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文浅谈WTO体制中自由贸易与文化多样性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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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WTO体制中自由贸易与文化多样性问题 题的提出WTO成立以来,世界范围内的文化贸易量呈几何级数增长。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形式也逐渐从传统领域向新的领域扩展文化贸易取得了迅猛发展,这在很大程度上不得不归功于自由贸易体制的有效实施。然而,文化产品和服务贸易自由化也引起了新的问题:建立在经济学基础之上的自由贸易体制促使文化贸易进出口高度集中在少数几个国家,美、德、英、法等的贸易额占了全球文化贸易额的一半。文化产业经历了一个国际化、集中化的重组过程后形成了世界市场上的优势集团的垄断局面,例如美国好莱坞在世界电影业中的绝对霸权地位。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文化贸易领域纷争不断。因此,如何实现文化贸易的公平发展以确保文化多样性,就成为WTO自由贸易体制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二、WTO体制中文化与贸易问题的核心表现关注国际贸易法新近发展的学者可能都记得视昕媒介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即将结束时是怎样一个炙手可热的议题。视听产品是1993年最后几天的谈判场合中使用频率最高的词汇,关于其待遇的争论差一点就毁了整个乌拉圭谈判回合。争论主要分为两派:第一派包括那些认为视听媒介是与其他产品没有任何不同的娱乐产品的国家政府。他们希望视听媒介仍然接受服务贸易领域自由化规则的调整;第二派包括那些坚信视听媒介是文化产品的国家。他们坚持认为视听媒介是社会基本价值与信念的载体,因此应区别对待。前者以拥有巨大视听产品出口利益的美国为代表,后者则以在国际文化市场上日渐式微的欧洲国家、加拿大为代表,提出了广为人知的“文化例9(cuituralCXeepfion)”口号,寻找避开美国提出的视听服务全面自由化要求的方式。提议要么设定一项关于视听服务的原则性例外条款,要么制定包括一系列独立规则在内的特殊附件。其实早在WTO成立之前,欧美国家之间早就针对文化产品与服务的贸易待遇问题展开过多次争论,丽文化与贸易问题也成为阻碍其双边或区域贸易协定谈判的重要因素。纵观历史上贸易与文化问题的争论,尤其是自乌拉圭回合以来有关视听产品与服务贸易待遇的激烈交锋:横看典型文化产品之视听产品基于其自身特性与市场规律对于一国政治、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影响,WTO体制中文化与贸易问题主要表现以下三个方面:(一)争论的缘起文化产品与服务的特性与其贸易待遇争论主要是缘于文化产品与服务的双重属性,即商品性与文化性,与其直接关联的就是贸易待遇问题。虽然产业化生存与商品贸易反映了文化产品与服务的基本经济属性,但人们最终对其进行消费的选择也揭示了文化产品与服务的价值内容特性。可以说,文化产品与服务区别于其他商品的最大特点就是其本身的价值不在于作为载体的物质实体,而在于其所承载的实质内容我们说,任何一件商品都是由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组成的,文化产品与服务参与市场流通前必然经过人力制作的过程。这也就构成了市场买卖必须具有的“交换价值”;同时,文化产品与服务蕴涵的精神文化财富才是人们做出消费决定的根本原因,构成了商品交换的前提“使用价值”,这一内涵与其产品与服务表现形式的使用并无必然关联这样,“文化”与“经济”的含量和质量便处在微妙的平衡之中,反映了文化产品与服务之于经济与社会领域的本质重要性一旦这种状态失衡,那么,或者单纯追求商业利润而贬抑了产品的文化品格。或者由于过高抬升文化价值而致使文化产品滞销。WTO如何看待与规范视听媒介,历史上经历了从一个极端到另一个极端的转变:开始时完全排除于一般商品贸易之外,即广为诟病的“文化例外”,后又发展成绝对的自由化。某种程度上。