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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违处罚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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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违处罚实施细则.doc

    第二章 安全奖励第4条 对模范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及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管理人员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的重点是生产队组中对安全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员工和直接从事安全管理人员。第5条 对公司安全工作创出好水平单位、管理人员和员工,根据本职范围内对安全工作的贡献大小,酌情给予表彰奖励。第6条 对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和及时报告上级,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事故或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第7条 对安全技术上有发明创造、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卓有成效的有功人给予重奖。第8条 在事故抢险和救护中冲锋陷阵、积极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生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有功人给予重奖。第9条 对检举、制止、抵制“三违”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第10条 年度内被评为省公司安全标兵者,奖励2000元。第11条 年度内被评为市公司先进个人和安全模范者,奖励1000元。第12条 年度内评为煤矿安全标兵者,奖励500元。第13条 在安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获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个人,奖励5002000元。第14条 在安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实施效果明显的,每项奖励5002000元。第15条 勇于揭发他人破坏井上下质量标准化设施者奖励3003000元。第16条 在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员工给予奖励。第17条 认真学习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在安全知识考试工作中成绩优秀员工给予奖励。第18条 对发现故意损坏自救器、矿灯的行为举报人,每次奖励汇报者200元。第19条 主动查“三违”,或者“三违”、任务超额定,给予其“三违”罚款60%的奖励。第20条 发现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或一道风门长时间开启不关闭,及时向通风部门、安全部门汇报,情况属实的,奖励汇报者300元。第21条 对新工人传帮带成绩优秀人员,安全技术比武成绩优秀人员,奖励500元。第三章 安全处罚第一节 通则第22条 入井人员穿化纤衣服,处罚100元;不系帽带者,处罚30元;下井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合格的安全帽、矿灯、自救器者,各罚款50元;下井人员不会使用自救器或不规范者,罚款100元。第23条 下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违者,罚款50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第24条 井口检身人员不履行检查现职,不执行检身制度,违者罚款50元,下井人员不接受检身,违者罚款50元。第25条 下井人员违反入井及考勤制度,处罚如下:1、下井人员不及时下井,罚款50元。2、下井人员没有下井但考勤者,罚款100元。3、下井人员破坏井口、候车室等地点的环境设施,处罚责任人500元,当事人按物价双倍赔偿并罚款1000元。4、井下私自拆卸、关闭矿灯者,罚款100元。第26条 井口严禁烟火20米范围内和其它易燃场地抽烟或使用明火者,罚款500元。第27条 酒后下井者罚款300元,井口检身工没有检查出酒后下井者,罚款200元,其它责任人罚款100元。第28条 上下井人员不听从把钩工指挥,不遵守乘罐秩序,罚款100元。第29条 井口上下把钩工不负责任造成乘罐秩序混乱者,罚款50元。