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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环保(倾废)执法实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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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环保(倾废)执法实务.doc

    海洋环保(倾废)执法实务字体: 大中小 主讲人:丁金钊绪言:个人对执法工作的一些认识一、要建立新的执法理念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是常见常听的执法理念。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是当前行政执法积极倡导和社会广泛期待的一种新的执法理念,“和谐海洋”体现了当前海洋管理新的理念。可以说,执法理念是我们工作的方向标。在我们的系统内部,很多单位也提出了执法的理念,像严格执法、公平公正。也有的单位提出,我们执法与企业要实现“双赢”,这样的理念也有同志提出异议,执法就是严格执法,“双赢”怎么赢,本身两个是一个矛盾体,如何进行“双赢”?在国外的海洋执法部门,他们也有自己的执法理念。我到加拿大进行海洋环境考察,他们的交通运输部提出公平执法理念;环境部提出不以检查为主,而以绩效为基础;海洋警卫队提出服务就是他们的执法理念。可以说,执法的理念跟我们的工作是直接相关的。近几年,我们的“海盾”在办案上有指标,这个指标有时也产生了一些微辞,因为掌握不当就容易产生不和谐的气氛,但没有指标我们又解决不了个别地区顶风而上、违法猖獗的局面。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没有企业敢违法,而我国许多政府项目是政府带头,但是没有很好地处理发展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所以我们的“海盾”就要有指标,这也是我们的国情,也产生以下的问题:有的地区目标多的,就避重就轻;目标硬的兼远的,完成了指标,有的地方存着指标来年再用。还有一种共识,海区办案不能有指标,海区就是监督,“国家队”不能与地方抢案件。那么,“国家队”如果不办案,如何解决地方保护?还有,全国各级行政执法,我们的海监执法罚款,可能已经创下罚款之最,那么海监罚款是否越多越好?罚款越多,说明了我们的执法力度大,但还折射了什么?面对着违规,如何治表又治本,如何认识和解决这些问题,执法的理念非常关键。理念的问题决定了执法的动机、成就,被动、沉默的工作理念,会让我们无所适从、举步维艰。解决了执法理念,可以明确定位,抓住关键,保证我们依法行政,推进我们的执法。我们海监应当遵循和践行什么样的执法理念,我们应当在思想上统一到一个高度,如何在海监执法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如何进行人性化的执法,应当很好地进行探讨。在执法的理念上,我们开展的研究、探讨还很少,我希望提出执法的概念,大家在以后的工作中能更多地做一些探讨,能够形成一个共识性的执法理念。二、要树立严谨观执法的程序、事实的调查、证据的采用、法律的适用、处罚的裁量,每一步都需要严谨的工作。这五部分也是案件“会审会”的五大要素:程序、事实、证据、法律、裁量。在我们的工作当中,存在着一些不严谨的事例,比如:1当场处罚回家罚、当场处罚不当场按照法律的规定,对个人50块钱以下,对单位1000块钱以下,当场处罚,当场开具票据。我们有的案件可能带回来之后,研究来研究去,给了个当场处罚,有这样的情况。2重大案件当场罚应当启动一般程序或者听证程序,而我们按照当场处罚进行了处罚,使用了当场处罚的文书,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违背了法律程序的规定。3先行登记保存重复项按照法律规定,先行登记保存法律文书,法律规定的期限是7天。有的地方解决不了超期的问题,对物、财、料进行登记保存,超过7天,没办法再继续滞留,采取把这种文书重复进行下来的办法,也违背法律程序的规定。4签字意见没意见有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甚至有的会审笔录,调查结束或者会审结束,签字的意见是没有意见。没意见是什么意见?是对同意的没意见,还是对不同意的没意见?语义上产生了歧义,谁也看不明白。5办案终结事实变一个案件从立案审批到调查终结,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调查,在下达处罚那一刻或者“会审会”上,终于发现,事实认定不清。比如,有的海域使用案件,在调查的时候,认定的是非法占用海域,会审时大家提出的意见,才可以考虑有关的问题,结果是非法占用海域变成了擅自改变海域用途。有的案件,我们调查认定是无证倾倒,没有办理海洋倾倒许可证进行倾倒,在“会审会”上,或者在案件调查结束之后,或者是下达处罚告知之后,当事人又提供出了许可的证件,定性发生了变化。有证和没证在一瞬间案件定性发生变化,原因在哪里?事实认定不清。所以,我们的执法工作要树立严谨观。三、要有挑战观我们的执法面临各种的挑战:法律不够配套,案件不易发现,执法手段不够,执法阻力很大,执法区域很宽,我们自身的知识不足,执法的技能要求较高,国家与地方执法的协调,执法考核机制,示范评比制度。这些都是我们面临的现实问题。这些问题在我们的工作当中表现的也比较明显,比如说执法当中的处罚技术问题。近几年由于海洋经济的发展、港口码头建设的需要,海上的采砂供需都比较旺盛,对采砂的审批国家又采取严格的审批制度,对一些敏感的区域采取禁采的措施,一些区域采取限采的措施,但是仍然有许多业户受利益的驱使,非法盗采海砂。