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 有效化解基层社会矛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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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 有效化解基层社会矛盾.doc
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 有效化解基层社会矛盾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 有效化解基层社会矛盾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社会矛盾也越来越突出地反映出来,已经成为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深层次问题。积极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区域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已经成为司法战线一项长期而又紧迫的工作任务。近期,我们组织相关人员就基层社会矛盾化解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提出了一些措施和建议。 一、当前我区基层社会矛盾状态的简要分析 近年来,我区坚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政治任务,不断健全组织机构,积极创新工作载体,较好地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矛盾纠纷,使社会政治秩序保持了持续平稳的态势。截止目前,全区共建立调委会485个,其中区级调委会1个,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调委会22个,村(社区)级调委会266个,事业单位调委会43个,企业调委会151个,行业调委会2个,共有调解人员1365人。去年以来,全区共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6449件,成功调处6377件,调处率100%,成功率98.88%。 从矛盾主体看,其中公民之间的纠纷4790件,占74.27;公民与单位(包括企业、基层政府、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纠纷1543件,占23.93;单位之间的纠纷116件,占1.8。 从矛盾类别看,其中劳资纠纷占10.93,婚姻家庭纠纷占9.7,土地利益纠纷占11.79,邻里纠纷占9.82,合同纠纷占3.02,生产经营纠纷占11.36,损害赔偿纠纷占7.47,交通事故纠纷占2.93,征地拆迁纠纷占9.11,其他如环境、物业、矿业、干群关系等纠纷占23.87。 从调处层级看,其中村(居)调解组织调处的占64.4;基层司法所和乡镇(街道)调解组织调处的占27.4;企事业单位和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调处的占8.2。 从调处主体看,近两年,全区成功调处的6377件矛盾纠纷中,村(居)两次调解未果由司法所调处的4096件,占64.23;经司法所三次以上调解成功的2786件;由两个以上司法所跨区域联合调解的175件。综上分析,一是我区当前社会矛盾主要源于基层,但调处层级呈上行态势;二是矛盾主体主要是公民之间的利益纠纷,但矛盾类别呈多元趋势;三是矛盾性质主要涉及民生需求,但其它诉求呈扩展态势;四是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司法所是矛盾纠纷调处的主要力量。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民生问题仍居主导。现阶段基层社会矛盾虽然涉及领域日益广泛、种类日趋增多,但仍集中于民生领域和利益范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人本理念的强化,公民维权意识日益觉醒,更加注重自身经济利益和现实生活质量,相应更多聚焦于“就业、社保、买房、看病、上学”等问题,而其它诉求尤其是政治诉求尚未明显扩张,由此引发的矛盾纠纷也尚处可控范围。二是诉求方式相对温和。我区大多群众诉求以温和表达方式为主,基于地域文化特有的历史土壤和现实条件,一方面平安稳定日益成为全区人民共识;另一方面,出于诉求目的和成本付出的理性选择,诉求者既想使自身利益得到表达,并试图通过某种方式给政府解决问题施加压力,又要规避“违法”嫌疑,减少自身风险。三是个案问题容易扩散。由于民生问题尚未彻底改善,一些弱势群体往往由此产生积怨,尤其是工农群体由于改革获益率低、相对剥夺感强,更易引发利益冲突。同时,社会转型加剧了焦虑现象和浮躁心理,导致不满情绪加重,从而缺乏应对的从容心态和理性约束。加上现代传播手段对社会情绪具有聚焦放大效应,致使个案往往会扩展为联动性和群体性。 二、司法行政工作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优势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 司法行政承担着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制保障三方面十余项职责,既有行政职能,又有法律手段和自治途径。一是具有法制宣传的预防功能。法律具有行为预测、指引和评价作用。通过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律信仰,可以充分运用法律预设的行为模式,对参与经济社会生活的各种行为进行事前评估,引导公民依法表达诉求、主张权利、解决纠纷,从而既发挥依法维权的“护航”作用,又产生行为预期的“导航”作用,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二是具有法律服务的诊疗功能。通过律师、公证等专业法律工作者介入服务,可以立足防范,对潜在的法律风险进行“体检”评估,使预测的矛盾纠纷得以对症下药并依法消弥,确保各类经济社会活动始终在法律框架内运行,降低经济社会生活的风险成本,构筑利益主体之间的法律“防火墙”。三是具有人民调解的疏导功能。人民调解是与诉讼相对应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是我国司法制度优越性的体现。通过尊重自愿、依法维权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定纷止争,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降低纠纷解决成本,更有利于当事人既解开“法结”,又解开“心结”,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四是具有法律援助的救济功能。法律援助是针对社会特定群体和困难弱势群众的法律救济制度,是重要的政府责任和德政工程。