第30条 下井人员起哄、漫骂、行为野蛮和打架殴斗者罚款500元,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第31条 罐笼超员或没有关好罐笼门,罚把钩工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32条 工作中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者,罚款200元,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第33条 不自学接受安监人员的检查的,违者罚款100元,不听从安监人员劝阻、辱骂、殴打、威胁安监人员违者罚款500元,性质严重的给予加重处罚或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34条 井上井下岗位睡岗者,违者罚款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35条 班中脱岗者,一次罚款200元,二次开除,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36条 所有人员必须持有相应有效证件上岗,无证上岗者,罚款50元;持过期证上岗者或资格证编号不齐全,看不清楚,按无效证件处理,停止上岗作业并处罚责任人50元;安排无证上岗的责任人罚款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37条 所有人员必须熟悉三大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岗位对标有关规定,并按照标准进行作业,检查不合格或不按规定进行作业,罚款100元,并责令其下岗学习。第38条 设备下井不办理入井证,罚责任人50元。第39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入机电设备机房、井下变电所等要害部门者,罚责任者100元。第40条 属交接岗位人员不执行交接班制度,视情节轻重罚款503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41条 工作时间干私活者,罚款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42条 没有执行开工检查制度,处罚责任者100元。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处罚责任人100元,跟班队干100元。第43条 队干、班组长违章指挥罚款200元,安全员不制止违章指挥,罚款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44条 给“三违”人员说情及准情者,和“三违”人员同等处罚。第45条 向“三违”人员索要或“三违”人员贿赂检查人员,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第46条 各单位值班人员要按照公司、本单位值班规定坚守岗位,并按照规定填写各类台账、记录,否则罚责任人50元;安排不具备值班资格人员替岗,处罚责任人100元;值班人员接到通知后,采取措施不力或通知不及时,影响正常工作,处罚责任人200元;因上述原因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47条 “三违”人员接通知后无故不到安全科检查报到,罚当事人100元。第48条 下井人员不按有关规定携带工具及检查器具者,罚款50元。第49条 不执行火工品管理制度,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处罚责任人100元。第50条 违章作业处罚单位300元,责任者100元。第51条 对“三违”不予制止,或庇护“三违”人员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2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52条 现场无跟班队干,罚责任单位200元,队干100元。第53条 各单位的制度和记录等资料要规范整齐,便于查阅,少一项制度、记录或制度、记录不完善,罚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各200元,检查时锁在箱、柜内等原因拿不出,一律按无制度、无记录处罚。第54条 对隐患不及时整改也未按规定要求整改,每一条处罚责任人单位200元。二次三定未整改,加倍处罚;无故不进行三定的,处罚当日值班队干50元,责任人单位200元。第55条 发生轻伤事故,一人次罚责任单位5000元,单位领导1000元。第56条 发生重伤事故,一人次罚责任单位10000元,单位领导2000元。第57条 发生重大未遂事故,一次罚单位10000元,单位领导2000元。第58条 集体违章每人处罚100元,现场负责人处罚2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59条 工程质量月检奖罚执行矿质量标准化文件规定。第60条 工程质量、文明生产部达标,处罚责任单位500元,工作面质量标准化不达标造成停产的,视情节轻重处罚单位2000元/次,单位领导300元。第61条 因管理不到位发生冒顶、瓦斯超限等事故罚责任人300元,责任单位3000元。第62条 井下各处严禁乱扔食品袋、饮料瓶以及各种零散材料部件等,罚责任人100元。