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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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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doc

    法学辅修班 知识产权法课程论文题目: 论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院 别: 政法学院 专 业: 公共事业管理 姓 名: 赵秀梅 学 号: 2012214343144 指导教师: 郭洪波 日 期: 2013年12月 目录目录1摘 要2Abstract3引 言4一、 驰名商标概念5(一)驰名商标的概念5(二)知识产权法对驰名商标的定义5二、驰名商标的认定6(一)认定标准6(三)认定方式6三、 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不足8四、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途径12五 结束语13参考文献:13摘 要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问题,文章从分析驰名商标的概念、认定方式、法律保护驰名商标的意义,简述我国在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发展现状;以及针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现状,分析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不足,提出完善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立法建议。本文共有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前言,概括对于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点明本文的主旨。第二部分为正文,正文由四章构成。第一章论述了关于驰名商标的概念和认定方式,并通过分析就驰名商标的定义提出自己的见解。同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认定原则、认定机构及认定标准进行详细的阐述。第二章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立法状况进行详细概述,且简要介绍我国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历史沿革。第三章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发展的困境进行分析,总结不足之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已成为我国乃至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然而,我国在这方面的保护制度与国际保护水平还有一定差距。第四章针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不足,并对完善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第三部分为结论,对本文进行概括总结关键字:驰名商标 困境 商标法 法律保护AbstractThis paper aims to explore the issue of legal protection of well-known trademarks , the article from the analysis of the concept of well-known marks , finds protection, legal sense of well-known trademarks , outlin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legal status quo in the well-known trademark protection ; and the protection of well-known marks against Situation analysis of special protection of well-known trademarks inadequate legislative proposals put forward to improve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well-known trademarks .This article has three parts.The first part is the preface , summarizes well-known trademark protection for our practice and theoretical significance , pointing to the subject of this article.The second part is the body , the body is composed of four chapters . The first chapter discusses the concepts about well-known trademarks and finds ways and put forward their views by analyzing the definition of well-known trademarks. Meanwhile, the well-known trademark manner , identify the relevant principles , institutions and recognized standards identified in detail. The second chapter on the protection of well-known trademarks of legislative situation outlined in detail , and a brief introduction of China's well-known trademark protection on history . The third chapter of the plight of China's well-known trademark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analysis , summarized inadequacies . Legal protection of well-known trademarks in China and has become a hot issue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 , however , to protect our systems and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f protection in this area there is a certain gap. Chapter IV for lack of well-known trademark protection system , and improve the well-known trademark protection system put forward their own proposals.The third part is the conclusion of this paper summarized 引 言当今社会,驰名商标成为一个企业在激励的市场竞争中得以取胜的法宝,许多驰名商标的价值或重要性超过了商品有形物本身,例如,在1999年美国杂志评选出最有价值的六十大最有价值的商品中,可口可乐公司以838亿元品牌价值居品牌价值榜首,这笔无形的资产俨然成为了该公司强有力的竞争优势。积极做好完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存在着现实及实践意义。商标本是识别商品的标志,可商标一旦驰名便具有了识别和财产的双重价值,成为企业竞争制胜的重要手段。我国也已充分认识到了驰名商标的巨大作用,所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势在必行,也是非常必要的。    第一,保护驰名商标是我国应尽的一项国际性义务。自1925年对巴黎公约修改并增加了驰名商标的规定后,世界各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重视程度日益增强。