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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监理概要及相关法律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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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监理概要及相关法律法规.doc

    第一章 建设工程监理概要第一节 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一、了解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概念、性质和监理企业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关系 ;二、熟悉监理的中心任务,掌握监理的基本方法;1基本概念: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监理的概念要点如下: l、建设工程监理是针对工程项目建设所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 这里所说的工程项目。所谓建设项目是一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将一定量(限额以上)的投资,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时间、资源、质量),按照科学的程序,经过决策(设想、建议、研究、评估、决策)和实施(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动用),最终形成固定资产特定目标的一次性建设任务。同时,它还就在技术上满足在一个总体设计和初步设计范围内的要求,在构成上满足由一个或几个相互关联的单项工程所组成的要求,以及在建设过程中实行统一核算、统-管理的要求。建设项目有别于施工项目和设计项目,建设工程监理主要是针对建设项目的要求开展的。 2、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监理企业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明确的,即监理企业。监理企业是具有独立性、社会化、专业化特点的专门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和其他技术服务活动的组织。只有监理企业才能按照独立、自主的原则,以“公正的第三方”的身份开展建设工程监理活动。非监理企业所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一律不能称为建设工程监理。 3、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需要建设单位委托和授权建设工程监理的产生源于市场经济下社会的需求,始于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通过建设单位委托和授权方式来实施建设工程监理是建设工程监理与政府对建设工程所进行的行政性监督管理的重要区别。这种方式也决定了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项目中,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决定了他们是合同关系,是需求与供给关系,是委托与服务的关系。 这种委托和授权方式说明,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过程中,监理工程师的权力主要是由作为建设项目管理主体的建设单位通过授权而转移过来的。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始终是以建设项目管理主体身份掌握着工程项目建设的决策权,并承担着主要风险。 4、建设工程监理是有明确依据的建设工程行为 建设工程监理是严格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准则实施的。建设工程监理的三大依据是: (1)有权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 (2)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 (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其他建设工程合同。 特别应当说明,各类建设工程合同(含监理合同)是建设工程监理的最直接依据。5、现阶段建设工程监理主要发生在项目建设的实施阶段 6、建设工程监理是微观性质的监督管理活动 这一点与由政府进行的行政性监督管理活动有着明显的区别。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是针对一个具体的工程项目展开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监理的目的就是期望监理企业能够协助其实现项目投资目的。它是紧紧围绕着工程项目建设的各项投资活动和生产活动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它注重具体工程项目的实际效益,同时,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制的宗旨,在开展这些活动的过程中应体现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原则。 二、监理的性质和地位 监理的性质主要包括服务性、独立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l、服务性 建设工程监理既不同于承包单位的直接生产活动,也不同于建设单位的直接投资活动。监理企业既不向建设单位承包工程造价,也不参与承包单位的盈利分成。监理企业既不需要拥有大量的机具、设备和劳务力量,一般也不必拥有雄厚的资金,它只是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利用自己的建设工程方面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信息以及必要的试验、检测手段,为建设单位提供管理服务,已满足项目建设对项目管理的需要。它所获得的报酬也是技术服务性的报酬,是脑力劳动的报酬。 需明确指出,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企业接受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而开展的技术服务活动。因此它的直接服务对象是委托方,也就是项目建设单位,这是不容质疑的。这种服务性的活动是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进行的,是受法律约束和保护的。 在建设经济条件下,监理企业没有任何合同责任和义务为被监理方提供服务。但是,在实现项目总目标上,参与项目建设的三方是一致的,他们要携起手来共同实现工程项目。因此,有许多工作需要监理工程师进行协调、指导、纠正,以便使工程能够顺利进行。2、独立性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是直接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三方当事人”之一。与项目建设单位、承包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横向的。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监理企业是独立的一方。监理企业在履行监理合同义务和开展监理活动的过程中,要建立自己的判断,独立开展工作。监理企业既要认真、勤奋、竭诚地为委托方服务,协助建设单位实现预定的目标,也要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3、公正性公正性是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过程中,一方面应成为能严格履行监理合同各项义务,能竭诚为客户服务的“服务方”,同时应成为“公正的第三方”。