文化产品可以换得经济利益,因此导致了许多相互竞争的利益关系之间不平衡的问题,而这些问题都需要在一个适当的法律架构中才能够协调解决。正如乌拉圭回合结束时列入文化例外条款的提议没能获得通过所表现的那样,WTO并没有将文化排除于贸易协定之外。然而,如果说将文化产品排除在多边贸易协议之外不是一种实际的解决方式,也不必然意味着文化产品就应该享有与其他任何产品一样的待遇。拒绝承认文化产品的特殊性质,及其在文化发展变化过程中扮演的特殊角色只会导致文化与贸易体制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紧张,从而引起更多的冲突。文化冲突在WTO成立后与日俱增的事实,表明现存贸易体制在处理文化议题时还存在许多不确定与不适当的地方。(二)争论重心的转变:从单纯的文化产品与服务贸易待遇问题到维护与促进文化多样性随着乌拉圭回合的终结,“文化例外”也逐渐走向末路。从内容上看。它没有就视听媒介例外的范围与程度予以说明;从目标角度看,这一原则本身并不包含任何积极的文化产业政策诉求。其消极无为的意图更是暴露了它的主要缺陷。加拿大高举文化例外大旗,仅仅是为了对抗美国在文化市场上的优势地位,以及其针对欧加影视市场的计划方案。继文化例外在乌拉圭回合失败以后,文化保护论的支持者认识到,国际贸易法中需要一个新的概念来保卫文化价值,文化多样性(culturaldiversity)应运而生。作为视听产品与服务贸易谈判中官方倡导的政策目标,文化多样性相对于文化例外的否定性与潜在的反美特性,具有概念上中立的优势。视听贸易的多样性可以忽略意识形态及保护主义动机进行纯贸易的统计分析即便足美国也从未表示过反对文化多样性,实际上世界上很少有地方比美国的文化更加多元美国政府在教育、就业等领域都采取了促进少数族裔等弱势群体发展的政策措施;在国内文化产业政策方面也制定了鼓励竞争、扩大消费选择血的政策法规。因此,美国在就他国相关做法提出反对意见时。也都以争议中的行为属于假借维护与促进文化多样性之名的贸易保护行为为由WTO内部也对此转交作出了回应。当时的WTO总干事鲁杰罗(RenatoRuggiero)于1997年6月在南方共同市场理事会(theCommonMarketCounciloftheMERCOSUR)会议上发表的一份关于在新的WTO谈判回合中考虑贸易自由化的文化影响力的讲话,可以看作是他对此问题的第一次公开表态。鲁杰罗宣称,当代世界,各种经济、民族和文明交错相会,各自都保持着自己的本质和文化,这是我们所处时代的巨大挑战,也是希望所在o此后不到一年,1998年5月,他警告成员国政府不应低估施加在多边贸易体系之上的要求其解决公共关切事项(publicconcerns)的压力,但是最终解决不应仅依赖于多边贸易体系自身在这些公众关切议题中,鲁杰罗特别提到了文化多样性。02000年7月举行的G-8东京蜂会也承认,维护文化多样性作为社会经济发展源泉的重要性。对于21世纪整个人类的生存都有潜在意义,因为其鼓励了创新、促进了改革。西应该说,WTO中关于维持文化多样性的新焦点并没有掩盖原先就存在的关于文化产品与服务的待遇问题,只是促使老问题在新形势下从一个更为广泛的角度考虑,与维护文化身份与文化多样性的目标紧密相连。将待遇问题作为WTO中考虑文化议题的切入点虽是现实的需要,但却容易产生将文化产品与服务排除于贸易协议之外的消极观点,而文化多样性这一新的视角则从维护文化多样性促使可持续发展这一积极目标入手,一方面可以采取保护现存文化的措施,另一方面也包含促进对其他文化表达形式作最大可能开放的意思;既不要求对文化产品与服务的完全排除,也不是要将其与其他产品与服务完全等同,对于文化与贸易问题的解决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三)争论中的现实问题:贸易待遇的复杂性货物与服务的分类困境另一个在实践中产生的问题与文化产品与服务的具体内容有关,髓着科技的进步,这一问题似乎更突出,许多新兴媒介方式无法从性质上清楚地界定,导致适用哪些WTO协议悬而未决按WTO服务部门分类表(MTNGNSW120),WTO体系将视听作为服务的分部门,所有视听媒介产品的生产、发行和放映都归GATS调整。论文 毕业论文然而,实践中情况似乎并非如此清晰。例如,电影票房收益或电视节目的买卖是否仅属于服务贸易?GATT1994第4条规定的电影包括哪些具体行为?此类矛盾已在WTO争端解决的具体案例中有所体现。在1996年土耳其电影税案中,美国控诉土耳其时是基于GATTl994第3条,但在加拿大期刊案中,欧盟对加拿大的申诉则援引的是GATS第2、3条。