我国作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就必须承担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   第二,维护公平竞争,需要建立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我国进入市场经济后,一些不法商人采取违反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手段来获取非法利益。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讲究合法、公平竞争,要使市场经济朝着有序、健康的道路发展,就必须建立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   1.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有利于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使驰名商标免遭不法侵害。驰名商标是通过商标所有人艰苦创业和巨额投资培育出来的,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驰名商标的无形价值甚至超过商标所有人的有形财产的价值,因此保护驰名商标对驰名商标所有人具有重要的意义。   2.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驰名商标不被假冒、仿冒,能够确保消费者购买自己想要的产品和服务,保护消费者免遭欺诈;另外,如果社会上假冒或仿冒名牌产品的风气盛行,那么真正购买名牌产品的消费者也不能真正地感受到购买名牌所体现的身份和地位,危害购买驰名商标品牌商品消费者的利益。   3.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有利于维护健康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实经营的良好环境,有利于驰名商标的培育和发展。一、 驰名商标概念(一)驰名商标的概念1、概念来源驰名商标是WELL-KNOWNMARK的译名,又称“周知商标“,“知名商标“。它大体上具有两层含义,即作为商标本身的含义与作为制度的含义。  作为商标,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它有以下几层含义:    (1)驰名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质量恒定、优良。驰名商标之所以信誉卓著,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在于其商品的质量水平能够保持连续性、稳定性。    (2)驰名商标应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所谓“在市场上“是指驰名商标处于商业使用中的商标。“较高声誉“,是指驰名商标必须获得良好评价。    (3)驰名商标应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相关公众“,即指驰名商标指定商品的消费者或其相关行业的人士,它并不要求驰名商标为妇孺皆知。所谓“熟知“,就是指普遍知晓且认知较久,即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2.作为制度驰名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本身可能获得一种特别保护,是对一般商标保护原则的一种补充。即当一商标在市场已经具有一种特殊影响,以至于相关领域的普通消费者见到该商标时,一般不再对商标本身给予特别的关注就可能做出购买的选择,从而使这种商标的标识作用已经超出了使用它的商品本身。当其他的商品生产者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生产商品时,同样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及其它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者混淆的,法律即应对这种使用加以制止,并赋予商标权人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二)知识产权法对驰名商标的定义 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并为公众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具有较强的认知功能,识别和区分不同来源的商品,是商标的基本功能。驰名商标与其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非常紧密,它所产生的“认牌购物”、“顾客吸引力”的作用能够转化为巨大的经济效益。(2)商品质量的恒定、优良。驰名商标商品或服务质量尽管有档次和价格的差异,但其质量水平都能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可靠性。正是可靠的商品质量和良好的信誉结为商标的知名度,对消费者来说,驰名商标即意味着可靠的商品质量和良好的企业声誉。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一)认定标准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将上述因素进一步细化为以下可以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证明相关公众对商标法知晓程度的有关资料;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资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资料;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资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 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资料;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资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资料。 (三)认定方式 1、 驰名商标认定方式有以下两点:(1)通过商标局、商标评定委员会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即行政认定方式,我国商标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商标法实施细则第5条第2款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指出,驰名商标应具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的三个条件:是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是为相关公众所熟知;3、是已经核准注册.根据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商标局在判定一个商标是否具备上述条件时,应当考虑的因素有: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驰名商标的其他因素。所以根据上述规定,可以通过商标局、商标评定委员会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即行政认定方式。 2、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即司法认定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进行2001年7月24日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和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也有类似的明文规定.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也确立了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进行司法保护的审判机制,从而确定了我国驰名商标由行政机关认定转变为司法认定的双轨制认定方式,并全面实行了国际上通行的“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驰名商标认定方式的国际接轨,融入了国际社会,加强了我国企业参加国际市场竞争的力量。根据司法实践和办案实践,我们认为企业非常有必要将自己使用的商标及时进行注册,使其合法化;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注册商标通过行政或司法的方式认定为驰名商标;如此,将大大地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更将使企业在商标案件审理中处于有利地位. 