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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控制和查处城区违法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doc

    • 资源ID:3012537       资源大小:15KB        全文页数: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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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控制和查处城区违法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doc

    关于进一步加强控制和查处城区违法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控制和查处城区违法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区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遏制城区违法建设,建立健全城区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长效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征迁查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指导下,贯彻落实 属地管理,重心下移 的控违模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机构 县委、县政府成立控制和查处城区违法建设工作指挥部,负责对控制和查处城区违法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调度。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协调各单位开展控制和查处城区违法建设工作。 二、职责分工 (一)县效能督查局职责 1、组织领导全县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督查考核工作。 2、对各镇(区)各职能部门和专业队伍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监督、考评,并对考核情况予以通报。 3、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向县政府提出表彰和奖励建议。 4、负责对有关的职能部门与个人在控违工作中失职渎职、违法违纪等问题的调查处理。 5、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控违及查处工作的情况。 (二)县城管局职责 1、负责有关城市管理相对集中的行政执法活动,违法建设的拆除,承担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 2、负责受理和督办上级部门转交、镇(区)移交或群众举报的违法建设案件及相关案件的立案、调查、审理、处罚、结案工作。 3、合同项目指挥部组织重点建设项目范围内已形成的违法建设的拆除工作。 4、对涉及党员、干部或国家公职人员有违建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纪检监察及相关部门。 (三)镇(区)村(社区)的职责 1、负责组织对辖区内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宣传,签订控制违法建设责任书,落实属地包保责任制。 2、负责辖区内各类违法建设的排查、巡查及有关情况的上报工作。 3、负责组织领导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控制、统计、核实、上报以及违法建设拆除现场当事人的劝控工作。 (四)国土部门职责 由国土部门牵头,对各种私买私卖土地行为进行查处。组织县直相关单位,对辖区内的小楼板厂、空心砖厂等建筑建材生产经营厂家或个体经营户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并对未取得合法经营许可证和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 (五)住建部门职责 严格落实违法建设 零补偿 政策,在房屋征收时,凡被认定为违法建设的,一律不予补偿。 (六)公安部门职责 及时出警,妥善处理拆违现场的突发性事件,对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人员及时立案查处。 三、组织实施 (一)建立组织机构,构建管理体系 按照 属地管理,重心下移 的原则,砀城镇、开发区、高铁新区及社区(村)要成立防控工作机构,分级管理,建立县、镇(区)社区(村)居民组四级管理网络,砀城镇、开发区、高铁新区要明确相应机构专管防控工作,社区(村)委员会要明确专人管理辖区内检查工作。 (二)建立巡查制度,畅通信息渠道 加强对违法建设的巡查,城管局各监察中队和社区(村)委员会工作人员要认真填写巡查日志,向镇、开发区、高铁新区每日上报信息;砀城镇、开发区、高铁新区对县城管局实行日报告制度;县城管局向县控违指挥部实行违法建设周报告制度。 县城管监察大队协助镇(区)定人员、定路段、分片包干对各自片区进行网格化巡查,并认真填写巡查日志。各中队按巡查片区情况向大队报告巡查信息,实行跟踪监督。落实查处情况通报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实时监控、动态管理,坚决防控查处工作中的盲点,做到 发现得早,拆除的掉 。 (三)规范工作程序,完善拆除机制 1、凡被依法认定为违法建设的,镇(区)要及时将认定情况通知社区(村)。社区(村)要深入到户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引导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自行拆除。 2、坚持属地管理、镇(区)组织、社区(村)参与,城管局依法拆除的原则。一是小型零星违法建设由镇(区)组织,城管巡查队员参与拆除;二是违法建设或影响较大、镇(区)组织拆除确有困难的,由监察中队先行固定证据,并报县城管局备案,城管执法大队依照法律程序组织强拆。 四、严格奖惩 (一)列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将控违拆违工作列入各镇(园区)行政执法部门及各包保单位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按照县委、县政府每年与各责任单位签订控违拆违工作目标任务责任书,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奖惩。 (二)建立责任保证金制度。城管局、镇(区)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缴纳一定数额的责任保证金,由县控制和查处城区违法建设指挥部统一管理。其中,城管局主要负责人3万元,分管负责人2万元,执法大队长1万元,中队长5000元;镇(区)主要负责人每人3万元,分管负责人每人2万元,镇、园区包保社区(村)班子成员每人1万元;社区(村)主要负责人每人6000元,其他社区(村)两委成员每人4000元。依据职责范围,凡年终总评无违建或发生违建及时拆除的保证金如数退还,县政府再给予保证金额2倍的奖励。 (三)建立经费补助制度。县政府从县财政中预拨给镇(区)各60万元,城管局50万元,用于控违拆违工作经费,按季度拨付(拆违费用由镇区负担)。 (四)建立问责制。对新增违法建设未及时发现且在一周内不能及时拆除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分别进行问责。每社区(村)一年内累计出现4起以上或累计达300平方米以上的,对社区主要负责人及巡查城管队员问责并没收保证金;每镇(区)一年内累计出现15起以上或累计达到800平方米以上的,对镇(区)分管负责人及城管分管负责人问责并没收保证金;每镇(区)一年内出现30起或新增累计面积达1500平方米以上的,对镇、园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城管主要负责人问责并没收保证金。首次问责给予通报批评;二次问责给予诫勉处分;三次问责给予调换工作岗位或免职。 (五)建立社会监督制度。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形式,鼓励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违法建设行为和包庇、纵容违法建设的违法违纪人员进行监督举报。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属实的,每例给予首次举报人300元奖励。 五、其他 本实施方案由县控制和查处城区违法建设工作指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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