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文档下载  

    商务行政执法百题问答.doc

    • 资源ID:3013563       资源大小:200.50KB        全文页数:101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8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8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商务行政执法百题问答.doc

    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百题问答目 录商务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篇1 国内贸易篇9生猪屠宰9酒类流通16特许经营21零售商促销、零供交易26拍卖业管理31典当业管理35流通领域食品安全39报废汽车回收41二手车管理46原油市场管理48成品油市场管理52反垄断58家电下乡63家电以旧换新68对外贸易篇72对外贸易72技术进出口75反倾销79反补贴84外商投资篇89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篇92对外劳务合作92对外承包工程95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服务用语篇97商务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篇1. 商务行政执法是什么? 商务行政执法是指商务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行政相对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整改或停产停业,取消资质等处罚的行政行为。2. 商务行政执法的意义是什么?加强行政执法是商务主管部门转变职能,加强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内在要求,是维护市场秩序,实现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是净化消费环境,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建设和谐商务,为民商务的重要内容。3. 加强商务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教育引导为主,处罚与宣教相结合,坚持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逐步实现行业管理与行政执法相对分开;坚持权责统一,明确执法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坚持多方联动,综合治理,形成执法合力。4. 推进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什么?根据商务部关于加强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商秩发2008503号),推进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的总体目标是:用3-5年时间,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商务行政执法体制;建成统一、规范、高效的执法队伍,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和制度。通过强化商务行政执法,使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市场秩序得到有效维护。5. 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政策依据是什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等一系列文件都对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6.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展情况怎样?2008年底,商务部下发商务部关于加强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商秩发2008503号),提出积极推进商务综合行政执法。2009年初,商务部下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国选择部分城市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2009年5月,经筛选确定了第一批60家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单位,启动了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2009年9月,启动了第二批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审核筛选工作。7. 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意义是什么?通过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深入探索商务行政执法工作规律,改革和创新商务行政执法体制,努力解决当前执法中存在的执法缺位、执法力量分散、执法效率低下、执法不规范等问题,不仅符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也是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强商务行政执法的现实需要。 8.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坚持依法行政和权责统一原则;坚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原则;坚持改革创新、勇于实践的原则;坚持统一指导与自主探索相结合的原则。9.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整合执法资源,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通过整合、归并、充实现有力量,组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代表商务主管部门统一行使生行政执法职能。(二)优化人员结构,提高执法能力。充实熟悉法律、管理等方面专业人才,组织开展执法人员培训,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三)完善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程序,统一执法文书格式,建立健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完善案件统计及数据报送制度,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四)健全举报投诉体系,完善社会参与渠道。设立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开通12312举报投诉服务热线,形成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体系,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为执法提供支撑。(五)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密切与公安、工商、质检、农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关系,建立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与协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良好执法环境。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宣传商务法律法规,引导树立诚信守法经营理念,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分子。10.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考核评估的依据是什么?2009年9月,商务部印发了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确定了46项考核指标,包括组织领导、队伍建设、场地装备、工作制度、宣传培训、信息报送、工作成效、监督检查、工作拓展等九个方面,为考核评估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11.目前,商务部主要负责执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多少件?由商务部负责主管执行的法律共7件,行政法规30件。内贸领域法律和行政法规6件,外贸领域14件,外资领域15件,反垄断领域2件。其中涉及具体执行法律措施的有3件法律(内贸1件,外贸1件,外资1件),19件行政法规(内贸5件,外贸8件,外资5件,反垄断1件)。12.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体系建设目标是什么?在已有50个12312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的基础上,延伸网络,扩展功能,推动地级以上城市设立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支持有条件的县市设立举报投诉联系点,形成以省级、地级以上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为主体,以中央技术支撑系统为依托,覆盖全国的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体系,为商务行政执法工作提供重要支撑。13. 省级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主要有哪些工作职责?(一)做好举报、投诉和咨询服务指导处理工作。(二)指导地级以上城市12312中心处理跨地区的举报投诉。 (三)统计、分析、上报全省(区)举报投诉信息和商务执法数据,并将有关企业的违法违规信息归集到“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提供商务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四)维护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中国市场秩序网)地方子站运行。 (五)组织开展宣传培训。 (六)商务部门职责范围内适合12312中心承担的其他工作。14.市级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有哪些工作职责?(一)接收社会公众对商务领域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举报投诉。 (二)为社会公众和企业提供商务领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审批和办事程序等方面的咨询、指导服务。 (三)采集、上报危害商务行政管理秩序的突发事件、国内外贸易中的异常情况以及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重要信息。(四)统计、上报举报投诉信息和商务执法数据。15.