通过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对困难群众或特殊案件当事人指派律师,无偿提供诉讼代理和法律服务,有利于帮助当事人平等获取司法资源,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彰显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有效减少社会冲突。五是具有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的矫治功能。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确保刑事判决严肃完整执行前提下,通过社会力量参与,加强对监外服刑人员的矫治改造,有利于减轻行刑成本,减少重新犯罪,消除社会对抗。同时,刑释解教人员是曾受国家法律制裁的特定群体,通过就业安置和思想教育,有利于归正人员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防止因受到社会排斥而引发社会矛盾。 三、用司法行政工作调处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建议 针对基层社会矛盾的特点和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司法行政工作应着眼于解决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着力于预防冲突、调处纠纷、化解矛盾,以司法所建设为依托,不断增强工作的系统性、协调性和联动性,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进一步彰显整体优势。 (一)以强化人民调解为基础,健全矛盾调处机制。一是创新组织体系。巩固传统调解网络,加强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推进医患、交通、劳动、环保等专业调委会建设,扩大企业调委会覆盖,推广专职调解员制度,实现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人民调解工作。健全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加强本级重大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协调。二是加强排查化解。发挥组织优势,加强矛盾纠纷和社会不安定因素集中排查,有重点地组织攻坚活动,做到排查勤、信息灵、底数清、资料全、研判准、反应快,力争在第一时间掌握第一手资料,在第一现场构筑第一道防线,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低成本、高效率化解矛盾的优势。三是完善联动机制。建立由党委、政府牵头,综治、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协调,以人民调解组织为依托,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联动的“三调联动”工作模式。通过委托调解、设立窗口等方式,积极参与行政调解,完善诉调、检调衔接机制,组织律师参与信访值班和领导下访,推动各种资源共享,功能整合,优势互补,构建“大调解”格局。四是提升调处能力。健全任前培训和集中轮训制度,强化指导作用,加强疑难纠纷案例分析。改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落实“以奖代补”激励保障机制,建设一支熟悉法律、熟知政策、熟谙民情、专兼结合的调解员队伍,不断提高定分止争、息诉罢访、案结事了水平。 (二)以深化法制宣传为先导,切实加强源头治理。一是增强针对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和热点问题,加强征地拆迁、劳动争议、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法律法规的主题宣传,帮助群众正确运用法律武器依法表达诉求,理性主张权利,增强学法用法的原动力。二是提高贴近度。发挥现代传媒优势和主流媒体作用,借助新闻、网络、电台等媒体,扩大受众面。利用以案说法等形式,发挥普法工作舆论引导、思想教育、矛盾疏导、法律服务等功能,增强渗透力,积极引导律师、人民调解员将法制宣传贯穿于法律服务、纠纷调处的全过程。三是找准结合点。坚持普治并举,进一步深化“民主法治村(社区)”,完善创建内容,健全考评标准,强化动态管理,确保区级“民主法治村(社区)”达标率保持90以上,市级达标率达30。通过平安创建和法治创建,推进地方、行业和基层单位实现依法治理。 (三)以社会管理创新为目标,稳控社会特定群体。一是提高社区矫正工作实效。依托基层司法所,健全社区矫正执行机构,规范执行机制。按照“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落实帮教体系和重点对象包管包矫机制,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切实解决矫正对象“生活无着、帮教无策、监管无人”等回归社会过程中的实际问题。二是加强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健全党委政府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促进衔接规范化、帮教社会化、安置市场化、管理信息化。以“三无”人员和流动人口为重点,努力巩固帮教率,提高安置率。大力开展定向监测和专项调查,推动监管改造与安置帮教“无缝对接”。加强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和技能培训,支持归正人员创办各类经济组织,促进帮教对象尽快融入社会。 (四)以优化法律服务为重点,畅通群众利益诉求。一是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加强各级政府法律顾问团建设,力争各级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全部配备法律顾问,促进各项决策经得起时间检验、法律权衡和民心考量。引导企业加大法律服务投资,发挥法律顾问在企业治理、招商引资、劳动关系、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领域的职能作用。深化农村“一村一顾问”制度,协助基层开展法制宣传、调处矛盾纠纷、处理涉法信访。二是延伸法律服务功能。扩大基层法律服务覆盖,积极为基层群众提供便捷经济的法律服务。组织律师有序参与涉法信访处理和群体性事件处置,发挥专业优势,协助理顺情绪、协调利益、化解矛盾。加强对律师办理重大敏感案件的指导,妥善处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三是提高法律援助水平。扩大法律援助影响,强化特殊群体和重点领域援助,降低援助门槛,实现应援尽援。发挥法律咨询热线功能,加强社会舆情分析,创新便民举措,完善“半小时援助圈”,提高群众维权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