也即在提供监理服务的过程中,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应排除各种干扰,以公正的态度对待委托方和被监理方,特别是当建设单位和被监理方发生利益冲突和矛盾时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规和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为准绳,站在第三方立场上公正地解决和处理,做到“公正地证明、决定或行使自己的处理权”。4、科学性 建设工程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技术服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遵循科学的准则。监理的任务决定了它应采用科学的思想、理论、方法和手段;被监理单位的社会化、专业化的特点,要求监理企业按照高智能、智力密集型原则组建;工程项目所处的动态的外部环境特点,要求监理工程师既要富有工程经验,又要具有应变能力,还要进行创造性的工作;建设工程监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使命决定了它必须以科学的态度,用科学的方法来完成监理工作。按照建设工程监理科学性要求,监理企业应有足够数量的、业务素质合格的监理工程师;要有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要配备计算机辅助监理的软件和硬件;要掌握先进的监理理论、方法,积累足够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要拥有现代化的监理手段。监理的地位可以这样描述:监理企业对建设地位负责,是受建设单位委托,同时它又需经政府审查认可,并赋予相应资质证书的机构;监理企业必须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独立履行其职责,对社会负责。三、监理的中心任务建设工程监理的中心任务是控制工程项目目标,也就是控制经过科学规划所确定的工程项目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这三大目标是相互关联、互相制约的目标系统。实现建设项目并不十分困难,而要使工程项目能够在计划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内实现则较困难,而这正是社会需求建设工程监理的原因。建设工程监理正是为解决这样的困难和满足这种社会需求而出现的。因此,目标控制应成为建设工程监理的中心任务。四、监理的基本方法 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方法是目标规划、动态控制、组织协调、信息管理、合同管理。它们相互联系,互相支持,共同运行,形成一个完整的方法体系。1、目标规划 目标规划是以实现目标控制为目的的规划和计划,它是围绕工程项目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进行研究确定、分解综合、安排计划、风险管理、制定措施等项工作的集合。目标规划是目标控制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做好目标规划的各项工作才能有效实施目标控制。目标规划工作包括正确确定投资、进度、质量目标或对已经初步确定的目标进行论证;按照 标控制的需要将各目标进行分解,使每个目标都形成一个既能分解又能综合满足控制要求的目标划分系统,以便实施控制;把工程项目实施的过程、目标和活动编制成计划,用动态的计划系统来协调和规范工程项目的实施,为实现预期目标构筑一条通路,使项目协调有序地达到预期目标;对计划目标的实现进行风险分析和管理,以便采取针对性的有效措施实施主动控制;控制各项目标的综合控制措施,力保项目目标的实现。2、动态控制动态控制是开展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时采用的基本方法。动态控制工作贯穿于工程项目的整个监理过程中。动态控制,就是在完成工程项目的过程中,通过对过程、目标和活动的跟踪,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建设工程信息,将实际目标值和建设工程状况与计划目标和状况进行对比,如果偏离了计划和标准的要求,就采取措施纠正,以便计划总目标的实现。这是一个不断循环的过程,直至项目建成交付使用。这种控制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工程项目的实现总要受到外部环境和内部因素的各种干扰,因此,必须采取应变性的控制措施。计划的不变是相对的,计划总是在调整中运行,控制就要不断地适应计划的变化,从而达到有效控制。监理工程师只有把握住工程项目运动的脉搏,才能做好目标控制工作。3、组织协调在实现工程项目的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不断进行组织协调,它是实现项目目标不可缺少的方法和手段。组织协调与目标控制是密不可分的。协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项目目标。在监理过程中,当设计概算超过投资估算时,监理工程师要与设计单位进行协调,使设计与投资限额之间达成妥协,既要满足建设单位对项目的功能和使用要求,又要力求使费用不超过限定的投资额度。当施工进度影响到项目动用时间时,监理工程师就要与承包单位进行协调,或改变投入,或修改计划,或调整目标,直到制定出一个较理想的解决问题的方案为止;当发现承包单位的管理人员不称职,给工程质量造成影响时,监理工程师要与承包单位进行协调,以便更换人员,确保工程质量。组织协调包括项目监理机构内部人与人、机构与机构之间的协调。组织协调还包括项目监理机构与外部机构之间的协调,其中主要是与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单位、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以及与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咨询单位、科学研究、工程毗邻单位之间的协调。协调的问题集中在他们的结合部位上,组织协调就是在这些结合部位上做好调合、联合和联结的工作,以使大家在实现工程项目总目标上做到步调一致,达到运行一体化。为了开展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内部的所有监理人员都能主动地在自己负责的范围内进行协调,并采用科学有效的方法。4、信息管理建设工程监理离不开工程信息。在实施监理的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对所需要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处理、存储、传递、应用等一系列工作,这些工作总称为信息管理。信息管理对建设工程监理十分重要。监理工程师在开展监理工作过程中要不断预测或发现问题,要不断地进行规划、决策、执行和检查。而做好每项工作都离不开相应的信息。规划需要规划信息,决策需要决策信息,执行需要执行信息,检查需要检查信息。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过程中的主要任务是进行目标控制,而控制的基础是信息。任何控制只有在信息的支持下才能有效地进行。对信息的要求是与各部门监理任务和工作直接相联系的。不同的项目,由于情况不间,所需要的信息也就有所不同。例如,当采用不同承发包模式或不同合同方式时,监理需要的信息种类和信息数量也就会发生变化。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或许关于进度款和变更通知是主要的;对于成本加酬金合同,则必须有关于人力、设备、材料、管理费用和变更通知等多方面的信息;而对于固定单价合同,完成工程量方面的信息就更重要。监理的控制部门必须随时掌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反馈信息,以便在必要时采取纠正措施。例如,当材料供应推迟,设备或管理费用增加,承包单位不能满足规定的工期要求时,都有可能修改工程计划。而修改的工程计划又以变更通知的形式传递给有关方,然后对相关要素采取措施,才能起到控制作用。可见,控制把工程项目的各个要素联系起来,每个要素必须通过适当的信息流通渠道与控制功能发生联系。为有效地进行控制,全面、准确、及时地获得工程信息十分必要。