对查获的非法采砂行为,如何进行处罚,是我们执法当中面临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对查获的非法采砂,为了办案的需要,也为了处罚的执行,有的地方把采砂船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滞留7天,但超过7天,案件仍然没有处理结束,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决定,超过了7天就应当无条件地放行。有的地方就把先行登记保存的文书重复下来,甚至作为经验之谈,这是很不恰当的。但有的地方在困难面前,想出了一定的办法。有的地方对非法采砂的船,查获之后,除了船上留下正常的船舶安全保障人员,立马全部请下来,办学习班,给你上课,结果是偷砂业户主动认错,主动认罚,案件进展非常顺利。还有的地方,案件的查获比较难,特别是到海上查获非法偷砂的船舶,往回押非常困难。有的地方的海监支队和武警边防进行联合,边防有强制措施,对于不服从或者干预执法的可以进行人身限制,结果是案件查获顺利、办案顺利。这些都是在实际的问题面前,我们的海监人员在动脑筋,有的办法有一定的参照性、借鉴性。但在海砂的管理上,我们也面临着法律适用的问题。适用海环法在处罚的主体上有问题,适用海域法在法律的适用上难度比较大,因此以致于目前我们对查获的一些非法采砂案件没有一起罚得破产、罚得坐牢,结果是不痛不痒,偷砂依旧,我们执法无奈。我说的是我们管理中的一些事实和现状,这些都是一些问题,对我们而言都是一种挑战。在我们的执法当中,还有一些技术方面的问题。比如在倾废执法当中,我们查获的非法倾倒船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条船在一个时间段内有几个不到位,是按照有几个不到位就罚几次,还是几个不到位综合裁量只罚一次?一条船上一个时间段内有三个或者几个不到位,是同一个违法行为,还是几个违法行为?一个公司同时无证倾倒的几条船,分别给予处罚,是否构成“一事再罚”?按照海环法的规定,无证倾倒最高可以罚20万,那我们在量罚上,是最高合计20万,还是每一条船可以最高20万?类似等等这些问题,都是我们执法的一种挑战。还有,在我们的执法当中,如何联动基层的执法力量,提高执法监察的效能?我们目前海监执法是国家、省、市、县四级海监,众多的执法队伍、基层的执法力量,如何进行结合,如何避免各自为战、有利共争、无利共躲,如何提高四级海监的联合执法协作能力,扩大执法效果,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形成优势互补、信息共享、协调一致的执法机制和格局,也是我们执法的一种挑战。如何处理国家与地方的执法关系问题,如何解决执法的案件难以发现、难以介入和查处的问题,这些都是一种挑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我们既不能坐视不管,也不能冲撞莽干,要有“敢问路在何方”的精神,要有善于破解难题的智慧,这样我们的执法才会前进、拓深和发展。四、要强化形象观目前我们海监办案,很多海区、很多省市的海监队伍,已经在推行电子笔录。我认为电子笔录不仅仅提高我们的执法效率,对我们执法形象的提高也有很大的帮助和改观。在有的地方,我到现场看到,我们在制作笔录的时候,现场调查的时候大家做一遍,做完了之后,当事人等着,再用一个多小时抄一遍,这种形象对我们的工作有没有利处,大家是可想而知的。还有,我们参加案件“会审会”,理应把会审有关的资料向大家提供,但是在有的地方案件会审流于形式。在对外执法中,我们着装不整,形象不佳。几年前(现在没有这样的事了),我曾经在一个地方,有一个海监的大队领导,他穿着公安的夹克,披着海监的领徽,戴着海监的帽子,扎着红色的领带,穿着棕色的皮鞋。这位大队领导还在介绍:“我这服装是家中朋友送来的。”我当时开玩笑:“你老哥率先进行了综合执法。”这种形象给大家什么感觉,也是可想而知的。还有,有的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工作非常认真,法律条文随身带,执法检查现场翻,为什么?法律条文记不住,到了现场发现这个问题要翻一下书看一下,不仅说明了业务不熟练,执法形象又打一个折扣。如果类似的问题是我们执法形象的写照,我们的执法也就没有形象、没有尊严、没有力度,结果是执法必败。五、要深化质量观我们执法最重要的质量体现在案卷,质量的核心体现在调查的终结报告,因为终结报告体现了我们事实认定是否清楚,我们执法的程序是否合法,我们的证据是否充分,我们的法律适用是否得当,我们的量罚是否合理。从案卷上还能体现出我们的执法文字材料是否整洁,是否图文并茂。从2004年开始,海监总队首先从海区开始推行案件的评查,到现在为止,案卷评查已经辐射到四级海监机构的办案当中。它最终的目的,就是推动我们的执法质量,因此我们在执法办案和制作文书中,一定要有一种质量意识。在青岛以前有一个冰箱叫澳柯玛,它有一句口号,也是大家比较熟知的一句广告:“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我觉得使用在我们的案卷制作、执法办案上,非常贴切。我们执法办案,任何一个案件可以说都很难尽善尽美,但是没有最好的案卷,永远有更好的案卷,所以我希望大家树立一个质量意识。这五点感悟,也算为后面的倾废实务内容起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第一章  海洋倾废管理概述第一节  海洋倾废管理的历史与现实状况一、海洋倾废的历史回顾人类利用海洋处置废物的历史已有100多年。从倾倒废物的数量、程度和倾废管理的情况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世纪中叶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这一时期的倾倒特点是规模小,废物种类以航道疏浚物为主,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不大。第二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到1972年。海洋倾倒基本处于混乱和无序状态。第三阶段:1972年以后至1996年。