疑人由刑事处罚变更为治安处罚、行政处罚等情况。各公安派出所每星期要将治安、刑事拘留情况通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新罪名案件、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案件要在第一时间内通知检察机关,强化检察机关对大要案的侦查引导,督促派出所进一步规范侦查行为。(三)建立定期与不定期巡查制度,对派出所实施动态、日常性的监督。与各公安派出所建立联系,建立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制度。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公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派出所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检察、指导督促。要立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紧紧围绕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的关系环节和重要诉讼程序展开监督,其监督的重点是:突出刑事侦查活动中有案不立、违法立案、不破不立;捕而不侦、久侦不结;采取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违法实施搜查、扣押、冻结强制性侦查措施;违法随意变更强制措施;借违法变更强制措施徇私枉法,谋取私利;漠视人权超期羁押、任意延长办案期限造成隐形超期羁押;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等,实现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的动态监督。(四)在派出所建立检察监督站制度,深度介入派出所的刑事执法过程。全国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在看守所、监狱已经派员,广泛地建立了驻所检察制度,实践有力地证明,这是实现看管活动监督的组织保证。此外,中纪委在国务院各部、委、办派驻纪律检查组,对中央政府官员的监督经常化、制度化的做法,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1998年6月第1版,第199页。也是值得检察机关在对派出所实施监督时借鉴的。这些实例说明,在乡镇或较大的派出所建立检察监督站(或检察监督办)制度,也是切实可行的。建立乡镇检察监督站(办)制度,可以对公安派出所办理的一些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提前介入,还可以对公安派出所重要诉讼程序实施监督,发现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情况,可以查(调)阅派出所的相关案卷材料。听取案情介绍,参与现场勘验,旁听讯(询)问,讨论分析案件,指导、引导收集证据、正确适用法律等进行,及时纠正不规范侦查行为,依法实施监督。司法实践中,江苏省仪征市检察院在该市11个基层派出所设立了检察官办公室。 极乐仙家:建立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机制,转至天涯微博 ,2009月4月19日。四川古蔺县人民检察院在全县26个乡镇建立检察联络站,张聪、黄岭、熊蔺波:公安派出所开展侦查监督的难点和对策,正义网,2010年11月17日。通过检察联络站对派出所实施监督。实践证明,建立乡镇检察监督站(办)制度,可以动态介入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对侦查活动实行同步监督,是对侦查活动进行程序控制的很好途径和举措。(五)对派出所的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对侦查机关的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行为必须实行司法审查制度,而且检察机关是司法审查制度的主体,强调检察权对侦查权的事前控制性,即在刑事司法活动中,派出所等侦查机关实施的涉及限制或者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财产等权利的拘留、逮捕、搜查、检查、扣押、监听、勘验、鉴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性措施和强制性侦查行为时,必须由检察院授权、审查和提供救济的制度。因为我国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又是法律监督机关,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作为司法审查的主体,符合司法权约束侦查权的分工制衡观念。(六)赋予检察机关对派出所等侦查人员的惩戒权、处罚权 我国检察权对侦查权的监督软弱无力,有时变得可有可无,究其原因在于检察机关对侦查权的监督过程中,管事不管人,侦查人员如不服从检察机关的指挥和控制,也没有刚性的惩戒性规定对之加以惩戒。要改变检察权对侦查监督的先天性缺陷,必须借鉴西方法治国家检察机关对刑事警察的各种处罚权,从制度上给检察监督打一剂“强心针”,设计相关的制度保障,并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对:检察机关对不服从领导、指挥和控制的派出所侦查人员,享有批评、警告、停止侦查、甚至直接取消其警衔的权力,以保障检察机关的各种指示、命令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为了消除检察权为此有过于强大的顾虑,担心检察机关由此而演变成“超级警察”的嫌疑,法律可以对此作出选择性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不服从领导、指挥和控制的派出所侦查人员,还可以建议其上级机关对其批评、警告、停止侦查、给予行政处分、甚至直接取消警衔。