信息的收集工作要由人来完成,信息的及时性需要有关人员对信息管理持积极主动的态度,信息的准确性要求管理人员认真负责去对待。这就要求监理工程师能事先了解存在的问题并对工程状况事先进行预测。只有熟悉并研究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才能对来自各方面的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去伪存真,掌握可用信息。5、合同管理 监理企业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的合同管理主要是根据监理合同的要求,对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进行监督、检查,对合同双方的争议进行调解和处理,以保证合同的依法签订和全面履行。合同管理对于监理企业完成监理任务是非常重要的。根据国外经验,合同管理产生的经济效益往往大于技术优化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一项工程合同,应当对参与建设项目的各方建设行为起到控制作用,同时具体指导一项工程如何操作完成。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合同管理起着控制整个项目实施的作用。 1)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应着重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合同分析。(2)建立合同目录、编码和档案。(3)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4)索赔。 2)做好合同管理的关键在于:(1)参加合同制定和谈判。(2)认真弄清每一个合同的各项内容。(3)切记少用或不用口头协议、“君子协定”,防止引起合同争执。(4)监理企业应当努力履行自己的职责,恰当地使用自己的权力,当好“公正的第三方”。(5)委任具有应变能力又能坚持合同原则的监理工程师担任合同管理工作,以应对合同管理中的各种复杂问题。(6)拟定各种工程文件、记录、指示、报告、信件时,应当全面、细致、准确、具体。(7)在拟定合同文件时应当写清细节,力求达到可操作的程度,以防止日后双方在细节上纠缠不清。(8)特别注意工程变更对合同的影响,应当对每一份变更进行可行性分析,防止由此而引起索赔。(9)拟定合同条款时应当在文字语言方面做到表述清楚明白,避免含糊不清、词不达意的现象发生。(10)合同谈判中注意风险合理转移。 五、监理企业与各方主体间的关系监理企业、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都是建筑市场的主体。监理企业是建筑市场的三大主体之一,它所提供的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项目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企业与被监理单位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监理企业应本着“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项目建设单位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第二节 项目监理机构的建立和人员的职责项目监理机构GB50319-2000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可撤离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监理单位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具有二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监理人员的职责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项目监理机构 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项目监理机构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监理工程师 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 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 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监理规划 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监理实施细则 根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工地例会 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针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合同管理等事宜定期召开的、由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工程变更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工程计量 根据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中关于工程量计算的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承包单位申报的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 见证 由监理人员现场监督某工序全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旁站 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巡视 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平行检验 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设备监造 监理单位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和设备订货合同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的监督活动。费用索赔 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合同一方因另一方原因造成本方经济损失,通过监理工程师向对方索取费用的活动。临时延期批准 当发生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的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暂时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延期批准 当发生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的最终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1、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3)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4)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监理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应调换其工作。