1997年6月加拿大期刊措施案是对此类问题的首次争议专家组裁决:“GA兀1994和GATS文本的通常含义,以及WTO协定第2条第2款放在一块看,表明GATr1994和GATS项下的义务可以同时存在,没有一个可以超越另一个”,并得到了上诉机构的支持。事实是,GATI”和GATS并不互相排斥:同一政府措施的不同方面可能受制于GATT或GATS。由于非歧视原则在GATT中比GATS中规定的更强硬,一般而言,对于原告来说,就被告文化政策方面的贸易限制措施选择在GATT范用内提出诉讼将更为有利然而一项与某种特定货物相关的服务或者一种以某种服务形式提供的货物,可能根据GATS和GATI1994分别进行审查的可能性受到了许多成员的质疑,质疑点就在于两项协议规定的义务不同在作为展望2000年GATS谈判的文件“Digit!Products:theCaseforSet-vice”中,欧盟委员会就数字产品解释了它的立场:“数字产品”(音乐、电影、软件或网络书)的法律性质在WTO中仍然存在争议。我们认为所有的电子传输包括数字化产品都是服务。因此受GATS调整。这也是大多数WTO成员和秘书处的观点相反,美国、日本在一定程度上也认为产品传输是服务,但认定产品本身则是货物,适用GATF。欧盟的这一陈述直接针对美国“应该优先适用GATr,因对电子商务而言GATr比GATS规定了更强硬的贸易自由化规则”的观点。欧盟委员会的上述文件清楚地阐述了分类的困难,但无论欧盟与美国谁的认识成为定论,都可能会加剧寻求贸易与文化争论解决方式的复杂程度。就文化领域来说,许多产品具有货物与服务双重特征依据其作为货物和服务的不同法律待遇解决最近的问题无疑很有吸引力。同时科技发展又为这一领域产品性质的认定增添了不确定性,现在还不能就优先适用哪一个协议作最终决定。 三、WTO体制中文化与贸易问题的发展趋向(一)文化产品与服务双重属性的确认随着国际文化贸易地位的持续上升以及各国各民族文化意识的不断提升,文化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目益增强,对文化产品性质的争论到了该下个定论的时候了。多哈回合启动后,各方对于文化产品与服务的定位纷纷作了明确阐述。就像瑞士在其提交给服务贸易委员会的关于GATS谈判的建议案中所说:事实上,之前关于文化产品特性的观点没有个反映了事实情况,对瑞士而言,视听部门不仅是商业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文化身份的重要阂索。阂此对贸易政策的挑战就是如何在一个平衡的解决方案中将两种观点协调;巴西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甚至美国也接受rlO视听服务谈判中应拒绝“要么全部纳入。要么完全排除(allor-nothing)”方式的看法,但足美国认为GATS的服务贸易规则已经足够灵活,能够适当考虑文化部门的特殊性质了:欧盟条约第151条第4段规定:“共同体应在执行公约其他条款时考虑文化因素,尤其为了尊重及促进文化多样性”,为承认文化产品的双重特性打开了大门,不仅作为一种官方表态,也将会被用来解决具体问题。国际社会中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组织都在近些年承认了文化产品的双重特性。这些一致性表示似乎证明就文化产品的双重特性达成一致结论不再是焦点议题。问题是还没有一个具体承认这一一致性意见的正式文件。从目前的WTO协议看,其就文化议题对各国规制文化产业与贸易的政策并没有太多限制。即便是承认了文化产品与服务的双重属性,如何确定待遇仍需要广泛研讨,因为在不做限制与文化例外两种方式之间还有很大的政策选择空间。但关键仍在于WTO如何认定文化产品与服务。(二)文化多样性价值目标的确立随着关税及传统非关税壁垒在WTO规则指引与各国承诺减让表具体时间安排下。逐渐降低以致被取消,WTo近些年的发展使得人们越来越将关注重心转向与贸易相关联的社会问题。环境、劳工权益、人权等以前仅属于社会学范畴的概念现在却多次出现在WTO的文件中,WTO为此还形成了许多专门的工作组。这一趋势在WTO就文化议题的争论中也有所体现。正像前文曾经指出的那样,在WTO关于贸易与文化争论中,关注点在最近5年已经有了很大的转变:从仅仅围绕文化产品与服务在国际贸易协议中的待遇问题演变成文化身份与文化多样性维持这一更为宽泛的议题。这一转变在一定意义上是可以预期的。