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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律法规第四章(陈炳勋主编)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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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律法规第四章(陈炳勋主编)教案.doc

    第四章中小企业法律制度一、学习目标 二、课时安排:4课时三、教学方法:讲授法与自学相结合四、教学重点内容: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国家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国务院对全国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都是一种古老的商业组织形态。一般规模都比较小。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伙以其聚散灵活的经营形式和较强的应变能力,普遍受到各国的重视,个人独资企业则以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独树一帜。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已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不可减少的现代企业形式之一。第一节中小企业促进法律制度一、中小企业的概念1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2国家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国务院负责制定中小企业政策,对全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和统筹规划,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中小企业特点和发展状况,以制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等方式,确定扶持重点,引导鼓励中小企业发展。3. 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以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费和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和有权举报、控告。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依法参与公平竞争和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歧视,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条件。中小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保、质量、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管理,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中小企业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二、国家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扶持中央财政预算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开展支持中小企业的工作,补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捐赠。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三、国家对中小企业的创业扶持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相应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在城乡建设规划中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必要的场地和设施,支持创办中小企业,引导中小企业吸纳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创办中小企业提供便利,加强指导。国家应当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国家对失业人员创立的中小企业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免征所得税,实行税收优惠。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财税、融资、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办理中小企业设立登记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登记者。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之外设置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国家鼓励中小企业根据国家利用外资政策,引进国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创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国家鼓励个人或者法人依法以工业产权或者非专利技术等投资参与创办中小企业。四、国家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 国家制定政策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要开发新产品,采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产品质量,实现技术进步。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享受贷款贴息政策。政府有关部门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支持,推进建立各类技术服务机构,建立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服务,为中小企业产品研制、技术开发提供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企业技术、产品升级。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与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积极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五、中小企业的市场开拓国家鼓励和支持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协作关系。国家引导、推动并规范中小企业通过合并、收购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和帮助,促进中小企业产品出口,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国家有关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开展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外市场。国家制定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参与国际贸易,开拓国际市场。国家鼓励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举办中小企业产品展览、展销和信息咨询活动。六、社会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国家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扶持建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逐步建立健全向全社会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联系和引导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国家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国家鼓励有关机构、大专院校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等方面的人员,提高中小企业营销、管理和技术水平。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应当积极为中小企业服务。中小企业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自律性组织,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为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提高经营管理能力提供服务。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合伙与合伙企业在法律适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如果两个以上自然人互相出资,经营共同事业的经营体是企业,则由我国合伙企业法来调整。如果合伙人只是通过合伙合同从事一些民事行为,则由我国民法通则来调整。合伙企业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制度,与公司制度相比,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没有明显的风险隔断机制;与个人独资企业制度相比,合伙企业拥有多个投资者,必然会产生各个投资者对于企业经营的收益分享和风险负担以及企业控制权的配置等问题。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三)合伙企业财产1.合伙企业财产的概念 合伙企业财产指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由此可见,合伙企业财产包括两部分:一是全体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是指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二是合伙企业成立后解散前,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全部收益。 2.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与使用 (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作为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财产份额后,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新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2)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之间可以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但应通知其他合伙人。 (3)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出质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依法退伙等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也不得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但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合伙人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是指为实现合伙目的而进行的业务活动。执行合伙事务是合伙人的权利,每一个合伙人,不管出资额多少,对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 1.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 合伙事务的执行可以采取灵活的方式,只要全体合伙人同意即可。具体方式包括:第一,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这种方式适合于人数较少的合伙企业。第二,由各合伙人分别单独执行合伙事务。第三,由一名合伙人代表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后果的承担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由全体合伙人享有,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3.合伙企业事务的决定 合伙企业事务的决定与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是不同的,先有决定后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可由一名或数名合伙人代表全体合伙人执行,也可由全体合伙人执行,而合伙企业事务的决定只能由合伙人依法做出,不得委托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人以外的人进行。 (五)竞业禁止 1.竞业禁止 竞业禁止是指为了维护全体合伙人共同的利益,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从事对合伙企业不利的活动。2.合伙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善意第三人是指与合伙人善意进行民事行为的人,包括善意取得合伙财产和善意参与合伙企业设定其他法律关系的人。