第63条 装卸、起吊、托运大件时未对悬挂的支护进行加固,未使用规定的悬挂材料连接牢固,罚负责人200元,安全员3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64条 隐瞒工伤、事故不报、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跟班队长、跟班班长300元,安监员2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65条 未编制作业规程或未规定安全技术措施擅自施工、未执行开工许可制度强行施工、作业现场与措施不符,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处罚违章指挥者300元。第66条 年度内各种安全活动文件的奖罚、规定,不能与本细则相抵触,如有抵触的按细则办理。第67条 违反下列条款之一的给予开除:1、“三违”之一造成二类机电事故或其他严重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一万元以下、五千元以上的事故责任者:2、破坏安全生产秩序,情节严重者3、因“三违”造成他人轻伤事故的责任者4、抢救事故不及时,延误抢救时间造成事故扩大,但未造成死亡的责任者5、管理人员发现严重违章不制止,发现重大隐患不汇报或造成事故者6、在禁止烟火的要害场所动火、造成事故者7、随意打开或移动井上下所有非移动传感器、分站、电源箱、接线盒等,造成信号失传、延误者8、因操作失误造成大面积停电的责任者9、违章不听劝告,谩骂,中伤安监员或其他人员者10、作业前未对周围环境进行安全检查、与安全员确认、未对作业人进行提醒等冒险作业造成轻伤事故者11、不按规定跟班、值班发生重伤事故者12、对现场隐患不处理,对违章不制止而造成轻伤事故者13、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14、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的单位直接责任领导15、发生死亡事故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者16、“三违”之一造成他人重伤事故的责任者17、因“三违”之一造成重大未遂事故者18、瓦检员空班漏检,测风、测尘工不按规定检查,填表、弄虚作假,谎报数据者19、无风或微风作业、瓦斯超限区域作业的责任者及局扇停风后不撤离者20、私自甩掉断电装置,致使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失效者21、随意打开密闭栅栏,进入盲巷者22、私调瓦斯探头显示数据者23、安全员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事故,情节严重者24、私自涂改或擦除瓦斯、风量等有关数据者;25、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擅自进入封闭式轨道者;26、私自截断井下电器、电缆信号线电缆者;27、在井下随意打开矿灯、自救器者;28、乘罐将携带工具或物品坠落井筒者;29、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发现隐患不汇报,造成重大事故者30、故意损坏通风设施、供电设施、运输设施等安全设施、带电作业和因电器失爆造成重大隐患或严重后果的责任者;31、乱动或堵塞井上下摄像仪、瓦斯传感器的黑白元件和其它传感器的测定部位,情节严重,造成巨大损失的责任者。32、作业前未对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未对作业人员进行提醒等冒险作业造成重伤事故者;33、“三违”之一造成他人死亡的;34、“三违”之一造成重大机电事故或恶性伤亡事故的;35、“三违”之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以上的;36、有一破坏矿井质量标准化设施,情节严重的;37、盗窃或私藏火工品情节严重的;38、抢救事故不及时,耽误抢救时间造成他人死亡的责任者;违反上述条款之一,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68条 违反下列条款之一的领导、给予撤职行政处分:1、业务科室领导,因管理不严、协调不当、指挥不力、落实不到位等,导致生产、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监控、调度、通讯业务部门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2、井上各职能科室业务范围发生重大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3、未按规定的安全工作程序组织生产和应急救援,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4、弄虚作假、瞒报、虚报、迟报重大事件和重要安全情况的;5、在实施安全检查、监察过程中,未按其安全职责、权限、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和随意处罚,造成不良安全影响或侵害他人安全权益的;6、对下属部门或人员管理不力,导致其发生违反安全法规行为和失职,渎职等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7、发生重大突发事故或事件等危及矿井安全的紧急关头时,拖延懈怠、推诿渎职,不按规定和上级部署及时有效进行处理,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8、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因决策不力、措施不力,干扰和影响正常安全生产秩序或造成事故扩大的。