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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商务局行政审批审查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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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商务局行政审批审查工作细则.doc

    乌鲁木齐市商务局行政审批审查工作细则总 则第一条 根据乌鲁木齐市政府有关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为了规范乌鲁木齐市商务局(粮食局)行政审批行为,明确行政审批事项,严格执行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乌鲁木齐市商务局(粮食局)按照乌鲁木齐市本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具有行政审批权的相关处室及人员,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行政审批审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件必审的原则的原则。第四条 乌鲁木齐市商务局(粮食局)行政审批事项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由主管局长负责,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监督、审查,相关处室应予以配合。第五条 乌鲁木齐市商务局(粮食局)行政审批事项应在相关法律法规授权下进行,并依照市政府行政审批公告目录,无明确法律法规授权的,一律不得实施。第六条 乌鲁木齐市商务局(粮食局)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应严格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条件、程序进行,不得擅自设定其他障碍或前置条件。第七条 对已经下放区县的审批事项,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变相收回。第八条 乌鲁木齐市商务局(粮食局)相关处室应根据乌鲁木齐市商务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所列内容,在办公场所和网站上公示,并提供行政审批示范文本。第九条 各相关处室应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缩减办结时间,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审核内容第十条 乌鲁木齐市商务局(粮食局)定期和不定期对所属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监督审查。第十一条 审查的行政审批事项为:市政府公告的,属于我局实施的行政审批目录。第十二条 审查内容:(一) 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 适用依据是否合法(三) 审批条件有无擅自增减(四) 是否设置前置条件(五) 申请人主体、内容是否合法有效(六) 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需提交的全部材料(七) 审批程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八) 办理期限有无延误(九) 审批档案是否符合要求(十) 有无收费或收受财物情况(十一) 有无投诉情况(十二) 服务水平、服务态度情况(十三) 其他相关事项第十三条 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审核结束后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对照行政许可案卷考评标准作为年度行政许可案卷评查依据。审核标准第十四条 申请人主体审核标准: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以上资料须与原件核对后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提取人及提取时间”等情况,提取人应当分别签字,并注明行政执法证件编号。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资料标准:所申请许可内容应当符合相应申请条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须经行政执法人员逐一核实。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标准:必须制作现场勘验笔录,注明现场情况,制作简明图示,图示须标明指北方向,并提取现场照片。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执法文书标准:填写清晰规范,避免错、漏,如有涂改须经申请人确认并加盖指膜。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程序规范标准,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人员为两名以上;(二)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依法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及行政复议、诉讼权利。申请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四)行政许可申请表意见签署规范、明确。审核程序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承办部门根据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及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二十条 审查时间: 定期审查:每季度对局相关处室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查,每半年对审查情况进行评估,年底进行总结。不定期审查:根据上级要求和行业需要,不定期对行业审批事项进行专项审查。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出具审查意见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第二十二条 对依法须与其他相关管理机关联合审批的,征求相关管理机关的意见。审核意见第二十三条 经初步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第二十四条 经审查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在法定期间内核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相应许可证;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理由。由具体承办人员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二十五条 对审查中出现问题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附则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及审查人员要遵守行政审批规定,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定程序办事,按照本细则履行审查职责。第二十七条 建立行政审批事项问责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对行政执法人员及审查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工作细则,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乌鲁木齐市商务局(粮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许波 1899903193)  201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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