以1972伦敦公约的通过与实施为标志,人类开始对海洋倾倒进行管理,并进入了科学有序的管理阶段。第四阶段:1996年至今。以1972伦敦公约议定书的生效为标志,向海洋倾倒的物质由“禁止倾倒的物质范围”变为“可以倾倒的物质范围”,海洋倾废的管理进入全球预防、严格控制、共同保护的阶段。我国海洋倾废的历史与世界海洋倾倒历史基本同步。建国以后,疏浚物的海上倾倒量也逐渐增大。据统计,我国疏浚物的年倾倒量在20世纪30年代仅几百万吨到70年代已增加至上千万吨。二、我国海洋倾废管理的实践及发展趋势(一)海洋倾废管理实践1. 国家对海洋倾废的管理(法制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法于1983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于1985年4月1日正式实施。1990年9月25日,国家海洋局又发布了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方法。国务院2007年11月22日下发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在第三部分重点领域和主要任务中提出“加强海洋环境保护,重点控制近岸海域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强对海洋倾废的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局划定的第一批三类疏浚物海洋倾倒区上报国务院,于1986年11月2日获得批准,国家海洋局自1986年以来组织选划并上报国务院批准了五批共51个海洋倾倒区,其中有44个三类疏浚物倾倒区,2个三类工业废弃物倾倒区,4个空中放油区,1个人类尿临时倾倒区(已关闭)。(倾废许可) 自1983年以来,国家海洋局认真落实倾废许可证的受理及签发制度,对我国管辖海域的倾废活动,实施有效管理.(授权地方)1990年国家海洋局授权海南省海洋局海洋监察管理权,使海南省海洋局成为全国第一个授权管理海洋倾废的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国海管字1990416号);1992年7月、1993年9月、1993年12月国家海洋局分别向辽宁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天津市海洋管理部门授予海洋监察管理权,截止1993年底,国家海洋局已完成包括河北省在内的五个省市海洋监察管理权的授权工作,使以上五个省市具有海洋倾废管理权。这种授权,是当事国家海洋局转变职能,强化海洋管理部门行政职能,加速国家海洋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行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重要举措。(委托地方)2004年,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清理整顿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国家海洋局下发关于废止部分海洋行政许可文件的规定,据此对各省有关海洋监察授权的有关文件予以终止;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2004年底国土资源部颁布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各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又具有海洋倾废委托审批的职能。2海区对海洋倾废的管理自1983年海洋环境保护法生效起,我国海洋倾废管理工作正式开始。国家海洋局依据法律所赋予的管理职责,以北海、东海、南海三个分局为依托,开展海洋倾废管理和执法工作。北海分局负责北海区三省一市(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海洋倾废管理工作,东海分局负责东海区三省一市(江苏、上海市、浙江、福建)海洋倾废管理工作,南海分局负责南海区两省一区(广东、广西、海南省)海洋倾废管理工作。按照法律规定,三个海区分局对管辖海域的倾废活动加强行政管理,实施严格管理:(1)倾倒许可管理(2)疏浚物成分检测(3)海洋倾倒区监测(4)倾倒区选划(5)海洋倾废执法海区分局以“中国海监”飞机、海监船舶和车辆为载体,以倾倒量大、倾倒船舶多、倾倒地点远的港口码头工程项目为重点,对倾废活动进行全程的巡航执法,严厉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作业的企业和个人,使未经许可进行倾倒、不按指定区域和条件进行倾倒等现象得到有效控制,使海洋倾废管理逐步走上了有序化的轨道,保护海洋环境和资源免遭倾倒造成的污染损害。3沿海省级海洋行政部门对海洋倾废的管理从地方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海洋监察权及海洋倾废管理权的被授权、被委托,可以看出国家海洋局实施海洋倾废管理以来,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部门参与和承担海洋倾废管理职能的变化和沿革,有关省级(委托办法前是五个省市,现在 十一个)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完善海洋倾废管理的制度建设,严格海洋倾废的行政审批,加强倾废监控和现场检查,规范海洋倾废活动,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行政服务,促进我国的海洋倾废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4海洋倾废活动现状表1-1 1996年-2004年中国疏浚物海洋倾倒情况统计表(二)海洋倾废执法实践1. 