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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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doc
吉林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证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吉林省各级卫生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所称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以下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等因素,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第三条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第四条 同一办案机关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法律规范规定必须先予警告或者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先书面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如不改正,再依法作出罚款或者其他处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没收物品、没收违法(非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在处罚时必须同时实施,不得只选择其中某项处罚形式。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从轻处罚适用。 从重处罚适用,可处以法定处罚幅度内三分之二以上数额的罚款;从轻处罚适用,可处以法定处罚幅度内三分之一以下数额的罚款;一般处罚适用,可处以法定处罚幅度内三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二以下数额的罚款。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二)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而实施违法行为的;(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从轻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内,对当事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罚款幅度内从轻处罚适用。减轻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最低限度以下,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一)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二)被行政处罚后2年内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三)阻扰、抗拒执法的;(四)伪造证据,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五)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紧急状态下实施相关违法行为的;(六)主观恶意明显的;(七)指使、胁迫他人或诱骗、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九)法律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从重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内,对当事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在罚款幅度内从重处罚适用。第十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一般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内,对当事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适当的处罚种类,或者在罚款幅度内一般处罚适用。第十一条 办案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都应当在处罚决定中予以说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要求听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执法部门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案件合议时,提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具体建议,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做出说明,合议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集体做出合议决定。案件审查机构或者审查人员应当对案件承办机构提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建议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决定。重大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依照有关规定集体研究决定。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在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原则上应当适用随本规则同时下发的吉林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第十四条 吉林省卫生厅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规范适时研究、修订和完善,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应当经常对本部门、本单位做出的行政处罚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上级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经常对下级卫生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纠正或直接予以纠正。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法律条款处罚标准自由裁量情形处罚幅度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1、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罚款,具体数额如下1.1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1.2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1.3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4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1.5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1.6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二十万元以上处货值金额十倍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1、违反本法规定,有所述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罚款,标准如下1.1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1.2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1.3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4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1.5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1.6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二十万元以上处货值金额十倍罚款,并吊销许可证1.7造成人身、财产严重损害等严重情节按照上述标准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1、违反本法规定情形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罚款,具体标准如下1.1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两千元以下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1.2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1.3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4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1.5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1.6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二十万元以上处货值金额五倍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2、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和财产严重损害按照以上标准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1、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经责令整改,拒不改正,逾期不超过十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3、经责令整改,拒不改正,逾期超过十日不超过三十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4、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逾期超过三十日的,或者影响较恶劣以及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产停业5、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造成人身、财产严重损害等严重情节吊销许可证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1、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时间不足五日,未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超过五日,或毁灭有关证据,未造成损害后果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毁灭有关证据,造成一般人身财产等损害后果,或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超过十日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万元十万元罚款4、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或毁灭有关证据,造成人身财产等严重损害后果吊销许可证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1、违反本法规定,未造成损害后果处以二千元以上不足二万元的罚款2、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一般人身、财产损害后果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或财产严重损害,或者涉及范围广泛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1、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给予警告,责令改正2、责令改正,逾期十日以内拒不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3、责令改正,逾期超过十日拒不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4、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法律条款处罚标准自由裁量情形处罚幅度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1、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五项情形之一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2、违反本法规定,有前四项情形之一,并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有关责任人员经警告在责令改正期限后仍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3、违反本法第五项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或者有关责任人员经警告在责令改正期限后仍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1、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2、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并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3、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并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经警告在责令改正期限后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1、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法本法第一段所述情形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2、违法本法第一段所述情形,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3、违反本法第二段所述情形,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下,能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追查采集、出售、出卖的血液,尚未导致血液使用者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4、违反本法第二段所述情形,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能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追查采集、出售、出卖的血液,尚未导致血液使用者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5、违反本法第二段所述情形,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能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追查采集、出售、出卖的血液,尚未导致血液使用者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6、违反本法第二段所述情形,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或拒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非法采集、出售、出卖的血液进行追回,或导致血液使用者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等其他严重后果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1、有关机构或个人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五项规定情形之一,、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能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并消除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有关机构或个人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五项规定情形之一,、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或消除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3、有关机构或个人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五项规定情形之一,、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经警告在责令改正期限后仍不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依法暂扣许可证4、有关机构或个人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五项规定情形之一,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低于一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依法暂扣许可证;在责令改正期限后仍不改正的,原发证部门应依法吊销许可证5、有关机构或个人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五项规定情形之一,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导致一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依法暂扣许可证;在责令改正期限后仍不改正的,原发证部门应依法吊销许可证6、有关机构或个人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五项规定情形之一,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导致较大(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许可证7、有关机构或个人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五项规定情形之一,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导致重大(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许可证。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1、有上述情形之一,尚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暂扣相关机构的许可证2、有上述情形之一,尚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经警告,在责令改正期限后仍不改正依法吊销相关机构的许可证3、违反本法规定,已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低于一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暂扣医疗机构、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有关许可证;4、违反本法规定,已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导致一般(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有关许可证。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1、违反本法规定,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但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2、违反本法规定,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但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3、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4、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法律条款处罚标准自由裁量情形处罚幅度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1、违反本法规定,有(一)、(四)、(五)、(六)、(七)、(八)、(九)情形,未造成损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责令暂停六个月的执业活动2、违反本法规定,有(一)、(四)、(五)、(六)、(七)、(八)、(九)情形,造成损害后果责令暂停九个月至一年的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3、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一级医疗事故或负完全责任的二级医疗事故;责令暂停九个月至一年的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4、违反(十)的情形,收受财物或不正当利益,价值总计五百元以下给予警告5、违反(十)的情形,收受财物或不正当利益,价值总计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责令暂停六个月的执业活动6、违反(十)的情形,收受财物或不正当利益,价值总计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责令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执业活动7、违反(十)的情形,收受财物或不正当利益,价值总计五千元以上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8、违反本法(十一)、(十二)项情形,未造成损害后果责令暂停一年的执业活动9、违反本法(十一)、(十二)项情形,并造成损害后果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首次开办,未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2、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首次开办并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3、卫生行政部门取缔后再次开办,未给患者造成损害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4、卫生行政部门取缔后再次开办并给患者造成损害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序号法律条款处罚标准自由裁量情形处罚幅度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1、有本条所列情形之一,尚属初次违法警告、责令限期改正2、有本条所列情形之一,建设项目投资额在五千万以下,经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3、有本条所列情形之一,建设项目投资额在五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经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4、有本条所列情形之一,建设项目投资额在一亿元以上,经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5、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或弄虚作假、公然抗拒执法、可能或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生产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1、有本条所列情形,尚属首次违法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2、有上述情形一项,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处五千元以下罚款3、有上述情形两项,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4、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或有上述情形三项及以上,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1、有前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2、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3、未按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10人以下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4、未按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10人以上、50人以下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5、未按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6、未按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100人以上警告,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九)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1、有本条所列情形之一,尚属初次违法警告,责令限期改正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