违反上述条款之一,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触犯刑法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节 采煤 第68条 每一工作面必须有按程序经过审批的作业规程以及必要的补充修改措施,并组织每个作业人员认真学习合格后方可上岗,否则禁止生产上岗外,处罚队长300元。第69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2个以上畅通的安全出口,若安全出口不畅通,也未采取措施,处罚跟班队干、班组长各300元。第70条 两巷超前维护未达到规程规定的20米以上及质量要求,罚责任者50元,每少1米或一架棚罚单位200元。第71条 大溜与采煤机无闭锁装置或不起作用开机生产,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72条 单体柱头朝下使用,罚责任者100元/根。第73条 巷道支护要完整,无断梁折柱,无空帮空顶,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第74条 乳化液配比不符合要求,罚责任者50元。第75条 采煤工作面使用与泵站连接的高压冲洗,罚责任者50元,发生事故责任另究。第76条 采面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无补充措施进行施工,罚单位500元、罚队长、技术员各100元。第77条 采煤工作面两端头外帮无逼帮支护,罚责任者50元。第78条 转载煤溜无过人防护装置,罚责任单位200元。第79条 两组支架间缝隙大于300500mm,不及时支护,罚责任者100元。第80条 采煤机用作推移设备,一次处罚采煤司机50元。第81条 采煤工作面的伞檐超过作业远程规定,丢失顶煤或底煤,罚跟班队干,班组长和机组司机各200元。第82条 端头三角压空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而不进行有效管理,罚跟班队干,班组长各200元。第83条 因管理不善造成工作面上隅角瓦斯积聚,瓦斯积聚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当,罚责任者300元。第84条 工作人员在机组和煤溜闭锁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护帮措施,进入煤墙作业,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85条 支架串液、漏液“三定”后,不按期整改,罚责任者50元。第86条 两巷电缆拖地或掩在水中,运输机溜掩在水中,罚责任者50元。第87条 工作面割煤作业时,未按规定要求使用防尘设施或防尘失效,罚责任者50元。第88条 工作面检修或停溜时放顶煤作业,罚责任者100元。第89条 不按规定回收两巷支护材料,没架处罚责任单位200元,处罚责任人50元。第90条 支架及路上用铁丝代替U型卡,每处处罚责任者50元。第91条 无信号采用机械回收工作面压架、咬架、倒架,处罚责任者50元/架,造成相邻支架错差超过200mm处罚责任者50元/架。第92条 两巷不按规定加设阻车器或阻车器不完好,罚责任者50元。第93条 机组检修时,机组调动手把未打倒“0”位,未打开离合器,未闭锁大溜,罚责任200元。第94条 运回两巷材料设备放不整齐,未挂牌管理,轨道运输不畅通,罚责任单位200元。第95条 采煤工作面使用折损坑木、失效的单位液压支柱,罚责任者20元/根。第96条 同在一工作面,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未制定安全措施,罚责任单位200元。第三节 掘进第97条 掘进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按照规定棚距架棚严禁空顶作业,否则罚责任者300元。第98条 掘进临时支护不及时,罚责任者50元。第99条 放掘工作面掌子头向外10米范围的支护,在爆破前没有加固,罚责任者50元。第100条 掘进面小溜不打压溜柱或失效,罚责任者100元。第101条 最大控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罚跟班班队干、班组长和安全员各50元。第102条 砌墙和棚架时,没有支撑在实底上,基础和柱窝深度不符合规定,罚责任者50元/架。第103条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没有先加固临近支架,倾斜巷道中没有可靠防倒装置,罚责任者100元。第104条 掘进巷道接近老空前作业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105条 掘进巷道中线、腰线未按规定走线,出现重大偏差的,处罚责任单位200元/米。掘进巷道成型不规范,整体感观较差,处罚责任单位200元/处。