上级公安机关一般应当接受检察机关的建议;如果不接受检察机关的处罚建议,必须向检察机关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不处罚的原因。派出所侦查人员在晋职、晋级、工作考核中应当将检察机关的评价作为其业务考评的重要依据。如果法律作出这样的明文规定,检察机关的指挥、控制和监督权就有了实实在在的权威性,检察权对侦查权监督过于软弱的现状将会发生根本的扭转。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3道小题,每小题1分,共13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1.为适应科学知识的加速增长和人的持续发展要求而逐渐形成的教育思想和教育制度称为( )。A. 终身教育 B. 普通教育 C. 职业教育 D. 义务教育2.提出“泛智教育思想”,探讨“把一切事物教给一切人类的全部艺术”的教育家是( )。 A. 培根 B. 夸美纽斯 C. 赫尔巴特 D. 赞科夫3.将课程分为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研究型课程,这是( )。A. 从课程制定者或管理制度角度划分的B. 从课程的功能角度划分的C. 从课程的组织核心角度划分的D. 从课程的任务角度划分的4.( )是指根据各级各类学校任务确定的对所培养的人的特殊要求。A. 教育方针 B. 教育目的 C. 教学目标 D. 培养目标5.( )是教师最为常用的研究方法。A. 观察法 B. 访谈法 C. 实验法 D. 行动研究法6.( )是指视觉系统分辨最小物体或物体细节的能力。A. 视角 B. 视敏度 C. 视野 D. 明适应7.考察被试个体差异,用于衡量被试相对水平,用于以选拔为目的的测验是( )。A. 常模参照测验 B. 标准参照测验 C. 目标参照测验 D. 团体参照测验8.新课程改革中提出的课程“三维目标”是( )。 A.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B.知识、情感、意志 C.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 D.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9.作为传统教育学派的代表人物,提出了教育的最高目的是道德和性格的完善的教育学者是( )。A. 杜威 B. 卢梭 C. 赫尔巴特 D. 夸美纽斯10. 在构成教育活动的基本要素中,主导性的因素是( )。A. 教育者 B. 受教育者 C. 教育措施 D. 教育内容11. 马克思指出的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唯一方法是( )。A. 理论联系实际 B. 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C. 知识分子与工农相结合 D. 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12. 某学生在研究事物时,容易受他人态度的影响,这位学生的认知方式很可能属于( )。A. 场依存型 B. 场独立型 C. 冲动型 D. 沉思型13. 人们对自己能否成功地从事某一行为的主观判断称为( )。 A. 自我期待感 B. 自我归因感 C. 自我预期感 D. 自我效能感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15分,请把答案填在题中横线上)14. 教育是对教育专制性、等级化和特权化的否定。 15. 教育学作为一门课程在大学里讲授,最早始于德国哲学家。16. 对学生是人的属性的理解包含三个基本的观点:学生是主体,学生是具有思想感情的个体,学生具有独特的创造价值。17. 感觉对比是同一感受器接受而使感受性发生变化的现象,分和。18. 自我控制主要表现为个人对自己行为的和,使之达到自我的目标。19. 教育心理学是应用心理学的一种,是的交叉学科。20. 奥苏贝尔指出,一切称之为学校情境中的成就动机,至少包括三方面的内驱力决定成分,其中被看作是学习的最重要和最稳定的动机。21. 课堂气氛作为教学过程中的软情境,通常是指课堂里某种占优势的与的综合表现。三、辨析题(本大题共3道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22. 动机强度越高,越有利于取得成功。23. 智力高者,创造力必定高。24. 人类学习和学生学习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四、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道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25. 教学26. 学校课程27. 有意注意28. 社会抑制29. 学习策略五、简答题(本大题共5道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30. 为什么说学生具有发展的可能性与可塑性?31. 促进学生学习迁移的策略有哪些?32. 简述影响社会知觉的特点。33. 简述韦纳的归因理论。34. 简述桑代克的三条主要的学习律。六、论述题(11分)35.试述小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七、教育写作题(16分)36. 