(5)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6)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7)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8)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9)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10)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11)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12)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13)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2、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1)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2)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3)审核签认竣工结算。(4)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5)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2)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3)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4)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5)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6)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7)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8)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9)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10)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4、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1)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2)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3)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4)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5)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6)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第三节 监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一、监理的基本原则1、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2、权责一致的原则在监理合同和其他建设工程合同中应当体现出这一原则,在监理企业与项目监理机构之间应当体现这一原则,在项目监理机构内部也应当体现这一原则。3、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原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监理中应当成为监理责任主体、监理权力主体和利益主体。4、坚持严格监理和竭诚服务的原则一方面,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实施监理,严格根据有权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文件进行监理,严格按照监理合同和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开展监理;另一方面,要“运用合理的技艺,谨慎而努力地工作”,为委托者提供满意的服务。但是不能因此而一味地向承包单位转嫁风险而损害承包单位的正当经济利益。5、综合效益的原则即不仅维护建设单位的正当经济利益,还要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考虑环境效益。二、监理企业经营活动准则监理企业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1、守法 监理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接受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监理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认真履行合同;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伪造、涂改、出借、出卖资质等级证书;监理企业离开原住所地承接监理业务,要自觉遵守当地人民政府颁 发的监理法规和有关规定,主动向工程监理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核验手续,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管理。 2、诚信 监理企业在监理活动中,应当做到忠诚、老实,讲信用、重信誉,竭诚为客户服务。应当运用合理的技能,为建设单位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协助建设单位实现预定的目标。3、公正监理企业既要公正地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又不能损害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根据合同公平合理地处理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的争议。 4、科学监理企业的监理活动要依据科学的方案、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开展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和其他技术服务。三、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守则和工作纪律 (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职业。(2)执行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工程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4)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5)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企业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 (6)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包单位、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和施工方法。 (7)不接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卷等。