海洋行政执法事例1987年9月1日,装备现代化遥感设备的“中国海监”飞机开始在我国管辖海域执行巡航监察监视任务,这是国家海洋局为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护海洋环境,有效实施海洋管理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1990年4月16日查处的连云港港务局未办理海洋倾倒许可证违法倾废行政强制案、1991年7月28日查处的广州航道局第二疏浚工程公司从事的湛江港务局斗龙村北航道疏浚工程无倾倒许可证非法倾倒案,这类典型案件的成功办理,进一步明确港口航道进行的疏浚活动属于处置废弃物,属于海洋倾废的管理范围 2001年9月8日,南海分局查处的广州航道局“穗浚133”等船舶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非法抛卸、吹填疏浚泥案,通过此案查处,将一些特殊海上活动如海上中转或储存、不设围堰的吹泥或抛泥等界定为倾废 以上的执法事件和案例只是海洋行政执法的缩影。 2.海洋执法监察公报可以反映我国近几年的海洋倾废执法情况(摘录)2000年至2006年期间,我国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海监机构,加大了对于海洋倾废的执法监察力度,通过有效的检查,发现了更多的违法倾废行为,由2000年的50起增加到2006年的192起,查处一批倾废违法大案,有力的震慑了非法倾废者,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部分倾倒者无证倾倒和不按许可证的规定倾倒是海洋倾废违法行为发生的主要问题 。(三)海洋倾废管理发展趋势 1. 海洋倾倒物质单一化趋势2. 海洋倾废活动无害化趋势海洋倾废活动无害化已成为主管部门签发许可证的重要原则。3. 海洋倾废管理科学化的趋势科学技术越来越体现于海洋倾废管理决策之中。 第一章  海洋倾废管理概述第二节  海洋倾废管理的含义及相关名词解释一、海洋倾废管理 (一)海洋倾废管理目标“严格控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保护海洋资源,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 (前两句也是我国倾废管理的方针)(二)海洋倾废管辖范围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三)海洋倾废管理对象适用于我国公民和单位,也适用于对我国海洋环境有影响的外国公民和单位。 (四)海洋倾废管理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是海洋倾废的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委托对本行政区毗邻海域的海洋倾废活动和其签发的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的倾倒活动具有监督管理权。 二、海洋倾倒的定义与阐释“海洋倾倒”的定义是: “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运载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辅助设施和其他浮动工具的行为。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1)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运载工具将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在海洋中进行的任何故意处置;(2)将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辅助设施和其他运载工具在海洋中进行任何的故意处置;(3)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运载工具将废弃物或其他物质在海床及其底土中进行的任何贮藏;(4)为达到故意处置的目的在现场对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进行的任何弃置或故意贮藏,如海上开采油气的平台在海上的弃置。 海洋环境保护法“倾倒”的定义与倾废条例的“倾倒”定义有所不同,即海洋环境保护法没有包括“向海洋处置由于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及勘探开发相关的海上加工所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在执法实务中,仍可以将向海洋处置由于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及勘探开发相关的海上加工所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物质按照倾废的规定进行管理。 三、其他海洋倾废相关名词 1海洋环境污染损害2海洋环境敏感区3海上焚烧4“废弃物”系指为弃置的目的,向海上倾倒或拟向海上倾倒的任何形式和种类的物质与材料。5基建性疏浚物指港口、码头、航道、锚地、填海、围海、海底开挖及清淤等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所产生的疏浚物。6维护性疏浚物指为保持海岸、海洋工程设计指标或工程运行的需要,面对港口、码头,航道、错地及其它海岸、海底设施进行清淤活动产生的疏浚物。7疏浚物倾倒系指任何通过或利用船舶或其他载运工具,有意地在海上以各种方式抛弃和处置疏浚物。8倾倒许可证指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向倾倒废弃物的单位颁发的允许其向海洋倾倒的证明性文件。