(2)合伙企业债务的性质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普通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3)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负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4)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意味着:其一,每个普通合伙人均须对全部合伙债务负责,债权人可以依其选择,请求全体、部分或者个别合伙人清偿,被请求的普通合伙人应当清偿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不得以自己承担的份额为由拒绝;其二,每个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均对其他合伙人发生清偿的效力;其三,普通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债务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普通合伙人追偿。 (六)入伙与退伙 1.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1)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入伙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入伙应具备一定的条件:第一,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入伙使得入伙人取得合伙人的资格,与其他合伙人共同成为合伙企业的成员,因此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第二,入伙人与原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入伙协议的签订表明原合伙人对入伙人的接受,也表明了入伙人的入伙意愿。原合伙人与入伙人签订入伙协议时,应履行其告知的义务,即告之入伙人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因为入伙人入伙后,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要与原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原合伙人履行告知义务,目的是有利于第三人决定是否入伙。入伙协议中关于入伙人债权债务承担的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但对内具有效力。 (2)入伙的后果 入伙的后果是入伙人取得合伙人的资格;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人与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2.退伙 退伙是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资格的消灭。(1)退伙的形式 (2)退伙的效力(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由此可见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还是普通合伙企业,其特殊在有的合伙人在执业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企业债务的,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无过失或者故意的合伙人则承担有限责任。若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还是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有限合伙企业成立的条件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1)有2个以上50个以下的合伙人组成(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伙人中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有限合伙企业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以示区别于其他形态的合伙企业,便于更好地吸引合伙人投资合作,组织生产经营和分担风险。 (4)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除符合本章前面所介绍的合伙协议中所列的条款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由于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对外承担有限责任,所以在出资方式上与普通合伙人有所区别。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都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还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未按协议如期认缴出资的合伙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所承担的风险大于有限合伙人。因此,两者在有限合伙企业事务中的法律地位也不一样。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如果有限合伙人有下列行为: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负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等,法律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合伙的解散是指合伙因某些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使合伙归于消灭的行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解散的事由包括:(二)合伙企业的清算合伙企业解散的结果是合伙企业的终止,但合伙企业宣布解散到最后终止有一个过程,这一过程就是要对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解决合伙企业与债权、债务人的关系及合伙企业内部的关系。合伙企业清算结束后,如办理了合伙企业登记的,应依法办理合伙企业的注销登记。 (1)清算人的确定。合伙企业解散,应确定清算人,由清人依法进行清算工作。清算人应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如果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2)清算人的职责。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任何人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的事务包括: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三)合伙企业的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退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约定或法定的比例在原合伙人间分配。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个人独资企业与相关经济组织的区别(一)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是自然人出资,这是它们的共同点。两者的区别是:(1)个人独资企业仅能以个人出资设立;个体工商户则可以是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是家庭出资设立。(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体工商户只有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29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属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属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3)依据的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体工商户依照民法通则、城镇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立。(4)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个体工商户则不采用企业形式。个人独资企业法颁布之前,我国曾以雇工人数对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加以区别,雇工8人以上者为个人独资企业,雇工不足8人者为个体工商户。(二)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区别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形式的公司,即公司的投资人为一人,由投资人独资经营,但投资人对公司债务仅负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都是一人出资建立的企业,两者的不同在于:(1)个人独资企业不是企业法人;一人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是企业法人,在公司成立时取得法人资格。(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的投资人(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即负有限责任。(3)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一人公司则须依照公司法设立。(三)个人独资企业与全资国有企业的区别传统的国有企业即全资的国有企业,也是一种独资企业。两者的共同之处是独资形式,但两者的不同之处也是很明显的。(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全资国有企业则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自然人;全资国有企业的投资人是国有出资人。(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国有出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国有企业的债务负责。(4)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全资的国有工业企业则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其他的全资国有企业也需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的原则设立。(四)个人独资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的区别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三种类型,其中外商独资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有相类似之处,即投资人仅为一人,两者的区别主要是:(1)资本来源不同。前者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后者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2)出资者不同。前者的出资者可以是单个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个法人。后者的出资者只能是单个的自然人。(3)设立依据不同。前者依照外资企业法设立,后者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4)责任承担不同。前者主要是有限责任(也可采取其他责任形式),后者为无限责任。(五)个人独资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个人独资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均为自然人,对企业债务都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两者的相同之处。两者的区别在于:(1)出资人人数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仅为一人,普通合伙企业为两人以上。(2)财产归属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出资人一人所有,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3)责任承担有所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仅由出资人一人承担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企业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采取直接登记制,即设立独资企业无须经过任何部门的审批,而由投资人根据设立准则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投资人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投资人申请设立独资企业,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设立申请书。