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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正义 若干问题 浅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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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正义 若干问题 浅析.doc

    环境正义若干问题浅析孔俊伟杨茜2【摘要】传统环境伦理学的发展,对环境保护工作向新的方向发展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其缺陷也为环境不公现象的出现提供了理论依据。笔者对环境正义进行了简单的界定;确定了了环境正义的类型;通过对人类中心注意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比较分析,指出了种际环境正义的荒谬;最后提出了环境伦理学应该对环境正义作出的积极的反应。【关键词】环境正义;环境伦理学;种际环境正义【Abstract】The development of traditional environmental ethics, play a very important role i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work, but its defect has offered the theoretical foundation for appearance of the unjust phenomenon of environment. I have carried on simple definition to environmental justice; Have confirmed the type of environmental justice; Through paying attention to the human centre and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non-human centre doctrine, have pointed out the absurdity of the environmental justice of a kind of border ; Put forward environmental ethics should make positive response to environmental justice finally. 【Keyword】Environmental justice; Environmental ethics;The environmental justice of border一、对环境正义的界定在传统的正义观念里,不论是程序正义还是实体正义大都强调公平、公正。但是其更多的关注个体的而非整体的公平、公正。环境正义作为一种新兴的正义观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正义观念的范畴。其更多的关注由于环境问题而导致的整体的环境不公现象,特别是国家和民族间的不公平。可以说环境正义是指在所有与环境有关的行为和实践中不同国家、民族、阶层的人都享有合理的权利,承担合理的义务,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二、环境正义的类型关于环境正义的类型,有很多的分法:蔡守秋教授认为环境正义分为代内公平、代级公平、区际公平和种际公平。【1】有的认为环境正义分为种际正义和人际正义,人际正义又分为代际正义和代内正义,代内正义又分为国际正义和国内正义。【2】有的学者认为环境正义分国际环境正义、国内环境正义和全球环境正义。【3】还有学者认为环境正义分为国内正义、国际正义和代级正义。【4】上述分类的分类标准略显混乱,并且分类有些交叉。笔者认为环境正义可以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分为国内正义和国际正义,两者又各包括代级正义和代内正义;或者分为代级正义和代内正义,又各包括国内正义和国际正义。这种分类方法标准明确,分类没有交叉的现象,有利于环境正义研究工作的进行。三、对种际环境正义的质疑对于多数学者主张的种际环境正义,笔者认为值得商榷。种际环境正义认为:人要尊重自然,热爱大地,保护环境;动物和其他非人类生命体应该享有生存权利;人与非人类生命体物种之间要实现公平。【5】其主张人类和非人类生命体的公平,实质就是主张非人类中心主义。种际环境正义的存在与否取决于其前提是人类中心主义还是非人类中心主义,如果坚持人类中心主义,那么种际环境正义就没失去了生存的土壤,也就不会再有所谓的种际环境正义的说法。因此判断是否存在种际环境正义,首先必须辨析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真伪。(一)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论争人类中心主义分为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和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把人类看成是自然的主人,认为人类可以随意的支配自然,这种思想对环境问题的产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而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人类中心主义论者也意识到了其理论本身的缺陷,并对人类中心主义进行了修正,经过修正的人类中心主义就是现代的人类中心主义。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主张人类仍然是唯一的价值主体,但是人类和自然界要和谐相处,只有自然界得到了很好的保护人类自身的利益才能最大化。非人类中心主义也有一个发展的过程,从动物权利解放论到生物中心主义再到生态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得到了很大一部分人的支持。非人类中心主义主张自然体有其自身的内在价值,应该扩大道德共同体的范围,把自然体纳入其中;自然体有其自身的权利,并且其权利应该得到保护。非人类中心主义论者认为人类中心主义是环境问题产生的罪魁祸首,为了解决环境问题,应该抛弃人类中心主义,坚持非人类中心主义。(二)对非人类中心主义的批判和人类中心主义的辩护1、非人类中心主义是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情况下逐渐发展起来的,其发展推动了环境保护运动的进行,也为环境保护运动开辟了新的视野,并且可以说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人类中心主义的完善。