三、 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不足(一)中国的驰名商标国际保护处于较低的水平,就中国现行的法律而言,商标法未规定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仅在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暂行条例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刑法中涉及驰名商标保护问题,而专门规定驰名商标保护问题的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暂行条例仅是行政法规。这既不能有效地保证外国驰名商标在中国的正常秩序也不能很好地保护中国驰名商标在国际市场上的发展。(二)为了维护消费者和驰名商标权人的利益,同时也为了实现我国入世的承诺,我国不仅在立法方面进行了完善,如对商标法进行了修改,确定了反向假冒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加大了对商标侵权的保护力度,而且在执法方面、群众法律意识提高方面也作了相当大的努力。与以前的驰名商标保护环境相比,客观地说,现在的驰名商标保护情况确实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与国外先进国家的驰名商标保护相比,无论在理论方面还是在立法方面,我国仍存有一定的差距。(三)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还有不少不足之处需要完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还不够完善,还待细化;二是,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内容规定不够完善;三是,未明确以立法形式规定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制度;四是,解决驰名商标与域名冲突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五是,对驰名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仍然不够。(四)我国商标法第14条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作了规定,应该承认,其规的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5个因素在执法实践中对认定商标的知名度有一定参意义,但笔者仍认为有些问题需要完善。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也发现,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不够细化,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欲出台司法解释对标准进解读。(五)驰名商标数量的急剧上升,企业和政府对驰名商标的盲目追求,使得驰名商标的认定几近泛滥,甚至出现了失控的局面。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误导甚至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对正常的商品竞争秩序造成严重的影响。同时,驰名商标权利的不断扩展及滥用也引起者们的普遍关注。此外,驰名商标监管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市场退出制度的缺失,也同样影响着我国驰名商标制度的良性运行和发展。从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现状来看,已经偏离了驰名商标制度本来的目的与宗旨,出现了难以解决的困境。 (六) 在执行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上有时会出现偏差。对于日益增多的驰名商标个案认定申请,商标局作为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毕竟人员数量和精力有限,再加上法律规定弹性幅度较大,所以在认定标准的把握和程序的执行上有时会出现一定的偏差。如在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于北京中铁快运有限公司“中铁”商标争议案中,人民法院就曾两度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七)商标局集中公布驰名商标缺少案由说明。从国家商标局每年度的公布文件来看,只是在标题中有“商标局 × × 年在商标异议案件中认定 × × 件驰名商标”、“商标局 × × 年在商标管理案件认定 × × 件驰名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 × × 年在商标争议案中认定 × × 件驰名商标”等表述,具体的名单还是采用以前的模式,仅公布商标、商标所有人以及类别,没有将具体案由公布。(八) 没有法律依据的“著名商标”评选日趋泛滥。在我国取消驰名商标主动评选制度之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纷纷制定地方性“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进而转向“著名商标”的认定和评选,将“著名商标”纳入地方立法和行政执法的调整范围。这种“怪象”成为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异化的典型产物。眼花缭乱的“著名商标”日益增多,令广大消费者无所适从。 (九)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异化及表现确立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符合 WTO 的基本原则和规定,有利于维护司法的权威和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但是这种方式在我国却遇到了罕见的“怪象”,可以说,从近几年的实践来看,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几乎可以用“与时俱进”来形容。数量激增、范围扩大、恶意虚假诉讼、地方保护等现象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并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了法律适用的困境,凸显了现行立法的不足。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 司法认定的数量出现失控迹象。从近年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数量来看,司法认定已经逐渐偏离理性,出现泛滥之象。据报道显示,2001 年 7 月至 2005 年 10 月,全国法院只认定驰名商标 72 件,而 2005 年11 月至2006 年10 月不到一年时间里,全国法院认定驰名商标105 件。据时代周报记者陶喜年调查,驰名商标数居全国首位的浙江省,仅金华市就至少拥有 150 个驰名商标。金华下属永康市在 2006 年之前,没有一件驰名商标,但 3 年后,却一下子拥有了 44 个驰名商标,其中通过工商认定的仅有 3 只。在司法认定数量大规模激增的同时,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范围也在逐步扩展。2006 年 3 月 9 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江西仁和集团子公司江西康美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诉浙江省仙居1171 认定增长速度基本平稳,但是总数仍然偏多。根据最新的统计数据,2004 年至今,国家商标局及其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各类案件及争议中共计认定了 924 件驰名商标。从统计数据来看,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增长速度虽然趋于稳定,但是从总量来看,即使考虑到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和商标争议的案件的不断增多,924 这个数字仍然偏大。事实上,每年能否真的涌现出如此数量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广泛影响和较高声誉的商标以及驰名商标是否真的需要行政认定都遭到公众的普遍质疑。