设立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事项: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企业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实行准则设立的原则,即个人独资企业依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条件设立。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者,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者,不予登记,并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三)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是指独资企业在住所地以外设立的从事业务活动的办事机构。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登记程序与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大体相同,即:设立申请与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登记备案。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民事责任由企业承担,实际上还是由投资人承担。(四)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的变更。如企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方面发生的改变。独资企业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由于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投资主体单一性、经营管理直接性的特点,与公司大为不同,所以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对企业的组织机构作出具体规定,而是集中在投资人的条件以及企业设立的事务管理。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指以其财产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自然人。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投资的财产必须是私人所有的财产。关于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个人独资企业法并未规定其积极条件,只规定了其消极条件,即不得成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该法第1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这一规定,表明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自然人以外,其余自然人均可以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就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包括: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国家公务员。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企业名称专用权、核准经营范围内的经营自主权、机构设置权、招用和辞退职工权、工资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的决定权、产品定价权、合同订立权、专利和商标申请权、涉外经济活动权、抵制摊派权等。(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义务与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有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核算、依法纳税,服从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督管理,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义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1.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1.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2.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管理人的义务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管理人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其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健全财务会计制度,配备财会人员,建立会计账簿,编送财务报表,按时申报税务登记,严格履行纳税义务,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三)个人独资企业劳动管理与社会保障(1)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2)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独资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等。(3)个人独资企业职工可以依法组建工会组织,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4)个人独资企业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未保障职工劳动安全,不缴纳社会保障费用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因出现某些法律事由而导致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解散仅仅是个人独资企业消灭的原因,企业并非因解散的事实发生而立即消灭。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这是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任意原因。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投资人有权决定在任何时候解散独资企业。(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在投资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情况下,如果其继承人继承了个人独资企业,则企业可继续存在,只需办理投资人的变更登记,但出现无继承人或全部继承人均决定放弃继承的情形,个人独资企业失去继续经营的必备条件,故应当解散。(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这是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强制原因。被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的原因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提交虚假文件以欺骗手段取得登记情节严重的行为、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行为等。(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2.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即是处理解散企业未了结的法律关系的程序。清算结束,进行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才最后消灭。(1)清算人的产生。清算人是指清算企业中执行清算事务及对外代表者。清算企业因解散而丧失经营活动的能力,不能继续进行经营活动,而只存在清算事务。因此,清算期间企业的清算人代为企业管理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原则上以投资人为清算人。但经债权人申请清算的,人民法院得指定投资人以外的人为清算人。(2)通知与公告程序。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3)清产偿债程序。清算人应在债权人申报债权后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在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4)财产清偿顺序。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5)责任消灭制度。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债权人自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6)注销登记程序。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2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一旦完成,个人独资企业即告消灭。(五)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登记、依法经营、依法用工。对于采用虚假文件或采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领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营业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无正当理由, 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在清算前或者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一、学习目标 二、课时安排:4课时三、教学方法:讲授法与自学相结合四、教学重点内容:随着对外经济交往的日益扩大,外商在我国的投资会有更大的发展。了解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有哪些形式,知道我国近年来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经营管理的法律规定,掌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之间的区别,是熟悉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最基本的知识之一。五、讲授内容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一)外商投资企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二)我国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的形式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与义务(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二)外商投资企业的义务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一)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方式(二)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比例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涉及不同出资者的经营管理控制权,一般情况,出资比例越大,经营管理控制权也越大,同时也涉及国家允许外资参与本国经济的程度。因此,许多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都加以限制。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对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投资比例或合作条件,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在外资比例或合作条件中,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入。在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三)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期限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应按照项目进度,在合同、章程中明确规定出资期限。未作规定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注册。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4年11月3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期限又做出如下规定: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为: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1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上, 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1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2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 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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