先贤苏格拉底有句名言“美德即知识”,后人对此提出质疑“道德可教吗”。请以“道德是否可教”为话题进行写作。文体不限,诗歌除外。2010年特岗教师招聘考试教育理论综合知识试卷参考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A解析 终身教育主张在每一个人需要的时刻以最好的方式提供必要的知识和技能。终身教育思想成为很多国家教育改革的指导思想。终身教育是为适应科学知识的加速增长和人的持续发展要求而逐渐形成的教育思想和教育制度。2.B解析 在大教学论中,夸美纽斯用一句话概括了他的泛智教育思想,那就是“把一切事物教给一切人类的全部艺术”。3.D解析 (1)从课程制定者或管理制度角度,可分为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学校课程。()从课程任务的角度,可分为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研究型课程。()从课程功能的角度,可分为工具性课程、知识性课程、技能性课程、实践性课程。()从教育阶段的角度,可分为幼儿园课程、小学课程、初中课程、高中课程。()从课程的组织核心角度,可分为学科中心课程、学生中心课程、社会中心课程等。4.D解析 略5.A解析 观察法是教育科学研究最基本、最普遍的方法。观察法是指在自然情境中对人的行为进行有目的、有计划的系统观察和记录,然后对所做记录进行分析,发现被观察者心理活动和发展的规律的方法。6.B解析 视敏度在医学上称为视力,视敏度的大小通常用视角的大小表示。7.A解析 被试在常模参照测验中的成绩必须放到所在团体中,以被试在该团体中的相对位置来评估其能力水平,这一团体即为常模团体。8.A解析 新课程改革中提出的课程“三维目标”是: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9.C解析 赫尔巴特最主要的教育观点是:教育的最高目的是道德和性格的完善。10. A解析 教育者是构成教育活动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教育活动的主导因素。11. D解析 马克思主义人的全面发展学说认为: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途径和方法。12. A解析 场依存型者的知觉倾向难以摆脱环境因素的影响,从题干可以看出该同学容易受他人态度的影响,很可能就属于场依存型。13. D解析 自我效能感是指个体对自己的能力能否胜任一项任务的判断与评价。二、填空题14. 民主化 15. 康德 16. 能动的 17. 不同刺激同时对比继时对比 18. 监督调节19. 教育学与心理学结合而产生 20. 认知内驱力 21. 态度情感三、辨析题22. 答案要点这种说法是错误的。通常动机强度和工作效率之间的关系不是一种线性关系,而是成倒“U”型曲线关系。即在中等强度动机的情况下,个体的工作效率是最高的,动机的最佳水平随任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在比较容易的任务中,工作效率随动机强度的增强而提高,随着任务难度的增加,较低的动机水平有利于任务的完成。23. 答案要点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智力是人们在认识客观事物的过程中所形成的认知方面的稳定心理特点的综合;创造力是应用新颖的方式解决问题,并能产生新的有社会价值的产品的心理能力。二者的关系十分复杂。智力高的人虽然可能比智力低的人更有创造性,但高的智力并不是创造力的充分必要条件。创造力还受到一些非智力因素,如坚持性、自信心、意志力、责任感、兴趣等的影响。创造力是智力因素和非智力因素的结晶。24. 答案要点这种说法是正确的。人类学习和学生学习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学生的学习既与人类的学习有共同之处,但又有其特点:首先,以间接经验的掌握为主线;其次,具有较强的计划性、目的性和组织性;再次,具有一定程度的被动性。四、名词解释25. 教学是在教育目的规范下,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共同组成的一种活动,是学校全面发展教育的基本途径。它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教学以培养全面发展的人为根本目的;(2)教学由教与学两方面活动组成; (3)教学具有多种形态,是共性与多样性的统一。26. 学校课程即各级各类学校为了实现培养目标而规定的学习科目及其进程的总和。包括以下具体含义: (1)是某级某类学校所要进行的全部教育内容的总和;(2)不仅包括各门学科的课内教学,还包括课外活动、家庭作业和社会实践等活动;(3)不仅规定各门学科的目的、内容及要求,而且规定了各门学科的安排顺序、课程分配、学年编制和学周的安排。27. 有意注意:有预定的目的,在必要时需要作出一定意志努力的注意。28. 社会抑制:即个体在从事某一活动时,他人在场干扰活动的完成,抑制活动效率的现象,又称为社会干扰。29. 学习策略是指学习者为了提高学习效率和学习质量,有目的、有意识地制订的有关学习过程的复杂方案。它包括学习者在学习活动中有效学习的程序、规则、方法、技巧及调控方式,可以是内隐的规则系统,也可以是外显的操作程序和步骤。五、简答题30. 答案要点学生是发展中的人,学生这一时期,是一个人的生理、心理发育和定型的关键时期,是一个人从不成熟到基本成熟、从不定型到基本定型的成长发育时期,也是一个人生长发育特别旺盛的时期。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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