第106条 使用掘进必须保持掘进机以及配套设施完好灵敏可靠,否则不准作业,违者罚当班责任者100元,掘进机启动前必须提前3分钟发出启动报警,确保无误后方准开机,否则罚机组司机50元,掘进机工作时必须洒水降尘,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不准开机,否则罚当班负责人和机组司机50元,更换掘进机截齿时,必须切断掘进机电控回路开关,否则罚当班责任者100元,掘进机停止工作或检修及交接班时。必须切断电源,将掘进机切割头落地,否则罚当班责任者50元,不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皮带运料,罚责任者200元。第107条 铺网巷道未按规定连接,每块网罚责任者50元。第108条 掘进工作面因地质条件变化无补充措施,冒险作业,随意改变作业方式、支护形式,罚施工单位队长和技术员各200元。第109条 井巷掘进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否则罚责任者500元。第110条 巷道支护的各项技术参数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棚架不得前倾后仰,否则每架罚款50元。第111条 铲板前方或截割臂下有人时,开动机组者,罚款1000元。第112条 用电接拆大链,罚责任者50元。第113条 混凝土浇注后,提前回采模板,罚责任者100元。第114条 工作面窝头30米以外,各种生产材料未码放整齐,轨道运输不畅通,浮煤、杂物不清理,罚责任单位100元。第115条 砌碹支护巷道回掉旋胎后,没有将拱板回掉,罚责任单位50元/块。第116条 壁后充填不实,罚责任单位200元/米;顶帮刹杆松动,罚责任单位50元。第117条 锚喷巷道砼配比不当,强度不够,造成喷层脱落,罚责任单位100元/米。第118条 所有工作面施工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的规定作业,保证工程质量,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构建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停止作业处理,并罚款300元。第四节 机电第119条 井上下未经机电科批准,私接负荷,每发现一次,对用电方罚款300元,对供电方20KW以下者罚款1000元,20KW以上者,每1KW罚款100元。第120条 人为损坏电气设备,按原价罚款,造成事故者,责任另究。第121条 地面供电发现私用电炉罚款200元,大灯泡罚款100元,长明灯罚款100元,私自调整保护整定值罚款200元/台,刀闸无盖一个罚款50元。保险丝用其它物体替代,罚款单位200元,责任人100元。第122条 非专职人员和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违者罚款500元。第123条 电气设备的整定牌与整定值不符,每次罚款200元,对包机人罚款50元,无整定牌,罚款300元,对包机人及机电队长、专职电气管理人员罚款100元,无包机责任制,罚单位200元,罚机电队长、专职电气管理人员各50元。第124条 因检修维护不到位,造成电气事故每项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因事故抢修不及时或推诿扯皮造成事故延长或扩大,每次罚款200元,并对直接责任者罚款50元;在事故抢修过程中,不服从机电科协调或安排,每次罚款200元。第125条 凡责任事故造成的配件损坏,责任单位要照价赔偿并按损坏配件价值的30%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126条 要求回收的机电配件没有按照机电配件回收单所开据的日期、名称、数量交到指定地点,每延误一日,每台(架)罚款50元。第127条 各单位在生产作业地点所使用的托辊及胶带、电缆、五小电器、专用工具在完工后所剩余的材料不按规定回收,一次对材料使用单位处罚200元,凡不按规定交送指定地点者,中途乱卸,一次处罚材料使用单位100元。第128条 胶带回收没有经机电科同意,随意将胶带裁断者,处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100元。第129条 发现胶带拆坏,每米罚责任单位100元,发现胶带撕裂,每米罚责任单位100元。第130条 胶带跑偏用托辊或木板硬背,检查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责任者100元。第131条 发现浮煤磨底皮带一处,处罚责任人50元。第132条 皮带运行过程中,发现一个托辊磨平磨透,处罚责任单位100元,有一个托辊乱扔乱放,处罚责任人50元。第133条 需要回收的机电配件丢失或损坏,按原价加倍处罚。第134条 4平方毫米以上的动力电缆,发现一处损坏或人为据断电缆,对使用单位罚款200元,对责任者罚款100元,丢失电缆按原价进行处罚。第135条 造成五小电器损坏者,按损坏程度酌情进行处罚。第136条 需定期检测的设备没有定期检修及检修制度、无检修记录与实际不符,处罚责任单位200元,责任人50元。第137条 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包括五小电器)出现一台失爆,罚责任单位300元,包机责任者100元,业务科室300元,非自查加倍处罚。