第三节  海洋倾废管理制度及主要内容一、海洋倾废许可证制度(一)倾倒许可证的类别依据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倾废许可证分为废弃物倾倒紧急许可证、废弃物倾倒特别许可证、废弃物倾倒普通许可证三类,通常简称为紧急许可证、特别许可证和普通许可证。许可证分类的依据主要是按照废弃物的分类而确定的。紧急许可证适用于出现紧急情况,在陆地上处置会严重危及人民健康时的倾倒一类废弃物;特别许可证适用于倾倒二类废弃物;普通许可证适用于倾倒三类废弃物。各种类型的倾倒许可证只限在倾倒作业时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转让,使用期满后15日内必须交回原发证机关。 (二)海洋倾倒许可证的内容主要反映了主管机关对倾倒活动所要掌握的基本情况,从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可以了解倾倒活动的性质、工程量、倾倒地点等基本情况。 二、倾倒废弃物分类分级管理制度(一)废弃物分类和处置目前,国家海洋局对废弃物的管理按照类别和数量实行国家、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两级管理模式。 根据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发下列废弃物的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一定量的疏浚物(单项工程总倾倒量在100万方并含100万方以下的、港口维护性疏浚年倾倒总量为100万方并含100万方以下的疏浚物),渔船,渔业加工废料,惰性无机地质废料,天然有机废料和人体骨灰。以上规定以外的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区分局)签发。(不按规定签的事例)(二)疏浚物分类和处置根据疏浚物的特性、污染物的含量水平及其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程度,疏浚物分为分为三类:清洁疏浚物(类疏浚物)、沾污疏浚物(类疏浚物)和污染疏浚物(类疏浚物)。沾污疏浚物和污染疏浚物必须进行生物学检验,并进行适当处理后方可在海上倾倒。以上疏浚物化学检验的必测项目包括疏浚物的粒度、砷、镉、铬、铜、铅、汞、锌、有机碳、硫化物、油类。 (三)我国可以考虑倾倒的废弃物的种类1疏浚物:是从水下挖掘出的沉积物,包含淤积的沉淀物,例如石块、沙和泥,可能还有有机物和生物组织(解释均由议定书专项废物评价指南给出)。2城市阴沟淤泥:主要指市政污水处理后的残余物。3渔业加工废料:由远洋捕捞、水产养殖水产品加工过程所产生的含有鱼肉、皮肤、骨骼脏、壳或鱼粉残液等渔业加工废物。迄今为止,我国尚未收到要求进行渔业加工废料海洋处置的申请。4惰性、无机地质材料:在议定书书中未给出定义,通常理解为矿物开采造成的废物。5天然有机物:主要划定为源于农业产出的动植物。6岛上建筑物料7船舶、平台或其他人工构造物伦敦议定书的第1.6条款关于船舶的定义是:任何形式的水上航行工具。包括自动力和无动力的气垫船和漂浮器。平台定义是为生产、加工、储存或支持矿物资源开采设计和施工的装置。三、海洋倾倒区选划制度(一)海洋倾倒区的分类倾倒区分为“海洋倾倒区”和“临时性”海洋倾倒区。海洋倾倒区是指由国家海洋局负责组织选划、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的、供某一区域在海上倾倒日常生产建设活动产生的废弃物而划定的长期用于接受倾倒废弃物的海区。临时性海洋倾倒区是指为满足海岸和海洋工程等建设项目的需要而划定的限期、限量的倾倒废弃物的海区,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临时性倾倒区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三年,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四年。(二)海洋倾倒区的选划原则“科学、合理、经济、安全”是海洋倾倒区选划的基本原则(三)海洋倾倒区的选划程序 四、海洋倾倒区的监测(关闭)制度海洋倾倒区不宜使用或暂时不宜使用,由国家海洋局予以封闭或暂停使用,并发布公告;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由海区分局予以封闭或暂停使用,并发布公告。五、倾倒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倾倒,这是倾倒活动的主要监督管理制度;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倾倒单位必须详细记录倾倒情况,及时向批准部门提交倾倒报告,国家海洋局制定并下发了统一的“倾倒情况记录表”,要求业主单位每月5日以前必须按规定上报上月的倾废记录表,否则按违法行为处理;要严格遵守禁止海上焚烧废弃物、处置放射性或其他放射性物质的规定;废弃物装载核实必须经过批准部门核实,对与许可证所批准的废弃物不符的,坚决不准倾倒。第四节  海洋倾倒许可证的受理与签发一、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海洋倾倒许可证的程序紧急许可证法律规定由国家海洋局签发。在特殊情况下,海区主管部门经国家海洋局委托也可以签发海洋倾倒紧急许可证。特别许可证由海区主管部门签发。普通许可证由海区主管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予以签发。受理、签发倾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如下:(一)申请:需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按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填报倾倒废弃物申请书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资料。