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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布里诉麦迪逊案.doc

    • 资源ID:3012349       资源大小:19KB        全文页数: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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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布里诉麦迪逊案.doc

    马布里诉麦迪逊案马布里诉麦迪逊案件,发生在1803年的美国。案件的起因需追溯到1801年,当时执政的联邦党在下届选举中惨败给了民主共和党,同时失去了总统宝座和国会控制权。这样,控制司法权变成了联邦党的最后希望。1801年1月20日,即将卸任的亚当斯总统任命自己的国务卿约翰·马歇尔出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当月27日获参议院同意,马歇尔在未及卸除国务卿职务的情况下,于2月4日正式到职就任。紧接着,亚当斯总统又依据国会于2月13日通过的1801年司法条例、2月27日通过的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任命了58位新法官,并由国务卿马歇尔在委任状上加盖国玺。但是,在向新任法官发送委任状时竟然出现失误,计有17份委任状未及在3月3日总统换届交接之前发出,落到了新上任的国务卿麦迪逊手中,新总统指示麦迪逊不要发送这些委任状,而是将它们“如同办公室里的废纸、垃圾一样处理了”。麦迪逊的做法,引起了未收到委任状的信任法官们的不满,其中被任命为华盛顿郡巡回法官的马布里,与其他三位相同遭遇的新法官,依据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的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在法律原则和习惯所容许的范围内,有权向联邦政府现职官员下达命令,命其履行法定义务。”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联邦最高法院判令总统杰佛逊和国务卿麦迪逊交出委任状。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受理了案件。这便是著名的马布里诉麦迪逊案件。案件虽然是受理了,但如何处理却是一个极大的难题。如果判决支持马布里,要求麦迪逊交付委任状,麦迪逊很有可能拒绝执行,而法院并没有什么手段来强制执行;如果不支持马布里,无疑又是向世人表明联邦党对民主共和党的屈服。而事实上,杰佛逊等民主共和党人已经明确表示,即便联邦最高法院发出执行令,他们也不会执行;甚至他们还准备以此为由,弹劾联邦最高法院包括马歇尔在内的五位大法官。就在这种情势之下,马歇尔大法官于1803年2月24日就该案作出了判决。这个被马歇尔本人称为他自己“法官生涯中最明智的决定”判决,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立了两项足以震撼联邦政制的权利:司法审查权和宪法解释权。马歇尔的判决分为三个部分,分别回答了三个问题:第一,马布里是否有权获得他所要求的委任状?第二,如果他有这个权利,那么当他的这一权利受到侵犯时,国家是否应当为他提供补救的办法?第三,如果国家应当为他提供补救的办法,是否应当由联邦最高法院发出强制执行令?对于第一个问题,马歇尔说:“本院认为,委任状一经总统签署,任命即为作出;一经国务卿加盖合众国国玺,委任状即为完成。”“既然马布里先生的委任状已经由总统签署,并由国务卿加盖国玺,那么他就已经获得任命。由于创设该职位的法律赋予该关员任职5年,而不受行政机关干预的权利,因此这项任命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赋予该官员各项法律上的权利,这些权利受到他的国家的法律的保护。”“所以在本院看来,拒发他的委任状,不是法律所授权的行为,而是对法律所赋予之权利的侵犯。”对于第二个问题,马歇尔说:“每个人受到侵害的时候,都有权利要求法律的保护。国家的一个首要任务就是提供这种保护。合众国被宣称为法治国家,而非人治国家。如果它的法律对于侵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不提供补救,它当然就当不得这个高尚的称号。”“如果要去除我们国家法律制度的这个耻辱,就必须从本案的特殊性上做起。”“因此我们有责任查明:在我们的社会是否有人免于法律调查,或者受伤害一方被拒绝给予法律救济。”这也就是说,国务卿麦迪逊不得剥夺马布里既得的权利,法院有责任帮助马布里获得他的委任状。话说到这里,上述第三个问题的答案几乎确定就是肯定的了,发出强制执行令似乎就是该判决的唯一结果。但马歇尔竟出人意料地给出了否定的结论,他认为联邦最高法院无权发出马布里所请求的强制执行令。他指出:根据联邦宪法的规定,只有在涉及大使、公使、领事等外国使节或州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时,联邦最高法院才拥有初审管辖权。马布里既非外国使节,也不是州政府代表,因此联邦最高法院对本案没有初审权。同时,联邦宪法也没有把向行政官员下达执行令包括在联邦最高法院的固有权限内;这显然与马布里所主张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存在冲突。据此,马歇尔就以指出法律之间的冲突,把问题一下子推向了国会立法的合法性上。马歇尔指出,国会通过的1789年司法条例扩大了联邦最高法院从联邦宪法所获得的司法权限。但是国会本身并不拥有这种扩大授权的权限;而如果本院遵循1789年司法条例行使司法权,就等于承认国会拥有它所并不拥有的权限。马歇尔认为,问题就在于“是宪法控制任何与其不符的立法,还是立法机构可以通过一项普通立法来改变宪法?在这两个选择之间没有中间道路。宪法或者是一项至高无上的、不能用普通方式改变的法律,或者是与普通立法一样,当立法机关愿意改变它时就可以被改变。如果是前者,那么一项与宪法相抵触的立法便不是法律;如果是后者,那么成文宪法不过是人民的一种荒唐企图,即限制一种本质上不可被限制的权力(意指国会立法权)。基于上述铺陈,马歇尔顺理成章地宣称:当法律与法律之间,以及立法机关的立法与宪法之间发生冲突,联邦最高法院必须就其中一个的合法性作出裁决,因为这是司法部门的权限和职责。而当就某一个案件的法律适用,宪法与一项普通法之间存在冲突,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时,联邦最高法院当然以宪法为准。因为宪法是人民制定的;制宪是人民“原始权利”的伟大运用,但这种权利的运用“不能也不应经常地反复”,所以,宪法一旦制定,其基本原则也就确立起来,这些原则所产生的权威在制宪时就被认为拥有“超越一切的”和“恒久的”的性质。如果法官不能承担起维护宪法的责任,便是违背了他尽职尽责的誓言,这无异于犯罪!也正是出于这样的责任,他判定,“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在本案中就是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无效。至此,马布里诉麦迪逊案件宣告审结。如果仅就本案来说,原告的诉求不仅没有得到满足,甚至法院对于案件的受理本身就是有问题的:既然在判决中已经指出,联邦最高法院由于某些显明要件的不具备,而对本案没有初审管辖权,那么该判决似乎应当只涉及案件的驳回,而对案件实体问题不做评价。但马歇尔却没有这样做,他一方面指出了行政机关对他人权利的侵犯,一方面又避免了司法与行政(同时也是联邦党与民主共和党)之间的正面冲突;同时在此基础上借题发挥,指出司法机关有责任为维护宪法,对其它法律实施司法审查,从而将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归于无效,拒绝适用。这便是作为权力制衡之重要机制的司法审查权;而作为司法审查权的必要前提,法院当然拥有宪法解释权。虽然这里并不可能把这两项职权绝对归属于司法机关,但只要明确了司法机关拥有这样的职权,显然就已经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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