(8)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9)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节 监理的实施程序和工作内容一、监理的实施程序 (1)确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成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企业应根据项目的规模、性质、建设单位对监理的要求,委派称职的人员担任项目总监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对内向监理企业负责,对外向建设单位负责。同时,委派称职的人员担任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2)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3)制定各专业监理细则。 (4)规范化的开展监理工作。 规范化主要体现在:工作的时序性;职责分工的严密性;工作目标的确定性。 (5)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监理意见。监理企业应在正式验收前组织竣工预验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行,并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监理企业的意见。 (6)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监理档案资料。 (7)监理工作总结。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提交监理工作总结。二、监理的一般工作内容 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1、招标方式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类。只有不属于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才可以采用直接委托方式,如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利用扶贫资金以工代赈、需要使用民工的特殊情况,以及低于国家规定必须招标标准的小型工程或标的较小的改扩建工程。 1)公开招标 招标人通过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等新闻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凡具备相应资质符合招标条件的法人或组织不受地域和行业限制均可申请投标。其优点是招标人可在较广的范围内选择中标人,有利于将工程项目的建设交给可靠的中标人实施并取得有竞争性的报价。但其缺点是由于申请投标人较多,一般要设置资格预审程序,且评标的工作量较大,所需招标时间长、费用高。 2)邀请招标 招标人向预先选择的若干家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函,将招标工程的概况、工作范围和实施条件等作出简要说明,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邀请对象的数目以57家为宜,但不应少于3家。被邀请人同意参加投标后,从招标人处获取招标文件,按规定要求进行投标报价。其优点是节约招标费用和节省时间;由于对投标人以往的业绩和履行能力比较了解,减小了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单位违约的风险。其缺点是由于邀请范围较小选择面窄,可能失去某些在技术或报价上有竞争实力的潜在投标人。 2、招标程序 招标是招标人选择中标人并与其签订合同的过程,而投标则是投标人力争获得实施合同的竞争过程,招标人和投标人均需遵循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按照招标人和投标人参与程度,可将招标过程概括划分成招标准备阶段、招标投标阶段和决标成交阶段。 1)招标准备阶段主要工作招标准备阶段的工作由招标人单独完成,投标人不参与。主要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选择招标方式 根据工程特点和招标人的管理能力确定发包范围;依据建设工程总进度计划确定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次数和每次招标的工作内容;按照每次招标的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选择合同的计价方式(如施工招标时,已完成施工图设计的中小型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若为初步设计完成后的大型复杂工程,则应采取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依据工程项目的特点、招标前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合同类型等因素的影响程度,最终确定招标方式。 (2)申请招标标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招标手续。申请招标文件应说明:招标工作范围;招标方式;计划工期;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自行招标还是委托代理招标等内容。 (3)编制招标有关文件有关招标文件主要包括:招标广告、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书,以及资格预审和评标方法等。2)招标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公开招标时,从发布招标公告开始,若为邀请招标,则从发出投标邀请函开始,到投标截止日期为止的期间称为投标阶段。在此阶段,招标人应做好招标的组织工作,投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到投标截止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 (1)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的作用是让潜在投标人获得招标信息,以便进行项目筛选,确定是否参与竞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的具体格式或由招标人自定,内容一般包括:招标单位名称;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工程项目概况和本次招标工作范围的简要介绍;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时间和价格等有关事项。(2)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的目的是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主要考察该企业总体能力是否具备完成招标工作所要求的条件。公开招标时设备资格预审程序,一是保证参与投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资质和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完成招标工作的要求;二是通过评审优选出综合实力较强的一批申请投标人,再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以减小评标的工作量。 (3)资格预审合格的条件首先投标人必须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和强制性条件,其次评定分必须在预先确定的最低分数线以上。目前采用的合格标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限制合格者数量,以便减小评标的工作量(如5家),招标人按得分高低次序向预定数量的投标人发邀请投标函并请他予以确认,如果某一家放弃投标则由下一家递补维持预定数量;另一种是不限制合格者的数量,凡满足80%以上得分的潜在投标人均视为合格,保证投标的公平性和竞争性。后一种原则的缺点是如果合格者数量较多时,增加评标的工作量。 不论采用哪种方法,招标人都不得向他人透露有权参与竞争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4)投标人必须满足的基本资格条件 资格预审须知中明确列出投标人必须满足的最基本条件,可分为一般资格条件和强制性条件两类 一般资格条件的内容通常包括法人地位、资质等级、财务状况、企业信誉、分包计划等具体要求,是潜在投标人应满足的最低标准。 