第138条 电气设备打开防爆装置运行、带电搬迁运输机电设备、带电检修作业,罚责任者3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139条 未按规定执行停送电申请和停送电制度,罚责任单位100元,责任者5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140条 甩掉各种电气保护、皮带保护或不按规定使用,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141条 井下线路杜绝鸡爪子、明接头、羊尾巴,发现一处罚责任者100元。第142条 井下用灯泡或躺坐在电器上取暖,罚责任者200元。第143条 井上下设备外露的运转部分无防护装置或装置不完好,罚责任者50元。第144条 主副井提升过卷,绞车司机100元/次,责任另究。第145条 井下大巷固定工作电缆盘圈、拖地或用铁丝吊挂,罚责任者100元/处。第146条 各类设备启、停、不按规定使用信号,罚责任者50元。第147条 煤电钻综合保护不起作用,甩掉局扇“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两闭锁(风电、瓦斯电闭锁)”,罚责任单位1000元,责任者200元。第148条 井上下各类司机坐在机头正头、电机、减速机和开关上操作,罚款100元。第149条 装岩机、采煤机、掘进机停机作业不切断电源,罚责任者100元。第150条 行人跨越皮带、煤溜、不走行人过桥,罚责任者200元。第151条 人与物料同罐提升,罚责任者100元。第152条 操作井下电子设备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罚责任者100元。第153条 各种机械必须定期加(注)油,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者50元。第154条 误送、误停电责任者,罚款3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155条 主扇倒换时,未在规定时间内启动,处罚责任者100元。造成瓦斯积累责任另究。第156条 在高压线附近作业,没有防触电安全措施,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事故另究。第157条 底皮带运料无措施或卸料装置不齐全可靠,处罚责任人100元第五节运输第158条 采煤机停止作业时,未将摇臂落平,掘进机停止作业,未按规定退处掌子头,未将摇臂载割头落地,罚机组司机200元。第159条 井上下机械起吊或拖拉重物的作业场所,钩头、重物下方,大绳边,固车地点下方站人,罚责任者200元。第160条 离高空立井内作业不使用安全带,罚责任者300元。第161条 井上下煤仓和高空行走地点无遮护栅栏或损坏,罚责任人200元。第162条 矿灯房发放矿灯,红灯率超过0.5%,罚责任者100元。第163条 未按规定装接地线,罚责任单位100元/处,接地线不合格罚责任单位50元/处,罚机电队长或专职电气管理人员100元,各配电点、配电室,无电气系统图和设备布置图,记录不完善或填写不认真每次罚款300元。第164条 井上下“重地”“闲人免进”“严禁烟火”等警告牌的场所,禁止随便入内,不听劝阻或外来人员,不办理登记手续者,罚责任者100元。第165条 井上下高低压电源线路,不按规定敷设或随意拆接线路,罚责任者3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166条 人与物同罐拉升,罚责任者100元。第167条 操作井下电气设备,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六条规定,罚责任者100元。第168条 小绞车下井未达到完好标准,罚责任单位200元。第169条 小绞车使用过程中,框架未固定、护绳板有松动、变形现象,罚责任单位100元。第170条 小绞车底座基础螺丝栓不紧固、有松动现象,罚责任单位200元。第171条 综采队由于管理不到位将大料、大石头运出,导致运输系统哥转载点,给煤机损害,处罚综采队1000元。第172条 小绞车安装不经验收而投入生产罚款500元,工作面搬运时需对小绞车性能再次验收及钢丝绳检查,否则不准使用,违者罚单位500元,责任人罚款200元。第173条 小绞车技术参数排版、技术管理制度、技术规格数据不齐全或与小绞车不符,罚责任单位100元。第174条 小绞车制动闸、工作闸及闸带不符合规定要求,罚责任者100元。第175条 小绞车操作按钮、信号按钮未按规定设置,罚责任单位100元。第176条 主斜井皮带运转时禁止行人,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第177条 斜巷小绞车未按规定使用保险绳,罚责任单位100元。第178条 在用小绞车信号装置,不能保证声光兼备、声音清晰、不能实现双打、对打,罚责任单位100元。第179条 多部绞车接力运输时,各绞车信号系统串联使用,罚责任单位200元。第180条 小绞车未按规定设置硐室、底座或四压两线,罚责任单位200元。第181条 车辆运料时私自打开防护网检修、清煤,罚责任人500元。第181条 小绞车未使用双向开关(可逆),三向按钮、罚责任单位100元。第182条 小绞车钢丝绳未按规定固定在滚筒上和未按规定安设绳皮、绳卡、强行运输,罚责任者2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183条 绞车滚筒上的钢丝绳固定装置不齐全有效,带病继续运输作业的处罚责任人200元。