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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说明.doc

    • 资源ID:3012262       资源大小:30KB        全文页数: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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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说明.doc

    合同编号:           自费出国留学全程服务委托合同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东方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委托人(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                         受托人:东方国际教育交流中心资格认定书编号:教外综资认字20002号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008028715法定代表人:刘京辉住所(地址):北京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9号联系电话:010-66418886 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项目及费用第一条  委托人申请本人或子女(姓名) 赴 加拿大 (院校外文名称,以外文为准)     (院校中文名称)留学,就读       专业,留学类别属  学历教育    (学历或非学历教育)。* 针对申请两所以上学校的学生:只要受托人为委托人成功申请到其中一所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此合同即成立。第二条  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留学前往国家的咨询、代办入学申请手续、代为办理签证等中介服务。第三条  如果委托人需要,受托人为委托人联系安排加拿大的接机、住宿等服务(基本费用自理)。第四条 委托人向受托人缴付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费合计为人民币(大写)   元( )。院校申请费、学杂费、寄宿费、公证费、使馆签证费、体检费等非受托人收取的费用,由委托人自理。委托人向受托人缴付的留学中介服务费支付方式如下( ):1. 在签订协议时一次性支付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 );2. 在签订协议时缴付首期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 );3. 在获取学校录取通知书时缴付二期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 )。* 非拒签原因委托人申请录取延期,委托人需交纳延期服务费人民币壹仟圆整(¥1000)。* 如委托人有过加拿大拒签史,每拒签一次服务费相应增加人民币壹仟圆整(¥1000)。二、受托人义务    第五条  提供信息1.受托人承诺向委托人提供的出国留学信息、宣传介绍材料、广告等,内容真实。2.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介绍前往国家的教育制度、留学政策、留学签证政策和申请留学院校的性质、办学资质、入学要求、入学申请程序等基本情况。3.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介绍留学层次      (属于就读所在国的语言、高中、预科、专科、学士学位、研究生证书、硕士预科、硕士学位等)及就读专业的详细情况。4.受托人应当告知委托人申请留学院校的申请费、学费定金、学费、寄宿费等主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缴费的办法(准确信息以学校随时更新为准)。第六条  申请入学1.受托人协助和指导委托人准备入学申请的相关材料。2.受托人代为委托人办理入学申请手续。3.受托人指导委托人办理缴纳报名费、学费定金等有关费用的手续,各校费用不同,准确信息以学校随时更新为准。4.受托人对委托人委托的留学申请,应当以前往学校的固有申请受理时间为准,并取得委托人申请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如不能完成(包括校方签发的录取通知书与委托人原申请的学校、院系及专业等不一致),经协商也不能达成认同一致的,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全额退还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 )。5. 每额外申请一所学校服务费相应增加1000元人民币。6. 受托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办理入学申请的进展、结果。7受托人未能为委托人申请到拟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委托人,并在收到委托人明确指示后3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已收取的中介服务费。解除合同、全额退款后,受托人不再有向委托人提供院校录取通知书的义务。如委托人书面认可继续履行合同,受托人应继续为委托人申请拟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并做签证服务。第七条  办理签证1.受托人指导委托人进行签证申请准备,协助委托人办理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2.受托人收到委托人按委托人前往国驻华使(领)馆要求准备的全部合格的申请签证材料后,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前往国驻华使(领)馆递交签证申请材料。如该使(领)馆在递交签证申请材料、送签时间有特别要求的,应按其要求办理;需要进行面试的,受托人可协助安排预约时间,并提供面试培训等。3.若受托人未能成功为委托人取得留学签证,须在收到使馆拒签信之后2个工作日之内告知委托人。申请双录取学生委托人将被扣除服务费3000元人民币,本科直录学生将被扣除服务费6000元人民币,并在收到委托人明确指示后 30 个工作日内将剩余服务费全额退还委托人。4.若受托人未能成功为委托人取得签证,在委托人不申请以上退费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委托人书面认可之后,受托人可为委托人再次申请赴加拿大留学签证,受托人不再另收取中介服务费。第八条  其他1.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申请入学、签证服务等,其收取的费用应在本合同第四条中介服务费中标明。2.受托人收取委托人的中介服务费,应当为委托人开具有效票据。3.如受托人代委托人向国外院校缴纳报名费、学杂费等费用,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提供收费方的符合法律要求的通知书。4.受托人对委托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负有保密义务。除为委托人入学申请、签证申请的目的之外,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透露。三、委托人义务     第九条  委托人应符合中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     第十条  委托人向受托人送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陈述的内容应合法、真实、有效。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60日内,按受托人要求,把入学申请所需全部材料交与受托人,逾期按委托人自动放弃申请,受托人有权撤消本协议,所收款项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前往国家的留学政策、签证政策或申请留学院校的入学要求发生变化,委托人应根据新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    第十三条  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委托人前往国家驻华使(领)馆要求委托人进行面试,委托人应按要求参加面试。第十四条 此委托合同生效期间,委托人未经受托人认可,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个人或由本人同时与相同的院校或使(领)馆进行联络,否则,受托人对委托人的申请被拒不予负责,所收费用不予退还。四、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受托人和委托人应履行合同中全部条款,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受托人违反合同条款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应向委托人全额退还已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并负责追回委托人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第十七条  委托人为达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受托人提供虚假文件材料,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中介服务费。 第十八条  由于委托人的违法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中介服务费。 第十九条  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已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不予退还。 五、不可抗力条款    第二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重大自然灾害、瘟疫、战争、骚乱等。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立即通知对方,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事件性质,预计持续的时间及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并应当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_60_日内提供证明。 第二十二条  对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办法和补救措施。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尽力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否则应对由此而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六、适用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第二十四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同意按以下第  一    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提交    北京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合同的补充、变更、修改 第二十五条 如委托人未委托受托人进行签证服务,本合同第七条对当事人双方无效。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的任何附件补充、变更、修改应采用书面形式。附件及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八、 生效及终止条款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受托人、受托人法定代表人签署,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委托人与受托人各执一份。第二十九条 双方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后,合同终止。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盖章):代理人(签字): 中心负责人(签字):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签字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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