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使用正式倾倒区提前两个月申请,使用临时倾倒区提前六个月申请。(二)受理与审查:符合要求,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退回补充申请或书面告知不予受理原因(三)确定倾倒区:对需要选划倾倒区的单位,主管部门在接到倾倒废弃物的单位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选划倾倒区的答复,同意选划则按选划程序进行。对疏浚量在5万方以下的工程项目,需要使用临时性倾倒区的,由海区分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可以指定临时性倾倒区的位置和范围。(四)决定:对使用海洋倾倒区,并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在两个月内颁发许可证,对因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应书面向申请者说明理由。 (五)缴纳倾倒费。废弃物倾倒单位应当按照签发机关核定的数额缴纳倾倒费,并按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六)倾倒费收费管理。倾倒费收费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二、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海洋倾倒许可证的程序 (一)申请(二)受理(三)初审(四)审查(五)决定(六)备案:3日内报所在区域的海区分局备案。(七)缴纳倾倒费:倾倒费上缴省级国库。 (八)倾倒费收费管理表1-3 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单位:元/立方米)注:近岸倾倒指倾倒区距离海岸12海里以内;远海倾倒指倾倒区距离海岸12海里以外。有益处置指将废弃物作为海滩及养殖海底培育、营造生物栖息地、岸线维护或加固、美化景观、海上建坝等海洋工程原材料而进行的海洋处置方式。 三、中止委托四、海洋倾倒许可证签发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要求(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一)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签发给废弃物所有者或工程建设单位,每一项工程除加船、延期等情况,原则上只签发一本正本。副本签发给实施倾倒作业的单位(如承担疏浚作业的单位)。每一艘运载工具发放一本副本。(二)规定许可证样式(三)许可证编号由许可证签发系统按年度统一编号,原则上每一项工程只有一个编号 (四)许可证签发机关应当要求废弃物倾倒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结束后15日内缴回原签发机关。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0年。(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海洋局的授权,明确具有许可证签发权限的机关,地方有权机关为: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河北省海洋局,天津市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 。国土资源部颁布委托签发许可证管理办法后,根据该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具有倾废许可证签发权限的机关扩大到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第二章  海洋倾废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第一节  倾废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依据效力概述一、海洋倾废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概述我国海洋倾废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以宪法关于环境保护规定为基础、以环境保护法为综合性基本法、以一般性行政法律规范为程序、以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单行法律法规为专门法、以倾废管理的部门规章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为配套、以海洋倾废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为补充、以海洋倾废技术规范和相应海洋环境标准为科技支撑、以及与倾废国际公约相衔接的、完整的法律规范构成的有机整体。我国的海洋倾废执法法律依据由以下七个方面构成:(一)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二)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三)海洋倾废管理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四)地方性海洋倾废管理的法规、规章(五)我国参加并且批准的倾废国际公约(六)环境纠纷解决程序和规范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我国环境纠纷解决的程序性法律法规,如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对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如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条例等和海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中的有关规定予以解决。