第184条 不完好车辆下井,罚责任单位100元/辆。第185条 使用不完好车辆运输作业,处罚责任人100元。第186条 车辆连接装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罚责任单位100元。第187条 超挂车辆,罚责人者300元,车辆发生事故责任另究。第188条 行人闯红灯者,罚款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189条 大巷损坏灯具未在期限内更换,罚责任单位50元/盏。第190条 挡车器、挡车栏、卡轨器的设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罚责任单位200元,罚责任人100元。第191条 采区轨道、带有斜坡轨道巷内和井上下南北码头挡车器、挡车栏、卡轨器未处于常闭状态,阻车器失效不使用,处罚责任者50300元。第192条 斜巷运载时,“一坡三挡”装置必须齐全,否则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100元。第193条 绞车工放绳时,滚筒上至少应该存有三圈以上钢丝绳,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194条 绞车钢丝绳有弯折、打结、压扁、断丝,超限不及时更换,罚责任单位200元。第195条 运载大件、材料或大型设备不按制度和安全措施运送,罚责任单位300元,车辆运行出轨罚责任人100元。第196条 采区轨道坡度在4度及以上未加装保险绳,绳径与主绳不相符,为连接牢固,罚责任人100元。第197条 绞车钢丝绳配置使用未经机电运输部门核准,发责任单位300元。第198条 轨道未按标准要求铺设完好,扣件不齐全牢固,不符合轨行轨号,处罚责任人100元。第199条 同一线路使用不同型号轨道,处罚责任单位100元。第200条 轨道各弯道地点未按规定设置墙滚、变向轮,斜坡巷未设置地滚,罚责任单位300元。第201条 变向轮、地滚、墙滚变形停止运转或损坏继续作业的,处罚责任人100元。第202条 运回两巷轨道未端进入超前支护20米内,罚责任单位100元。第203条 轨道各弯道地点道轨弯度不符合运输规定,弯道地点轨道安全间距不符合运输规定,处罚责任人100元。第204条 轨道内材料、设备的堆放不符合运输管理规定,罚责任人每处100元。第205条 不经批准随意、拆除轨道及设施,罚责任人100元。第206条 损坏运输轨道设备及安全措施,罚责任人100元。第207条 井下运输轨道巷及绞车硐、躲避洞室内外没有保持干静、整洁,罚责任人50元。第208条 采区轨道运输巷道两端及车场未按规定设置警示信号红灯,罚责任人100元。第209条 在井上下人力推车,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罚责任100元。第六节“一通三防”第210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保持连续运转并挂牌管理和不定期检查不准随意关停,随意拆除局部通风机或改变风筒方向,罚责任人200元。第211条 掘进队作业时无故造成风筒破坏的,一处罚责任人50元。第212条 工作面备用风筒不得乱丢乱放,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第213条 未按规定设置“一通三防”标志牌,处罚责任人100元。第214条 风筒不及时挂接,违反规程规定,处罚责任人100元,风筒一处拐死弯,处罚责任人100元:异径风筒无过渡节,处罚责任人100元:风筒出口到工作面的距离超过规定,罚责任人100元。第215条 造成风筒丢失或个人破坏,责任人按价赔偿。第216条 局部通风机停止供风后,要及时撤人并设警戒,没有撤人和设置警诫,处罚跟班队长、跟班安全员200元。第217条 临时停风点无专人管理局部通风机,一次性处罚责任人200元,不经检查瓦斯,随意开启局部通风机处罚责任人100元。第218条 无计划停风,不汇报,不撤人,继续作业罚当班跟班队干200元,工作面供风不足,强制作业,罚500元。第219条 测量瓦斯超限,不及时处理继续作业者,罚款500元。第220条 主扇无计划运行罚有关责任者200元,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电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221条 任意拆除局部通风机、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者,罚责任人100元。第222条 不按规定及时测定风量、风速,每迟一天处罚责任人100元。第223条 通风设施建筑不达质量标准,处罚责任人300元质量检查人员不负责任,处罚100元。第224条 工作面形成全风压通风后。必须在15天内回收完所有风筒,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第225条 局部通风机及其附属设备无专门的设备检修台帐,处罚责任单位正职300元,检修项目不全,一次处罚责任人100元。第226条 矿井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米内存在烟火或用火炉取暖,一次处罚责任人300元。