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接收哪些范围的举报投诉?主要接收生猪屠宰、酒类流通、特许经营、零售商促销、零供交易、报废汽车回收、家电下乡、技术进出口、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承包工程等内外贸、外经领域和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等行为)等方面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举报投诉,以及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接收的其他举报投诉。16.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接收举报投诉的地域范围如何确定?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接收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投诉,对于区域以外的举报投诉,可告知举报投诉人向当地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举报投诉。对于已接收的本区域外举报投诉,可以转交当地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对于被举报投诉的行为涉及多个区域的,可向省级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举报投诉。17.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处理举报投诉件的程序有哪些?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通过电话接收举报投诉后进行登记,填写举报投诉登记表,并对举报投诉进行筛选甄别,根据举报投诉的类型、性质和地点,转交相应的商务执法机构或移交其他地区的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并随举报投诉材料发出举报投诉送达/转交函。对于不符合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接收条件和受理范围的举报投诉,及时反馈举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18.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与商务主管部门的关系?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是商务主管部门与社会公众、企业交流沟通的桥梁,是商务主管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平台。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为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汇集信息,商务主管部门对12312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工作进行指导。19.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系统有哪些功能?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系统包括语音呼叫工作平台、业务处理系统、语音呼叫监管系统、文件传输系统四个子系统,是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的重要技术支撑。系统安装后,可以搭建文件的安全、快速传输渠道,实现举报投诉业务的网上流转,对举报投诉服务中心进行远程指导,形成上下一体、横向连接的信息化工作网络,提高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的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20.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接收举报投诉的方式有哪些?(一) 电话方式,可以拨打相应地区的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热线。(二) 网络方式,可以登录中国市场秩序网(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主站选择相应的地方子站,以在线方式举报投诉。(三) 其他方式,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信函、面访等方式举报投诉。21.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应建立哪些机制?(一)举报投诉信息分流机制。确保12312中心接收举报投诉、采集相关信息后,按管辖区域和职能分工及时转交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处(科)室或商务执法机构处理。 (二)协作办理机制。加强商务部门相关处(科)室、商务执法机构及12312中心间的协作配合,帮助12312中心解答有关咨询,及时办理举报投诉案件,反馈执法数据。 (三)区域间及相关部门间的执法协作机制。保障跨区域、跨部门举报投诉案件得到依法及时办理。22.反映我国市场秩序有关信息的官方网站是什么?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中国市场秩序网),于2009年2月9日改版升级后正式上线,是由商务部市场秩序司主办,全面反映我国市场秩序、信用体系建设和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状况的公共信息服务门户网站,是为企业和公众提供维权咨询服务的窗口,是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的重要载体。2009年8月,中国市场秩序网开通了省级和计划单列市37个地方子站。23.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中国市场秩序网)有哪些功能?主要功能包括:宣传党和政府规范市场秩序、推动信用建设和商务行政执法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及时报道最新动态;发布行政处罚、司法判决和市场检查信息,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预警服务;普及商务信用、防范欺诈和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知识,倡导法制精神和诚信理念,提高企业和消费者防范交易风险的能力;接转扰乱市场秩序的投诉举报,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有关信息进行统计分析,辅助政府决策。国内贸易篇生猪屠宰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何时颁布施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于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修订后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架构是怎样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共5章36条。 5章分别为总则、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3.各部门在生猪行业管理职责上是如何分工的?各部门在生猪行业管理上主要实行分段管理,养殖环节由农业部门负责管理,屠宰环节由商务部门负责管理,消费环节由工商、卫生等部门管理,此外还涉及质检等部门。4.生猪屠宰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由哪个部门承担?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5.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对生猪定点屠宰进行了哪些完善?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四个方面对生猪定点屠宰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一)完善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制度。(二)适当上收了审查确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权限(三)增加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公布和备案制度。(四)明确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退出机制。 6.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在加强监督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条例专门设立了“监督管理”一章,从三个方面补充、完善了加强监督管理的内容:(一)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方面职责。(二)明确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程序和规范要求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作了规定。(三)明确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7.现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作了哪些完善? (一) 增加规定了应当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二)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违法行为,除对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处罚外,增加规定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罚款的处罚。 (三) 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扩大了取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处罚措施的适用范围。(四) 对依法追究有关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作了明确的衔接性规定。8.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应遵循哪些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9.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10.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生猪屠宰管理方面都有哪些职责?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完善屠宰行业标准体系,指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11.