行政处罚法和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是海洋行政执法一般性法律规范,是规范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处罚行为的法律规范。(七)海洋倾废相关的环境标准和规程二、海洋倾废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效力概述(一)行政执法法律依据的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我国行政执法依据的效力层次顺序:宪法基本法律(人大制定)一般法律(人大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二)行政执法法律依据的效力层次的主要特殊规则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新法优于旧法3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三)倾废行政执法法律依据的效力范围1行政执法法律依据的对象效力指倾废执法依据适用于哪些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所实施产生的行为和后果,根据海环法的规定,倾废执法对象效力的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我国公民和单位以及从事影响我国海洋环境活动的外国公民和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行为也适用该法。2行政执法法律依据的地域效力指行政执法在哪些地域发生效力。倾废执法地域效力的范围是我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水是指我国领海基线向内陆一侧的所有海域,是构成国家领水的组成部分,包括国家的海湾、海峡、海港、河口湾。3行政执法法律依据的时间效力指行政执法依据何时生效、何时终止生效以及是否有朔及力的问题。倾废行政执法时间效力的范围,1982年8月23日制定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自1983年3月1日起生效,2000年4月1日终止。经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自2000年4月1日起生效。第二节  海洋倾废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和内容介绍一、相关国际条约及有关情况(一)相关国际条约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国1995年批准,加入就要承担着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在公约中,明确要求各国加强倾废立法,加强海洋倾废的管理,防止、减轻和控制倾倒废弃物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2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损害海洋的公约1972年10月30日至11月13日在伦敦召开的政府间海洋倾废会议上通过,于1975年生效,迄今有81个缔约国。1985年9月6日加入伦敦倾废公约),成为公约缔约国。公约附件与公约同时产生,具有与公约条款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效能。掌握该公约与我国倾废管理法规的不同特点:其一、管辖范围:国际公约适用于各缔约国的领海和公海,我国倾废法规适用于我国内海、领海和管辖海域。其二、倾倒的定义有区别。条例的“倾倒”包括向海洋处置由于海底矿物资源勘探开发及与勘探开发相关的海上加工所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物质,伦敦倾废公约中的“倾倒”则不包括这一内容。3(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损害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在1996年召开的政府间特别会议上通过,于2006年3月24日生效。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6月19日批准该书后,已在我国正式生效。该议定书规定,疏浚物、阴沟污泥、鱼类废物渔业加工废料、船舶、平台或其他海上人造结构物、惰性无机地质材料、天然有机物以及岛上建筑物料等七类废物或其他物质可以向海洋倾倒。(二)议定书的主要内容及与伦敦公约的区别1目标和一般义务。2适用范围。3遵约程序。4争端解决。5议定书与伦敦公约的关系。议定书规定,伦敦公约缔约国如成为议定书缔约国,则议定书取代伦敦公约。(三)中国海洋倾废法规与国际公约的相关性海洋环境保护法、倾废条例与1972年伦敦公约议定书的关系是国家法律与国际公约的关系。国际条约中涉及行政机关的管理权、行政机关与公民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也是行政执法的依据。 