贸易自由化有效地助长了市场优势地位的垄断,也导致了进口国人们生存价值、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等各方面的问题。贸易自由化的进一步发展将给文化身份与文化多样性的维护与促进带来了不小的冲击,反过来贸易自由化本身也倍受压力贸易自由化对国内文化充分表达的负面影响并不意味着,国际文化贸易就应该被摒弃。贸易与文化多样性并非天生就是立的;相反,从历史角度看,他们的关系典型地是一枚硬币的正反面,缺一不可t如果没有贸易,书籍:音像制品和艺术工艺品就都会本地生产、本地消费。这种静止的所谓多样性在国际依存度日益提高的今天,根本不可能存在,对人类的发展也毫无意义;文化多样性只有在人员、商品与服务跨境流动时,才会产生实际效应。属于文化范畴的许多文化表达形式都可以跨越边境,成为国际交易的客体,因此与国际贸易法关系密切。鉴于上述认识,WTO成员开始思考确立文化多样性作为普世价值之一的意义。1998年lO月OECD关于多边投资协议(MAD谈判的失败。表明将文化在文化产品与服务的意义上排除于多边贸易协议是不切实际的1999年WTO第3次部长会议西雅图会议的失利,也标志着就全球化与贸易自由化对文化的冲击问题在社会学与人类学意义上认识的转折点。这两件几乎同时发生的事情,对WTO体制内文化与贸易问题的讨论产生了重要影响,直接推动了WTO成员制定文化多样性国际公约的进程2005年10月20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3届大会期间终于通过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按照规定。在超过30份批准书交存3个月后即2007年3月18日,该公约正式生效,除了美国和以色列反对外,WTO大部分成员(包括我国)都加入了该公约。文化的多样性也是第一次作为自主的原则得到承认,与贸易的自由一样,是一种正当的原则。该公约是第一个承认文化多样性可以作为政府政策目标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件,对只顾及商业目的和考虑的过度的自由化逻辑起到了遏止的作用。论文 毕业论文(三)顺应科教发展之文化促进机制的建立文化产品与服务的双重属性及文化多样性价值的内涵都要求文化贸易不可一味追求经济性,忽略文化本身所包含的有关个人、民族、乃至国家生存与发展的社会属性现存WTO体制中,以GATT1994第4条“银幕配额制”与GATS灵活的具体承诺方式为代表的一系列服务与货物贸易规则。一定程度上调整了文化贸易涉及的各种利益关系,在文化贸易领域保留了一定的实施例外规则的空间:目前WTO各成员大都采用补贴相应的文化从业者、以内容比例要求来确定文化产品属性等国内措施保护本国文化产业与贸易的发展然而如前文所述,新科学技术的发展一方面创造了新媒介形式,便利了视听产品的传输,另一方面也给视听产品与服务的具体分类带来了麻烦。另外。科技的新发展除了通过增加传输途径提供给文化多样性表达更多的机会外,也存在没有实力使用新科技的国家被那些能够享用这些新科技的国家进行数字性统治的真实危险。科技的发展提高了成员国政府维护本土文化认同的难度,使得政府无法有效干预个体对文化产品与服务的选择,模糊了相关部门的规制界限,加上WTO体制对不同贸易保护措旌的限制与禁止,有必要在未来有关服务补贴、非农产品市场准入等相关谈判中充分考虑文化特性,以期建立能顺应科技发展的文化促进机制注释:亭怀亮,刘悦迪文化巨无霸当代关嗣文化产业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20晒WTOPress7419June1997openingStatementbytheDirector-General,MinisterialConferenceGeneva18May,1998hup:wwwwtoorgenglishthewto_enfinist_emin98_emmivedlLehun•visitedm3April2008PatrickF1MacroryArthurEAppleton,MichaelGPlunnner(edz)1hcWorldTradeOrgizalion:LegalEconomicandPoliticalAnalysisV01IIt111emnomicpoliticalmid化gioaalissues,D,newissuesChapter64。Trade锄dCul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