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的管理上有哪些职责?商务部统一规定证、章、标志牌的编码规则、格式和制作要求,建立全国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数据库。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的管理工作,按照商务部规定的编码规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进行统一编码;负责统一制作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害化处理印章。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的使用;颁发本行政区域内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害化处理印章。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作、管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12.商务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监督管理措施?(一) 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 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 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13.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遵循哪些规定?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14.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应如何处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5.未按规定建立有关制度的,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16.生猪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7.对生猪产品注水的,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8.屠宰注水生猪的,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19.销售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生猪产品,各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由工商、卫生、质检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为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提供场所的,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酒类流通1.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何时颁布和实施?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由商务部在2005年11月7日颁布,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2.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八条,由总则、备案登记、经营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构成。目的是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要建立了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溯源制度。通过备案登记制度对酒类流通经营主体予以规范,通过酒类流通溯源制度对酒类商品从出厂到最终消费的全流通过程予以规范。3.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酒类流通监督管理有哪些职责?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从事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4.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所称的酒类是指什么?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5.建立备案登记的主要意义是什么?该制度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备案登记告知经营者,使其认识到所经营的酒类是特殊商品,并在备案登记时做出合法经营的承诺,同时使商务主管部门及公众明确酒类流通经营的主体并予以监督和规范。6.酒类经营者应如何办理备案登记?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7.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有哪些程序?(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登记表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二)填写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三)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登记材料。8.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材料包括哪些?(一)按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三)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9.酒类经营者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登记事项变更的期限?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10.商务主管部门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登记事项变更的时限?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11.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或者变更手续,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12.酒类流通溯源制度有什么意义?这一制度的关键在于记录信息的真实及信息间的衔接,酒类经营者有义务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并保证其经手的流通信息的衔接有效合理。通过检查各项所记录信息及其衔接是否真实、有效、合理,可以帮助主管部门识别信息的真伪,明确责任主体,追溯至问题的所在,增加抓获售假、制假者的机会。 13.酒类流通溯源制度有哪些具体规定? 办法第14条设定了酒类流通溯源制度,要求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随附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14.未按照规定建立溯源制度,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15.对销售散装酒的具体规定?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16.流动销售或储运不符合相关要求,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7.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时,应遵守哪些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时,应出示有效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查阅账册或抽取样品。抽取样品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效凭证。 18.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或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19.违反批发、零售和储运商品有关规定的,各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如果酒类经营者不配合监督检查,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如违反,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21.酒类经营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应受到哪些处罚?可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许经营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一)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4月6日商务部第六次部务会讨论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2.什么是商业特许经营?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3.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是哪个部门?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4.商业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有哪些职责?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5.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一) 只有企业可以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二)要求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三)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6.特许人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期限?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日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7.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哪些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8.