强制性条件视招标项目是否对潜在投标人有特殊要求决定有无。普通工程项目一般承包人均可完成,可不设置强制性条件。对于大型复杂项目尤其是需要有专门技术、设备或经验的投标人才能完成时,则应设置此类条件。强制性条件是为了保证承包工作能够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按照项目特点设定而不是针对外地区或外系统投标人,因此不违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强制性条件要满足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强制性条件一般以潜在投标人是否完成过与招标工程同类型和同容量工程作为衡量标准。标准不应定得过高,否则会使合格投标人过少影响竞争;也不应定得过低,否则可能让实际不具备能力的投标人获得合同而导致不能按预期目的完成,只要实施能力、工程经验与招标项目相符即可。 (5)招标文件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它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和报价的依据,因此应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内须写明)、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如果需要划分标段、有工期要求时,也需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文件通常分为投标须知、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和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几大部分内容。 (6)现场考察 招标人在投标须知规定的时间组织投标人自费进行现场考察。设置此程序的目的,一方面让投标人了解工程项目的现场情况、自然条件、施工条件以及周围环境条件,以便于编制投标书;另一方面也是要求投标人通过自己的实地考察确定投标的原则和策略,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他以不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推卸应承担的合同责任。(7)标前会议 投标人研究招标文件和现场考察后会以书面形式提出某些质疑问题,招标人可以及时给予书面解答,也可以留待标前会议上解答。如果对某一投标人提出的问题给予书面解答时,所回答的问题必须发送给每一位投标人以保证招标的公开和公平,但不必说明问题的来源。回答函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果书面解答的问题与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不一致,以函件的解答为准。 3)决标成交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 从开标日到签订合同这一期间称为决标成交阶段,是对各投标书进行评审比较,最终确定中标人的过程。(1) 开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均应举行开标会议,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期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所有投标人均应参加开标会议,并邀请项目有关主管部门、当地计划部门、经办银行等代表出席,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派人监督开标活动。如果在开标会议上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宣布投标书为废标: a.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中有关规定进行密封的。b.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标书。 c.未加盖法人或委托授权人印鉴的标书。d.未按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无法辨认的标书。 e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f.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g.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h.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2)评标 评标是对各投标书优劣的比较,以便最终确定中标人,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由于工程项目的规模不同、各类招标的标的不同,评审方法可分为定性评审和定量评审两类。对于标的额较小的中小型工程评标可采用定性比较的专家评议法,评标委员对各标书共同分项进行认真分析比较后,以协商和投票的方式确定候选中标人。大型工程应采用“综合评分法”或“评标价法”对各投标书进行科学的量化比较。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经过对各投标书评审后向招标人提出的结论性报告,作为定标的主要依据。评标报告应包括评标情况说明;对各个合格投标书的评价;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等内容。如果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出现这种情况后,招标人应认真分析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以及招标过程,对招标工作范围或招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做出实质性修改后重新进行招标。 (3)定标 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或保函。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30天内,双方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作实质性修改。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双方也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确定中标人后15天内,招标人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二)图纸会审图纸会审是施工阶段技术准备的重要内容,是设计单位与承包单位进行技术交接的过程,也是澄清疑点、消除设计缺陷的过程,应予足够的重视。图纸会审是施工者熟悉图纸、看懂图纸理解设计意图,提出疑点和合理建议,最后由设计者进行解答、解释或修改图纸的过程。图纸会审是减少图纸错误、提高设计质量的重要手段,也是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的有效措施。图纸会审可以不止一次,一般来说,分批提供就分次会审。 1、图纸会审的内容 图纸会审的内容包括: (1)是否无证设计或越级设计;图纸是否经设计单位正式签署。 (2)地质勘探资料是否齐全。(3)设计图纸与说明是否齐全;有无分期供图的时间表。 (4)设计地震烈度是否符合当地要求。 (5)几个设计单位共同设计的图纸相互间有无矛盾;专业图纸之间、平立剖面之间有无矛盾;标注有无遗漏。(6)总平面图与施工图的几何尺寸、平面位置、标高是否一致。 (7)防火、消防是否满足要求。 (8)建筑结构及各专业图纸本身是否有差错及矛盾;结构图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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