但是我们并不能由此而认为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观点就是正确的,相反笔者认为其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不管是辛格的功利主义动物权利论还是雷根的义务论的动物权利论,都是通过各自的方式【1】把道德共同体的范围扩大到了动物。但是他们也都忽略了一点,就是我们为什么要保护环境、保护动物?我们保护环境、保护动物是为了完善人类的生存条件,如果当人类的生存受到动物的威胁,在动物权利论者看来人类是否只能恪守动物保护的教条而牺牲自己的利益。果真如此,我们也不必再去保护环境、保护动物,因为到了那个时候,世界将是动物的天下,而非一个人类的社会。另外,如果人类和动物都是道德共同体的成员,人类有保护动物的道德义务,那么动物对人类是否也道德义务?这种义务具体表现为什么呢?是不伤害人类(谁能保证这项义务的实现)还是让人类合理的利用?作为生物中心论的代表,史怀泽“敬畏生命”的伦理学和泰勒“尊重自然”的伦理学都把道德关怀的对象扩大到了所有的生命体,但是在他们的理论中我们可以发现其追求动植物和人类权利平等的倾向,甚至把人类的消亡看成是提高动植物福利的方法。这种思想不是为了建立一个和谐的社会,而是为了建立一个没有竞争、没有进化的停滞不前的社会。莱昂波特的大地伦理学、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环境伦理学(荒原哲学)和“盖娅假说”是生态中心主义的代表。他们把生态系统看成是一个有其自身生存规律的系统,各生命体都有其平等的生态价值,人类只是生态系统中的普通一员,没有高于动植物和其他生命体的权利。他们不否定自然界的弱肉强食,认为其可以促进生态系统的进化。以此我们可以推出既然在这一系统中任何的存在物都有发展的权利,那么作为生态系统一员的人类也应该有其发展的权利。其他单个自然体的发展需要利用其他自然体,甚至是其他自然体的生命,那么人类为什么就没有这种为了发展而利用其他自然体的权利呢?自然界的弱肉强食是这个系统的规律,并且这种弱肉强食可以促进生态系统的进化,那么同为这个系统的人类为什么就不能“弱肉强食”利用自然呢?当然这种利用也应该有一定的界限,应该以人类和其他生态系统成员的和谐相处、以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为前提。除此之外,他们认为自然体在生态系统中有其内在价值,享有主体的地位,对此我们不置可否。但是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是两个不同的系统(虽然它们有密切的联系),在生态系统的大前提下论证了自然体的内在价值或者其主体地位,但是并不能当然的证明在人类社会的大前提下,自然体也是有内在价值和享有主体地位的。在生态系统中有内在价值的自然体在人类社会除了工具性价值,是否一定具有内在价值?生态系统中的主体在人类社会就一定是主体吗?这是一个值得怀疑的问题。2、以人类为中心还是以非人类为中心,这是一个价值判断的结果,而站在人类社会的角度判断,人类中心主义是必然的选择。生物可以离开人,但是人不能离开生物,这说明了自然体对人类的工具价值,但是如果离开了人类,一个和谐的环境又有什么意义呢?破坏环境的是人类,但是如果要改善环境,这一重任也必须由人类来承担。不管是对以前破坏行为的救赎还是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生态系统的恢复需要人类的智慧和能动性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如果坚持非人类中心主义,那么人类的地位、生活甚至生命都会面临巨大的挑战。我们不能否认人类中心主义对环境问题产生应该承担的责任,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人类中心主义对人类文明的进步也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况且,人类中心主义是一个发展的理论,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已经修正了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中的落后于时代的因素,提倡人和自然的和谐相处,赞同保护自然是人类生存和利益最大化的前提。有了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指导,相信人类会在自身发展和保护自然之间找到一个适当的平衡点,建立一个和谐的环境友好型社会。(三)种际环境正义的荒谬种际环境正义指的是人类和其他自然体之间的公平和公正。承认自然体的公平公正就是赋予自然体权利,但是自然体是没有权利可言的,在人类社会也不存在种际正义,因为在人类社会人类始终是中心,而在生态系统中人类和自然体的公平也只是其都有生态价值,都可以为了自己的生存而有效的利用生态系统中的其他存在物,包括人类对自然体的利用和开发。但是这种开发和利用以生态系统的稳定为前提。而生态系统中的这种公平和公正在人类社会看来恰是非正义的,而且这种非正义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我们应该坚持人类中心主义,反对非人类中心主义,因为我们的社会是人类社会,我们行动的目的是为了人类利益的最大保护,甚至我们讨论应该坚持人类中心主义还是非人类中心主义都是为了维护人类生存的环境,保障人类的利益。坚持人类中心主义,那么所谓的种际环境正义就没有存在的基础和必要了。(四)、环境正义对传统环境伦理学的冲击传统的环境伦理学,不论是人类中心主义还是非人类中心主义,都是从理论上而非实践上去关注环境问题,寻找解决环境问题的方法。而且都是从整体的角度出发,没有从个体的角度来考虑问题。以至于使得环境伦理学成为部分国际环境歧视的借口。比如哈丁的“公用地悲剧”和“救生艇理论”就为发达国家的环境侵略提供了借口。“公用地悲剧”提倡各国要把对环境的利用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是其忽略了一个前提,那就是发达国家的发展消耗了大多的资源,造成了世界环境的巨大污染,而污染的结果是由全世界的国家共同承担,这种理论为发达国家限制欠发达国家的发展提供了借口。而“救生艇理论”更是赤裸裸的对欠发达国家的侵略,“救生艇理论”认为世界的资源是有限的,发达国家和欠发达国家就像是航行在大海中的两只救生艇,欠发达国家人口的增多和资源的消耗会使欠发达国家救生艇上的人掉入大海并且想进入发达国家的救生艇,但是他认为应该反对任何不在救生艇上的人得到救生艇上的资源。因为他认为允许掉入大海的人进入发达国家的救生艇最后会导致两只救生艇全部沉没,维持欠发达国家的人们的生存必然导致公用地的毁灭。由于传统的环境伦理学的上述缺陷使得追求国际环境正义、民族环境正义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环境伦理学也应该更多的关注不同国家和民族的情况,注重理论的实践性。使环境伦理学的发展可以符合环境正义的要求。作者简介:孔俊伟,中国人民大学2005级环境与资源法学硕士研究生杨茜,西北政法学院2005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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