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商业特许经营投诉的范围包括哪些?(一)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特许经营活动的;(二)应该备案而没有备案的特许人;(三)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特许人已经被公告备案;(四)应该在备案时披露的信息没有披露或提供虚假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的;(五)实际履行的合同文本与备案登记的文本不一致;(六)备案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以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变更登记备案;(七)商务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八)其他违反条例应由商务主管部门投诉受理的情形。9.除了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受理的投诉,在实践中还有那些常见的商业特许经营投诉?(一)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二)以特许经营的名义从事传销活动的;(三)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不合格;(四)利用特许经营合同骗取他人钱财等涉嫌欺诈的;(五)其他特许经营违法涉及犯罪行为的。10.上述非商务主管部门受理的投诉,由哪些职能部门受理?(一)、(二)项属于工商部门受理;(三)项属于质检部门受理;(四)、(五)项属于公安部门受理。11.备案制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有何意义?(一)便于商务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特许人的有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监督;(二)有助于潜在的投资者了解特许人的基本情况,做出恰当的投资决策,防止欺诈和不实宣传;(三)有利于形成对特许人的社会监督。12.商业特许备案的办理时限为多长?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在商务部网站予以公告。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备案机关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备案机关在特许人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13.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是多长时间?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使用此规定。14.特许人未按规定备案的,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特许人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进行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将依法责令其限期备案,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15.特许人未按规定报告年度特许经营合同情况的,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16.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欺骗或误导,应如何处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17.特许人未按要求提供信息或合同文本的,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零售商促销、零供交易1.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何时颁布实施?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7月13日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12日公布,自10月15日起施行。2.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是通过哪些规定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一是提出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二是加强促销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三是规范促销宣传行为,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四是规范促销商品的价格行为,防止价格欺诈;五是明确促销商品的质量保证责任,确保消费者选购安全商品;六是针对一些特殊促销形式作出具体规定;七是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3.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开展违法社会公德的促销活动,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4.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对零售商促销活动在安全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管理措施,确保消防安全通道的畅通。对开业、节庆、店庆等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零售商应当制定安全应急案,保证良好的购物秩序,防止因促销活动造成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疾病传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5.零售商促销行为的监督管理,由哪些部门来承担?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公安、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6.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备案,应报请哪个部门?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15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7.促销商品是否应当纳税?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其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应当依法纳税。8.零售商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应受到什么处罚? 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9.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何时颁布实施?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2006年7月13日商务部第七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同意,自2006年11月15日起施行。10.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中零售商和供应商是指哪些企业? 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年销售额(从事连锁经营的企业,其销售额包括连锁店铺的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供应商是指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包括制造商、经销商和其他中介商。11.零售商的哪些行为属于不公平交易行为?(一)与供应商签订特定商品的供货合同,双方就商品的特定规格、型号、款式等达成一致后,又拒绝接收该商品。但具有可归责于供应商的事由,或经供应商同意、零售商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的除外;(二)要求供应商承担事先未约定的商品损耗责任;(三)事先未约定或者不符合事先约定的商品下架或撤柜的条件,零售商无正当理由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或撤柜的;但是零售商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撤柜的除外;(四)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销售返利前提,未完成约定销售额却向供应商收取返利的;(五)强迫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务。12.零售商的哪些行为属于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一)对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的价格予以限制;(二)对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货或提供销售服务予以限制。13.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涉及哪些监管部门?商务、价格、公安、税务、工商五个部门。14.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对零售商拖欠货款有哪些规定?(一)限定零售商与供应商约定的支付货款的最长期限。办法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应按商品的属性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支付的期限,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二)制止零售商拖延支付货款的相关行为。零售商不得以供应商的个别商品未能及时供货、个别商品的退换货手续尚未办结、供应商所供商品的销售额未达到零售商设定的数额、供应尚未与零售商续签供货合同以及其他违反公平原则的事由拖延执法货款。此外,办法明确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或供应商没有提供必要单据外,零售商应当及时与供应商对帐。15.如果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有关规定,如何处罚?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

    注意事项

    本文(商务行政执法百题问答.doc)为本站会员(文库蛋蛋多)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