二、国家层面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及摘要(一)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这一条是国家环境保护的总政策,说明环境保护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此外,宪法第9条第1款、2款,51条的有关规定,都为我国的环境保护活动、立法和管理提供指导原则和依据。 (二)国家法律1专门性法律:海洋环境保护法。主要三部分:倾倒许可、倾倒区的设置和管理 ;海洋倾废活动的管制。海洋环境保护法,于1982年8月23日通过,于1983年3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五章为“防止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仅有三条规定。1999年12月25日,经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于2000年4月1日正式施行,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将“防止”改为“防治”,共分十章,其中第七章(55条至61条)作出专门规定,该章由原来的三条增加到七条,从三个方面对海洋倾废作出规定: (1)倾倒许可:共两条。第五十五条“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废弃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第五十六条 (2)倾倒区的设置和管理:共两条。第五十七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选划海洋倾倒区。”第五十八条 (3)海洋倾废活动的管制:共三条。第五十九条“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按照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 ”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略2一般性法律:海洋行政执法主体在进行执法活动时要遵守的程序性、监督性等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重大海洋违法案件会审工作规则、海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规则等是海洋行政处罚的一般性主要法律依据。(三)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该本条例于一九八五年三月六日由国务院发布,自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条例采取不分章结构,共二十四条,是我国海洋倾废管理的主要法规。条例规定,海洋倾倒废弃物的主管部门是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需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的格式填报倾倒废弃物申请书,并附报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单,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两月内予以审批。对同意倾倒者应发给废弃物倾倒许可证等。条例的制定与实施,加强了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管理,使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有关海洋倾废的规定具体化。 2防止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该条例于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九日由国务院发布,自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条例采取分章结构,共分八章五十一条,其中第三章第二十九条“海洋工程需要在海上弃置的,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或者影响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部分,并按照有关海洋倾倒废弃物管理的规定进行,对海洋工程的弃置强调应按倾倒进行管理。 (四)部门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5日,国家海洋局发布。该办法总结了“倾废管理条例”实施五年以来的经验,针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具体规定了废弃物和倾倒区的分类、申请倾倒和审批倾倒许可证的程序等,共43条,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海洋倾废管理的法规体系。 2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国土资源部于2004年10月24日颁布了该办法,并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将法律赋予国家海洋局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的部分权力及由此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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