中国驰名商标网今年所作的一份网络调查显示,在参加投票的 4896人中,认为不应该由政府部门认定、应由消费者投票认定、由市场说了算、没必要认定的比例共计达到总人数 54%,116县佳诺药剂厂一案中,依法认定原告“妇炎洁”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进行保护,此案成为中国司法认定未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第一例,从而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展到未注册商标领。2 驰名商标虚假诉讼案件多发。2008 年 2 月底,浙江上口心食品有限公司利用刚到手的法院判决书到嘉兴市工商局领取百万大奖时,却被工商人员看出涉嫌虚假诉讼的明显破绽。最后证实,整个驰名商标认定都是北京一个律师策划的,公司为此花了 40 多万元。越来越多的驰名商标虚假诉讼案件,严重地危害着我国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秩序。3 部分司法判决不规范,表述不符合事实认定原则的要求。按照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只能在个案中按当事人的请求,认定商标驰名与否,而且认定的直接法律效力只存在于当时个案。从笔者搜集的 50 多份各地驰名商标司法判决来看,大部分的司法判决都能够认真坚持事实认定的原则。但是,仍然有些法院不能严格把握司法认定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将驰名商标事实认定作为判决结果写进判决书主文,违背了司法认定的初衷和要求。如在江西天佑药业有限公司与李金林商标侵权纠纷案中,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主文中判决: 确认第 1560265 号“双飞人”文字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在美丽华实业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兵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主文中采用了这样的措辞: 被告杨兵立即停止对原告“千百度”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即停止将“千百度”文字用于溜冰鞋和作为经营商铺文字使用。法院以判决书主文的形式认定驰名商标,具有明确的确定力和较强的约束力,与驰名商标属于动态事实这一特征明显不符,因而极其不恰当。4 司法认定结果被当作“金字招牌”大肆宣传和利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是为了解决侵权纠纷被动认定的,是对事实状态的一种判断。但是,几乎所有的商标所有人都是在法院判决后就立即展开大规模宣传,此时的司法判决被奉为“法宝”,被认定的“驰名商标”也被视为了企业的至高“荣誉”和为企业赢利的无形利器。国家商标局对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的授牌更加助长了企业的司法认定方式的推崇和司法认定结果的大力宣扬。2007 年 11 月 6 日,当“苏烟”被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后,2007 年 11 月 29 日,烟草在线率先以“苏烟”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称号为题进行报道。之后,2008 年 1 月 23 日和同年的 2 月 1 日新华日报、中国烟草杂志分别对其进行了深度报道。“驰名商标”成了“苏烟”的“金字招牌”。 四、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途径(一) 增加无过错责任原则为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的归来原则 在我国,根据商标法以其商标法实施条例还有司法解释等规定,商标侵权行为规责原则只能是过错责任原则,然而现实中商标权利的无形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等特点,对他方无故意、无过失侵害也即善意侵害的可能性也非常大,商标的实际权利人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难度很大。(二) 增加各位公民的商标保护意识, 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突飞猛进的时代,无形资产显得越来越重要了,而且其价值远远大于有形资产,人们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要注重保护自己的商标,要时刻有商标保护的法律意识,要关注市场动态,在努力创造自己的品牌同时,也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胜利果实,商标所有权和使用权。另外对于欲走国际市场的产品,要在相关国家提前注册,防止被其他国家的企业恶意抢注,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要勇于抵制、举报假冒驰名商标的行为,人人成为打假英雄。(三)开展打击行动,加大驰名商标的处罚力度 公安机关打击侵犯商标权是保护驰名商标的一个重要途径,有利于保护驰名商标声誉,公安机关应该经常开展一些打击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和使用权的犯罪行动,只要这样才能震撼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才可能控制此类侵犯驰名商标的事件成蔓延性发展,有利于企业创造出更好品质的产品,更有利于人们申请、注意保护驰名商标的意思。(四)限制驰名商标的许可使用和转让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转让注册商标,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商标注册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监督被许可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五) 要严格控制驰名商标的乱用,驰名商标人也要自我约束,防止淡化 在现在高速发展的市场上,乱用驰名商标的现象长期屡禁不止,驰名商标一直是不法侵权者侵犯的主要对象.然而驰名商标所有人自己将其拥有的驰名商标不经任何法定程序,用在其他产品上,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次序,不仅使其驰名商标淡化,而且还损坏了消费者权益.(六) 应当增加法院对驰名商标认定权 当前,工商局目前是认定驰名商标的唯一机构,工商局对驰名商标的拟定采取事后认定为主,事前从定为辅的方式,而且机构单一,不利于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在我国法院作为司法机构对我国法律很精通,对商标法也是如此,所以法院作为驰名商标认定机关完全可以,也是可行,有权威的机关。24两个机关相接合起来,更有利于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更有利于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五 结束语 经上所述,目前我国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方面已经初步做到有法可依,但由于我国商标法只是涉及驰名商标的一些简单问题,其他规定和解释也较为原则,不利于实际中操作。在立法和执法上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中进一步加以明确和完善,因此,只有坚持认定机构的合法性、权威性和认定标准的公正性、客观性及认定程序的公开性,按照依法行事的原则,确保认定的质量,以免驰名商标漫天飞,质量一般般。今后,随着我国建设和谐社会,根据胡锦涛总书记的"三个至上"原则一定会把我国建设成一个法制国家,驰名商标的保护一会达到完善的地步。参考文献: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六版2. 知识产权法,吴汉东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年第三版3. 知识产权法热点问题研究,冯晓青 杨利华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年 12 月第一版4、文学.商标使用与商标保护研究.第四章?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9月版.第2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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