第227条 未经通风科同意私自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处罚责任人300元第228条 未经验收或验收后下井的局部通风机由于部件不齐全、失爆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处罚有关责任人500元。第229条 因运输过程中出现碰撞等原因造成局部通风机不能正常运转的,依据查明的原因,处罚责任人300元。第230条 局部通风机未按照规程规定地点吊挂安装的、未实行“三专”供电的,处罚机电科负责人200元。第231条 井下电焊、氧气焊必须经矿领导批准,否则不准入井,入井后的电氧焊器具不及时上井,罚责任人100元。第232条 不按规定检查、检修局部通风机、不按规定检查“三专”供电设备、不按规定试验“风电瓦斯电闭锁”和切换试验装置的,处罚责任人100元。第233条 瓦斯检查员不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或交接班,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234条 对于随意安排瓦斯检查人员做其它工作而造成并下检查人员不足或影响瓦斯检查工作的,一次处罚队长及安排人200元。第235条 对于瓦斯检查管理设施不全,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100元:不移动瓦斯检查牌板处罚责任人100元第236条 对临时停风地点不按规定进行预先处理,处罚跟班队干200元:安全员、瓦斯检查员不监督执行,处罚100元:不听从指挥,处罚责任人100元。第237条 瓦斯检查人员不执行班中汇报制度,少报一次处罚责任人50元。第238条 瓦斯超限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0.5%以上时,处罚责任单位领导200元,责任单位1000元。第239条 瓦斯浓度超限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浓度0.5%以上(含0.5%)时,由责任单位承担上级对矿瓦斯超限的罚款并视情节严重对相关责任人处200元以上的罚款乃至行政处分。第240条 瓦斯报表和各种记录必须真实、准确;探头悬挂位置必须符合要求,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第241条 凡是对属于单位生产过程中的防尘设施损坏不更换、有意破坏、不正常使用的,一次发责任人300元。第242条 不进行湿式打眼处罚责任人100元,无湿式煤电钻处罚责任单位300元第243条 综合防尘系统中存在下列问题时处罚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执行:缺少一处防尘管理罚100元:缺少一个三通处罚50元;一处拐死弯处罚100元:一处不吊挂或挂线不平直处罚50元;一处漏水处罚50元。第244条 井下供水管理和采区供水支管缺少一个水质过滤器,处罚责任人100元。第245条 井下各地点不按规定冲洗,一处煤尘堆积处罚责任人100元,单位领导100元。第246条 井下各地点不按规定进行刷白,或去刷白后过意破坏。一处处罚责任人100元。第247条 炮掘工作面无放炮自动喷雾装置处罚责任单位300元:不自动喷雾或喷雾时间达不到10min处罚责任单位100元;无手轮、漏水或喷头堵塞一处,处罚责任人50元。第248条 喷雾装置不就位、使用不正常及不雾化。一处处罚责任人100元。第249条 采掘机的内外喷雾装置必须齐全完好,正常使用,否则不准开机,违者罚款100元,不使用或喷头堵塞不处理罚款100元。第250条 高防尘工作工序中,作业人员必须佩带个体防尘用具,每发现一个佩带处罚责任人100元。第251条 在运料、放炮等作业过程中,因人为原因造成防尘管路破坏的,处罚责任人100人。第252条 打钻及消防所有器具严禁挪作他用,否则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300元,若造成损坏按价赔偿。第253条 防尘设施不齐全或防尘系统不完善,处责任单位正职200元。第254条 消防器材不按时更换,处罚责任人100元:按规定需配备的而没有配备,处罚责任单位500元,单位正职100元,消防器材不合格,一台次处罚责任单位200元,责任人50元。第255条 凡违反可燃物管理制度的人员,一次处罚责任人100元:情节严重的报请矿上予以处理。第256条 各地名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防尘制度,否则处罚责任单位300元,责任人100元。第257条 未按通风要求及时领取、更换、安装各类传感器,处罚责任人100元。第258条 监测监控必须定期对瓦斯检测设备进行测试和调校,否则一台处罚责任单位200元,责任人100元:记录不齐全、不完善,一次处罚责任人100元。第259条 采煤、掘进机组上未按规定安装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处罚责任人800元。第260条 井下各种牌板一处不按规定设置,处罚责任人50元;如破坏处罚责任人200元。第261条 巷道冲洗时故意冲刷牌板字迹者,处罚责任人200元。第262条 凡需佩戴便携式瓦检仪的工作人员,上井后必须归还仪器发放室,个人存留每次处罚100元;丢失按价赔偿。第267条 光学瓦检仪必须专人专用,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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